『壹』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算做證據嗎
微信可以作為證據的。因為法律明確規定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而微信恰好屬於電子數據的一種。
但要注意以下幾點,1要和其他證據相輔相成,增加說服力。舉例,如果別人借你錢了,有當事人和聊天記錄的話會清楚的多。2注意過程的完整性,要把事情都保存在微信上,這樣才能使事情更明白一些。3可以嘗試讓對方說話,因為每個人的聲音都有不同,這樣方便確定到底是不是對方。4現在微信一般都實名認證了,應該沒有太大問題,所以一定要在之前確定對方是否實名認證。5看看微信頭像,相冊是否是本人,確定微信的正確性。
雖然微信可以作為證據,但很難直接作為證據,因為畢竟有其他弊端在那裡,所以證據多樣最好。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算做證據嗎?
符合一定條件的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
具體地說,可以作為證據的聊天記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聊天內容清晰明確沒有歧義,能夠清楚地表明欲證明的事實。
2、聊天的發言方和接收方身份清楚。
3、聊天記錄保存在原始載體上,沒有經過剪輯修改。
以下舉一個例子:
甲:是王家莊農資店的王老闆嗎?
乙:是的。
甲:我是西李村住最後邊的李某某。你不是今年春天欠了我兩噸比利時產15-12-10三元復合肥嗎,什麼時候還我?
乙:啊,想起來了,這個月月底吧。
甲:是8月底一定給是吧?
乙:對。
說明:上述微信記錄,可以說明王家莊農資店王老闆今年春天欠了西李村住最後邊的李某某兩噸比利時產15-12-10三元復合肥,計劃今年8月底歸還,可以作為證據。
另一個例子:
甲:老王,欠我的貨什麼時候給?
乙:快了,很快就給。
甲:那好吧。
說明:這個 微信,哪個老王欠誰的什麼貨,打算很快給,其實什麼也證明不了,不能作為證據。
不能作為直接證據,只能作為旁證,有幾個方面,
1、截圖不能代表對方頭像就是對方本人。
2、假設就是被告本人法院也沒有辦法證明該聊天的真實性。
3、就是證明聊天的真實性,也沒有辦法證明該聊天就是被告本人主觀表達意思。
4、有力的證據有借款憑證和其他證明,就是直接轉賬,你有轉賬憑證,也不能證明是對方借你的,對方可能說是你還款。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在證據種類上屬於電子數據證據。
一、刑事案件中的電子數據證據
依照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電子證據規定》第一條 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不屬於電子數據。確有必要的,對相關證據的收集、提取、移送、審查,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
二、民事訴訟案件中的電子證據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三、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數據證據的運用
根據證據必須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鍵性三個特性,並結合「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一般孤證難以完成主張事實的舉證責任,應當以多個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
言外之意就是僅有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不一定能夠勝訴。尤其是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一般對方會以無關聯性予以辯駁。更有甚者以不存在借款事實,若無其他證據,將會承擔敗訴的風險。
四、民間借貸合同的特殊性
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必須在雙方有借款的意願基礎上有金錢交付後合同才生效。
首先要證明微信號是對方所有
其次要證明對方收到借款的事實是關鍵。
談案說法,哈哈回答。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 作為證據往往證明力不高 ,要想作為證據被法庭採信,它可是有講究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網上聊天記錄屬於 電子數據類證據,可以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司法實踐中,依據微信聊天記錄的內容作為證據進行裁判的案例逐漸增多。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往往證明力不高,一方面是因為 主體不能確定 ,當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時,對方一般會這樣質證:不能證明該微信號的使用者即為本案的原告/被告,故主體不能確定;另一方面是因為 內容問題 ,微信的聊天中,對話一般較為簡單,不能清楚的表達完整的案件事實,這也導致微信聊天記錄的證明力不高。
哈哈大狀特別建議:
1、如雙方簽訂書面的合同,建議日後在合同中 明確聯系人的微信號 ,尤其是合同的履行中需要履行通知義務的情況下;
2、如沒有其他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的身份,建議在微信聊天記錄中多次提及對方的姓名等身份信息,如對方予以確認或不予否認,無疑更有說服力;
