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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文件信息公開標準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10-01 14:56:09

⑴ 保密文件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保密工作,嚴格執行有關各項制度和規定,增強保密觀念,提高防範意識,需要制定相關管理制度。下面是保密文件管理條例,歡迎參閱。
保密文件管理規定1
隨著公司的發展與規范,企業秘密的重要性也越來越突出。為了更加有力地貫徹實施公司的保密制度,防止公司企業秘密的泄露和流失,特針對文件管理制定如下規定:

公司的保密文件是指與公司一切經營活動有關的,公司不允許向外發布和擴散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各種文件、函件、文檔、 報告 、報表、紀要、目錄、清單、合同、協議、備忘錄等。

第一條密級劃分

保密文件根據其內容不同,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內部公開文件等四個級別:

1、“絕密”文件:是指包含公司最重要的機密,關系公司未來發展的前途命運,對公司根本利益有著決定性影響的保密文件;

2、“機密”文件:是指包含公司的重要秘密,其泄露會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損害的保密文件;

3、“秘密”文件:是指包含公司一般性秘密,其泄露會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損害的保密文件;

4、內部公開文件:是指僅在公司內部或在公司某一部門內部公開,向外擴散有可能對公司的利益造成損害的保密文件。

第二條密級確認

保密文件由擬制人根據文件密級不同,提交不同級別的領導進行密級確認,在確認之前不得將文件內容透露給與確認密級無關的人。

密級確認的具體許可權為:

1、絕密文件與機密文件由公司高層領導確認。

2、秘密文件由各部門或項目經理級領導確認。

3、內部公開文件由發文部門根據需要進行確認。

第三條密級標識

密級確認後,文件應當按其密級在其醒目位置加蓋或加印相應標識。

1、絕密文件應當在其文件每一頁的左上角加蓋“絕密”專用印章,其專用章戳由總裁保管。

2、機密文件應當在其文件每一頁的左上角加印“機密”字樣。

3、秘密文件應在其文件首頁的左上角列印“秘密”字樣。

4、內部公開文件應列印“內部文件”、“內部資料”等字樣。

第四條文件列印

1、絕密、機密文件:由專門人員列印。

2、秘密、內部文件:打字員打好後,應將磁碟文件定期刪除。公司將對刪除情況不定期檢查。列印人員不得私自拷貝秘密文件。

第五條分發

1、絕密、機密、秘密文件的分發應當有所記錄。絕密、機密、秘密文件必須發至收件人本人,並由收件人簽收。

2、內部公開文件可以按部門分發或在公司內部公告欄內張貼,也可以在公司內部計算機網路上發布。

3、絕密、機密文件嚴禁在計算機網路上發布、公開和傳送,秘密文件如需在網路上傳送,應得到相應領導的批准。

4、在對外合作中,如確需向合作方提供公司保密文件的,應當首先按其密級由相應領導書面批准,並在提供前與之簽訂保密協議。

第六條查閱、申請復制

1、查閱許可權:

查閱公司文件必須填寫檔案借閱審批單。

絕密文件、機密文件:公司總裁及其簽字批準的人員。

秘密文件:項目經理以上領導及其簽字批準的人員。

2、嚴禁復制絕密文件。申請復制文件必須填寫復印申請單,機密文件必須

交由總裁批准,秘密文件由部門或項目經理簽字批准。

第七條文件保管、存檔

1、絕密、機密文件由文件的簽收人和簽發人親自保管。秘密文件由收件人本人保管。內部公開文件一般由各部門負責人保管。

2、絕密、機密、秘密文件的查閱人和機密、秘密文件的復制應當在文件保管人處進行登記,以備核查。

3、如絕密、機密、秘密文件的保管人不慎將文件丟失,應立即向公司相應的領導匯報情況,盡快挽回影響。

1)公司絕密以及行政機密、秘密文件在在檔案室存檔;

第八條保密責任

1、絕密、機密、秘密文件的保管人不得擅自復制文件,不得讓無關人員接觸這些文件。

2、嚴禁未被授權的人員查閱、復制和摘抄絕密、機密、秘密文件。

3、員工在 離職 時不得攜帶公司的秘密、機密、秘密和內部公開文件。

4、如以上行為一旦發現,公司將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公司將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

第九條過期文件的銷毀

超過保存期限且經總經理以上級別鑒定審批的無價值的檔案,檔案管理人員應對保管的文件進行清理。並且制定銷毀清冊入檔保存。

第十條監督和檢查

各部門領導應當對本部門機密、秘密文件的保密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對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要及時指正,對嚴重違反者要立即上報。同時對本部門機要文件的控制情況有所記錄,並應根據最新記錄對各保密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對違反管理規定的情況要通報批評;對嚴重違反規定,可能或者已經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要立即匯報公司最高領導。

第十一條附則

1、本制度由遼寧緣泰集團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3、本制度自總經理簽字審批後予以執行;

總經理簽字:

年 月 日
保密文件管理規定2
一、目的:

為了更加有力地貫徹實施公司的保密制度,防止公司秘密的泄露和流失,特製定本規定

二、范圍:

