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船用FBB裝什麼卡
海事衛星寬頻FBB卡。船用FBB使用的都是海事衛星寬頻FBB卡,海事衛星第四代衛星移動寬頻業務應用於海上的名稱。
『貳』 內貿船舶怎麼簽證 流程是什麼,還有報港怎麼回事
進港前得到得到的靠泊計劃,在錨地時將所有的入行手續備妥,報備給交通管制,這個過程就是報港。
國內航行船舶進港簽證業務流程
一、執法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四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第十六條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八)《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九)《關於發布<船舶IC卡管理規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二、崗位職責
受理人負責船舶進港簽證受理、審核,負責有關材料的歸檔、台帳登記等工作,負責有關信息的傳遞。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國內航行船舶進港簽證申請後,應對申請是否屬本機構管轄范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查,申請材料應包括:
(1)《船舶簽證簿》及《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
(2)船舶電子信息卡(適用的船舶);
(3)船舶國籍證書及復印件;
(4)船舶檢驗證書及復印件;
(5)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復印件;
(6)船員適任證書及復印件;
(7)防止油污證書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和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證明副本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及復印件;
(10)船舶港務費繳納或者免於繳納證明;
(11)經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適用的船舶);
(12)船舶營運證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13) 委託證明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託時)。
前款第(3)項至第(8)項所列證書信息已經由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簽證簿內記載或者存儲在船舶電子信息卡的,可以免於提交。
2、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並審核。
3、對依法不需要申請或不屬於本機構職權范圍,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在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交申請人,並告知不需要申請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向申請人出具《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
6、對申請人遞交的復印件經審查與原件一致,應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將原件退回申請人。
(二)審核
1、受理人審核同意後,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准予簽證的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
2、受理人審核不同意,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不準予簽證的意見和不予簽證的理由、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
(三)辦理與告知
1、由受理人將船舶簽證簿當場交申請人。
2、受理人發現船舶簽證簿內未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的,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船舶簽證簿內校核並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
3、辦理完畢後,受理人應登記,並及時將相關信息發給現場監管部門/人員。
(四)歸檔
受理人應及時將《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申請材料、《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等材料進行歸檔。
四、執法主要標准
(一)相關申請材料內容填寫完整、規范。
(二)證書文書審查要點:
1、船舶國籍證書是否合法有效,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臨時國籍證書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檢查國籍證書中的船舶概況與船舶檢驗證書中是否相符。
2、適航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貨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客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2年;檢查適航證書中的船舶航區與船舶實際航區是否相符。
3、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400 總噸及以上非油輪應持有《防止油污證書》。檢查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和是否進行了法定的年度檢驗。證書有效期最長為五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證書應附有附件。
4、船舶噸位證書長期有效;注意檢查《船舶簽證簿》中所填寫的總噸、凈噸與證書所載是否相符。
5、船舶載重線證書:對於船長小於20M的船舶可免除;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
6、乘客定額證書正常情況下,長期有效。臨時乘客定額證書的有效期為一個航次或最長不超過3個月。
7、適拖證書,單程一個航次。
8、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與國籍證書相同;配員證書的航區限制及航線限制是否與適航證書相對應;按證書核對船舶配員情況,應與船員適任證書、簽證報告單一並檢查,要特別對照GMDSS操作員配備和適任證書的航區、噸位、主機功率、用途,確定是否與實船相符及是否滿足適航證書及配員證書中的要求;定線船舶可以按證書後的備注欄中的要求進行檢查;根據船員服務船舶種類、航區、噸位、功率等實際情況查驗船員適任證書是否適任該船舶,重點查驗證書上的限制項目。
9、「符合證明(DOC)」 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年度審核;「安全管理證書(SMC)」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DOC和中間審核。
10、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檢查船舶上次安全檢查日期距今是否已達六個月、是否符合97安檢規則規定不受6個月限制條件、是否連續兩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機構執行的安檢,以確定是否需要檢查;檢查上次檢查報告中是否有缺陷需在本港糾正或已糾正尚未復查的,以確定是否需在本港復查;
11、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還包括:
①海上船舶防止散裝運輸有毒物質污染證書;
