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假名化後數據屬於個人數據嗎
假名化後數據就不屬於了,因為無法識別。
根據 GDPR 定義,個人數據是指已識別到的或可被識別的自然人(「數據主體」)的所有信息。可被識別的自然人是指其能夠被直接或間接通過識別要素得以識別的自然人。
尤其是通過姓名、身份證號碼、定位數據、在線身份等識別數據,或者通過該自然人的物理、生理、遺傳、心理、經濟、文化或社會身份的一項或多項要素予以識別。
為了簡化表述,我們認為 GDPR 所保護的個人數據,是一種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自然人的數據。上述條文也列舉了一些參考,但是「等」字表明這並非窮盡式列舉,個人數據的外延會更廣。
那什麼是直接或間接地識別?一些設備信息,比如 IMEI 號,只能確認設備身份,是不是個人信息?進一步來講,如果對數據進行去標識化,是否可以認為這樣的數據不屬於用戶的個人數據?
目前為止,歐盟法院(CJEU)在 Breyer 案中似乎給出我們一些解決這個問題的思路。
在 Breyer 案中,歐盟法院就「動態 IP 地址」是否屬於 95 年的個人數據保護指令(以下簡稱「指令」)所定義的個人數據進行了澄清。
這個案件的直接結果:
是確認在指令的框架下,如果一個公司通過結合其存儲的(動態)IP 地址和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掌握的其他數據,可以識別一個自然人,並且該等公司有途徑可以訪問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掌握的前述其他數據,那麼對於這個公司來說。
這些動態 IP 地址就屬於個人數據。但是比直接的判決結果更為重要的是,本案討論了何為「間接識別」。
Ⅱ 鏁版嵁鑴辨晱錛氫繚闅滄暟鎹瀹夊叏鐨勮劚鏁忔柟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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