公司的保密文件是指與公司一切經營活動有關的,不允許向外發布和擴散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各種文件、函件、文檔、報告、報表、目錄、清單、合同、協議、記錄等。

三、密級劃分

保密文件分為機密文件、保密文件和內部公開文件:

1、“機密”文件:指泄露會使公司的安全及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保密文件;

2、“保密”文件:指關系公司未來發展,對公司根本利益有影響的保密文件;

3、內部公開文件:指在公司內部公開,向外擴散可能對公司的利益造成損害的文件。

四、密級確認

保密文件根據文件密級不同,由擬制人提交部門領導做密級確認。

密級確認的具體許可權:

1、機密文件:公司總經理確認。

2、保密文件:各部門經理確認。

3、內部公開文件:發文部門根據需要確認。

五、密級標識

1、機密文件應在其文件每一頁的左上角加印“機密”字樣。

2、保密文件應在其文件每一頁的左上角加印“保密”字樣。

3、內部公開文件應在其文件每一頁的左上角加印“受控”字樣。

六、列印和發放

1、機密文件、保密文件、內部公開文件需專人列印。

2、文件發放要有記錄。機密文件、保密文件須發至收文人本人並有簽收記錄。內部公開文件可按部門發放。

3、如確需對外提供保密文件的,應按密級由相關領導書面批准後,在提供前應先與需要方簽訂保密協議。

七、查閱、復制

1、查閱許可權:

查閱文件須填寫檔案借閱審批單。

機密文件:總經理簽字批准。

保密文件:部門經理簽字批准。

2、復制許可權:

復制文件須填寫復印申請單。

機密文件:總經理簽字批准。

保密文件:部門經理簽字批准。

八、保管、存檔

1、機密文件:文件的簽收人和簽發人保管。

2、保密文件:收件人保管。

3、內部公開文件:部門負責人保管。

4、機密、保密文件的查閱和復制應在文件保管處登記,以備核查。

5、機密、保密文件的保管人若將文件丟失,應及時向總經理匯報,挽回影響。

6、機密、保密文件須在存檔室存檔。

九、管理責任

1、保管人不得擅自復制機密、保密文件,不得讓無關人員接觸這些文件。

2、不得讓未被授權的人員查閱、復制、摘抄機密、保密文件。

3、員工在離職時不得攜帶公司的機密、保密和內部公開文件。

4、以上行為一旦發現,公司將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公司將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

十、文件的銷毀

過保存期限的經總經理審批的無價值的文件,保管人員應對這些文件進行清理。並制定銷毀清冊保存。

十一、監督和檢查

部門領導應對本部門機密、保密文件的保密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行為要及時糾正,並作好控制情況的相關記錄,公司對各部門保密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要通報批評;嚴重的要給予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保密文件管理規定3
隨著公司的發展與規范,企業秘密的重要性也越來越突出。為了更加有力地貫徹實施公司的保密制度,防止公司企業秘密的洩露和流失,特針對文件管理制定如下規定:

公司的保密文件是指與公司一切經營活動有關的,公司不允許向外發布和擴散的檔,包括但不限於各種檔、函件、文檔、報告、報表、紀要、目錄、清單、合同、協定、備忘錄等。

第一條密級劃分

保密檔根據其內容不同,劃分為機密、秘密、內部公開檔等三個級別:

1、機密文件:是指包含公司的重要秘密,其洩露會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損害 的保密檔案,包括以下幾類;

1.1 財務分析報告;

1.2 對高層管理者的考核報告;

1.3 對高層管理者工資分配方案及所屬文件;

1.4 涉及項目成本、利潤的報告或論證材料;

1.5 公司尚未實施或正在實施的經營戰略決策、公司項目技術的核心資料;

1.6 公司 其它 認為應列入機密范疇內的文件資料。

2、秘密文件:是指包含公司一般性秘密,其洩露會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損害的保密檔;

2.1 公司注冊及相關文件;

2.2 技術資料、爆炸圖、原理圖、新項目ID圖紙等重要圖紙;

2.3 立項報告、產品發進度分析報告;

2.4 含有價格信息的BOM,成本分析表等。

2.5涉及公司尚未公開或不宜公開情報的來往文書,以及與相關方簽訂合同、協議文

本;

2.6戰略合作夥伴的商業信息,如;對帳單、訂單及以盈利為目的的技術方案等;

2.7 公司在申請過程的尚未得到批復專利信息

2.8公司其它認為應列入秘密范疇內的文件材料。

3、內部公開文件:是指僅在公司內部或在公司某一部門內部公開,向外擴散有可能對公司的利益造成損害的受控文檔。

3.1 管理體系所涵蓋的授控文件及各種工作條例、 規章制度 ;

3.2 一般業務工作來往文件(不涉及機密、秘密的文件);

3.3 各類一般性的請示、通知、會議紀要、簡報、情況反映等;

3.4 行政管理工作的計劃、 總結 、報告;

3.5 一般性的月、季 工作計劃 與 總結報告 ;

3.6 有關幹部任免、調配、定級等的文件;