②海上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
③海上船舶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④內河船舶散裝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⑤內河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適裝證書等;
⑥應注意查驗船舶實際所載貨物品名在證書附件內是否載明;
⑦水上拖帶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台的適拖證書或相關檢驗證明;
⑧其他相關文書的檢查:如經審核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有效的保險文書和證明文件、水上拖帶作業許可證等。
(三)船舶因避風、候潮、補給等原因臨時進港或者航經港區水域的,免於辦理船舶進港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
2、上下旅客;
3、裝卸貨物。
3、拖駁船隊在中途要加解駁船時,加、解的船舶應當申請船舶簽證,拖駁船隊其他船舶不再辦理船舶簽證。
(四)老舊運輸船舶進港簽證:老舊船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中老舊海船和老舊河船。該類船舶除按一般簽證程序執行外,還應交驗船舶營運證(國內航線)或國際航線運輸批准文件(國際航線),符合特別檢驗的船舶,還應核查特別檢驗情況。
(五)持IC卡船舶辦理進港簽證:
1、首次持卡辦理進港簽證時,船舶應攜帶IC卡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規定的資料申請辦理簽證。受理員需校核IC卡內船舶基本信息,並將船舶證書、船舶配員、安全檢查、進出港等信息錄入IC卡。以後辦理簽證時,船舶需提供船舶IC卡、簽證簿、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辦理簽證。
2、注意事項:
(1)如相關船舶信息發生變化時,還應同時提供相關證書或證明文件;
(2)一艘船舶只能持有一張IC卡,如發現船舶同時持有兩張及以上IC卡的,應立即暫扣IC卡,並立即向上級匯報;
(3)船舶IC卡內信息與簽證簿或相關證書信息不一致時,應查明原因,原則上以簽證簿和證書信息為准;
(4)船舶IC卡或IC卡遺失在補卡期間,可按簽證規則規定要求辦理簽證。
(六)進港簽證,申請人應當在船舶抵達後24小時內辦理。船舶抵達前24小時內已經向擬抵達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情況的,進港簽證可以與出港簽證合並辦理。船舶或者其經營人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辦理船舶簽證,可以採用電報、電傳、傳真、手機信息、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報告船舶進港情況,並在船舶航海(行)日誌內作相應的記載。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船舶名稱、種類、尺度、總噸、吃水、客貨載運情況、擬靠泊地點。
(七)船舶簽證應當由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申請辦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經營人申請,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經營人代為申請。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船舶簽證。
(八)對船舶簽證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有懷疑或者接到相關舉報的,由受理員組織現場核查。
(九)船舶簽證數據應按規定錄入相關海事業務管理系統。
(十)進港簽證時,發現船舶存在違法行為的,應按規定程序立案調查處理。
(十一)船舶進港簽證當場辦結。
(十二)受理的材料齊全合格,許可的程序符合規范,受理情況登記清楚。
(十三)印章使用正確、規范,台帳記錄、檔案收集完整。
五、執法文書和台帳
(一)《船舶簽證簿》(略)
(二)《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略)
(三)《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略)
(四)《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略)
國內航行船舶出港簽證業務流程
一、執法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四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第十六條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八)《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九)《關於<海上滾裝船舶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執行過程中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函》
(十)《關於發布<船舶IC卡管理規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二、崗位職責
受理人負責船舶出港簽證受理、審核,負責有關材料的歸檔、台帳登記等工作,負責有關信息的傳遞。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國內航行船舶出港簽證申請後,應對申請是否屬本機構管轄范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查,申請材料應包括:
(1)《船舶簽證簿》及《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
(2)船舶電子信息卡(適用的船舶);
(3)船舶國籍證書及復印件;
(4)船舶檢驗證書及復印件;
(5)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復印件;
(6)船員適任證書及復印件;
(7)防止油污證書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和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證明副本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及復印件;
(10)船舶港務費繳納或者免於繳納證明;
(11)經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適用的船舶);
(12)船長開航前聲明和車輛安全裝載記錄(適用的船舶);
(13)護航申請書(適用的船舶);
(14)船舶營運證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15) 委託證明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託時)。
前款第(3)項至第(8)項所列證書信息已經由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簽證簿內記載或者存儲在船舶電子信息卡的,可以免於提交。
2、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並審核。
3、對依法不需要申請或不屬於本機構職權范圍,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在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交申請人,並告知不需要申請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向申請人出具《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