3、由於手機易丟失、易損壞、聊天記錄已刪除,故對於重要的聊天記錄,建議 及時辦理證據公證 。
4、如在訴訟中對方拒不承認該賬戶為其所有,可以考慮向申請法院 調取該賬戶的微信實名認證信息 。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第116條規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根據上述內容,微信聊天記錄屬於網上聊天記錄,是電子數據,當然可以算做證據。
【每日講法觀點】微信聊天記錄,屬於《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一類證據——電子數據。電子數據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證據,是順應時代發展的一種證據形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4條:「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可以明顯看出,手機上的QQ、微信、支付寶等產生的信息,都屬於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在民事訴訟中使用。
在民事訴訟中,證據至關重要,僅有微信聊天記錄和當事人的陳述,能夠直接證明待證事實,是可以成為定案的根據的。但由於電子數據容易被篡改,不能提供原始載體的情況下,如果有有其他證據,能夠佐證微信聊天記錄中的內容,會更為穩妥。 例如,案情簡單的民間借貸案件,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明甲向乙借款1萬元,支付寶轉賬記錄可以佐證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再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敗訴的風險就很低了。
先回答問題:微信記錄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但需滿足證據三性。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新型的電子證據與其他電子證據一樣,都具有使用者身份隱蔽且信息易被篡改等問題,影響微信證據的證明效力。
未實名認證微信聊天記錄滿足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條件的,可以成為定案證據電子證據屬於「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范疇」---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杜萬華主編。
因為微信不是實名制的,所以要證明和你聊天的那個人是你要起訴的那個人,這樣才具有關聯性,否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具體方法呢,可以通過展示對方微信相冊里邊他本人和親戚的照片,他微信認證的資料,或者請求騰訊公司協助幫忙調查。
還要證明微信記錄要和你要證明的事實之間存在關聯性,也就是你的微信聊天記錄要完整,不能隨意截取斷章取義,要讓聊天記錄完全的反映你們的交流全部過程。
回到題主的問題上,最好你能找到其他證據來佐證。單純的兩張圖片很難讓法官採用。
以上。
可以。
一、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的規定,「電子數據」也屬於證據,另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16條,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因此微信聊天記錄作為網上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之一,是法定證據的一種。
二、微信證據的表現形式
根據微信記錄形成的方式,微信證據分為文字微信記錄、圖片微信記錄、語音微信記錄、視頻微信記錄、網路連接和轉賬支付信息。
01 文字微信記錄。 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發布的文字、發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類記錄是微信中最常見也是最多的內容,例如常見的「微信借條」。
02 圖片微信記錄。 包括在與微信好友聊天、發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轉載、製作、拍攝的圖片以及使用的各類表情。
03 語音微信記錄。 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發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文章中以語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04 視頻微信記錄。 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轉載、製作、拍攝的視頻。
05 網路鏈接記錄。 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發送的網路鏈接,此類微信記錄的最大不同是鏈接的內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發送方製作的。
06 使用支付、轉賬、紅包功能時產生的 支付轉賬信息 ,這一微信證據類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時產生。
三、提交微信相關證據時,要注意什麼?
