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禁毒資料
一、什麼是毒品?
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內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二、什麼是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違反國家和國際有關禁毒法律、法規,破壞毒品管制活動,應該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三、我國《刑法》規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第347條);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條);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條);
4、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第349條);
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條);
6、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第350條);
7、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條);
8、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第352條);
9、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第353條);
10、強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條);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條);
12、非法提供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罪(355條)。
四、毒品的危害性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為:毀滅自己、禍及家庭、危害社會。
1、嚴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
2、毒品問題誘發其他違法犯罪,破壞正常的社會和經濟秩序;
3、毒品問題滲透和腐蝕政權機構,加強腐敗現象;
4、毒品問題給社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五、染上毒癮的人一般有哪些跡象?
1、在家中或單位偷竊錢財、物品,或突然頻頻地向父母或朋友索要或借錢;
2、長時間躲在自己房間內,或遠離家人、他人,不願見人;
3、外出行動表現神秘鬼祟:
4、藏有毒品及吸毒工具;
5、遮掩收縮的瞳孔,在不適當的場合佩戴太陽鏡;
6、面色灰暗、眼睛無神、食慾不振、身體消瘦;
7、為掩蓋手臂上的注射針孔,夏季穿著長袖襯衣;
8、情緒不穩定、異常的發怒、發脾氣、坐立不安、睡眠差;
9、經常無故出入偏僻的地方與吸毒者交往。
六、導致吸毒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導致吸毒的原因有很多,常見的是:
1、好奇心驅使,逐漸發展成癮;
2、思想空虛,尋找刺激;
3、不相信吸毒上癮後戒不了,結果不能自拔;
4、因不知情被欺騙、引誘吸毒;
5、親友間的相互影響;
『貳』 關於禁毒的資料
禁毒內容的宣傳,旨在通過加強對禁毒的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禁毒意識。
毒品的危害有很多,歸納起來最主要的危害有兩大類:
一、吸毒對身心的危害
(1) 吸毒對身體的毒性作用:通常伴有機體的功能失調和組織病理變化。
(2) 戒斷反應:是長期吸毒造成的一種嚴重和具有潛在致命危險的身心損害,通常在突然終止用葯或減少用葯劑量後發生。
(3) 精神障礙與變態: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礙是幻覺和思維障礙。
(4)感染性疾病:靜脈注射毒品給濫用者帶來感染性合並症,最常見的有化膿性感染和乙形肝炎及艾滋病
二、吸毒對社會的危害
(1)使家庭陷入經濟破產、親屬離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難境地
(2) 對社會生產力的巨大破壞
(3) 毒品活動擾亂社會治安
『叄』 常見的禁毒宣傳有哪些
1、什麼是毒品?根據《刑法》第357條的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它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2、毒品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1)具有依賴性; (2)具有非法性;(3)具有危害性。
3、毒品的危害性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為「毀滅自己,禍及家庭,危害社會」十二個字。(1)毒品嚴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 (2)毒品問題誘發其他違法犯罪,破壞正常的社會和經濟秩序;(3)毒品問題滲透和腐蝕政權機構,加劇腐敗現象;(4)毒品問題給社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4、毒品是如何分類的? 毒品的分類方法有很多,可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不同的分類: (1)根據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可將毒品分為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2)根據毒品來源和生產方法不同,可分為天然毒品和合成毒品。(3)根據毒品對人體的作用,可分為麻醉劑、抑制劑、興奮劑、鎮靜劑和致幻劑。(4)根據毒品對人的危害程度,分為軟性毒品和硬性毒品。
5、什麼是麻醉葯品?麻醉葯品是指由國際禁毒公約和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管制的,連續使用易產生身體和精神依賴性,能形成癮癖的葯品。
6、國家管制的麻醉葯品有哪些?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麻醉葯品管理辦法》和衛生部公布的《麻醉葯品品種目錄》,屬於我國麻醉葯品管制范圍的包括:阿片類、可卡因類、可待因類、大麻類和合成麻醉葯類及衛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癮癖的葯品、葯用原植物及其制劑等,共7類118種。根據我國《葯品管理法》第39條的規定,國家對麻醉葯品實行特殊管理辦法,進行管制。
