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刑事案件電子數據規定
法律分析: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信息、電子文件:(一)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不屬於電子數據。確有必要的,對相關證據的收集、提取、移送、審查,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
❷ 公安部關於電子物證取證規則
(一)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收集、提取電子數據。
(二)收集、提取電子數據,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採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措施、方法:
1、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
2、現場提取電子數據;
3、網路在線提取電子數據;
4、凍結電子數據;
5、調取電子數據。
一、證據規則的若干規定
(1)證據包括: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
(2)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3) 舉證期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二、證據三性指的是什麼
證據的「三性」是指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三大特性。
(1)證據合法性,側重於形式,主要解決證據資格也就是證明能力的問題。
(2)證據真實性,即證據所表達的事實或內容是真實的,不是臆想或虛構的。
(3)證據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必須密切相關,具備證明待證事實的屬性。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條規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❸ 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電子數據,如何審查收集提取是否合法
電子數據是指基於計算機應用、通信和現代管理技術等電子化技術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圖形符號、數字、字母等的客觀資料。
網友咨詢:
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電子數據,如何審查收集提取是否合法?
律師解答:
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合法,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准;
(二)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附有筆錄、清單,並經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沒有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是否註明原因;對電子數據的類別、文件格式等是否註明清楚;
(三)是否依照有關規定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是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四)電子數據檢查是否將電子數據存儲介質通過防寫設備接入到檢查設備;有條件的,是否製作電子數據備份,並對備份進行檢查;無法製作備份且無法使用防寫設備的,是否附有錄像。
律師補充:
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採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未以封存狀態移送的;
(二)筆錄或者清單上沒有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三)對電子數據的名稱、類別、格式等註明不清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電子數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電子數據系篡改、偽造或者無法確定真偽的;
(二)電子數據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影響電子數據真實性的;
(三)其他無法保證電子數據真實性的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偵查機關應當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關技術標准,全面、客觀、及時地收集、提取電子數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審查判斷電子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