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信息系統 > 庭審詢問證人身份信息問什麼

庭審詢問證人身份信息問什麼

發布時間:2022-10-04 02:53:41

❶ 法院開庭法官會問什麼

法律分析:法官在庭審時會詢問當事人說明問題,是無法猜測的,因為這要根據其所涉案情來決定。刑事案件審理中,審判人員會問被告人的犯罪過程和認罪態度等與案件有關的重要細節、與量刑有關的重要情節,審判人員都要進行核實的,而具體問什麼問題,則需根據案情復雜程度等來定。審判人員在庭審開始時,會核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看是不是被告人本人,之後公訴人讀起訴書,審判人員會詢問被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❷ 法官問對方身份信息來源

法官問對方身份信息來源是對原告和被告進行身份信息核對。
法官首先會核對原被告的個人信息,核對身份信息以後,法官會要求原告當庭稱述一下訴訟請求,是否增加修改請求等,之後,會要求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發布意見,法官會要求原告方先進行舉證,對證據的名稱,證明目的,來源進行說明。
開庭前,法官強調開庭紀律,不允許隨意發言,不允許錄像等。法官首先詢問原告、被告雙方的名字,出生年月,檢查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和代理人信息。
到法院起訴,由於不知道對方的准確身份信息,法院往往會不予立案。

❸ 法庭上一般問什麼問題

刑事案件審理中,審判人員會問被告人的犯罪過程和認罪態度等與案件有關的重要細節、與量刑有關的重要情節,審判人員都要進行核實的,而具體問什麼問題,則需根據案情復雜程度等來定。
審判人員在庭審開始時,會核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看是不是被告人本人,之後公訴人讀起訴書,審判人員會詢問被告人「起訴書中指控事實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願認罪?」之後公訴人會對就案件有關的事情向被告人進行訊問,之後辯護人就是律師會再向被告人詢問,到庭審的最後階段,是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比如是否認罪悔罪等。
起訴離婚在法庭上法官會問些什麼?

法官首先會詢問原告、被告雙方的姓名,出生年月,核對當事人身份信息和代理人信息,要求原告當庭稱述一下訴訟請求,一般都是判決夫妻雙方離婚,判決子女歸誰直接撫養,另一方支付多少錢每個月的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等等。會要求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發布意見,例如是否同意離婚,理由是什麼,對於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有什麼意見。、

撫養權法官會問什麼呢?
在法庭上,法官可能會詢問下列幾個方面的問題:1、雙方基本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等,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並不表示就沒有差異。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人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❹ 開庭法官會問原告什麼

開庭法官詢問流程如下:
1、法官首先會詢問原告和被告的姓名,出生日期,檢查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和代理人信息,一般需要自行報告;
2、在檢查身份信息後,法官會要求原告在法庭上提出索賠,確定哪些項目在哪裡,投訴形式是否有任何變化,是否要求增加,以及修改要求;
3、之後,被告將被要求評論原告的索賠。
法庭審理過程具體如下:
1、依次為當事人陳述;
2、期間當事人可以提出新證據,經許可向證人、鑒定人和檢驗人進行提問並要求重新鑒定或是檢驗;
3、法庭辯論;
4、法庭辯論依順序進行;
5、審判長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第一百四十四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第一百四十五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❺ 民事案件法官會如何提問證人,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其一,詢問證人過程的效率。訴訟雙方處於對立地位,對證人的發問有很強的競爭性,為爭取最大利益,必然會從證人口中努力找尋有利於自己的證言,甚至糾纏於一些細枝末節的問題,導致證人作證過程拖沓,影響庭審程序正常開展。法官應注意引導當事人緊密結合案情向證人發問,保證庭審過程順暢。

其二,證人作證的實際效果。英國著名大法官丹寧指出:「每個法庭都必須依靠證人。證人應自由地、無所顧忌地作證,這對執法來說是至關重要的。」能否充分發揮證人作證功能,對證人的詢問至關重要。但實踐中存在這樣的情況,由於案件比較復雜或一時疏忽,當事人在詢問過程中遺漏了可能影響事實認定的重要問題,證人出庭的實際效果就會大打折扣。這樣的情況下,法官作出補充發問就顯得尤為必要。