7、什麼是罌粟?罌粟是罌粟科兩年生草本植物。罌粟花期過後,結出橢圓形的蒴果,在成熟蒴果上切割,可滲出白色漿汁,把漿汁涼干,就成為棕黑色的膠狀物—鴉片。鴉片是製造嗎啡和海洛因的原料。
8、什麼是罌粟殼?罌粟殼又稱米殼、御米殼、粟殼、鴉片煙果果、大煙葫蘆、煙鬥鬥等。罌粟殼是罌粟的成熟乾燥果殼,呈橢圓形或瓶狀卵形,直徑1.5~5厘米左右,長3~7厘米左右。外表面黃白色、淺棕色至淡紫色,平滑,略有光澤,表面常見縱向或橫向割痕。氣味清香,略苦,可入葯。罌粟殼中含有嗎啡、可待因、蒂巴因、那可汀等鴉片中所含有的成分,雖含量較鴉片小,但久服亦有成癮性。因此,罌粟殼被列入麻醉葯品管理的范圍予以管制。
9、什麼是鴉片?鴉片,又叫阿片,俗稱大煙,源於罌粟植物蒴果,其所含主要生物鹼是嗎啡。鴉片因產地不同,呈黑色或褐色;有氨味或陳舊尿味,味苦,氣味強烈。生鴉片經燒煮和發酵,可製成精製鴉片,呈棕色或金黃色。吸食時散發香甜氣味。鴉片最初是作為葯用,目前在葯物中仍有應用,如阿片粉、阿片片、復方桔梗散、托氏散、阿桔片等,主要用於鎮咳、止瀉等。
10、什麼是嗎啡? 嗎啡是鴉片(阿片)中最主要的生物鹼,從鴉片提取而成。純凈的嗎啡為無色或白色的粉末或結晶。粗製嗎啡稱為「黃皮」。嗎啡制劑多以鹽酸鹽的形式存在,醫學上叫鹽酸嗎啡。嗎啡的成癮性很強,海洛因、杜冷丁、美沙酮等都是嗎啡的衍生物 .
11、嗎啡的葯理作用有哪些?嗎啡的葯理作用主要是: (1)鎮痛。嗎啡有強大的鎮痛作用,並且持續時間長。(2)鎮靜。嗎啡可有效改善因疼痛引起的焦慮、恐懼等不愉快情緒。(3)止咳。能抑制大腦呼吸中樞和咳嗽中樞活動,使呼吸減慢並產生鎮咳作用。 (4)止瀉、通便。能興奮胃腸道平滑肌、括約肌,有止瀉和通便的作用。
12、什麼是海洛因?海洛因(Heroin) 是嗎啡的半合成品,化學名稱叫二乙醯嗎啡,呈灰白色粉末狀,也就是人們所說的「白粉」、「白面」。1874年,英國倫敦聖瑪麗醫院經人工合成海洛因。其簡要過程是:從罌粟果實中收取漿汁,風干後製成鴉片,將鴉片溶於水,經化學過程製成嗎啡,再將嗎啡經過不同的化學處理合成粗製海洛因,粗製海洛因經進一步純化,便成為海洛因。1898年,拜爾(Bayer)葯物化學公司將海洛因作為戒斷葯批量生產,用其治療嗎啡成癮,但在應用中發現其成癮性比嗎啡更為強烈,其葯效與毒性達到同等數量嗎啡的3~5倍。此後,各國取消了海洛因在臨床上的應用。海洛因的合成,不僅沒有成為葯品造福人類,反而成了危害人類的「白色瘟疫」。
『肆』 禁毒手抄報的內容
禁毒手抄報的內容可以從介紹什麼是毒品、毒品的危害、歷史上的事跡三個角度進行描述。
1、什麼是毒品
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及精神葯品品種目錄》中列明了121種麻醉葯品和130種精神葯品。
根據中國禁毒網權威發布, 毒品分為傳統毒品、 合成毒品、 新精神活性物質。其中最常見的主要是麻醉葯品類中的大麻類、鴉片類和可卡因類。
(4)禁毒的關鍵信息有哪些擴展閱讀:
道光十八年,清政府再次下令禁煙,並派湖廣總督林則徐到廣東查辦。次年 3月到達廣州的林則徐嚴厲禁煙,掀起了著名的收繳鴉片、虎門銷煙的禁煙行動,但卻遭到帝國主義的反對和干涉,禁煙大業就這樣前功盡棄。
鴉片戰爭以後禁令從未實施。中華民國時期,國民政府曾經宣布禁煙禁毒,也沒有禁絕。一些官吏保護販毒活動,供給飛機、輪船和武裝,為販毒犯走私運毒提供方便,以致煙毒泛濫成災。
『伍』 禁毒的內容
毒品是全球性的災難,也是全人類共同的敵人,目前,世界范圍內日益嚴重的毒品潮,不僅嚴重危害人類的健康,敗壞社會風氣,而且.直接導致和誘發各種犯罪,威脅著全球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遏制、減少直至最終消除毒品犯罪,成為世界人民的共同願望,打擊毒品犯罪成為各國司法機關所共同面臨的一項嚴峻任務。而我們在戒毒工作中發現,很多吸毒者都是因為對毒品缺乏了解而被誘騙吸毒,有的為了「治病」而濫用毒品,結果成癮而不能自拔!為了教育廣大青少年,以達到識毒、戒毒、禁毒的目的,我們戒毒中心制定了這個《禁毒宣教》手冊,旨在加強對禁毒的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禁毒意識,也希望能對控制吸毒這一惡習的蔓延起到一定的作用。
『陸』 禁毒的文章、資料有哪些
一、什麼是毒品
根據《刑法》第357條的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理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從醫學的角度看,毒品具有葯品的屬性,可以用來冶病、維護健康、緩解病痛,但是前提條件是合理的生產、管理和正確的使用。從法律的規定上看,我國的法律未將能使人形成癮癖的酒精、煙草及某些揮發性溶劑認定為毒品。毒品主要是被非法使用的鴉片、大麻、可卡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時,杜冷丁、美沙酮、鹽酸二氫托啡、三唑侖等其他一切列入國家管制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一旦被非法使用便是毒品。
二、毒品有哪些特徵
毒品具有4個基本特徵:依賴性、耐受性、非法性和危害性。
毒品的四個特徵是相互聯系的。依賴性和耐受性是毒品區別於其他毒物的自然特徵;對吸食者本人、家庭及社會產生的巨大危害性則是毒品的後果特徵;為消除毒品的危害性,法律必然要規范和限制毒品的生產、流通、銷售和使用,對違法犯罪活動加以懲處,因此,非法性是毒品的法律特徵。
三、吸毒對人的身心危害主要有哪些
1、吸毒對身體的毒性作用。指用葯劑量過大或用葯時間過長引起的對身體的一種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機體的功能失調和組織病理變化。中毒主要特徵有:嗜睡、感覺遲鈍、運動失調、幻覺、妄想、定向障礙等。
2、戒斷反應。它是長期吸毒造成的一種嚴重和具有潛在致命危險的身心損害,通常在突然終止用葯或減少用葯劑量後發生。戒斷反應引起的稽延性症狀主要有:全身疼痛、頑固性失眠、焦慮和內心渴求等。許多吸毒者在沒有經濟來源購毒、吸毒的情況下,或死於嚴重的身體戒斷反應引起的各種並發症,或由於痛苦難忍而自殺身亡。戒斷反應也是吸毒者戒斷難的重要原因。
3、精神障礙與變態。吸毒所致的最突出的精神障礙是幻覺和思維障礙。他們的行為特點完全圍繞毒品轉,甚至為吸毒而喪失了正常的倫理觀念、道德觀念甚至人性。
4、感染各種疾病。靜脈注射毒品給濫用者帶來感染性合並症,最常見的有化膿性感染和乙型肝炎及令人擔憂的艾滋病。此外,還損害神經系統、免疫系統等。
四、如何預防吸毒
1、吸毒的個人預防
沾染毒品的誘因很多,預防吸毒的措施也很多,但歸根結底,預防吸毒的關鍵還在於自己。只有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自律自愛,珍惜生命,遠離毒品,才能夠切實保護自己,不被毒品所害。個人預防吸毒主要是要不斷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和能力,構築起抵禦毒品侵襲的銅牆鐵壁。首先要加強對文化、科學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學習,提高自己的科學文化素質和道德水平,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摒棄那些腐朽生活方式,努力培養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和遠大的理想。其次,要不斷培養自己健康的心理素質,提高自我控制、自我調節平衡能力和抗拒毒品誘惑的能力。要培養自己多方面健康向上的興趣愛好,參加文明、高雅的文化娛樂活動,豐富自己的精神生活。第三,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堅持摒棄吸煙、酗酒等惡習。特別是青少年,遠離毒品,首先要遠離煙酒。