6、對申請人遞交的復印件經審查與原件一致,應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將原件退回申請人。
(二)審核
1、受理人審核同意後,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准予簽證的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
2、受理人審核不同意,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不準予簽證的意見和不予簽證的理由、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
(三)辦理與告知
1、由受理人將船舶簽證簿當場交申請人。
2、受理人發現船舶簽證簿內未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的,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船舶簽證簿內校核並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
3、辦理完畢後,受理人應登記,並及時將相關信息發給現場監管部門/人員。。
(四)歸檔
受理人應及時將《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申請材料、《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等材料進行歸檔。
四、執法主要標准
(一)相關申請材料內容填寫完整、規范。
(二)審查要點:
1、船舶具有齊備、有效的證書、文書和資料;
2、船舶配員符合最低安全配員的要求,船員具備適任資格;
3、船舶狀況符合出港航行、停泊、作業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必要時已按要求制定各項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或應急預案;
4、載客、載貨符合乘客和裝載技術要求;
5、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裝載情況符合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規定;
6、船舶、船隊的尺度和拖帶量符合擬通過的船閘、橋梁、架空設施、淺窄航道的通航規定和要求。需要護航的,已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護航;
7、已按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的要求糾正所存在的缺陷,並已復查合格;
8、已按規定繳納船舶港務費;
9、在本港有違法行為的,已經處理完畢;
10、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已經依法解除;
11、核動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種類的船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三)證書文書審核要點:
1、船舶國籍證書是否合法有效,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臨時國籍證書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檢查國籍證書中的船舶概況與船舶檢驗證書中是否相符。
2、適航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貨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客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2年;檢查適航證書中的船舶航區與船舶實際航區是否相符。
3、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400 總噸及以上非油輪應持有《防止油污證書》。檢查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和是否進行了法定的年度檢驗。證書有效期最長為五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證書應附有附件。
4、船舶噸位證書長期有效;注意檢查《船舶簽證簿》中所填寫的總噸、凈噸與證書所載是否相符。
5、船舶載重線證書:對於船長小於20M的船舶可免除;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
6、乘客定額證書正常情況下,長期有效。臨時乘客定額證書的有效期為一個航次或最長不超過3個月。
7、適拖證書,單程一個航次。
8、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與國籍證書相同;配員證書的航區限制及航線限制是否與適航證書相對應;按證書核對船舶配員情況,應與船員適任證書、簽證報告單一並檢查,要特別對照GMDSS操作員配備和適任證書的航區、噸位、主機功率、用途,確定是否與實船相符及是否滿足適航證書及配員證書中的要求;定線船舶可以按證書後的備注欄中的要求進行檢查;根據船員服務船舶種類、航區、噸位、功率等實際情況查驗船員適任證書是否適任該船舶,重點查驗證書上的限制項目。
9、「符合證明(DOC)」 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年度審核;「安全管理證書(SMC)」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DOC和中間審核。
10、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檢查船舶上次安全檢查日期距今是否已達六個月、是否符合97安檢規則規定不受6個月限制條件、是否連續兩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機構執行的安檢,以確定是否需要檢查;檢查上次檢查報告中是否有缺陷需在本港糾正或已糾正尚未復查的,以確定是否需在本港復查;
11、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還包括:
①海上船舶防止散裝運輸有毒物質污染證書;
②海上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
③海上船舶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④內河船舶散裝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⑤內河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適裝證書等;
⑥應注意查驗船舶實際所載貨物品名在證書附件內是否載明;
⑦水上拖帶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台的適拖證書或相關檢驗證明;
⑧其他相關文書的檢查:如經審核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有效的保險文書和證明文件、水上拖帶作業許可證等。
(四)對已經辦理出港簽證的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出港簽證:
1、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
2、船舶結構、有關航行安全的重要設備發生重大變化;
3、改變船舶航行區域、航線;
4、出港簽證辦妥後48小時內未能出港。
(五)船舶由於搶險、救生等緊急事由,不能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船舶簽證的,應當在開航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在任務完成後24小時內補辦船舶簽證。
(六)船舶因避風、候潮、補給等原因臨時進港或者航經港區水域的,免於辦理船舶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
2、上下旅客;
3、裝卸貨物。
(七)拖駁船隊在中途要加解駁船時,加、解的船舶應當申請船舶簽證,拖駁船隊其他船舶不再辦理船舶簽證。
(八)受理員在辦理船舶出港簽證中發現船舶情況可疑的,應及時將該信息傳遞給動態監管部門,發現黑名單上的船舶應將信息傳遞給船舶安全檢查部門。