3.7 財產、物資、檔案等各類行政交接手續憑證。

第二條密級確認

保密檔由擬制人根據檔密級不同,提交不同級別的領導進行密級確認,在確認 之前不得將檔內容透露給與確認密級無關的人。

密級確認的具體許可權為:

1、機密檔由公司高層領導確認。

2、秘密檔由各部門或專案經理級領導確認。

3、內部公開檔由發文部門根據需要進行確認。

第三條密級標識

密級確認後,文件應當按其密級在其醒目位置加蓋或加印相應標識。

1、機密文件應根據文件類型,分別用不同檔案袋密封,封口處加蓋“機密文件章”

2、秘密文件應當在其文件每一頁的左上角加印“秘密”字樣。

4、內部公開文件行政類應加蓋 “內部資料”印章;受控文件由文控該“受控文件”印章

第四條檔列印

1、機密文件:由專門人員負責列印。

2、秘密:由起草人員排好版經確認OK後,應加密存檔。未經授不得隨便列印、拷貝或以其它形式擴散到第三方。

第五條分發

1、機密、秘密檔的分發應當有所記錄。機密、秘密檔必須發至收件人本人,並由收件人簽收。

2、內部公開檔可以按部門分發或在公司內部公告欄內張貼,也可以在公司內部電腦網路上發布。

3、絕密、機密檔嚴禁在電腦網路上發布、公開和傳送,秘密檔如需在網路上傳送,應得到相應領導的批准。

4、在對外合作中,如確需向合作方提供公司保密檔的,應當首先按其密級由相應領導書面批准,並在提供前與之簽訂保密協議。

第六條查閱、申請復制

1、查閱許可權:

查閱公司檔必須填寫檔案借閱審批單。

1.1 機密文件:公司總經理或其授權人簽字批准。

1.2 秘密文件:公司副總經理或項目經理以上領導簽字批准。

2、嚴禁復制機密檔。

2.1 申請復制檔必須填寫書面申請單,機密檔必須交由總經理批准,秘密檔由副總

經理或項目經理簽字批准。

第七條檔保管、存檔

1、機密檔由檔案的簽發人或授權人親自保管。秘密檔由收件人本人保管。內部公開檔一般由各部門負責人保管。

2、機密、秘密檔的查閱人和機密、秘密檔的復制應當在檔保管人處進行登記,以備核查。

3、如機密、秘密檔的保管人不慎將檔丟失,應立即向公司相應的領導匯報情況,盡快挽回影響。

第八條保密責任

1、機密、秘密檔的保管人不得擅自復制檔,不得讓無關人員接觸這些檔。

2、嚴禁未被授權的人員查閱、復制和摘抄機密、秘密文件。

3、員工在離職時不得攜帶公司的機密、秘密和內部公開文件。

4、如以上行為一旦發現,公司將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公司將追究其民事和刑事 責任。

第九條過期檔的銷毀

1. 機密文件和秘密文件經權責人員確認無價值後,檔案管理人員應對保管的文件進行清理並用碎紙機粉碎銷毀。

2. 內部公開檔作廢,行政類不做統一處理,各部門自行負責處置;體系受控文件由文控統一回收處理。含有技術參數、生產工藝參數的文件及BOM直接用碎紙機粉碎銷毀。其它可做再生紙使用。

第十條監督和檢查

各部門領導應當對本部門機密、秘密檔的保密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對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要及時指正,對嚴重違反者要立即上報。同時對本部門機要檔的控制情況有所記錄,並應根據最新記錄對各保密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對違反管理規定的情況要通報批評;對嚴重違反規定,可能或者 已經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要立即匯報公司最高領導。

第十一條附則

1. 本規定自總經理簽字批准後立即生效行;

制定: 審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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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關於密級文件管理標准

一。 秘密文件的范圍

第一條 凡不能公開發表的涉及黨與國家秘密的文件、檔案、電報、圖表、資料、圖書、刊物、教材、照片、錄音帶、錄相帶、擬制文件和資料過程中形成的草搞和清樣,打字臘紙、復印廢頁、印刷余份等,都屬本辦法所指的秘密文件的管理范圍。

第二條 秘密文件根據秘密程度的高低劃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各單位應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中發〔64〕627號文件)精神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擬定秘密文件的密級劃分細則。

第三條 不宜對外公布的文件、刊物、資料、圖片等,可做為內部材料,不劃密級,但應注意保存,不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對外泄露。

二。 文件制發

第四條 文件制發部門要根據文件內容、秘密程度和工作需要,確定適當的密級、印份、發送范圍和閱讀級限,由制文部門的負責人核定簽印。

第五條 秘密文件必須嚴格按照批准份數,一律由內部機要列印人員或具備保密條件的印刷單位印製,絕密文件應指定專人負責印製。

三。 文件管理

第六條 各單位的秘書部門,是負責管理秘密文件的機要部門,是秘密文件收發、運轉的樞紐,必須嚴格責任制度,切實做好秘密文件的接收、登記、分發、運轉、清退、立卷、保管、銷毀和移交等各個環節的保密工作。