2、吸毒的學校預防
學校是毒品預防教育的重要場所,是控制青少年中新吸毒人員滋生的最有效防線之一。學校的吸毒預防教育,旨在培養學生抵抗毒品的能力。學校要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育人、育才、育德並重。要在教學課程中把「禁毒教育」作為學生德育教育的重要內容,要把中小學生毒品預防專題教育落到實處,常抓不懈,警鍾長鳴,使學生時時處處自覺地加以防範。學校校長是學校禁毒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將禁毒教育的責任落實到每一位任課教師和班主任,要高度注意對「差生」和特殊學生的重點教育。學校要進一步建立良好的校風、校紀,使學生在優良傳統、優良秩序、優美環境、優質教育中健康成長。此外,學校必須嚴格控制社會閑散人員出入,更要嚴防有吸毒劣跡的人入校,對學生必須執行嚴格的請假、銷假制度。
3、吸毒的家庭預防
家庭成員之間的親密度是任何社會團體都無法比擬的。只要家庭成員具有整體意識,對家人懷有濃濃的親情,就能及時發現和洞察其成員的吸毒苗頭,並給予堅決制止。家長一定要把反毒、防毒教育作為家庭教育的重要內容,增強子女抵制毒品的意識與能力,提高警惕,防止子女誤入吸毒的歧途。這樣,吸毒的家庭預防使可成為抵禦毒品的一道有效的防線。
4、吸毒的社會預防
建立和健全各種社會預防和控制機制,切實提高全社會預防、控制、打擊毒品違法犯罪的能力,是防毒、反毒的重要措施。社會預防的措施主要有:一是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因素,扎扎實實際地組織開展強有力的全民禁毒宣傳教育,建立社會預防的心理機制。二是建立對高危人群的重點環境的專門預防機制。所謂高危人群指的是容易染上毒癮的一些特殊人群;重點環境是指那些容易滋生吸毒、販毒現象的地段和場所,如夜總會、歌舞廳等場所。三是建立完善對吸毒人員的幫教挽救機制。四是建立完善高效、嚴厲打擊毒品違法犯罪的特殊打防機制。五是建全禁毒綜合治理的統籌協作機制。
『柒』 列舉三條有關禁毒的信息
一、毒品概述
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它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麻醉品和精神葯品,它具有以卜的共同特徵:(1)有一種不可抗拒的力量強制性地使吸食者連續使用該葯,並且不擇手段地去獲得它:(2)連續使用有加大劑量的趨勢:(3)對該葯產生精神依賴及軀體依賴性,斷葯後產少戒斷症狀(即斷葯後會出現「脫癮」症狀):(4)對個人、家庭、社會都會產生危害性結果。
二、易染人群和環境
從理論上講,任何人在一定環境中和條件下均有可能成為吸毒者,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卻見有些人更易染上毒癮,被認為是易染吸毒人群。而另一些人,盡管各種條件相同,而吸毒的可能性小,被認為是不染吸毒人群。當然,所以易染人群是相對的,還必須在一定的環境和毒品存在的情況下易感性強。常見的易染人群有以下幾種
(一)從小有人格行為不良者
人格不良者有如下表現:不遵守社會習俗,缺乏自尊心、抑鬱體驗,易受到外部環境的控制,經不起挫折,社會效益差,缺乏耐心和學習慾望;與家庭關系疏遠,精神痛苦,無視規章制度,尋求感覺刺激;早年就有飲酒、吸煙習慣,逃學和撒謊,尋求獨立和自由,對成績和目標缺乏興趣,對社會持批評態度,有越軌行為,與同伴的關系較父母更為密切。行為問題為夥伴強化。
(二)青少年
青少年涉世不深,缺乏辨別是非能力較易受騙上當,尤其是那些家庭教育不良、人生觀腐朽、虛榮心強、愛講排場、情緒不穩定、頑固易怒、逞強好勝等而又對吸毒的危害性缺乏認識的青少年更易為誘因所驅使而進入吸毒的行業。
(三)個體戶
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有些個體戶富了,他們有的是錢,吃、喝、玩都有了,只缺少些刺激,另外他們雖然有錢,但是也存在很多煩惱和苦悶,為了追求刺激,消除煩惱,他們走向毒淵。有些個體戶的親人長期處在吸毒的環境中,受到不良的感染也會參與吸毒。值得注意的是,有的販毒分子為了達到牟取暴利的目的,而追尋這些「闊老」,使用種種技倆,誘騙這些「錢老闆」吸毒,這也是個體戶吸毒多的因素之一。
(四)某些職業人員
一般而言,職業人員吸毒所佔比例不高,因他們的實際收入,難以支付昂貴的毒品支出。但一些較為特殊的職業,如汽車司機、采購員等,經常在外接觸的人多,較易獲得毒品,並由於離開家庭、單位,缺乏約束,一有機會就會染毒。
『捌』 禁毒相關知識及法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七十九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禁毒宣傳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章 禁毒國際合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第三條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第四條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
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國家鼓勵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八條 國家鼓勵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緝毒技術、裝備和戒毒方法。
第九條 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護,對舉報有功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國家鼓勵志願人員參與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志願人員進行指導、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章 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國家採取各種形式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
