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十四五」邁向新征程,「十四五」期間中國如何加強公共數據開放共享
我認為國家應該花費更多的資金和這個社會當中的互聯網大廠進行合作,從而能夠獲得更多的公共數據,數據的開放有利於這個社會當中更好的發展。
十四五期間對於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數據的共享開放,對於每一個行業的影響都是非常大的,所以必須要保持數據的開放,才能夠讓這個社會當中的更多行業獲得很好的發展。
國家應該投入大量的資金。在進行任何大項目操作的時候,其實都是需要有大量的資金進行支持的,我們國家最大的一個優勢就是擁有大量的資金可以利用。我們國家的GDP水平已經達到了1,000,000億人民幣左右,這是一個非常了不起的數字,能夠做更多的事情。
雖然我們國家已經進入到了互聯網時代,但是很多實體行業在進行經營的時候,並沒有充分利用到數據,介紹共享開放的數據平台,對於每一個實體企業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共享數據平台也能夠增加這個社會當中的工作效率,才能夠創造出更多的價值。
❷ 政府數據開放的原則
經過三次審議,2021年6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這部法律是數據領域的基礎性法律,也是國家安全領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將於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和人類生產生活交匯融合,各類數據迅猛增長、海量聚集,對經濟發展、人民生活都產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響。數據安全已成為事關國家安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大數據促使政務數據進入政府管理改革范疇,許多地方相繼推進跨部門政務數據共享。但政務數據共享可能引發數據權屬爭議,政務數據公開可能同個人信息權、隱私權發生沖突。因此,數據安全法第五章「政務數據安全與開放」以7個條文對政務數據作出專門規定,這為解決政務數據權屬爭議、劃定政務數據公開界限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有利於加強對政務數據的保護,對確立政務數據所有權和明確政務數據共享與開放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
確立政務數據國家所有原則
「互聯網+」技術發展,持續推動提升國家電子政務處理、監管和服務水平。行政機關利用信息技術開展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務,可以極大地降低行政成本,行政效率顯著提升。電子政務的發展是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體現,但儲存於「雲端」的政務數據權屬曾存在爭議。筆者認為,政務數據的權屬應當遵循國家所有原則,同時對特殊類數據歸屬加以綜合考量。
其一,政務數據具有內部性與公共性。在現有法律規范體系中,政務數據、政務信息、政府信息等概念高度重合,均有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信息之意。數據安全法第三條對什麼是數據進行了界定,但未明確「政務數據」概念。「政務數據」同「政務信息」更為相似,它側重指行政機關所製作的內部信息和過程性信息。從政務數據的製作主體和服務對象來看,政務數據是行政機關在履職過程中所製作、保存的信息,且其履職過程就是行政機關進行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的過程。因此,政務數據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其二,遵循數據安全法立法宗旨的需要。數據安全法第一條、第二條確立了保護數據安全利益、保障公眾合法權益與維護國家主權利益的立法目的。數據作為信息的載體,是客觀存在的,其承載了較大的經濟價值與社會價值。因此,數據私有化、市場化將擴大利益集團設租尋租空間,損害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此外,數據安全法第六條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的數據及數據安全負有主體責任,後又細化了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的職能。政務數據國家所有原則的確立有利於有關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對政務數據歸集整合、統一管理和安全保障,這也是國家行使數據管理權與數據控制權的基礎。
其三,便利特殊類型的政務數據共享與開放。特殊類型的政務數據包括涉私涉密的政務數據和由被授權組織管理的政務數據。這類數據的權屬爭議,可以參照數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考量,其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收集、使猜租用數據,應當在其履行法定職責的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數據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啟兆禪向他人提供。」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所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數據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尤其是這類數據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數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法定職責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所獲取的數據也屬於政務數據范疇。在大力推進「聯合懲戒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實現數據互通的情形下,確立國家所有原則,將涉私涉密類數據和被授權組織管理的數據交由國家機關統一管理,可以有效減少數據開放對相對人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的侵害,從而降低數據安全管理工作的難度。
明確政務數據共享與開放的界限
數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國家制定政務數據開放目錄,構建統一規范、互聯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務數據開放平台,推動政務數據開放利用。政府推動政務數據開放利用釋放出數據對於建設法治政府、推進「放管服」改革的紅利。從政府信息公開到政務數據開放,從悄塵保障公民知情權到推進數據為社會最大化利用,政務數據共享開放對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具有重要意義。這為發揮數據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效應,為最大化利用政務數據,充分釋放政務大數據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創造了條件,亦是政務數據來之於公眾,又回歸於公眾、應用於公眾的重要體現。
其一,應遵循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是政務數據共享與開放的底線。以處罰領域所獲取的數據為例,行政處罰作為一種行政規制手段,包含了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否定性評價。信息時代下將行政處罰相關數據予以開放,必然會引起社會公眾對相對人的負面評價,使其名譽受損。因此,對於處罰類數據的開放,還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於處罰決定公開的規定。類比而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務數據除要遵循數據安全法的保密義務之外,還應當釐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和正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的邊界,解決好法律之間適用和銜接問題。
其二,應以正當程序作為指引。數據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按照規定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務數據。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該條明確了政務數據的開放遵循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對應當公開的政務數據,數據安全法指出,國家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准確地公開,但該法並未細化適用哪一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政府信息公開流程、對依法應當開放的政務數據執行。國家機關可藉助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開放政務數據;對於有條件開放的政務數據,可建立健全關於政務數據開放的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等工作機制。常態化數據開放機制的形成有利於減少政府在程序上投入公共資源,也有利於降低公民獲取政務數據的成本。
其三,開放內容應以公共信息資源為重點。2015年8月國務院印發的《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明確提出「加快政府數據開放共享,推動資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要求「優先推動信用、交通、醫療、衛生、就業、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資源、農業、環境、安監、金融、質量、統計、氣象、海洋、企業登記監管等民生保障服務相關領域的政府數據集向社會開放」。2018年1月,中央網信辦、國家發改委、工信部聯合印發《公共信息資源開放試點工作方案》,確定在北京、上海、浙江、福建、貴州開展公共信息資源開放試點工作。根據該方案,試點工作重點開放信用服務、醫療衛生、社保就業、公共安全、城建住房、交通運輸、教育文化、科技創新、資源能源、生態環境等領域的公共信息資源。這是因為政務數據的利用不僅可以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還在於重點領域政務數據的開放能最大程度上發揮其經濟價值和社會效益,促進信息惠民。需要注意的是,政務數據范圍廣、內容多,全方位開放不宜,且不易。重點領域的政務數據共享與開放,要根據政務數據性質、用途以及可能存在的權益等進行科學分類,進而建立有重點開放、有條件開放和有公益開放的數據分類體系和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