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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承兌信息披露包含哪些內容

發布時間:2022-10-03 10:20:06

『壹』 承兌匯票填寫哪些信息

承兌匯票填寫是非常重要也非常嚴謹的,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企業等記載經紀業務,明確經濟責任和憑以記載賬務的憑證或證明,因此票面所有的填寫必需做到規范化,要做到規范化,就必須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漏,不潦草,防止塗改。
銀行承兌匯票填寫有嚴格的規范:
①雙冠頭票號,票據的唯一區別識別碼。
②一致性要求:出票人和收款人的全稱填寫不能塗改,不能錯,漏,多字。
③日期及期限:日期必 需是大寫,出票日期與到期日之間的相隔期間不得大於6個月。注意大小月,閏年月的變化。
④匯票的面額:出票金額不得大於1000萬元,大小寫要一致。
⑤簽章一致性:出票人印鑒是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並加蓋法人章,全稱或簡繁寫必需與出票人一致。
⑥銀行承兌人必須是匯票專用章,帶出票行的行號/有出票行經辦人員簽章(或簽名)。 大致就這些,還有什麼不了解的可以去匯票棧了解看看,不過一般網路一下也都會有很多相關。

『貳』 票據承兌信息披露查詢結果中,不包含以下哪項信息

摘要 承兌人在商業匯票信息披露平台完成注冊後,即可開展信息披露。注冊流程請參考票交所網站2020年2月28日發布的《上海票據交易所關於商業匯票信息披露平台自主注冊功能上線的通知》相關內容。

『叄』 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的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八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九條商業銀行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
第十條商業銀行披露的會計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損益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他有關附表。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會計報表編制基礎不符合會計核算基本前提的情況。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本行的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包括:會計報表編制所依據的會計准則、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記賬基礎和計價原則;貸款的種類和范圍;投資核算方法;計提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的范圍和方法;收入確認原則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計價方法;外幣業務和報表折算方法;合並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固定資產計價和折舊方法;無形資產計價及攤銷政策;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政策;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等。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變更;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交易的總量及重大關聯方交易的情況。
重大關聯方交易是指交易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或占商業銀行凈資產總額1%以上的關聯方交易。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會計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包括:
(一)按存放境內、境外同業披露存放同業款項;
(二)按拆放境內、境外同業披露拆放同業款項;
(三)按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分別披露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
(四)按貸款風險分類的結果披露不良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
(五)貸款損失准備的期初數、本期計提數、本期轉回數、本期核銷數、期末數;一般准備、專項准備和特種准備應分別披露;
(六)應收利息余額及變動情況;
(七)按種類披露投資的期初數、期末數;
(八)按境內、境外同業披露同業拆入款項;
(九)應付利息計提方法、余額及變動情況;
(十)銀行承兌匯票、對外擔保、融資保函、非融資保函、貸款承諾、開出即期信用證、開出遠期信用證、金融期貨、金融期權等表外項目,包括上述項目的年末余額及其他具體情況;
(十一)其他重要項目。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資本充足狀況,包括風險資產總額、資本凈額的數量和結構、核心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對本行經營的基本情況、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以及對本行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進行說明。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應披露下列各類風險和風險管理情況:
(一)信用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信用風險管理、信用風險暴露、信貸質量和收益的情況,包括產生信用風險的業務活動、信用風險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和職責劃分、資產風險分類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風險分布情況、信用風險集中程度、逾期貸款的賬齡分析、貸款重組、資產收益率等情況。
(二)流動性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能反映其流動性狀況的有關指標,分析影響流動性的因素,說明本行流動性管理策略。
(三)市場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因市場匯率、利率變動而產生的風險,分析匯率、利率的變化對銀行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的影響,說明本行的市場風險管理策略。
(四)操作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由於內部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失誤,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風險,並對本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說明。
(五)其他風險狀況。其他可能對本行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內召開股東大會情況;
(二)董事會的構成及其工作情況;
(三)監事會的構成及其工作情況;
(四)高級管理層成員構成及其基本情況;
(五)銀行部門與分支機構設置情況。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項,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最大十名股東名稱及報告期內變動情況;
(二)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事項;
(三)其他有必要讓公眾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條外國銀行分行的信息由主報告行匯總後披露。
外國銀行分行無須披露本辦法規定的僅適用於法人機構的信息。
外國銀行分行應將其總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譯成中文後披露。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無須披露非關鍵性項目。但若遺漏或誤報某個項目或信息會改變或影響信息使用者的評估或判斷時,商業銀行應將該項目視為關鍵性項目予以披露。