國家鼓勵公民、組織開展公益性的禁毒宣傳活動。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禁毒宣傳教育。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以及旅店、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責本場所的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範措施,預防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在本場所內發生。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範措施。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進行其他毒品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條 國家對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於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 國家確定的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種植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
國家確定的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企業的提取加工場所,以及國家設立的麻醉葯品儲存倉庫,列為國家重點警戒目標。
未經許可,擅自進入國家確定的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企業的提取加工場所或者國家設立的麻醉葯品儲存倉庫等警戒區域的,由警戒人員責令其立即離開;拒不離開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一條 國家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實行管制,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查驗制度。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對進口、出口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依法進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三條 發生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發單位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依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或者有證據證明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開展調查,並可以對相關單位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禁止非法傳授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製造方法。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或者發現非法傳授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製造方法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根據查緝毒品的需要,可以在邊境地區、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對來往人員、物品、貨物以及交通工具進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檢查,民航、鐵路、交通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海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進出口岸的人員、物品、貨物和運輸工具的檢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加強對郵件的檢查,防止郵寄毒品和非法郵寄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七條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八條 對依法查獲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違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於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設備、資金,應當收繳,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可疑毒品犯罪資金的監測。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發現涉嫌毒品犯罪的資金流動情況,應當及時向偵查機關報告,並配合偵查機關做好偵查、調查工作。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健全毒品監測和禁毒信息系統,開展毒品監測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條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
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四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第三十五條 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六條 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
設置戒毒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戒毒治療應當遵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范,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戒毒治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戒毒治療的葯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戒毒治療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執行。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可以對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進行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對在治療期間有人身危險的,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第三十九條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
