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電子數據是實物證據嗎,實物證據如何收集
每次看警訊,相信大家對裡面提到的各種各樣形式的證據感興趣。那麼在現實的案件處理中,網路犯罪越來越占據很大的犯罪比例,電子證據是近些年才出現的證據形式,那麼,電子數據是實物證據嗎,實物證據如何收集?
網友咨詢:實物證據包括電子數據嗎?
江蘇淮海正大律師事務所崔勝春律師解答:
電子數據屬於實物證據。
證據的手機主要是通過勘驗、搜查、扣押、查封、凍結、調取、當事人提供等方式進行的。
收集實物證據除針對實物證據易滅失的特點,強調必須迅速及時收集外,還要強調深入細致地收集,以保證能夠發現提取到各種細微的痕跡與物證。實物的固定保全,以不損毀、不變形、不丟失為原則,尤其要注意分案分別保管,以防不同案件的證據相互混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崔勝春律師解析:
電子數據證據作為證據類型的一種,必須遵循證據保全的一般規則。但因電子數據證據的特性,又決定了電子數據證據的保全需要採取不同於傳統證據的方法,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證據提取的一般原則,電子數據取證的合法性原則,是指對電子數據證據的收集必須依法進行,包括收集的主體要合法,收集證據的程序要合法,取證的技術方法要合乎規范。比如,個人採用黑客軟體非法侵入他人的計算機系統盜取的電子數據,會因採取非法手段獲取而不具備可采性的。
2、及時性原則。
電子數據通常存在於計算機內存、存儲器或網路中,非常容易受到改動、破壞或滅失。計算機內存中的電子數據隨時會因被覆蓋而消失;大部分的存儲器都有容易損壞的缺點;網頁隨時都可能更新,原有的內容隨時會被刪除或者覆蓋。這些情況都要求及時對電子數據及時進行調取、固定和備份。
3、關聯性原則。
電子數據的關聯性原則,要求電子數據的內容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著某種客觀聯系,對證明案件事實具有實際作用。電子數據證據對於案件有無聯系,決定著電子數據證據的證明力。因此,在電子數據取證過程中必須收集與案件事實有關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電子數據證據。尤其是網路電子數據證據,因為網路信息內容龐雜,第一手信息的關聯性最強,轉載、轉發的信息關聯性就要大打折扣。
4、安全性原則。
由於電子數據極易受到破壞及毀損,為確保電子數據證據的安全,在電子數據的保全過程中應當保證:一是要依靠專門技術。
證據的移交:
《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款規定:「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對於贓款贓物,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財物以及依法銷毀的違禁品外,必須一律上繳國庫。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款關於「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依法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文件隨案移送」的規定執行。
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對於其中與案件定罪量刑有直接關系,應當作為證據在法庭上出示的實物,主要是一些物證、書評等,原則上這些實物應當隨案移送,但有些實物由於其性質、體積、重量等原因不宜移送的,應當查點清楚,開列清單,並將其清單或者照片以及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實踐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不宜移送的贓款贓物,主要包括:
(1)不宜移動的物品,如房地產、建築材料等;
(2)凍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有價證券等;
(3)不宜長期保管的物品,如易腐、易霉、易變質的食品;
(4)大宗物品,如汽車、機器設備或其他貨物、物品;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以及違禁品。對上述不宜移送的物品,應當就地封存,妥善保管,或者收繳,並列明清單,附上照片,隨案移送。實踐中各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不應再要求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實物,更不應以未隨案移送贓款贓物為由,拒絕受理案件,影響對犯罪的打擊。
崔勝春律師畢業於南京大學法學院,法律本科,江蘇淮海正大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及律師工作18年,具備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辦案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