第七條 參加會議帶回的秘密文件,須交秘書部門的文件管理人員,個人不得保存。

第八條 秘密文件應由經管文件的人員拆封,領導親啟件應由本人或指定專人拆封,他人不得自行拆閱。

第九條 嚴格執行關於翻印、復印文件的規定。上級機關的發文,屬機密、秘密級文件,須經市委或市政府分管秘書長批准後翻印、轉發。凡絕密或註明不準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得自行復印、翻印。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復印時,經制文部門同意,並要嚴格控制份數,不得改變使用范圍。

復印件要同原件同樣管理。

第十條 縣、團級以上單位,未配專職文書人員的,不發給文件。

第十一條 秘密文件必須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庫房或文件櫃內,對平時使用的秘密文件,應妥善保管,用後隨手入櫃加鎖。

四。 文件閱讀

第十二條 秘密文件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傳達、閱讀,不經制文部門的同意,不得自行擴大范圍,也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文件內容。

第十三條 傳閱秘密文件,要由機要人員填寫傳閱單,統一掌握,閱後主動退回,不要橫傳,對急辦的文件,機要人員要及時催辦。

第十四條 秘密文件應在辦公室或閱文室閱讀,不得帶到宿舍、醫院或其他公共場所。

第十五條 借閱秘密文件,要履行嚴格的借閱手續。絕密文件應當天交回,再用再借。借閱人對文件負有安全和保密的責任,自覺做到按期歸還。文書人員對借出的文件應及時追回。

第十六條 不經組織批准,個人不得隨意摘記秘密文件內容,不得利用秘密文件和內部資料為公開報刊撰寫稿件。

五。 文件傳遞

第十七條 傳遞秘密文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發往外地,應由機要通信部門遞送,不得使用普通郵政。重要密件,須由機要交通遞送或派兩名專人護送。

(二)市內傳遞,由機要人員遞送。絕密件、密碼電報,須由機要人員用專車遞送。

(三)單位內部傳遞,要有專人負責,嚴格簽收手續,無關人員不得代收、代送。

(四)向駐外機構遞送,要按外交部的有關規定辦理,不得在公開函電中暴露我秘密機構的名稱和性質。

(五)向我駐港澳機構寄發文件、資料和函件,一律通過機要寄「廣東省委第八辦公室」轉送,不得向港澳直接郵寄。

(六)文件要密封,標明密級,放在文件包、箱內,做到文件不離人,專程直送,不得他往,並嚴格簽收手續。

第十八條 幹部外出工作,不得隨身攜帶絕密、機密級文件。幹部出國工作,一律不準攜帶各類秘密文件,如有特殊需要,按外交部有關規定執行。

六。 文件核對和清退

第十九條 各單位文件管理人員對保管的秘密文件應做到:絕密文件一周一核對;機密文件半月一核對;秘密文件一月一核對。在核對中發現短缺文件應立即查找,其中秘密以上文件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市直單位對其下屬單位的文件實行一季度一清退。每年三月底市委、市府兩個辦公廳將上年各類秘密文件的清退情況向市保密委員會作出報告。

七。 文件交接

第二十一條 機構撤銷、合並時,原機構的秘密文件應隨同文書檔案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應清退的,退回原發文部門;

(二)應歸檔的,整理立卷移交檔案部門;

(三)需帶往合並單位的,移入合並單位;

(四)無保存價值的,按規定銷毀。

原機構應按上述辦法將文件、檔案登記造冊,認真移交,待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結束工作。

第二十二條 經管秘密文件的人員工作變動時,須對所管秘密文件進行清點移交。所有工作人員(包括領導幹部)調動工作時,對個人使用的秘密文件不得私自帶走,更不能隨意銷毀或遺棄,必須全部移交清楚後,才能離開。

八。 文件立卷,歸檔

第二十三條 文書人員按照立卷規定的要求,在搞好文件催辦和清理的基礎上,分類立卷歸檔,並於三月底前移交檔案室統一保管。

九。 文件銷毀

第二十四條 銷毀秘密文件,必須登記造冊、經領導審查批准;任何個人不得自行銷毀、處理。

第二十五條 銷毀秘密文件,必須派專人護送到指定的造紙廠監督銷盡。市內五區安排在青島造紙廠、人民造紙廠監銷,各縣(市)和黃島區要根據實際情況,選定有保密條件的造紙廠監銷。在裝卸、運送、監銷過程中,要有安全措施,嚴防丟失或被竊。

第二十六條 一切屬於保密范圍的文件和資料,均不準向物資回收部門或私人出售。

十。 機要人員條件及職責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配備管理秘密文件的機要人員,必須選拔政治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的共產黨員或共青團員擔任。並要堅持先審後用和先培訓後上崗的原則,對不適合做機要工作的人員,應及時調整。

第二十八條 經管秘密文件的機要人員必須盡到下列責任:

(一)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黨的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鑽研業務,不斷提高政治水平和業務水平。