1.提供使用終端設備登陸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 用於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 2.提供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 藉助微信號不可更改的特點,並結合個人信息界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信息,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 3.提供完整的聊天記錄。 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只能刪除不能添加的特點,對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完整聊天信息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四、 因為存在前述問題,法官對聊天記錄的態度較為審慎,一般需要取得對方認可,這就有一定難度了。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在法院審理案件時,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向法院調取。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取微信證據之前,必須明確需要調查哪方面的內容:微信用戶、微信公眾號、微信小程序的注冊信息向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調取;有關微信錢包的賬戶轉賬記錄向財付通支付 科技 有限公司調取。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微信聊天記錄,由於騰訊公司無法提供用戶的聊天數據,法院無法調取。如果條件允許,可以要求騰訊公司協助調查,或由證人證明微信號與當事人的對應關系。如果要求騰訊協助,可以根據本人掌握的資訊,向財付通支付 科技 有限公司調取微信使用人的身份信息。調取事項准確表述應為:微信實名認證信息。騰訊法務審查較嚴,如果表達不準確,可能會拒絕提供。
五、 可以請公證處對聊天記錄做公證,這可以極大提高證明力。但公證員因並未參與整個微信證據的形成過程,因此,微信證據的公證中,公證員只能對當事人產生、提取和固定微信證據的行為過程的真實性進行公證,對「完整性「的證明則可能無能為力。(公證費可能需要近千元)
六、 在聊天過程中可以提及對方的身份信息,讓對方確認自己的身份。以免出現無法證明微信號和對方對應關系的情況。如果能用對方手機以錄屏的方式把聊天記錄、個人信息頁面、朋友圈頁面、跟人的聊天頁面都錄制在視頻中,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證明力。如果微信號綁定了當事人的手機號(參考山東菏澤中院(2016)魯17民特6號民事裁決書),或者在聊天記錄透露了個人信息,也可以加強證明力。
七、 善用微信的「收藏「功能,收藏聊天記錄,以及」備份聊天記錄「的功能。另外,為避免刪除部分聊天記錄斷章取義的情況,法官一般會比照雙方手機中的聊天記錄。
八、 以下電子數據,除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外,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為真實:(1)由當事人提交和保管的於己不利的電子數據;(2)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確認的電子數據;(3)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電子數據;(4)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電子數據;(5)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電子數據。
『貳』 簡訊、微信可以作為法庭證據嗎有什麼依據呢
簡訊、微信可以作為法庭證據嗎?有什麼依據呢?
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一種,已被我國《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三大訴訟法所確認。簡訊,微信數據已作為一種經常性的證據出現在法庭上,電子證據只有符合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這三個特點,才會被法庭認可採納。在打官司過程中,最常見的是由於微信、簡訊等電子數據的真實性無法證實,導致電子數據未被確認。
三、生活中如何提高證據意識
現實生活中,微信、簡訊等電子數據作為證據比較常見,大家在生活中要切實提高證據意識,要有意識地將微信、簡訊聊天記錄及時保存,尤其是要有目的誘導對方將借款、欠款、承諾還款等意思明確表達出來,在打款過程中,要備注款項用途,比如還某某欠款,向某某借款,一旦發生糾紛,便有證據在手,不怕對方賴帳。
『叄』 打官司微信聊天證據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微信作為當下最為常用的通訊工具,什麼樣的微信記錄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呢?隨便截幾張圖就能當作呈堂證供嗎?
根據微信記錄形成的方式,微信證據分為文字微信記錄、圖片微信記錄、語音微信記錄、視頻微信記錄、網路連接和轉賬支付信息。
文字微信記錄。 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發布的文字、發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類記錄是微信中最常見也是最多的內容,例如常見的「微信借條」。
圖片微信記錄 。包括在與微信好友聊天、發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轉載、製作、拍攝的圖片以及使用的各類表情。
語音微信記錄。 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發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文章中以語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視頻微信記錄。 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轉載、製作、拍攝的視頻。
網路鏈接記錄。 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發送的網路鏈接,此類微信記錄的最大不同是鏈接的內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發送方製作的。
使用支付、轉賬、紅包功能時產生的支付轉賬信息,這一微信證據類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時產生。
眾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證據是定案的依據,一般情況下是先有證據材料,然後經過法定程序轉換成定案依據,就形成了我們所說的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八種證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還有勘驗筆錄。2019年《證據規定》可以說在證據立法種類上增加了不少新的內容。