(九)對船舶簽證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有懷疑或者接到相關舉報的,由受理員組織現場核查。
(十)按規定現場辦理滾裝客船的出港簽證,應注意收存《船長開航前聲明》與《滾裝船舶車輛安全裝載記錄》。在辦理滾裝貨船出港簽證時,應當登輪檢查搭載的乘客(包括車輛駕駛員)數量,使其不超過11人。滾裝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或者限期糾正;開航前仍未糾正影響航行安全的,不得為其辦理出港簽證手續:
1、不符合安全適航條件;
2、船員不符合有關要求;
3、滾裝貨船載客不符合要求的;
4、沒有按照安全管理體系進行有效運轉;
5、未按《海船船員值班規則》實施值班;
6、法律、行政法規和交通部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辦理出港簽證的情形。
(十一)老舊運輸船舶出港簽證:老舊船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中老舊海船和老舊河船。該類船舶除按一般簽證程序執行外,還應交驗船舶營運證(國內航線)或國際航線運輸批准文件(國際航線),符合特別檢驗的船舶,還應核查特別檢驗情況。
(十二)持IC卡船舶辦理出港簽證
1、首次持卡辦理出港簽證時,船舶應攜帶IC卡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規定的資料申請辦理簽證。受理員需校核IC卡內船舶基本信息,並將船舶證書、船舶配員、安全檢查、進出港等信息錄入IC卡。以後辦理簽證時,船舶需提供船舶IC卡、簽證簿、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辦理簽證。
2、注意事項:
(1)如相關船舶信息發生變化時,還應同時提供相關證書或證明文件;
(2)一艘船舶只能持有一張IC卡,如發現船舶同時持有兩張及以上IC卡的,應立即暫扣IC卡,並立即向上級匯報;
(3)船舶IC卡內信息與簽證簿或相關證書信息不一致時,應查明原因,原則上以簽證簿和證書信息為准;
(4)船舶IC卡或IC卡遺失在補卡期間,可按簽證規則規定要求辦理簽證。
(十三)出港簽證,申請人應當在船舶開航前24小時內辦理。船舶抵港前24小時內已經向擬抵達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情況的,出港簽證可以與進港簽證合並辦理。船舶或者其經營人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辦理船舶簽證。
(十四)船舶簽證應當由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申請辦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經營人申請,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經營人代為申請。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船舶簽證。
(十五)船舶簽證數據應按規定錄入相關海事業務管理系統。
(十六)出港簽證時,對出港船舶進行必要的氣象海況安全提醒。
(十七)船舶出港簽證當場辦結。
(十八)受理的材料齊全合格,許可的程序符合規范,受理情況登記清楚。
(十九)印章使用正確、規范,台帳記錄、檔案收集完整。
五、執法文書和台帳
(一)《船舶簽證簿》(略)
(二)《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略)
(三)《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略)
(四)《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略)
參考資料: http://www.npmsa.gov.cn/E_ReadNews.asp?NewsID=232
『叄』 船舶識別號和船舶呼號,什麼區別啊
1、不同的目的:
呼號的主要功能是船舶在海上聯系、停靠碼頭、報告信息時使用呼號,就像船舶的專用身份證一樣。由於使用數字信號或船名報告可能會因發音問題引起誤解,所以採用了特殊的呼號,呼號的發音也很特殊。國際海事組織用來呼叫船隻。
船舶識別號是指用於永久識別船舶的唯一代碼。為便於船舶識別,加強船舶管理,維護水上交通安全,保護水環境。
2、數字組成不同:
船舶識別號由英文字母CN和11個阿拉伯數字組成。Cn代表中國。11位阿拉伯數字的前四位表示安放龍骨的年份。第5到10位是隨機數,第11位是校驗碼。
船舶呼號是主管機關授予各通信站的一組字母和數字。通常有四到五個字元。中國船的第一個字母是B。
3、不同的管理組織:
船舶呼號是國際海事組織分配給每艘船舶的唯一識別信號,其編號由無線電委員會授予。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船舶識別號的主管機關,負責船舶識別號的發放和統一管理。
(3)船舶信息卡什麼樣子擴展閱讀:
船舶呼號,稱為CALL SIGN,是國際海事組織IMO指定給每條船舶唯一的識別信號,CALL SIGN主要的作用就是在船舶海上聯絡、碼頭靠泊、信息報告的時候使用,就好比船舶專用身份證一樣。
因為使用數字信號或者報告船名在識別上由於發音問題可能導致誤解,所以採用了專用的呼號,呼號的發音也是特殊專用的,很容易識別。
參考資料:
網路-船舶呼號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識別號管理規定
『肆』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2007)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船舶簽證行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則。第二條國內航行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辦理船舶簽證,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不適用於軍事船舶、漁船、體育運動船舶。但是前述船舶從事營業性運輸時,應當按照本規則辦理船舶簽證。
本規則所稱船舶簽證,是指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對符合船舶簽證條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許可行為。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主管全國的船舶簽證管理工作。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船舶簽證管理工作。第四條船舶簽證管理工作應當符合高效、便民的原則。第二章船舶簽證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五條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航次船舶簽證:
(一)由港內駛出港外;
(二)由港外駛入港內;
(三)因作業需要在港內航行駛出港內泊位;
(四)因作業需要在港內航行駛入港內泊位;
(五)駛出船舶修造(廠)點、港外作業點、海上作業平台;
(六)駛入船舶修造(廠)點、港外作業點、海上作業平台。
本條第一款第(一)、(三)、(五)項船舶簽證統稱出港簽證,申請人應當在船舶開航前24小時內辦理。本條第一款第(二)、(四)、(六)項船舶簽證統稱進港簽證,申請人應當在船舶抵達後24小時內辦理。船舶抵達前24小時內已經向擬抵達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情況的,進港簽證可以與出港簽證合並辦理。第六條船舶簽證應當由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申請辦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經營人申請,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經營人代為申請。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船舶簽證。第七條申請辦理出港簽證的船舶,應當處於適航或者適拖狀態。
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申請辦理航次船舶簽證,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簽證簿;
