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更換投保人需要什麼手續
以平安保險為例,保險變更投保人的手續為:
1.投保人徵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後,可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新的投保人;
2.准備好變更所需資料,一般需要保險合同變更申請書(客戶信息變更類)、新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以及原投保人的身份證件、新投保人健康及財務告知(有投保人豁免責任時需要),如果是因為投保人身故導致需要變更,則還需要原投保人的死亡證明,且需要提供所有第一順位合法繼承人,也就是原投保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的授權委託書、有效身份證件和其與原投保人的關系證明,如果繼承人中有人身故,則還需要提供其身故證明,若無法提供身故證明,則由其他繼承人共同聲明;
3.投保人攜帶好變更資料前往保險公司線下服務網點辦理變更手續即可,如果投保人身故,則被保險人可親自前往保險公司辦理投保人變更手續,保險公司一般是通過批單進行相關信息的變更。
拓展資料:
投保人的義務: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幾種義務:
(一)如實告知的義務
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應保險人所提出的關於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情況的詢問作出如實告知;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以《刑法》第198條規定,構成保險詐騙罪,將追究刑事責任。
(二)按約繳付保險費義務
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的費用_,_作為保險人依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_。保險合同成立後_,_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繳付保險費_。(1)非人壽保險的保險費_,若投保人未按約定繳付_,_保險人可以訴請法律強制_,_也可通知投保人終止合同;(2)_人壽保險費,由保險人自願繳納_,保險人不得以訴訟方式強制投保人支付_;除合同中訂有墊繳保費、減額繳清保險、展期保險等條款外,保險合同效力將於停繳費60日後中止。
(三)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_,_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_,_投保人應依照合同規定及時通知保險人。_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該項通知義務的_,因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_,_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_。人身保險中,健康風險因素屬保險人正常預期,被保險人健康狀況變化不必通知保險人。一些短期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合同訂有危險變更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所從事的職業、行為或者旅行地危險顯著增加時,除非事先通知保險人並繳付特別保費,合同效力終止。美國一些意外、健康保險單所訂「職業變更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受傷或者患病是因為從事了比投保單申報的更加危險的職業所致,保險人有權根據所繳保費調整保額。
(四)重復保險通知義務
財產保險投保人應當按《保險法》第41條規定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人身保險雖不存在重復保險問題,但為防止道德風險,投保時投保人仍應將被保險人投保其他保險情況告知保險人(該告知為如實告知義務)。
(五)建議被保險人維護標的安全義務
《保險法》第51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據此,投保人接到保險人書面建議後,應建議、督促被保險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
(六)出險通知義務
出險通知義務即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_,_是指投保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_,_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_。其意義在於能使保險人迅速調查、取證_,_採取適當的方法__防止損失擴大_,_並為賠償和給付保險金作準備_;若投保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根據《刑法》第198條規定,構成保險詐騙罪,應追究刑事責任。
(七)提供事故證明、資料的義務
《保險法》第22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八)其他不利益
投保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將承擔相應刑事責任。《保險法》第27條規定,投保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第43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刑法》第198條規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B. 如何更改投保人需什麼證件怎樣辦理
投保人和新投保人雙方
1.更正投保人相關信息時需要投保人簽字;
2.變更投保人應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原投保人、變更後投保人的簽字同意,如原投保人身故、失蹤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原投保人無法親筆簽名,需提供有關證明(身故證明或公安局證明或法院判決書);
3.對於有投保人保障責任的險種,變更投保人時須填寫《健康告知書》且必須經過公司審核;
4.對於聯系電話、收費地址、郵編、工作單位的變更,可以通過電話中心進行申請,無需填寫保全作業申請書。
而去保險公司辦理投保人變更手續的時候,是需要原投保人和新投保人雙方同時到場的,如果只有原投保人一人,是沒辦法辦理投保人變更手續的。
投保人可以變更,但是被保險人不能變更,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C. 保險投保人怎麼變更
可以更改保險投保人。
徵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後,您可以選擇將投保人變更為被保險人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來行使投保人的相關權利。同時請您注意如果條款約定不可變更投保人的則不能辦理,更改投保人後需重新選擇續期交費方式。
預約親臨櫃面應備文件:
①保險合同變更申請書(客戶信息變更類);
②健康及財務告知(保單存在投保人身故或全殘豁免責任的險種時由新投保人填寫並簽名);
③新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原投保人身份證件。
客戶委託業務員/他人辦理應備文件:
①保險合同變更申請書(客戶信息變更類);
②授權委託書;
③健康及財務告知(保單存在投保人身故或全殘豁免責任的險種時由新投保人填寫並簽名);
④新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原投保人身份證件;
⑤代辦人身份證件。
更改保險投保人需要注意的問題:
1、如變更原因為原投保人身故,須提供投保人死亡證明,由原投保人的合法繼承人書面委託其中一名代表親辦,申請變更投保人且新投保人對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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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險如何變更投保人
投保人是可以更改的,不過要徵得被保者的書面同意。
更正投保人相關信息時需要投保人簽字;
變更投保人應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原投保人、變更後投保人的簽字同意,如原投保人身故、失蹤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原投保人無法親筆簽名,需提供有關證明(身故證明或公安局證明或法院判決書);
拓展資料:
意義: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作用:
資金融通的功能
資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將形成的保險資金中的閑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會再生產過程中。保險人為了使保險經營穩定,必須保證保險資金的增值與保值,這就要求保險人對保險資金進行運用。保險資金的運用不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
一方面,由於保險保費收入與賠付支出之間存在時間差;另一方面,保險事故的發生不都是同時的,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不可能一次全部賠付出去,也就是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與賠付支出之間存在數量差。這些都為保險資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保險資金融通要堅持:合法性、流動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則。
社會管理的功能
社會管理是指對整個社會及其各個環節進行調節和控制的過程。目的在於正常發揮各系統、各部門、各環節的功能,從而實現社會關系和諧、整個社會良性運行和有效管理。
保險具有有機聯系的經濟補償、資金融通以及社會管理功能三大功能
經濟補償功能也是保險的基本的功能,是保險與其他行業能夠區別開來的最明顯的特徵。而資金融通功能是在經濟補償功能的基礎上產生的,社會管理功能是保險業發展到一定程度並且深入到社會生活的許多層面後才延生的一種重要的功能,只有經濟補償功能以及資金融通功能實現後它才可以發揮相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