新《民事證據規定》對電子數據的范圍、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規則、電子數據證據規則體系都作出了具體詳細的規定,這對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有效解決糾紛具有積極的法律意義。其中細化了電子數據的種類,包括五大類: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1.那麼電子數據在庭審中重要嗎?我們通過案例來了解。
案例一: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實債權債務關系
原告鍾先生與原告張女士系夫妻關系,兩原告與被告楊先生及第三人季先生系高中校友。2018年12月26日,被告楊先生因為需要償還銀行貸款,向原告鍾先生要求周轉資金50000元,並表示於2019年1月3日前歸還,且會支付利息。2018年12月27日,經原告鍾先生與被告楊先生確認後,原告張女士通過支付寶轉賬,將50000元借款支付給了第三人季先生。因原被告相識已久,原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條。被告借款後,到了約定時間沒有還錢,張先生將其告上法庭。因此,除了借條,微信轉賬記錄以及催款對話記錄等也是重要證據。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被告楊先生與原告鍾先生的聊天記錄及原告張女士的打款憑證,能夠證明被告楊先生向原告鍾先生借款人民幣50000元屬實,事實清楚,被告楊先生有還款義務。一審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並支付利息。
案例二: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認定網路購物合同成立
原告高女士與被告侯女士通過微信聊天的方式對購買口罩價格、數量進行協商,並約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口罩,原告向被告支付貨款,故本案應屬於典型的網路購物合同糾紛,能夠確認原被告雙方買賣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原告已向被告全額付款,被告未向原告交付貨物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返還貨款,並要求被告賠償損失。
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原告已向被告全額付款,被告未向原告交付貨物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返還貨款,並要求被告賠償損失。被告侯女士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高女士貨款及利息損失。
2.新《民事證據規定》修改後,哪些案件會經常用到電子數據?
隨著信息化的推進,電子技術進入了大眾的生活,改變了這個時代的各種交往。訴訟中的證據有很多都以電子數據的方式展現,常見於民間借貸、網路購物等等案件引發的糾紛,電子數據的應用較多。而在大部分情況下,當事人能夠提供的證據幾乎只有微信的聊天記錄、網路轉賬等。因此,電子數據如何提取、保存,怎麼作為證據使用,當事人都需要了解。
3.那麼電子數據怎麼保存呢?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應當提交原件,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和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列印件或者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都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總之,就是電子數據也要提交原件,如果是製作者製作和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一些列印件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我們就都把他視為原件,這就是電子數據的提交和保存。比如說微信聊天記錄,列印出來的有額視為原件,電子數據只要列印傳輸出來是可以視為原件的。
互聯網已經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成為我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給我們提供便利的時候的,也記錄著我們生活的點點滴滴。因此,平時應注意收集、存儲電子信息,以備不時之需。
根據微信記錄形成的方式,微信證據分為文字微信記錄、圖片微信記錄、語音微信記錄、視頻微信記錄、網路連接和轉賬支付信息。
01
文字微信記錄。 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發布的文字、發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類記錄是微信中最常見也是最多的內容,例如常見的「微信借條」。
02
圖片微信記錄。 包括在與微信好友聊天、發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轉載、製作、拍攝的圖片以及使用的各類表情。
03
語音微信記錄。 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發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文章中以語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04
視頻微信記錄。 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轉載、製作、拍攝的視頻。
05
網路鏈接記錄。 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發送的網路鏈接,此類微信記錄的最大不同是鏈接的內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發送方製作的。
06
使用支付、轉賬、紅包功能時產生的 支付轉賬信息 ,這一微信證據類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時產生。
『肆』 手機簡訊、錄音與電子郵件能否當做訴訟證據使用
法律分析:手機簡訊、錄音與電子郵件是可以當做訴訟證據使用的。刑事案件中也經常將錄音作為直接性的證據,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電子郵件、聊天記錄、手機簡訊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均可以作為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陸』 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起訴證據嗎
可以作為證據。網路聊天記錄完全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具有訴訟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聊天記錄屬於視聽資料,在我國的證據歸類中定性為間接證據,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還要通過佐證的方式來形成證據鏈。可以佐證的證據有能夠證明借款的銀行付款憑證、電話錄音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