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聞發布審核制度
法律分析:(一)明確發布主題。根據工作需要、突發應急事件分析結果或社會輿情分析結果,以及媒體采訪要求等情況,由黨政辦和相關部門等提出發布需求,執行審批程序,明確新聞發布主題。
(二)收集發布資料。新聞發布材料一般包括新聞通稿和背景材料。新聞通稿主要介紹要發布的主題內容,應形成書面材料並在會上散發;背景材料應根據一個時期工作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做必要的答復准備。必要時,還可准備電視專題片、圖表等資料。上述材料由參加發布的相關部門提供,黨政辦負責匯總把關,報鎮分管領導和鎮黨委審定。
(三)制定發布方案。新聞發布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新聞發布時機和形式,制定相應的新聞發布工作實施方案,協調相關部門,起草新聞發布稿,報新聞發言人審核。
(四)邀請相關媒體。根據發布需要,邀請相關新聞媒體。
(五)實施新聞發布。以鎮政府名義召開的發布會,一般由新聞發言人發布,也可邀請鎮領導或相關部門負責人發布。除新聞發言人外,其他發布人員由辦公室提出建議後,報鎮分管領導和鎮黨委確定。
(六)事後效果評估。新聞發布後,辦公室回顧發布流程,跟蹤媒體報道情況,評價發布效果,總結發布工作,及時向新聞發言人、有關部門反饋。
法律依據:《新聞發布工作制度》 第四條 新聞稿件報送相關規定:
(一)各部門一般性對外宣傳新聞稿件,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副檢察長審批後自行向新聞媒體投稿。審批單連同新聞稿部室需留存備查。
(二)擬作新聞報道的案件應嚴格把關,各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需重點審核,層層審批後方可對外宣傳報道。審批單連同新聞稿部室需留存備查。
(三)幹警個人以我院名義或者掛名我院字樣向外投遞新聞稿件,需按照部門新聞稿件審批程序執行,經部室負責人和分管層層審批審核後方可投稿宣傳。審批單連同新聞稿需報至部室留存備查。
② 舉例說明媒體工作者是如何進行把關的
媒介的「把關」對於真實地表現新聞事件具有一定限製作用,它對信息呈現的不完整性、主觀性阻礙了新聞事實對於受眾的全景式呈現,受眾接收到的是殘缺不全的信息資源和有限的視角表達。換句話說,公眾很難達到完全獲知真實世界狀貌的層次水平。從宏觀角度來講,媒介組織有限的資源空間、自身的特質和事實本身的復雜性使媒介的「把關」作用必要而合理,也因此決定了新聞真實不可能做到絕對化實現。
媒介組織應堅持的真實性原則
是否在媒介「把關」的背景下,新聞的真實性就無法實現?答案是否定的——媒介的把關與新聞真實性原則並非不可兼得。
首先,從微觀角度來說,媒介的把關作用更多地體現在對於新聞材料的選擇和把握上,對已發生事實本身的報道干擾較小;即使我們不能盡收全局,真實地再現發生的每一個新聞事件和事件中的每一個細節,但我們可以做到對已經或即將在媒介上呈現的事實負責。陳力丹教授曾講:新聞的真實是事實的真實。既然媒體無法實現對客觀世界完整的真實呈現,那麼,我們就可以通過客觀而理性的報道手法拉近與某一新聞事實的距離,讓受眾接觸到的信息都是真實而無疑義的,這是與虛假新聞,陷阱新聞相對立的概念系統,一切以事實為准。
其次,媒介應該處於對真實不斷探尋和追求的過程之中,跟蹤采訪,持續報道,以信息資源的完善逐步接近真實。比如對於英國BBC男主播薩維爾性丑聞案的逐步揭露,事件的清晰度和公開度在不斷提高,滿足了公眾作為輿論監督者的知情權,也為受害人及家屬討回了道義上的公正。總體而言,盡管媒介自身的特性決定其必須要對信息做出相應的把關,但記者工作中對真實性原則的堅守,編輯的審查眼光和選擇信息能力,受眾的多方面接觸和理性判斷,依舊可以使新聞真實在媒介環境中動態而相對地存在。
新媒體時代「把關」與真實性的關系
如果說傳統媒介可以為我們展現新聞事件中的幾個點,那麼新媒體就可以看做對事件的全面鋪開和多元呈現。在不同的媒介特徵中,把關人的定義和作用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傳統媒介中「把關人」概念較為明晰,有確定的身份識別和固定的角色設定,對於信息的審查和甄別較為容易。傳統大眾媒介的層級控制使新聞真實不是把關過程應考慮的重點,審查者可能將關注點更多地放在信息價值、媒介立場、受眾取向等要素中。但網路的輿論環境中,話語權掌握在每一個網路公民手中,訊息的發布,意見的表達不再受限,變得無比方便而尋常。每個人都可以稱為媒介的把關人,因此,受眾有了更廣的范圍、更多的渠道去了解新聞世界發生的事情,有助於促進客觀全面的新聞真實的實現。但把關人作用的弱化、把關過程的分散化、可執行度的降低,使具體的新聞事件的真實難以在新媒體環境中得以有效貫徹。因此,新聞真實性原則應作為新媒體中媒介把關應首先考慮的因素。無論是宏觀層面的政府引導和控制,還是微觀層面的網站編輯和論壇版主的監督管制,都應注重新媒體中新聞的可信度和真實度。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在媒體中,「把關」作用對於新聞真實性的局限依舊存在,但由於信息的多元化和繁雜性使這種局限逐漸弱化,而對於新聞事件本身的真實性來說,「把關」作用愈發成為實現新聞真實的重要前提,而新聞真實性也成為了媒介「把關」過程重要的原則。