(二)對黨忠誠,堅守崗位、遵守紀律,熱愛本職工作,對刺探、竊取、出賣國家秘密的行為及時檢舉,敢於斗爭。

(三)模範遵守中央十項保密守則和省、市的有關保密規定。

(四)文件管理清楚,各種手續完備,文件運轉及時、准確,不失密。

第二十九條 承印秘密文件的單位,要對職工加強保密教育,落實保密措施,確保文件印刷過程中的安全。

十一。 獎懲辦法

第三十條 對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成績突出者;及時發現他人違犯保密制度,堵塞失、泄密漏洞,避免重大損失者;在危難情況下,不顧個人安危,維護和保衛秘密文件安全者,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凡違犯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故(包括丟失秘密文件)者,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要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需要,制訂秘密文件管理細則。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黨、政領導要切實加強對本單位文件管理工作的領導,模範地執行本辦法,並督促檢查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本辦法從一九八七年公布之日起執行。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機關、部門和領導同志 的機要秘書工作。
第二條 機要秘書是機關領導同志的工作助手,機要秘書的工作是機關文書處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機要秘書的主要職責是:管理秘密文件和完成領導同志交辦的其它事項,為領導工作服務。
第四條 機要秘書工作是一項極為重要的政治性工作,必須挑選成份好,政治歷史清白,社會關系單純,政治上絕對可靠,作風正派,身體健康,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和一定政治、文化水平的黨員幹部擔任。任用機要秘書,必須按照上述條件由任用部門嚴格審查,報上級黨委組織部批准。
第五條 對機要秘書的基本要求是:
立場堅定,忠誠老實;
服從組織,遵守紀律;
熱愛工作,努力學習;
埋頭苦幹,艱苦樸素;
細心耐煩,准確迅速;
謙虛謹慎,嚴守秘密;
堅持原則,執行制度。

工 作

第六條 機要秘書應當熟悉領導同志的工作習慣,努力領會領導同志的工作意圖,准確、及時地做好工作。
第七條 在工作中嚴格執行《關於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
第八條 每天將收到的文電、通知、資料、信函、請柬等,分別輕重緩急,及時送閱處理,不得積壓。
第九條 對較長的文件、電報,如有可能和需要,應當摘要後連同原文一起送閱。
第十條 對領導同志閱辦完畢的文件,應當認真細致的查看,如有批示,要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 對收進的一切秘密文件生內部材料,按下列辦法妥善保管:
(一)按不同種類,分別登記編號或按原有的順序號排列保管。
(二)領導同志如在黨、政、軍、民不同機關兼任幾種不同職務,應當將不同職務的文件分別登記、分別存放,以便分別處理。
(三)秘密文件與公開文件分別存放,絕密文件單另嚴密管理理。
(四)發出文件要登記編號,履行簽收手續。
(五)必須將秘密文件放置於辦公室的保險櫃、文件櫃內,外出時,輥封落鎖。
(六)將領導同志外出工作或參加會議帶回秘密文件,交由機關文書處理部門登記保管。
第十二條 對所保管的文件,應當按規定定期清 理。
(一)絕密文件一般半個月清查一次,分別情況,及時退回原發單位,移交機關機要室、保密室、檔案室,或者暫時妥為保存。
(二)其他文件最遲三個月清查處理一次。在清查中,如發現文件有損壞和遺失,應當及時向領導同志和有關單位報告,積極設法追查和補救。
第十三條 機要秘書個人無權銷毀任何秘密文件。銷毀文件應當按《關於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辦理。
第十四條 年終應當將文件的清理、保管情況向領導同志和領導機關寫一書面匯報。
第十五條 機要秘書調動工作的時候,必須將自己經給接替工作的同志,當面點清,雙方履行簽字手續。
第十六條 打電話、對外接洽,要語言准確,態度謙和,如實反映情況,如實轉達意見。

保 密

第十七條 機要秘書必須模範地執行黨和國家的保密制度,視黨和國家的秘密如同生命。在任何情況下,特別是在緊要關頭,都必須採取一切可靠的措施,保證秘密安全。
第十八條 不得私自將秘密文件帶出辦公室;不經領導同志批准,不得將秘密文件給任何人閱讀。
第十九條 不得為個人需要摘引秘密文件的內容。
第二十條 嚴禁閑談秘密事宜,在私人通信中嚴禁涉及黨和國家的秘密。
第二十一條 寫明由領導同志親自拆閱的信件,除領導同志授權的以外,不能代拆。
第二十二條 禁止家屬和其他無關人員進入辦公室,對領導同志周圍的人員做好保密教育。
第二十三條 必須經常地提高革命警惕,及時向有關領導同志和領導部門反映保密和安全工作情況,向一切不利保密的現象進行斗爭。

組 織

第二十四條 機要秘書受其直接服務的領導同志和所在機關辦公廳(室)的雙重領導, 受所在機關機要秘書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五條 必須積極參加政治活動和組織生活,嚴格遵守各項制度,同周圍同志搞好團結。
第二十六條 要定期向領導同志和有關組織匯報工作、思想、學習和生活情況,取得組織上的監督和幫助。