(二)船舶電子信息卡(適用的船舶);
(三)船舶國籍證書;
(四)船舶檢驗證書;
(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六)船員適任證書;
(七)防止油污證書(適用的船舶);
(八)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和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證明副本(適用的船舶);
(九)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
(十)船舶港務費繳納或者免於繳納證明;
(十一)經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適用的船舶);
(十二)船長開航前聲明和車輛安全裝載記錄(適用的船舶);
(十三)護航申請書(適用的船舶);
(十四)船舶營運證。
第二款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證書信息已經由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簽證簿內記載或者存儲在船舶電子信息卡的,可以免於提交。
第二款第(十四)項所指船舶營運證僅要求從事國內運輸的老舊運輸船舶在辦理船舶簽證時提供。船舶營運證的發證機關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供船舶營運證的相關信息。第八條船舶或者其經營人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船舶或者其經營人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辦理船舶簽證,可以採用電報、電傳、傳真、手機信息、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報告船舶進港情況,並在船舶航海(行)日誌內作相應的記載。
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船舶名稱、種類、尺度、總噸、吃水、客貨載運情況、擬靠泊地點。第九條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審查船舶簽證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申報要求,是否有明顯塗改或者偽造現象、是否在有效期內等形式要件。
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簽證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有懷疑或者接到相關舉報的,應當派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核查。第十條海事管理機構收到船舶簽證申請後,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海事管理機構對航次船舶簽證應當當場辦理。簽證人員應當在船舶簽證簿內簽注是否准予簽證的意見、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不予簽證的,還應當在船舶簽證簿內簽注不予簽證的理由。
『伍』 預裝船信息是什麼意思
預裝船信息就是顯示出預計的開船日期 船名 航次 等等
如果不出意外,船舶實際信息也會是這樣,就會在預計的時間里按預裝船的信息開船
海關放行後,如果提但還沒有確認要抓緊確認,等船開了之後青島港物流信息網也會有提示,然後和客戶結算費用就好了。
我也是貨代,希望這些能夠對你有用,祝你順利出貨哦!
『陸』 船卡指的是什麼
問:
船卡指的是什麼
答:
不知道你說是哪種船卡,是不是貨代公司文件第一面的一張紙?
我們公司也用船卡,其實就是目錄一樣的東西,方便查找信息,上面有船名航次,貨物的詳細內容,客戶名稱等等
貨代公司一般都會用,沒有固定格式
『柒』 辦理船舶登記簽證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申請辦理航次船舶簽證,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簽證簿。2、船舶電子信息卡(適用的船舶)。3、船舶國籍證書。4、船舶檢驗證書。5、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 第七條 申請辦理出港簽證的船舶,應當處於適航或者適拖狀態。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申請辦理航次船舶簽證,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簽證簿;
(二)船舶電子信息卡(適用的船舶);
(三)船舶國籍證書;
(四)船舶檢驗證書。
『捌』 船舶沒有營運證可以簽證嗎
船舶沒有營運證不可以簽證。
簽證(visa),是一個國家的主權機關在本國或外國公民所持的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上的簽注、蓋印,以表示允許其出入本國國境或者經過國境的手續,也可以說是頒發給他們的一項簽注式的證明。概括的說,簽證是一個國家的出入境管理機構(例如移民局或其駐外使領館),對外國公民表示批准入境所簽發的一種文件。
『玖』 船舶違規進出港未簽證
進港前得到得到的靠泊計劃,在錨地時將所有的入行手續備妥,報備給交通管制,這個過程就是報港。國內航行船舶進港簽證業務流程一、執法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四條(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第十六條(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八)《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九)《關於發布和的通知》二、崗位職責受理人負責船舶進港簽證受理、審核,負責有關材料的歸檔、台帳登記等工作,負責有關信息的傳遞。三、工作流程(一)受理1、受理人收到國內航行船舶進港簽證申請後,應對申請是否屬本機構管轄范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查,申請材料應包括:(1)《船舶簽證簿》及《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2)船舶電子信息卡(適用的船舶);(3)船舶國籍證書及復印件;(4)船舶檢驗證書及復印件;(5)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復印件;(6)船員適任證書及復印件;(7)防止油污證書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8)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和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證明副本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9)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及復印件;(10)船舶港務費繳納或者免於繳納證明;(11)經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適用的船舶);(12)船舶營運證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13)委託證明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託時)。前款第(3)項至第(8)項所列證書信息已經由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簽證簿內記載或者存儲在船舶電子信息卡的,可以免於提交。2、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並審核。