這種現象的原因就在於,傳統大眾媒介的信息源具有較高的權威性,新聞的采訪和製作均由專業新聞工作者承擔,其知識儲備和媒介素養決定新聞的真實性程度普遍較高,但傳統媒介的資源發布空間受限,需要審查者的把關和選擇,有針對性地、合理地安排信息結構,因此很難做到全面的新聞事實的展現。新媒體中信息發布者具有分散性、模糊性和不確定性,信息源的權威性比傳統媒體要低很多,信息發布龐大且雜亂,真假新聞魚龍混雜,這就造成了信息的廣泛呈現和信息自身可信賴度之間的矛盾,這種矛盾需要一隻有力的手進行調節,這便是新媒體中不可缺少的把關作用。
新聞真實性作為新聞的生命,應當是媒介組織對信息篩選與把關的最基本原則,但這一要求卻在新媒體發展的大潮中愈發變得蒼白而無力,實際操作過程中的難度與可行性愈發將當代媒介把關人置於困境。因此,媒介「把關」在互聯網路復雜多變的形勢中將承擔著更加艱巨而重要的責任,在信息搜集、製作整合、發布等一系列流程中嚴格把關,確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信譽度。
以上為有關論述,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③ 全政府信息發布希么審查機制
法律分析:政府信息發布公開審查機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對本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行政機關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④ 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原則
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原則:誰公開誰審查原則;公開前審查原則;全面審查原則;依法審查原則。
【法律分析】
誰公開誰審查原則。「誰公開誰審查」符合保密工作「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的基本精神。這一原則的基本要求是,公開信息的行政機關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並對最終審查結果負責。貫徹這一原則,需要明確兩個基本問題:一是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公開的信息,提供信息的機關、單位應當對所提供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並對公開的信息不涉密這一事實負責。二是保密審查的實際工作可交由具體工作人員進行,但機關和機關的負責人必須承擔保密審查的責任。公開前審查原則。保密審查是整個信息公開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發揮著信息「過濾器」的功能,目的是在公開前過濾掉不應當公開的信息。因此,保密審查必須在信息公開前進行,否則就失去了保密審查應有的意義和作用。至於在公開前的哪一個環節審查,具體由誰負責進行審查,可以由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並在所建立的機關單位內部保密審查制度和工作機制中做出具體規定。全面審查原則。可公開的信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主動公開的信息;一類是依申請公開的信息。但無論是哪一類信息,在正式公開前,都要全面地對每一具體信息進行保密審查。這種審查不僅是對擬公開的內容進行審查,還要對標題、附件等一並進行保密審查。依法審查原則。保密審查的結果關系重大,必須依法審慎進行,必須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開展保密審查工作,不能僅憑個人主觀想像或者從本機關的利益出發作出是否公開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三十四條 從事國家秘密載體製作、復制、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及國家秘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經過保密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機關、單位委託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提出保密要求,採取保密措施。
⑤ 信息發布希么審查機制
人民檢察院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規定不應當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
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案件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案件信息公開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檢察工作中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等相關規定,審查擬公開的案件信息。各部門對案件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規定報保密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