⑶ 國家規定的文件秘級具體分幾類

國家規定的文件秘級具體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秘級是指檔案文件保密程度的等級。文件秘級一般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1.絕密文件:
絕密文件,指一旦泄密會使國家遭受嚴重危害和重大損失的文件。 特指某些秘密文件資料,比如設計圖紙、投標方案、電子帳本、程序源碼、個人隱私以及一些包含重要信息的錄像帶和光碟等文件。
2.機密文件:
機密文件是指標有「機密」密級的文件、簡報等形式含有國家重要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的載體。
3.秘密文件:
秘密文件是指因為某些原因不可以向大眾公開的文件。

⑷ 文件的保密等級是怎麼劃分的請高人指點謝謝

將涉密等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

「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

「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4)秘密文件信息公開標準是什麼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十三條對國家秘密的密級,按照規定的保密許可權進行。

最高密級、密級和密級的國家秘密,可以由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和單位確定;設區的市、自治州的本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密級和密級國家秘密。確定保密的具體許可權和范圍,由國家保密管理部門規定。

上級國家機關、單位需要確定國家秘密的,以所要執行的國家秘密的密級為依據確定密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單位有權決定秘密的,應當先採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告上級機關、單位決定。沒有上級機關或者單位的,應當立即報送具有相應保密許可權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管理部門。

⑸ 文書公開的規定

法律規定無論任何案件的宣判必須一律公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按照法律的規定可能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開庭審判都都不公開,證據材料也不公開。但不涉及宣判。
裁判文書是公開。裁判文書不允許根據案件類型、影響大小等選擇性公開,司法公開和司法公正應是對每一個案件的追求,而非部分案件。根據規定,最高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書,原則上均應當上網公開。文書上網前進行技術處理隱去個人信息,例如,只公開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而隱去具體住址、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銀行賬號等其他信息。
有的刑事判決書可以公開,有的刑事判決書不可以公開。最高人民法院專門為判決文書公開制定了明確的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刑事判決書,都應該在互聯網公布。如果涉及到國家秘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但為了保護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根據法律規定,無論任何案件的宣判,都一律公開進行。也就是說,判決書的內容,嚴格按程序要求,任何公民都是有機會旁聽宣判的,也就是一律公開的。早在幾年前,很多地方法院就開始試點公民可以按照規定到法院檔案部門閱卷。法院案件卷宗的正卷部分一般可以供公民查閱(副卷一律保密),只有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部分文件不能查閱,比如加密的證據材料。但判決書都可以查閱得到。現在針對法院的審判腐敗問題,很多人提出法院判決書應該全部「上網」供查閱,但是全國法院還沒有全面施行,但有有些比較發達地方的法院把判決書都是全部公開掛上網了的。還有比如「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全國各地法院知識產權案件的判決書、裁定書都是集中上網了的。
一、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權益等糾紛中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術偵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
二、文書公開與信息公開的區別
1、文書公開就相當於是政務公開,政務是指整個國家公權力的運作,包括決策、立法、執行、監督的整個過程。在中國,政務的主體不僅包括國家機關,還包括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
2、而信息公開就相當於是政府信息,僅指作為國家公權力一部分的行政權運作的信息和行政權運作獲取的信息,其主體只是行政機關,不包括立法機關,更不包括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以上就是文書公開和信息公開的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⑹ 國家涉密文件管理規定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秘密定密管理,規范定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定密,是指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依法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的活動。
第三條機關、單位定密以及定密責任人的確定、定密授權和定密監督等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機關、單位定密應當堅持最小化、精準化原則,做到權責明確、依據充分、程序規范、及時准確,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第五條機關、單位應當依法開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培訓和檢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定密授權

第六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以下簡稱授權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機關、單位申請作出定密授權。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授權機關名單在有關范圍內公布。
第七條中央國家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省級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不得超出授權機關的定密許可權。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得再行授權。
第八條授權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承擔本機關定密許可權內的涉密科研、生產或者其他涉密任務的機關、單位,就具體事項作出定密授權。
第九條沒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或者雖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超出其定密許可權的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可以向授權機關申請定密授權。
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向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沒有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應當向其上級機關提出。
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書面說明擬申請的定密許可權、事項范圍、授權期限以及申請依據和理由。
第十條授權機關收到定密授權申請後,應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簡稱保密事項范圍)進行審查。對符合授權條件的,應當作出定密授權決定;對不符合授權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授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明確被授權機關、單位的名稱和具體定密許可權、事項范圍、授權期限。
第十一條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行使所授定密權情況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定密授權不當或者被授權機關、單位對所授定密權行使不當的,應當通知有關機關、單位糾正。
第十二條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再經常產生授權范圍內的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授權事項不再作為國家秘密的,授權機關應當及時撤銷定密授權。
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授權事項密級發生變化的,授權機關應當重新作出定密授權。
第十三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機關、單位收到定密授權決定或者撤銷定密授權決定後,應當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定密責任人

