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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有哪些信息

發布時間:2022-10-11 02:50:23

❶ 刑事案件偵查中能夠證明犯罪事實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1.犯罪行為是否存在;2.犯罪嫌疑人的身份;3.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所實施,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4.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能力;5.犯罪嫌疑人的罪過、動機、目的;等等

❷ 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查明的信息有哪些

檢察院審查案件要查明以下信息:
1、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2、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3、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等信息。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❸ 什麼是公安機關,檢察院偵查,偵查程序包含哪些內容

一、什麼是公安機關、檢察院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1款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偵查是刑事訴訟的一個基本的、獨立的訴訟階段,是公訴案件的必經程序。公訴案件只有經過偵查,才能決定是否進行起訴和審判。因此,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
偵查的目的是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偵查也是一種調查,但它既不同於行政調查和一般的社會調查,也不同於其他訴訟調查,如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的調查等。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後,由偵查機關進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獲犯罪嫌疑人並收集各種證據,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訴的准備活動。
對偵查的概念,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1.偵查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具有偵查職能的機關或部門的專門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進行偵查的機關和部門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只有這些機關和部門才能進行偵查工作,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偵查權。2.偵查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行使偵查權。偵查機關和偵查人員的偵查活動,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進行。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准確及時地懲罰和制止犯罪,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3.偵查活動具有法定的內容和方式,即專門的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偵查程序包含的內容
偵查工作的任務,就是依照法定程序發現和收集有關案件的各種證據,查明犯罪事實,查獲和確定犯罪嫌疑人,並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防止現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犯罪活動或者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從而保證刑事追訴的有效進行。
具體而言,是指偵查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各種證據材料,准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查獲犯罪嫌疑人,並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偵查或者毀滅、偽造證據,串供等,以便將犯罪嫌疑人順利交付起訴和審判,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一)偵查是同犯罪做斗爭的重要手段犯罪是一種極其復雜的社會現象,罪犯作案後又往往採用多種手段來掩蓋真相,逃避制裁。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偵查活動,就不可能准確、及時地揭露和打擊犯罪。
(二)偵查是提起公訴和審判的基礎偵查作為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階段,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進行刑事訴訟的第一道「工序」。雖然刑事訴訟活動是從立案開始的,但是全面收集證據,揭露和證實犯罪等實質性活動卻是從偵查階段才開始的,所以它是以後各個訴訟階段活動的基礎。從偵查階段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來看,偵查是在為起訴和審判做准備。因此,偵查工作進行得如何,對案件能否得到正確、合法、及時的處理,有著直接的影響。如果偵查工作進行得好,收集的證據確實、充分,就會有利於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如果偵查工作有疏漏或者偏差,往往會給起訴或者審判工作帶來更大的困難,有的不得不退回補充偵查,有的甚至可能給辦案工作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三)偵查是預防犯罪的重要措施,有助於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通過偵查活動,不僅能夠查明已經發生的犯罪事實,還可以發現可能發生犯罪的隱患和漏洞,發現社會治安管理和社會上各機關、單位內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建議或者協同有關部¨和單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堵塞漏洞,加強安全防範工作,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發生。並且通過偵查活動還可以教育群眾,強化群眾的法治觀念,提高守法的自覺性,提高同犯罪做斗爭的積極性。

❹ 刑事偵查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哪些

目錄:

一、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准備相關法律規定

1.向偵查機關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

1)向偵查機關提交委託書與律師事務所函

2)向偵查機關了解委託人涉嫌的罪名及案情

3)在特殊案件中向偵查機關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2.涉案法律法規的准備

二、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1.會見應攜帶的文件和證件

2.了解案情與提供法律咨詢

3.向嫌疑人介紹自己

4.向嫌疑人了解案件情況

5.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

6.其他工作

(1)確認授權委託書

(2)製作會見筆錄

(3)適當傳遞親情

7.會見中的注意事項

8.與犯罪嫌疑人通信

三、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

1.調查取證的主要事項

1)犯罪嫌疑人不在現場的證據

2)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證據

2.調查取證的風險防範

四、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1.為被羈押的人申請取保候審

1)申請取保候審的理由

2)申請取保候審的方式

2.為被逮捕的嫌疑人申辯沒有羈押的必要性

3.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注意事項

五、代理申訴和控告

1.代理申訴

2.代理控告

六、偵查階段的辯護意見

1.偵查階段辯護意見的特點

2.提交證據式辯護

3.法律論述式辯護

正文:

