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個項目應該怎樣融資
1.融資的真正價值在於成就「壟斷」
現在的創投市場,通常的現象是「1則生存」。每一個垂直領域,只有成為第1名才能生存,第2名的市場份額就相差甚遠,第三名以後基本上都徘徊在死亡線上,朝不保夕。這就是社會學所說的「馬太效應」,創業融資領域體現的更為淋漓盡致——既贏家通吃。如果排名靠後,又想得到資本的青睞,則業務必須表現出強大潛力,並有後來居上的可能。實際上大家都知道,壟斷才能掙大錢。
具體建議:最初創業應從壟斷小市場開始,不要選擇大而競爭激烈的市場。融資的真正價值,在於通過資本,幫助你快速拉開與競爭對手的差距,快速鑄就護城河,加速你形成足夠的行業壟斷。
2.融資節奏的掌握在於把控關鍵節點
只要你上一輪融資的錢花了差不多一半,甚至更少的時候,你就應該開始融下一輪的錢。要銘記的是:永遠不要讓你的公司存在缺錢的問題。因為一旦缺錢,公司迫於無奈,就可能做一些損害自身長遠發展的事情。而相比融資融得早、融得多,不如恰當把控時間。
具體建議:首先,設置6個月和12個月兩個關鍵現金流節點。12個月是黃牌警告,6個月是紅牌警告。融資只是選擇之一,控製成本,開源節流才是長遠之道。
3.不同輪次的融資應該各有注重
早期融資時,盡快做出產品,進行市場驗證,快速試錯,高速前進尤為重要。後續輪次,商業模式漸趨成熟,財務表現和市場佔有率更顯重要,並強調較強的執行力、運營能力,如何通過有效的執行和運營獲得規模化的用戶是這個階段的重點。
還要記得,最不應該做的就是高估公司市值。融到錢不能代表成功,而只代表順利跨過某個節點而已。了解各輪次投資人的三觀、行為方式也非常重要。
4.最容易找的投資人就在身邊
真正的VC會給初創企業帶來很多附加價值。在創業者選擇投資人的時候,一定要看這個VC能給你帶來什麼附加價值。有的VC資源很豐富,能幫你招人,幫你找上、下游的關系,有的對企業業務比較清楚,有的對資本市場比較了解。
具體建議就是:從自己信任的身邊人里找起,想辦法挖掘自己身邊的資源,通過各種關系介紹私下談。「六度空間」理論證明,你可以找到任何人,甚至找到李開復、薛蠻子、徐小平。
不要去那些所謂的互聯網大會、成功者心靈雞湯分享大會、VC洞察未來方向大會,也不要成天去跑路演、曬名片,純屬浪費時間。
5.提高與投資人溝通頻次、換位思考並嚴守規則
創業者更關注自己的融資情況,很難看到整個市場的融資狀況,而投資人卻能看到這個行業有多少家公司正在融資,並清楚為何有些公司可以拿到投資而有些則拿不到。
具體建議:那些成功融到錢的公司,關鍵的就是提高了與投資人溝通的頻次,並定期給投資人反饋公司的情況,尤其在細節方面做得非常到位。
其次是要有同理心。
如果與投資人在某些問題上觀點不一,溝通不清,可以暫且收起己見,過後換位思考,換一種方式繼續溝通。
第三、養成規則意識。
投資人往往非常看重最初的約定,對此他們非常嚴肅認真,因此創業者必須敬畏規則、嚴守規則。同時資本逐利,對其心懷敬畏也非常重要。
6.創業者的價值不是融錢,而是創造價值
人們進行投資時永遠都希望一本萬利,因此,創業者的價值不在於融資,而在於如何盤活資源,讓錢生錢。經濟學講究輸入和輸出,評判一個企業的價值,則看重輸入輸出比,少出多入就能創造價值,於創業者而言,最該考慮的是如何高效投入,創造更多的價值。
7.創業者融資需注意事項
1)對於創業者來說,選擇什麼樣合夥人以及僱傭什麼樣的職員與融資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2)不要虛報融資額,對於投資人來說,初期估值越理性,未來能呈現增長的想像空間則越大;與其想著震懾對手,不如把關注點放在吸引用戶上。
3)除非信心十足,建議不要簽對賭協議。
4)創業者的重心,理應回歸商業本質,提供優質的服務和產品。
2. 種子輪投資佔多少股份合適
股權投資和創業者利益分配是個永遠的話題,我就說說我的實戰經驗,不講理論。理論我也不會。