第十四條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對定密工作負總責。
根據工作需要,機關、單位負責人可以指定本機關、本單位其他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為定密責任人,並明確相應的定密許可權。
機關、單位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應當熟悉涉密業務工作,符合在涉密崗位工作的基本條件。
第十五條機關、單位應當在本機關、本單位內部公布定密責任人名單及其定密許可權,並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機關、單位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應當接受定密培訓,熟悉定密職責和保密事項范圍,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條機關、單位負責人發現其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職責的,應當及時糾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調整:
(一)定密不當,情節嚴重的;
(二)因離崗離職無法繼續履行定密職責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建議調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從事定密工作的。

第四章國家秘密確定

第十八條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應當依據保密事項范圍進行。保密事項范圍沒有明確規定但屬於保密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第十九條下列事項不得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二)屬於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已經依法公開或者無法控制知悉范圍的;
(四)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公開的。
第二十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有定密權的,應當依法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沒有定密權的,應當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有定密權的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許可權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機關、單位或者辦理其他機關、單位已定密事項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根據所執行或者辦理的國家秘密事項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第二十一條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作出書面記錄,註明承辦人、定密責任人和定密依據。
第二十二條國家秘密具體的保密期限一般應當以日、月或者年計;不能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國家秘密的解密條件應當明確、具體、合法。
除保密事項范圍有明確規定外,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確定為長期。
第二十三條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在國家秘密載體上標明。不能標明的,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二十四條國家秘密一經確定,應當同時在國家秘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標志形式為「密級★保密期限」、「密級★解密時間」或者「密級★解密條件」。
在紙介質和電子文件國家秘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秘密標志的,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標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標題下方的顯著位置。光介質、電磁介質等國家秘密載體和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國家秘密標志,應當標注在殼體及封面、外包裝的顯著位置。
國家秘密標志應當與載體不可分離,明顯並易於識別。
無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國家秘密標志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凡未標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條件,且未作書面通知的國家秘密事項,其保密期限按照絕密級事項30年、機密級事項20年、秘密級事項10年執行。
第二十五條兩個以上機關、單位共同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由主辦該事項的機關、單位徵求協辦機關、單位意見後確定。
臨時性工作機構的定密工作,由承擔該機構日常工作的機關、單位負責。

第五章國家秘密變更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關、單位應當對所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及時作出變更:
(一)定密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保密事項范圍發生變化的;
(二)泄露後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發生明顯變化的。
必要時,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變更下級機關、單位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
第二十七條機關、單位認為需要延長所確定國家秘密事項保密期限的,應當在保密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延長保密期限使累計保密期限超過保密事項范圍規定的,應當報規定該保密事項范圍的中央有關機關批准,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30日內作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國家秘密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在知悉范圍內,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機關、單位負責人批准。
國家秘密知悉范圍以外的機關、單位及其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
原定密機關、單位對擴大知悉范圍有明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擴大國家秘密知悉范圍應當作出詳細記錄。
第二十九條國家秘密變更按照國家秘密確定程序進行並作出書面記錄。
國家秘密變更後,原定密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標志附近重新作出國家秘密標志。
第三十條機關、單位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接到通知後,應當在國家秘密標志附近標明變更後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延長保密期限的書面通知,應當於原定保密期限屆滿前送達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六章國家秘密解除

第三十一條機關、單位應當每年對所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解密:
(一)保密法律法規或者保密事項范圍調整後,不再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
機關、單位經解密審核,對本機關、本單位或者下級機關、單位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事項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即視為解密。
第三十二條國家秘密的具體保密期限已滿、解密時間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條件的,自行解密。
第三十三條保密事項范圍明確規定保密期限為長期的國家秘密事項,機關、單位不得擅自解密;確需解密的,應當報規定該保密事項范圍的中央有關機關批准,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30日內作出決定。
第三十四條除自行解密的外,國家秘密解除應當按照國家秘密確定程序進行並作出書面記錄。
國家秘密解除後,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標志附近作出解密標志。
第三十五條除自行解密和正式公布的外,機關、單位解除國家秘密,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三十六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解密之後需要公開的,應當依照信息公開程序進行保密審查。
機關、單位對已解密的不屬於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公開的,應當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
機關、單位公開已解密的文件資料,不得保留國家秘密標志。對國家秘密標志以及屬於敏感信息的內容,應當作刪除、遮蓋等處理。
第三十七條機關、單位對擬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檔案,應當進行解密審核,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符合解密條件的檔案,應當予以解密。
已依法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其解密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章定密監督

第三十八條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本機關、本單位定密以及定密責任人履行職責、定密授權等定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九條機關、單位應當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本機關、本單位年度國家秘密事項統計情況。
下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上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本行政區域年度定密工作情況。
第四十條中央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對本系統、本行業的定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發現下級機關、單位定密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也可以直接作出確定、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第四十一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關、單位定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或者責令整改。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機關、單位應當及時糾正並進行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一)應當確定國家秘密而未確定的;
(二)不應當確定國家秘密而確定的;
(三)超出定密許可權定密的;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
(五)未按規定標注國家秘密標志的;
(六)未按規定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的;
(七)未按要求開展解密審核的;
(八)不應當解除國家秘密而解除的;
(九)應當解除國家秘密而未解除的;
(十)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機關、單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職責,導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中央國家機關」包括中國共產黨中央機關及部門、各民主黨派中央機關、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委管理國家局,以及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機關;
(二)「省級機關」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三)「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包括地(市、州、盟、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和人民團體,中央國家機關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地區、盟設立的派出機構;
(四)第九條所指「經常」,是指近3年來年均產生6件以上國家秘密事項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國家秘密定密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四十六條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定密授權和定密責任人確定的具體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19日國家保密局令第2號發布的《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和1990年10月6日國家保密局、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3號發布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標志的規定》同時廢止。