『肆』 票據信息披露平台於每月第幾日向已注冊

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並已經注冊。 票交所表示,為加強商業承兌匯票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商業承兌匯票信息披露,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范商業承兌匯票信息披露的公告》及相關法律制度,票交所制定了《商業承兌匯票信息披露操作細則》。
拓展資料: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承兌匯票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市場化約束機制,保障持票人合法權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范商業承兌匯票信息披露的公告》及相關法律制度,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上海票據交易所(以下簡稱票交所)建設運營的票據信息披露平台是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票據信息披露平台。
第三條 承兌人應當將其承兌票據的承兌信息、承兌信用信息等通過票據信息披露平台向社會公開披露。承兌人應當對其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 承兌人進行電子商業匯票信息披露前,應當先在票據信息披露平台注冊商業匯票信息披露賬號。承兌人注冊時應當確保注冊信息的真實、完整。
第五條 承兌人注冊時應當綁定已開通電子商業匯票業務功能的商業銀行賬戶、財務公司賬戶或在供應鏈票據平台登記的企業賬戶,即電票業務賬戶。承兌人有多個電票業務賬戶辦理票據業務的,應當在票據信息披露平台中綁定全部電票業務賬戶。
第六條 承兌人在票據信息披露平台中綁定的電票業務賬戶對應的商業銀行賬戶、財務公司賬戶或在供應鏈票據平台登記的企業賬戶已注銷的,承兌人應當於賬戶注銷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票據信息披露平台中注銷相關電票業務賬戶。
第七條 承兌人發生解散、破產清算或不再開展商業匯票業務的,應當於解散日、破產清算日或不再開展商業匯票業務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票據信息披露平台注銷商業匯票信息披露賬號。
第八條 承兌人商業匯票信息披露賬號中的電票業務賬戶有累計承兌發生額、承兌余額、累計逾期發生額或逾期余額的,商業匯票信息披露賬號或電票業務賬戶不得注銷。
第九條 承兌人應當於承兌完成日次1個工作日內披露每張已簽收的商業匯票承兌信息。商業匯票承兌信息披露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出票日期; (二)承兌日期; (三)票據號碼; (四)出票人名稱; (五)承兌人名稱; (六)承兌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七)票面金額; (八)票據到期日。

『伍』 匯票的承兌原則包括哪些內容

匯票承兌的一般原則:自由原則、合法原則、誠實信用的原則、完全承兌原則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且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條
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第四十三條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第四十一條
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三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並簽章。
第五十四條
持票人依照前條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

『陸』 應收票據信息在財務報告中如何披露

應收票據信息在財務報告中按銀行承兌/商業承兌的類別進行披露,如果期末有已貼現但未承兌的票據,應借應收票據,貸短期借款,也作為應收票據進行披露。
應收票據(Note Receivable)是指企業持有的未到期或未兌現的商業票據。商業票據是一種載有一定付款日期、付款地點、付款金額和付款人的無條件支付的流通證券,也是一種可以由持票人自由轉讓給他人的債權憑證。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符合條件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和貼現憑證向銀行申請貼現。
從廣義上講,應收票據作為一種債權憑證,在我國,應收票據是指企業持有的未到期或未兌現的商業票據。是一種載有一定付款日期、付款地點、付款金額和付款人的無條件支付的流通證券,也是一種可以由持票人自由轉讓給他人的債權憑證。

『柒』 票據披露什麼意思

意思就是:
票據信息披露平台是上海票據交易所(以下簡稱票交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范商業承兌匯票信息披露的公告》及相關法律制度規定,負責建設運營的票據信息披露平台。

『捌』 商票如何信息披露

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布的《規范商業承兌匯票信息披露》(下稱「第19號公告」)明確了商業承兌匯票信息披露的有關事宜,將於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據悉,商業匯票信息披露具體的操作細則,還需要票據市場基礎設施平台進一步制定。
人民銀行曾於2020年6月份發布過《關於規范商業匯票信息披露的公告(徵求意見稿)》。與意見稿規范的對象「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有所差異,「第19號公告」規范對象的范圍只限於商業承兌匯票(下稱商票)。
在實踐中,商業承兌匯票因信用問題導致其流動性和融資便利性較低,一些企業對商業匯票產生負面評價。例如,盡管進入了電子票據時代,但商票真實性風險事件仍然頻發,「李鬼」商票還會不時冒頭。從2019年至今,不斷有一些知名央企發聲,宣稱市場上有不法分子涉嫌偽造企業資料,冒用公司名義開立銀行賬戶,並通過虛假銀行賬戶冒用公司名義簽發和承兌電子商業匯票。
改善市場信用環境尤顯迫切。「商票信息披露機制的健全是非常必要的,有助於降低票據真實性風險和承兌人信用風險。」票據從業人士表示,從大環境看,應收賬款票據化是人民銀行一直倡導的,在此趨勢下,商票供應鏈融資迎來發展機遇,但商票的流通性還需要進一步提升。
【拓展資料】為規范承兌人商票信息披露,建立承兌人信用約束機制,今年1月,上海票據交易所就上線了商業匯票信息披露平台。截至12月18日,商業匯票信息披露平台累計注冊用戶416家,其中,企業386家、財務公司30家。
人民銀行此次發布「第19號公告」進一步明確了引導和激勵政策,明確了監測責任和風險提示,其發布有助於提升商票信息透明度,助力解決商業匯票流動性和融資問題。
「第19號公告」第八條要求: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應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協助承兌人及時、高效披露相關信息,並加強監測,對承兌人披露信息延遲、承兌的票據持續逾期以及披露的信息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記載信息不一致等情況進行提示。企業、金融機構發現偽假商業承兌匯票或者冒名承兌等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告知票據市場基礎設施。
「第19號公告」要求,對於信息披露及時、准確、無逾期記錄的承兌人,鼓勵金融機構優先為其辦理票據業務;對於信息披露延遲、虛假、持續逾期的承兌人,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為其辦理票據業務。
目前,商票的信息披露機制仍待完善,商業匯票信息披露具體的操作細則,還需要票據市場基礎設施平台進一步制定。
「商票流動性是最核心的問題,因為大家更關心到期會不會兌付。」上述票據人士認為,信息披露機制不等於信用背書。在信用風險上,該機制不代表承兌人不產生逾期或者拒付的情況;在真實性風險上,該機制只是一定程度解決偽假商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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