3、對依法不需要申請或不屬於本機構職權范圍,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在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交申請人,並告知不需要申請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向申請人出具《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6、對申請人遞交的復印件經審查與原件一致,應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將原件退回申請人。(二)審核1、受理人審核同意後,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准予簽證的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2、受理人審核不同意,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不準予簽證的意見和不予簽證的理由、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三)與告知1、由受理人將船舶簽證簿當場交申請人。2、受理人發現船舶簽證簿內未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的,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船舶簽證簿內校核並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3、完畢後,受理人應登記,並及時將相關信息發給現場監管部門/人員。(四)歸檔受理人應及時將《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申請材料、《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等材料進行歸檔。四、執法主要標准(一)相關申請材料內容填寫完整、規范。(二)證書文書審查要點:1、船舶國籍證書是否合法有效,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臨時國籍證書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檢查國籍證書中的船舶概況與船舶檢驗證書中是否相符。2、適航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貨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客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2年;檢查適航證書中的船舶航區與船舶實際航區是否相符。3、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400總噸及以上非油輪應持有《防止油污證書》。檢查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和是否進行了法定的年度檢驗。證書有效期最長為五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證書應附有附件。4、船舶噸位證書長期有效;注意檢查《船舶簽證簿》中所填寫的總噸、凈噸與證書所載是否相符。5、船舶載重線證書:對於船長小於20M的船舶可免除;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6、乘客定額證書正常情況下,長期有效。臨時乘客定額證書的有效期為一個航次或最長不超過3個月。7、適拖證書,單程一個航次。8、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與國籍證書相同;配員證書的航區限制及航線限制是否與適航證書相對應;按證書核對船舶配員情況,應與船員適任證書、簽證報告單一並檢查,要特別對照GMDSS操作員配備和適任證書的航區、噸位、主機功率、用途,確定是否與實船相符及是否滿足適航證書及配員證書中的要求;定線船舶可以按證書後的備注欄中的要求進行檢查;根據船員服務船舶種類、航區、噸位、功率等實際情況查驗船員適任證書是否適任該船舶,重點查驗證書上的限制項目。9、「符合證明(DOC)」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年度審核;「安全管理證書(SMC)」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DOC和中間審核。10、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檢查船舶上次安全檢查日期距今是否已達六個月、是否符合97安檢規則規定不受6個月限制條件、是否連續兩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機構執行的安檢,以確定是否需要檢查;檢查上次檢查報告中是否有缺陷需在本港糾正或已糾正尚未復查的,以確定是否需在本港復查;11、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還包括:①海上船舶防止散裝運輸有毒物質污染證書;②海上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③海上船舶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④內河船舶散裝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⑤內河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適裝證書等;⑥應注意查驗船舶實際所載貨物品名在證書附件內是否載明;⑦水上拖帶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台的適拖證書或相關檢驗證明;⑧其他相關文書的檢查:如經審核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有效的保險文書和證明文件、水上拖帶作業許可證等。(三)船舶因避風、候潮、補給等原因臨時進港或者航經港區水域的,免於船舶進港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2、上下旅客;3、裝卸貨物。3、拖駁船隊在中途要加解駁船時,加、解的船舶應當申請船舶簽證,拖駁船隊其他船舶不再船舶簽證。(四)老舊運輸船舶進港簽證:老舊船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中老舊海船和老舊河船。該類船舶除按一般簽證程序執行外,還應交驗船舶營運證(國內航線)或國際航線運輸批准文件(國際航線),符合特別檢驗的船舶,還應核查特別檢驗情況。(五)持IC卡船舶進港簽證:1、首次持卡進港簽證時,船舶應攜帶IC卡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規定的資料申請簽證。受理員需校核IC卡內船舶基本信息,並將船舶證書、船舶配員、安全檢查、進出港等信息錄入IC卡。以後簽證時,船舶需提供船舶IC卡、簽證簿、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簽證。2、注意事項:(1)如相關船舶信息發生變化時,還應同時提供相關證書或證明文件;(2)一艘船舶只能持有一張IC卡,如發現船舶同時持有兩張及以上IC卡的,應立即暫扣IC卡,並立即向上級匯報;(3)船舶IC卡內信息與簽證簿或相關證書信息不一致時,應查明原因,原則上以簽證簿和證書信息為准;(4)船舶IC卡或IC卡遺失在補卡期間,可按簽證規則規定要求簽證。(六)進港簽證,申請人應當在船舶抵達後24小時內。船舶抵達前24小時內已經向擬抵達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情況的,進港簽證可以與出港簽證合並。船舶或者其經營人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船舶簽證,可以採用電報、電傳、傳真、手機信息、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報告船舶進港情況,並在船舶航海(行)日誌內作相應的記載。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船舶名稱、種類、尺度、總噸、吃水、客貨載運情況、擬靠泊地點。(七)船舶簽證應當由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申請。