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刑法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處罰標準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造成50台以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犯罪嫌疑人對100台以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進行修改的,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諸如此類的情節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我國刑法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後果嚴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主要軟體或者硬體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對二十台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為一百台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一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後果特別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為五百台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五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
(三)破壞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能源等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二、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可以委託哪些人做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處罰標准不是固定的,檢察院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嫌疑人提起公訴後,法院不是簡單的根據公訴方的公訴意見量刑的,人民法院是要根據案件的整個犯罪事實及造成的後果,按照國家規定的量刑依據進行量刑。
2. 非法篡改數據犯什麼罪
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或者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術不熟練甚或失誤而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應用程序遭受破壞,則不構成本罪。
至於其動機,有的是顯示自己在計算機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憤報復,有的是想竊取秘密,有的是想謀取利益,等等。但不管動機如何,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數據造假怎麼判刑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在線數據進行刪改、造假,後果嚴重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一般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因其犯罪行為造成了特別嚴重後果的,則應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構成要件:
1、主觀要件,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
2、主體要件,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3、客觀要件,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和信息系統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行為;
4、客體要件,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3. 數據造假怎麼判刑
數據造假怎麼判刑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在線數據進行刪改、造假,後果嚴重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一般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因其犯罪行為造成了特別嚴重後果的,則應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構成要件:
1、主觀要件,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
2、主體要件,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3、客觀要件,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和信息系統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行為;
4、客體要件,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網路服務瀆職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