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暫住證明有效期是多久
法律分析:暫住證的有效期是一年。如果暫住證持有人需要在居住地連續居住,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B. 暫住證的有效期多久
目前已經取消了暫住證,改為居住證。居住證有效期1年。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的最後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託的管理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自動中止。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C. 暫住證在派出所存根管理時間有多長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04
D. 暫住證有效期多久
【法律分析】:暫住證有效期為一年。現在我國已經取消了暫住證,改為了居住證。居住證地有效期是一年。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該在居住每滿一年的最後一個月之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是受委託的管理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沒有進行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地使用功能將自動中止。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E. 暫住證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暫住證的有效期限是一年。一年後過期的應當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原暫住證、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暫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審核一致後申領新證;在開展居住證試點工作前發放的暫住證,持證人可憑有效的暫住證免費換領居住證。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F. 暫住證有效期多久
一、暫住證有效期多久
1、暫住證有效期是一年。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2、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二、辦理暫住證需要什麼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2、暫住在本市居(農)戶內的,應提交戶(房)主的戶口簿或身份證原件,暫住在出租房內的,還應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續或協議,證件地址與辦證人實際暫住地址不一致的,戶主應註明辦證人的實際居住詳細地址;
3、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建築工地內部需集體辦證的,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有流動人口姓名、性別、戶籍所在地、暫住地詳細地址、公民身份號碼、服務處所、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的申領《暫住證》名冊;
4、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店業單位,提交暫住旅店業單位出具的在住證明;
5、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張。
G. 暫住證可以在派出所放存多久
你好!看了你的描述,暫住證可以在派出所存多久?這個問題的回答是,已經辦理了居住證,過去了一年半,還沒有去派出所領取,派出所還沒有放存多久的規定,辦理好的證件會妥善保管的,是還可以領取的,但按規定,居住證有效期一年,過一年居住證已經失效,需要重新簽注了,祝好運!
H. 暫住證信息在派出所保留多久
法律分析:居住證有效期各地不一。通常是1年有效期,有固定居所和工作單位的,是5年有效期。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 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