律師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後不久,受犯罪嫌疑人家屬的代為委託,擔任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此時,犯罪嫌疑人家屬能夠提供的可能就只是一份拘留通知書或逮捕通知書,有時甚至只是電話通知。除涉嫌的罪名之外,他們也許再不能提供更多有價值的案件信息。因此,接受委託後,盡快地介人到刑事訴訟中開展工作,是律師從事刑事訴訟業務的第一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都擁有知情權、辯護權、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等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但是犯罪嫌疑人一般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且在案件偵查過程中被採取強制措施,對於被指控犯罪的性質犯罪成立要件以及可能判處的刑罰可能不知道,對於在案件偵查中他(她)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可能不了解,更不知道如何行使這些權利,對於施加其身的違法行為難以申訴和控告。因此,為維護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委託辯護律師的權利,以幫助犯罪嫌疑人依法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

律師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以辯護人的身份介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依據有:《律師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第38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第39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第8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第161條規定:「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以及一些其他規定。

❺ 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應當查明哪些事實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2、立案偵查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

3、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目的。

4、犯罪嫌疑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系。

對於故意傷害案件,如果受害人經鑒定傷情達到輕傷以上,公安機關就會立為刑事案件查處,並召集雙方當事人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

如果對行為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害,就會對行為人作出取保候審,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由法院對行為人作出刑事判決的同時,作出民事賠償的判決。

(5)偵查中有哪些信息擴展閱讀

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對行為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會發生社會危害,就會對行為人實施刑事拘留,報檢察院批准逮捕,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由法院對行為人作出刑事判決,同時,作出民事賠償的判決。
取保候審最長時間為一年。

對人民檢察院正在受理或辦理的案件(包括對控告、舉報、申訴、國家賠償申請材料的處理活動),在辦理程序上是否合法、規范、及時、完備,進行實時、動態的監督、提示、防控。

最高檢負責人表示,案件流程監控的對象是案件程序性問題,重點解決司法辦案不規范、不及時、不完備等明顯違反訴訟程序的行為,涉及案件受理、強制措施、涉案財物、法律文書、辦案期限、權利保障、信息公開、網上辦案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規定》明確負有流程監控職責的人員,應當依照規定履行工作職責,遵守工作紀律和有關保密規定,不得干預正常辦案。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怠於或者不當履行流程監控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

❻ 刑事訴訟法偵查有哪些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的偵查行為,是指偵查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各種專門調查活動。有以下8種: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辨認;通緝。訊問犯罪嫌疑人,一方面有利於查明犯罪事實,擴大收集證據的線索,發現新的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可以通過聽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辯,保證無罪的人和其他依法不應追究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訊問後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偵查人員應當告知他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由其親屬代為聘請。對在押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為其申請取保候審並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准許。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❼ 偵查途徑有哪些偵查措施又有哪些

刑事偵查的途徑有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 ;扣押物證、書證 ;鑒定 ;辨認;通緝等。
針對不同的偵查途徑都會有相依的措施,以勘驗、檢查為例: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勘驗、檢查可以分為現場勘驗、物證檢驗、屍體檢驗、人身檢查和偵查實驗五種。
1.現場勘驗。現場勘驗,是偵查人員對刑事案件的犯罪現場進行勘查和檢驗的一種偵查活動。犯罪現場是指犯罪人實施犯罪的地點和其他遺留有與犯罪有關的痕跡和物證的場所。
(1)保護好現場。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並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接案後,偵查人員應當迅速趕到案發現場,並保護好現場。
(2)偵查人員勘驗現場,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3)勘驗現場在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為了保護勘驗的客觀性,還應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
(4)在勘驗現場時,偵查人員還應當及時向被害人、目睹人、報案人和其他群眾調查訪問,以便了解發案前和發案當時的狀況,發現和收集同案件有關的各種情況,並及時採取緊急措施收集證據。
(5)勘驗現場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其他參加勘驗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對於重大案件、特別重大案件的現場,應當錄像。

❽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有關調查取證的有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保證准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力予以審查、核實。

第一百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偵查犯罪,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僅憑懷疑就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

第一百九十四條 公安機關開展勘驗、檢查、搜查、辨認、查封、扣押等偵查活動,應當邀請有關公民作為見證人。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偵查活動的見證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三)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確因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對有關偵查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並在筆錄中註明有關情況。

第一百九十五條 公安機關偵查犯罪,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第一百九十六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於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並在收到申訴、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內作出處理決定,書面回復申訴人、控告人。發現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一百九十七條 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存在本規定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或者對申訴、控告事項不按照規定處理的,應當責令下級公安機關限期糾正,下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必要時,上級公安機關可以就申訴、控告事項直接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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