⑺ 涉密文件信息資料保密管理規定

接收國家涉密文件、資料,密件包裝應當由保密人員拆封,為規范涉密文件信息資料的管理,制定了哪些管理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涉密文件信息資料保密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涉密文件信息資料保密管理條例

第一條、各種涉密和內部文件、刊物、資料、檔案必須堅持統一管理的原則,嚴格文件、資料的印發、傳遞、清退、立卷歸檔、銷毀等制度。

第二條、所有秘密、機密、絕密文件(資料)均應由專人保管,認真登記,妥善放置保管。

第三條、凡上級發來的和我開發區制發的標明密級的文件、資料及刊物,應按規定的范圍閱讀和傳達,不經原制發機關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擴大范圍和翻印。需傳閱或承辦的密件,有關領導和承辦人要做到及時閱批、承辦,不得橫傳、積壓。絕密級文件原則上不出辦公室,不得攜帶外出。需要承辦部門帶回辦理的密件,應妥善保管,不得遺失,用後及時歸還;造成失密事故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四條、各種密件應指定專人管理,查閱文件、檔案必須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並要有人監督。

第五條、為確保密件的安全,秘密文件、資料必須存放機要室或鐵制文件櫃內,並做到經常清點、核對;存放保密文件、資料也必須配置專櫃,符合保密要求。工作人員離開辦公室時,不得將密件放在桌面上,閱過的文件要及時退回機要室,來不及閱讀的文件要鎖進文件櫃中或暫時退回機要室保管。

第六條、對秘密文件、資料,從擬稿到審查、修改、簽發均要保守秘密。打字、文印室是機要重地,印製秘密文件要專人負責,列印完的文件及時送出,未完的工作件要妥善收存,廢棄文件要集中收存、統一銷毀,個人不得利用廢棄紙張另作私用或不經清理出售,嚴防失泄密。非打字、印刷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文印工作場所。

第七條、上級下發的涉密文件、資料及黨工委、管委會印發的秘密文件、內部資料不得作廢紙處理,也不得擅自出售給廢品收購部門和個體商販,要對應銷毀的涉密文件資料進行統一造冊,交黨政辦後按程序處理。

第八條、國家絕密級、機密級文件、資料、音像製品、光碟等秘密載體應通過機要交通傳遞。確因工作需要需隨身攜帶秘密級文件、資料等秘密載體外出的人員,一律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做到密件不離人,不允許攜帶密件探親、訪友或出入公共場所,以防泄露國家秘密。

第九條、復印涉密文件一律到黨委辦公室辦理復印,秘密文件、資料及發文部門規定不準翻印的文件,未經原發文機關批准不得擅自復印。復印件與正本文件的秘級相同對待,應嚴格收發、傳閱登記、立卷歸檔及清退、銷毀制度,復制的廢品要及時銷毀。嚴禁在營業性場所列印、復印、傳輸國家秘密文件、資料。

第十條、嚴禁在使用移動通信工具時談論、收發屬於國家秘密的內容。嚴禁在涉密會議的場所使用移動通信工具。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與國際網路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遞、輸出國家秘密信息和不宜公開的開發區內部事項。

第十二條、涉密信息和數據必須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進行採集、存儲、處理、傳遞、使用和銷毀。

第十三條、存儲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媒體,應按存儲信息的最高密級標明密級,並按照相應的文件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存儲過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媒體不能降低密級使用,不再使用的應將其交黨政辦公室,統一銷毀,並登記備案。涉密計算機改作他用或報廢時,使用部門應報管委會同意,並將計算機硬碟進行低級格式化處理,銷毀所有涉密信息。

第十五條、存儲過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媒體的維修,應保證所存儲的國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⑻ 在文件保密等級中,將文件分為絕密、機密、秘密、敏感和公開五類,請問這五類的定義分別是什麼

1、絕密:指一旦泄密會使國家遭受嚴重危害和重大損失的。 特指某些秘密文件資料,比如設計圖紙、投標方案、電子帳本、程序源碼、個人隱私以及一些包含重要信息的錄像帶和光碟等文件。

2、機密:指標有「機密」密級的文件、簡報等形式含有國家重要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的載體。有文件、簡報、講話材料,各種資料、報表、刊物,以文字、符號、圖形、聲、像等形式。

3、秘密:可以稱為私有文件,或者是因為某些原因,而不可以向大眾公開的文件,如國家機密文件等。

4、敏感:易引起反應和影響的。

5、公開:沒有什麼影響,可以公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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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秘密文件信息公開標準是什麼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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