1.擺正心態:相信很多創業者一直在看這方面的文章,找到理論依據。那些股權培訓機構更是宣揚個案。某某創業者失去控制權,某某創業者被出局等等。他們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讓你付費跟著學。真的管用嗎?投資者和種子投資人,之間更有點像賣和買的談判關系。買方大於賣方。還有賣方質量不一,條件不一。當然投資人也不全好,但是貨幣是一樣的啊。我認為所有的股權分配方案全是瞎扯,你只需根據時間情況合理調配,制定。
6.種子投資人擺正心態:作為種子投資人也要擺正心態,投資本來就有風險,投資是為了培養更多人成功。不要一味的考慮自己的利益。摻和業務,自己又不懂。只能添亂,正確的方法是悉心提出意見,給予幫助。
總結:股權投資沒有一成不變的,有點像我們銷售自己的思維和技能,價格因人因時而已。創業者和投資人都應該在實際中,設置更多理性的條約。
3. 「對賭協議」,到底是什麼
其實,這些年熱衷“對賭協議”的明星數不勝數,像馮小剛、張國立等至今為止都還在為對賭而奔波。
那麼對賭協議到底是什麼呢?
我們先來理解下它的來源和含義:“對賭協議”最早是從西方開始的,全稱叫做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直譯過來就是“估值調整機制”,只是對賭協議這個詞比較形象,我們也就一直用著。
說白了,它和期權有點類似,都是投資方和融資方對未來進行一種標的的約定,達到了標的規定,融資方行使一種權利,沒達到規定,投資方行使另外一種相應的權利。
答案是有的。
首先,現行《證券法》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2018修正)》中,均未明確禁止公司在股權上存在對賭安排。
但是,也有些限制。比如上交所和證監會都有規定,企業在申請上市之前必須清理完所有的對賭協議,否則原則上不以通過。還有2020年6月起草的《關於修改<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的決定》中,便擬禁止證券公司股權相關的對賭協議。
4. 曝馮小剛5年對賭協議輸掉2.35億,卻仍大賺,他究竟賺了多少錢
娛樂圈的資本游戲,向來都沒有輸贏的准確概念,有的只是多少的問題而已。馮小剛對賭協議的賠償款,涉及2.35億的資金,可謂是巨額賠償了。最讓吃瓜群眾驚嘆的是,就算輸掉如此巨款,他仍舊大賺了一筆,由此可見他利用資本帶來的豐厚報酬,從中賺取的收益金額之巨大,可謂是穩賺不賠的買賣,隱形的富豪收入。
資本的力量,能為馮小剛提供想要的資源,而他的積累的人氣,能為資本帶來收益,如此雙贏的對賭,沒有資歷很難贏得最後的勝利。
5. 什麼是對賭
比如,某家外匯交易商收到客戶1000手(外匯交易單位,通常是指10萬單位基本貨幣)買入歐元/美元的指令和800手賣出歐元/美元的指令,那麼內部對沖後餘下200手歐元/美元的凈多頭頭寸,但是該公司願意承擔了這部分頭寸的市場波動風險,並沒有把這200手歐元/美元凈多頭頭寸放到銀行或ECN上做交易,這就叫做和客戶「對賭」。在美國相關法律法規中並沒有硬性規定如何對沖風險,這完全取決於交易商自己的風險控制策略。如果客戶的單子能及時完全對沖掉,那麼做市商幾乎不用承擔額外的市場風險,獲得的收益比較穩定。但是現實中做市商一般或多或少的會進行對賭,這加大了其本身的風險。這種對沖/對賭模式的存在,意味著在某些特定時段(比如美國重大數據公布的時候,或者市場價格劇烈波動的時候),您可能經常性的無法連接到交易商的交易系統上進行有效迅速的交易,因為此時交易商很難在有限成本區間內及時地把市場風險轉嫁出去,所以乾脆限制客戶下單或者採用一些其它的方式,隨後卻把問題歸咎於網路故障或其他原因。這種特定時段經常出現單子無法成交的現象在國內銀行外匯實盤交易中也是普遍存在的。 另外,一些MM模式的交易商還會把客戶進行分類,客戶可能分為兩類,盈利能力強的客戶被單獨劃分出來,進入慢速模式,此類客戶面臨著滑點、訂單難以成交(反復詢價)等多重障礙,但是交易商總是會很謹慎的操作以不讓客戶有所察覺。而盈利能力差的客戶被歸入自動執行模式,因為從平均數上看,這些客戶最終是虧損的,所以這些客戶的單子不用理會,讓他們自己開開平平的折騰,最終凈值就會變成零,而錢自然就全進了做市商的口袋。做市商和這些盈利能力差的客戶對賭交易,當然勝算很大。至於透明性,只能取決於這些做市商公司的內部政策。
