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環保數據造假需要受到怎麼樣的懲罰
在環境監測數據上動手腳不是「罰酒三杯」的小事,而是「零容忍」的犯罪行為,這樣的認知還需要進一步強化.
打好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環境監測數據至關重要。准確、真實的環境監測數據,是客觀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在監測數據上動手腳,縱然一時得逞,終究是掩耳盜鈴的把戲,絕不會持久。數據好看了,但環境質量沒有真正變好,公眾沒有優美生態環境的獲得感,這會影響政府的公信力。同時,失真、錯誤的數據,也會誤導國家和地方的環境管理決策,貽誤環境治理時機,進而延緩環境質量改善的速度。在生態環境部發布的今年上半年169個城市空氣質量「大排名」中,監測數據不再「摻水」的臨汾,位列倒數第一。實際上,臨汾的空氣污染問題長期較為嚴重,但此前存在的數據失真現象,使得很多相關工作耽誤了,現在要打好藍天保衛戰,面臨的壓力非常大。
在環境監測數據上動手腳不是「罰酒三杯」的小事,而是「零容忍」的犯罪行為,這樣的認知還需要進一步強化。臨汾16名涉案人員對造假行為都沒有正確認識,涉案的市環保局辦公室原主任竟然認為干擾監測僅僅是違規,不知道自己是在犯罪。實際上,他們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在新環保法以及兩高關於環境犯罪的司法解釋中,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作出了明確規定,輕則懲處,重可入刑。一些地方存在領導幹部不當干預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的情況,對此要加大力度防範和懲治,對造假行為的源頭一追到底。
面對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現象,要善用「大數據」打擊「假數據」。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在監測數據審核時發現,臨汾市部分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數據異常。根據問題線索,生態環境部開展飛行檢查,調查清楚、證據確鑿後,依法移交公安部。在簽下污染防治攻堅戰的軍令狀後,有些進展落後的地方可能還會為了免受處罰、政績好看,以身試法。今後,有關部門應進一步完善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督機制,遠程監控與實地抽查相結合,採用飛行檢查、例行檢查、專項檢查等多種方式,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同時,規范監測站點的設置和管理,責任到人,確保監測數據真實、全面、准確。
臨汾市16名涉案人員被依法處理,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再度敲響警鍾:對不真抓實干、搞「數字環保」的行為,發現一起就會查處一起,絕不姑息,數據造假者、失職瀆職者必將受到重罰,付出巨大代價。有關地區和部門應當汲取臨汾、西安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教訓,拿出硬措施,肯下大力氣,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切實推動生態環境質量不斷改善,持續增強人民群眾的生態環境獲得感和幸福感。
來自《 人民日報 》( 2018年08月11日 09 版)
⑵ 環保數據造假怎麼處罰判刑嗎
法律分析: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要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被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五條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准予行政許可的;(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採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八)將徵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