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經營人申請,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經營人代為申請。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船舶簽證。(八)對船舶簽證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有懷疑或者接到相關舉報的,由受理員組織現場核查。(九)船舶簽證數據應按規定錄入相關海事業務管理系統。(十)進港簽證時,發現船舶存在違法行為的,應按規定程序立案調查處理。(十一)船舶進港簽證當場結。(十二)受理的材料齊全合格,許可的程序符合規范,受理情況登記清楚。(十三)印章使用正確、規范,台帳記錄、檔案收集完整。五、執法文書和台帳(一)《船舶簽證簿》(略)(二)《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略)(三)《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略)(四)《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略)國內航行船舶出港簽證業務流程一、執法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四條(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第十六條(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八)《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九)《關於執行過程中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函》(十)《關於發布和的通知》二、崗位職責受理人負責船舶出港簽證受理、審核,負責有關材料的歸檔、台帳登記等工作,負責有關信息的傳遞。三、工作流程(一)受理1、受理人收到國內航行船舶出港簽證申請後,應對申請是否屬本機構管轄范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查,申請材料應包括:(1)《船舶簽證簿》及《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2)船舶電子信息卡(適用的船舶);(3)船舶國籍證書及復印件;(4)船舶檢驗證書及復印件;(5)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復印件;(6)船員適任證書及復印件;(7)防止油污證書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8)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和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證明副本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9)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及復印件;(10)船舶港務費繳納或者免於繳納證明;(11)經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適用的船舶);(12)船長開航前聲明和車輛安全裝載記錄(適用的船舶);(13)護航申請書(適用的船舶);(14)船舶營運證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15)委託證明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託時)。前款第(3)項至第(8)項所列證書信息已經由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簽證簿內記載或者存儲在船舶電子信息卡的,可以免於提交。2、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並審核。3、對依法不需要申請或不屬於本機構職權范圍,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在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交申請人,並告知不需要申請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向申請人出具《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6、對申請人遞交的復印件經審查與原件一致,應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將原件退回申請人。(二)審核1、受理人審核同意後,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准予簽證的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2、受理人審核不同意,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不準予簽證的意見和不予簽證的理由、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三)與告知1、由受理人將船舶簽證簿當場交申請人。2、受理人發現船舶簽證簿內未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的,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船舶簽證簿內校核並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3、完畢後,受理人應登記,並及時將相關信息發給現場監管部門/人員。。(四)歸檔受理人應及時將《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申請材料、《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等材料進行歸檔。四、執法主要標准(一)相關申請材料內容填寫完整、規范。(二)審查要點:1、船舶具有齊備、有效的證書、文書和資料;2、船舶配員符合最低安全配員的要求,船員具備適任資格;3、船舶狀況符合出港航行、停泊、作業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必要時已按要求制定各項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或應急預案;4、載客、載貨符合乘客和裝載技術要求;5、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裝載情況符合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規定;6、船舶、船隊的尺度和拖帶量符合擬通過的船閘、橋梁、架空設施、淺窄航道的通航規定和要求。需要護航的,已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護航;7、已按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的要求糾正所存在的缺陷,並已復查合格;8、已按規定繳納船舶港務費;9、在本港有違法行為的,已經處理完畢;10、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已經依法解除;11、核動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種類的船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三)證書文書審核要點:1、船舶國籍證書是否合法有效,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臨時國籍證書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檢查國籍證書中的船舶概況與船舶檢驗證書中是否相符。