6. 對賭協議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現金補償型;股權調整型;股權回購型;特殊表現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 對賭協議合法嗎
對賭協議本質是一種合同行為,合同奉行意思自由,在不違反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以及強行性法律規范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訂立任何內容的合同。因此,只有不違反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以及強行性法律規范的對賭協議才是合法的。在我國「對賭協議」第一案中,最高院肯定了投資人與目標公司股東之間對賭協議的有效性的同時,卻以投資人與目標公司的對賭條款損害目標公司、其他股東和債權人的權益為由被認定為無效。
8. 什麼是對賭協議對賭協議有法律效力嗎算是賭博的一種嗎
對賭協議是指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代理成本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進行調整的協議。
對賭協議有法律效力,不是賭博的一種。個人之間對賭不存在惡意磋商、欺瞞或者無其他法定無效情形的,那麼對賭協議是有效的。對賭協議相當於兩個人簽訂的合同,只要合同內容不存在違法現象,那麼合同就是具有法律效益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9. 對賭協議注意事項
法律分析:要注意合理確定對賭對象和對賭工具;合理設定各項對賭指標,審慎確定對賭估值;科學設計對賭架構;公司控制權是對賭底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10. 為啥投行這無聊,喜歡對賭協議
你只看到了問題的一面。具體的數字和情況我記不清了,下面只是為說清這個情況胡亂用些數據吧,有些就用字母代替。
高盛和深南電對賭的同時也在和沙特的A公司對賭,當油價低於62美元時,每跌一元,高盛付給A公司20萬美金,當油價高於62美元時,A公司每月付給高盛50萬美金。對A公司來說,當油價低時,有高盛每月給部分錢,油價越低A公司得到的補償越多,可以有效的對沖降價的風險,油價高於62美時,A公司就不在乎區區50萬美元了,油價越高,A公司越不把50萬美金放在眼裡了,所以這樣的協議A公司願意簽。
這樣不管油價高於62還是低於62美元,高盛公司都可以通過對沖來掙錢。
高盛公司的正經事就是通過各種對沖掙錢。他們的業務涉及方方面面,絕對不只是石油。
深南電是財迷心竅啊,在那個情況下國內只怕沒有一個經濟學家會認為油價會一落千丈,更何況一個小小的深南電,全世界都預測石油會沖150美元,還有很多經濟學家更認為年底石油就會沖到200美元大關,深南電就算用三個腦袋想,只怕也想不到油價會在那麼短的時間內落到62美元以下,就算你是深南電的老總,只怕你也以為這是一個風險極其小的大便宜。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油價決不是高盛決定的,高盛只能通過各種公關影響油價,但高盛決定不了油價。油價倒底由誰決定不是誰能誰能說的清的,油價是各方相互較力相互影響形成的,不是任何一方所能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