對依照前款規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社區戒毒,由負責社區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幫助、教育和監督,督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製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後通知。
被決定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 對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設置、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二條 戒毒人員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時,應當接受對其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
第四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及成癮程度等,對戒毒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
根據戒毒的需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
第四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
第四十五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配備執業醫師。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執業醫師具有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處方權的,可以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對戒毒人員使用麻醉葯品、精神葯品。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業醫師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戒毒人員的親屬和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探訪戒毒人員。戒毒人員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視配偶、直系親屬。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應當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以外的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和郵件進行檢查,防止夾帶毒品。在檢查郵件時,應當依法保護戒毒人員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於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第四十八條 對於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
社區康復參照本法關於社區戒毒的規定實施。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開辦戒毒康復場所;對社會力量依法開辦的公益性戒毒康復場所應當給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幫助。
戒毒人員可以自願在戒毒康復場所生活、勞動。戒毒康復場所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參照國家勞動用工制度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對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監執行刑罰以及被依法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
第五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鞏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區域艾滋病流行情況,可以組織開展戒毒葯物維持治療工作。
第五十二條 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應當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對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五章 禁毒國際合作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開展禁毒國際合作。
第五十四條 國家禁毒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組織開展禁毒國際合作,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義務。
第五十五條 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協助,由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執法機關以及國際組織的禁毒情報信息交流,依法開展禁毒執法合作。
經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執法機關開展執法合作。
第五十七條 通過禁毒國際合作破獲毒品犯罪案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可以與有關國家分享查獲的非法所得、由非法所得獲得的收益以及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財物或者財物變賣所得的款項。
第五十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可以通過對外援助等渠道,支持有關國家實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種植、發展替代產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傳授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或者易制毒化學品製造方法的;