2、適航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貨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客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2年;檢查適航證書中的船舶航區與船舶實際航區是否相符。3、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400總噸及以上非油輪應持有《防止油污證書》。檢查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和是否進行了法定的年度檢驗。證書有效期最長為五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證書應附有附件。4、船舶噸位證書長期有效;注意檢查《船舶簽證簿》中所填寫的總噸、凈噸與證書所載是否相符。5、船舶載重線證書:對於船長小於20M的船舶可免除;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6、乘客定額證書正常情況下,長期有效。臨時乘客定額證書的有效期為一個航次或最長不超過3個月。7、適拖證書,單程一個航次。8、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與國籍證書相同;配員證書的航區限制及航線限制是否與適航證書相對應;按證書核對船舶配員情況,應與船員適任證書、簽證報告單一並檢查,要特別對照GMDSS操作員配備和適任證書的航區、噸位、主機功率、用途,確定是否與實船相符及是否滿足適航證書及配員證書中的要求;定線船舶可以按證書後的備注欄中的要求進行檢查;根據船員服務船舶種類、航區、噸位、功率等實際情況查驗船員適任證書是否適任該船舶,重點查驗證書上的限制項目。9、「符合證明(DOC)」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年度審核;「安全管理證書(SMC)」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DOC和中間審核。10、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檢查船舶上次安全檢查日期距今是否已達六個月、是否符合97安檢規則規定不受6個月限制條件、是否連續兩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機構執行的安檢,以確定是否需要檢查;檢查上次檢查報告中是否有缺陷需在本港糾正或已糾正尚未復查的,以確定是否需在本港復查;11、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還包括:①海上船舶防止散裝運輸有毒物質污染證書;②海上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③海上船舶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④內河船舶散裝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⑤內河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適裝證書等;⑥應注意查驗船舶實際所載貨物品名在證書附件內是否載明;⑦水上拖帶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台的適拖證書或相關檢驗證明;⑧其他相關文書的檢查:如經審核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有效的保險文書和證明文件、水上拖帶作業許可證等。(四)對已經出港簽證的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出港簽證:1、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2、船舶結構、有關航行安全的重要設備發生重大變化;3、改變船舶航行區域、航線;4、出港簽證妥後48小時內未能出港。(五)船舶由於搶險、救生等緊急事由,不能按照規定程序船舶簽證的,應當在開航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在任務完成後24小時內補船舶簽證。(六)船舶因避風、候潮、補給等原因臨時進港或者航經港區水域的,免於船舶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2、上下旅客;3、裝卸貨物。(七)拖駁船隊在中途要加解駁船時,加、解的船舶應當申請船舶簽證,拖駁船隊其他船舶不再船舶簽證。(八)受理員在船舶出港簽證中發現船舶情況可疑的,應及時將該信息傳遞給動態監管部門,發現黑名單上的船舶應將信息傳遞給船舶安全檢查部門。(九)對船舶簽證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有懷疑或者接到相關舉報的,由受理員組織現場核查。(十)按規定現場滾裝客船的出港簽證,應注意收存《船長開航前聲明》與《滾裝船舶車輛安全裝載記錄》。在滾裝貨船出港簽證時,應當登輪檢查搭載的乘客(包括車輛駕駛員)數量,使其不超過11人。滾裝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或者限期糾正;開航前仍未糾正影響航行安全的,不得為其出港簽證手續:1、不符合安全適航條件;2、船員不符合有關要求;3、滾裝貨船載客不符合要求的;4、沒有按照安全管理體系進行有效運轉;5、未按《海船船員值班規則》實施值班;6、法律、行政法規和交通部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出港簽證的情形。(十一)老舊運輸船舶出港簽證:老舊船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中老舊海船和老舊河船。該類船舶除按一般簽證程序執行外,還應交驗船舶營運證(國內航線)或國際航線運輸批准文件(國際航線),符合特別檢驗的船舶,還應核查特別檢驗情況。(十二)持IC卡船舶出港簽證1、首次持卡出港簽證時,船舶應攜帶IC卡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規定的資料申請簽證。受理員需校核IC卡內船舶基本信息,並將船舶證書、船舶配員、安全檢查、進出港等信息錄入IC卡。以後簽證時,船舶需提供船舶IC卡、簽證簿、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簽證。2、注意事項:(1)如相關船舶信息發生變化時,還應同時提供相關證書或證明文件;(2)一艘船舶只能持有一張IC卡,如發現船舶同時持有兩張及以上IC卡的,應立即暫扣IC卡,並立即向上級匯報;(3)船舶IC卡內信息與簽證簿或相關證書信息不一致時,應查明原因,原則上以簽證簿和證書信息為准;(4)船舶IC卡或IC卡遺失在補卡期間,可按簽證規則規定要求簽證。(十三)出港簽證,申請人應當在船舶開航前24小時內。船舶抵港前24小時內已經向擬抵達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情況的,出港簽證可以與進港簽證合並。船舶或者其經營人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船舶簽證。(十四)船舶簽證應當由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申請。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經營人申請,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經營人代為申請。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船舶簽證。(十五)船舶簽證數據應按規定錄入相關海事業務管理系統。(十六)出港簽證時,對出港船舶進行必要的氣象海況安全提醒。(十七)船舶出港簽證當場結。(十八)受理的材料齊全合格,許可的程序符合規范,受理情況登記清楚。(十九)印章使用正確、規范,台帳記錄、檔案收集完整。五、執法文書和台帳(一)《船舶簽證簿》(略)(二)《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略)(三)《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略)(四)《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略)參考資料:/E_ReadNews.asp?NewsID=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