其三,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平衡。隨著我國法制進程的不斷深入,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參與訴訟的能力有所增強。但總體來看,當事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實現自身權利的能力參差不齊。特別是一方委託了律師,律師施展其專業技巧詢問證人,獲取最有利證言,而另一方由於種種原因未委託律師,自己亦不懂得如何向證人發問,則明顯處於劣勢地位。對於這樣一種事實上的不公平,法官顯然不能熟視無睹。

其四,法官中立地位的保持。法官對證人的發問必然是根據自己的某種認識和判斷進行的,這種發問難免會先入為主,也會令當事人產生法官偏袒某一方的感覺,有損法官的中立形象。作為居中裁判者,法官在庭審中主要應擔當起庭審組織者的角色,通過庭審被動地查明案件事實,不宜對涉及案件事實的問題作過多詢問。

❻ 離婚開庭法官會問原告什麼問題

離婚開庭時法官會詢問原告的身份信息、案件情況以及原告的訴訟請求,並要求原告提交相關的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❼ 法官在民事訴訟如何詢問證人

法律分析: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需經法庭許可,才可以向證人發問。並且要保持中立,不得有混淆視聽的語言、詞語,詢問內容必須與案件有關,要客觀、全面,不得未經許可向證人詢問。

民事審判中對證人的詢問主要由法官進行,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需經法庭許可,才可以向證人發問。法官在詢問證人的過程中,應著重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其一,詢問證人過程的效率。法官應注意引導當事人緊密結合案情向證人發問,保證庭審過程順暢。

其二,證人作證的實際效果。

其三,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平衡

其四,法官中立地位的保持。法官對證人的發問必然是根據自己的某種認識和判斷進行的,這種發問難免會先入為主,也會令當事人產生法官偏袒某一方的感覺,有損法官的中立形象。作為居中裁判者,法官在庭審中主要應擔當起庭審組織者的角色,通過庭審被動地查明案件事實,不宜對涉及案件事實的問題作過多詢問。

法官想要通過對證人以及當事人的證據進行調查而得到最後的公正的判決就需要考慮到很多的客觀因素而不能摻雜任何的個人情感,這也是法官在詢問證人時所必須做到的重要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❽ 開庭法官會問被告什麼

法律分析:法院通常情況下會核實以下情況:

1、法官需要核實雙方身份基本信息情況。

2、法官需要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提出答辯。

3、要求雙方就案件的事實進行補充陳述。

4、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原告提出相關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❾ 民庭上審判長如何傳喚證人到庭以及怎麼樣詢問證人

首先,證人不是審判長「請」出來的,是雙方當事人請出來的,再者,詢問證人是由雙方辯護律師交叉詢問,審判長是負責聽的,當然審判長會確認證人的身份,還有你說的那個傳喚證人不是說在庭審的時候叫證人出來的意思,通常法庭傳喚證人只是說你去法院申請,法院給你開「傳喚證人出庭通知書」你就拿著通知書去找那個人來而已,但是證人不來沒有責任。

閱讀全文

與庭審詢問證人身份信息問什麼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貓達人微信小程序是什麼 瀏覽:507
華為的接入技術主要有哪些 瀏覽:321
如何規范編輯群信息 瀏覽:188
雲悠悠神秘交易行在哪裡 瀏覽:537
飛機控製程序用什麼編程 瀏覽:308
騰訊文檔怎麼批量篩選數據 瀏覽:735
cmd如何結束一個正在運行的程序 瀏覽:506
solidcam程序編輯後處理在哪裡 瀏覽:755
蘋果退錢信息在哪裡看 瀏覽:829
如何快速捕捉財經信息 瀏覽:38
小學信息技術硬體知多少公開課 瀏覽:671
營銷代理叫什麼 瀏覽:106
鋼鐵行業怎麼成一級代理商 瀏覽:752
納米技術什麼病都可以治嗎 瀏覽:255
u盤安裝驅動程序停止怎麼辦 瀏覽:658
問道交易貓用戶登陸id是什麼 瀏覽:355
聽書的市場有哪些看法 瀏覽:798
學技術很苦怎麼辦 瀏覽:106
復必泰三期數據在哪個地方 瀏覽:935
每天發布的信息都有哪些 瀏覽: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