(六)強迫、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財物的;
(二)在公安機關查處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
(三)阻礙依法進行毒品檢查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涉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財物的。
第六十一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紹買賣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或者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不予處罰。
第六十三條 在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進口、出口以及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活動中,違反國家規定,致使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四條 在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活動中,違反國家規定,致使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五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條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娛樂場所經營管理人員明知場所內發生聚眾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販毒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使用的葯品、醫療器械等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戒毒醫療機構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六十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醫療機構、醫師違反規定使用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包庇、縱容毒品違法犯罪人員的;
(二)對戒毒人員有體罰、虐待、侮辱等行為的;
(三)挪用、截留、剋扣禁毒經費的;
(四)擅自處分查獲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凍結的涉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財物的。
第七十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歧視戒毒人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同時廢止。
『玖』 關於禁毒的知識。
禁毒的知識介紹
一、什麼是毒品? 根據《刑法》第 357 條的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 甲苦苯丙胺(冰毒) 、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 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毒品主 要是被非法使用的鴉片、大麻、可卡因、海洛因、甲基苯丙 胺(冰毒) ,同時,杜冷丁、美沙酮、鹽酸二氫埃托啡、三 唑化等其他一切列入國家管制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一旦 被非法使用便是毒品。
二、什麼是易制毒化學品? 易制毒化學品是指用於非法生產、製造或合成毒品的原 料、配劑等化學物品,包括用以製造毒品的原料前體、試劑、 溶劑及稀釋劑、添加劑等。
毒品製造是一個復雜的化學 反應過程,常使用一些化學葯品、化學試劑。醋酸酐、乙醚、 三氯甲烷本身不是毒品,但由於其在毒品生產中起著不可或 缺的作用。是生產合成毒品的重要輔助原料,因而,經常被 毒品犯罪分子用來生產毒品。嚴格控制這些物品,使其不致 流入毒品犯罪分子手中,實際上也就等於控制和限制了毒品 生產。為此,國家對這些物品的生產、運輸、銷售等制定了 相應的管理辦法,實施嚴格管制。
三、吸毒為什麼會成癮? 毒品進入人體後,會使機體發生生理變化,產生一種新 的機能。隨著毒品在人體內的代謝速度加快而降低血液中的 有效成分,使之作用減弱,有效時間縮短,從而被迫增加吸 毒次數和毒品數量,以求得欣快感。同時,神經細胞已適應 吸毒後的生理、生化變化。毒品在體內濃度不高時,會出現 精神、身體上的不適,這就造成人體對毒品的依賴性,而且 越吸越多,越吸需要量越大。
四、吸毒對人的身心危害主要有哪些? (1)吸毒對身體的毒性作用。指用葯劑量過大或用葯時 間過長引起的對身體的一種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機體的功能 失調和組織病理變化。中毒主要特徵有:嗜睡、感覺遲鈍、 運動失調、幻覺、妄想、定向障礙等。
(2)戒斷反應。它是 長期吸毒造成的一種嚴懲和具有潛在致命危險的身心損害, 通常在突然終止用葯或減速少用葯劑量後發生。戒斷反應引 起的稽延性症狀主要有:全身疼痛、頑固性失眼、焦慮和內 心渴求等。
許多吸毒者在沒有經濟來源購毒、 吸毒的情況下, 或死於嚴重的身體戒斷反應引起的?a href='//' target='_blank'>種植⒎⒅ⅲ?蠐捎諭純?難忍而自殺身亡。戒斷反應也是吸毒者戒斷難的重要原因。
(3)精神障礙與變態。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礙是幻覺 和思維障礙。他們的行為特點完全轉圍繞毒品轉,甚至為吸 毒而喪失了正常的倫理觀念、道德觀念甚至人性。
(4)感染 各種疾病。靜脈注射毒品給濫用者帶來感染性合並症,最常 見的有化膿性感染和已型肝炎及令人擔憂的區滋病。此外, 還損害神經系統、免疫系統等。
五、吸毒帶來哪些家庭危機? 一個人一旦吸毒成癮,就會人格喪失,道德淪落,為購 買毒品耗盡正當收入後,就會變賣家產,六親不認,四處舉 債,傾家盪產。在家庭中,無論是丈夫吸毒還是妻子吸毒, 都會對家庭造成致命的打擊。首先,吸毒開支巨大,常常要 不了多久就會耗盡家產,造成家庭經濟困難。其次,吸毒行 為影響吸毒者與家人的情感交流。吸毒者一般傾向於自我封 閉,自得其樂,對家人的情感需要漠不關心。有時,不是吸 毒者在毒癮發用的瘋狂中殺死親人,就是親人在憤怒和絕望 中了結「癮君子」。吸毒家庭中子女的命運更為可悲。吸毒婦 女一旦懷孕,還會影響到腹中的胎兒的正常發育,對胎兒的 孕育造成嚴重影響。同時,吸毒家庭往往還會虐待和遺棄兒 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