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電子數據證據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B. 電子數據證據的認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司法機關對電子證據會嚴格審查,謹慎採用,通常須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目前相關立法滯後於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現行法律法規對於電子證據的審查認定、舉證責任的分配等事宜尚無有針對性的全面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C. 電子證據包含
法律分析:電子證據包括的信息、電子文件:1、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2、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3、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4、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5、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十五條?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D. 電子證據一般包括
法律分析:對於證據的分類還沒有電子證據這一類,只有電子數據。因此,電子證據的證據形式,不應該闡述為電子文章、電子郵件、光碟、網頁、域名等;而應該闡述為,可以歸類到當前的證據分類中,如:電子文章、電子郵件、手機簡訊記錄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E. 電子商務數據有哪些分類
按照交易對象分類,電子商務可以分為四種類型:
(1)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即B2C(Business to Consumer)。(2)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電子商務,即B2B(Business to Business)。
(3)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即C2C(Consumer to Consumer)。
(4)企業與政府,即B2G(Business to Government)方面的電子商務。這種商務活動覆蓋企業與政府組織間的各項事務。
2.按照支付發生情況分類
按照是否有支付情況發生,電子商務可以分為電子事務處理和電子貿易處理。前者的應用如網上報稅、網上辦公等,後者應用如網上購物、網上交費等。
3.按照商務活動內容分類
按照商務活動的內容分類,電子商務主要包括兩類商業活動:一是間接電子商務——有形貨物的電子訂貨,它仍然需要利用通過物流系統,將貨物運送到消費者手中。一般來說,電子商務的物流配送會通過第三方物流企業來完成,如郵政服務和商業快遞送貨等。二是直接電子商務——無形貨物和服務,如計算機軟體、數碼產品、娛樂內容的網上訂購、付款和交付。一般來說間接電子商務受到物流配送系統的約束,直接電子商務則無需顧慮地理界線,直接講行交易。
4.按照使用網路類型分類
根據使用網路類型的不同,電子商務目前主要有三種形式:第一種形式是EDI(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電子數據交換)商務;第二種形式是互聯網(Internet)商務;第三種形式是]ntranet(內聯網)商務和Extranet(外聯網)商務。
F. 勞動爭議中哪些電子數據可以作為有效證據
法律分析:勞動爭議中電子數據可以作為有效證據的有未經篡改、剪輯的錄音、錄像、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等。電子數據是否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合法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G. 事業單位公基考試中民事訴訟的電子數據范圍認定包括哪些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考慮到當下社會中,民事主體很多個人信息是通過電子媒介來進行傳遞和保存,所以,諸如人們常說的微信、qq等聊天記錄正式納入法律認可的證據范疇,充分保障了民事主體在訴訟中能夠全方位維護自己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