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派出所採集手機信息是採集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一般警察採集手機都是案件的需要,警察不會對信息進行隨意查看。也不能向社會泄露。 按照正常程序警察會對手機信息進行採集,包括手機內的所有軟體信息,圖片,通話聊天簡訊,地理位置信息等。
法律依據:《國家安全法》
第七十七條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❷ 派出所採集手機信息是採集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按照正常程序警察會對手機信息進行採集,包括手機內的所有軟體信息,圖片,通話聊天簡訊,地理位置信息等。
一般警察採集手機都是案件的需要,警察不會對信息進行隨意查看。也不能向社會泄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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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公安採集手機主要採集什麼
一、主要採集:
1、人員身份確認(核實戶籍資料)
2、指紋提取
3、手機信息提取
4、DA採集(有唾液提取、血液提取等)
5、有交前告通工具的排查是否屬嫌疑車輛。(有吸毒嫌疑的要進行尿液檢驗)
6、五提取主要針對在巡邏中發現的無法出示身份證或行跡可以人員,對破獲轄區內的案件提供有用的線索。
按照正常程序警察會對手機信息進行採集,包括手機內的所有軟體信息,圖片,通話聊天簡訊,地理位置信息等。
除非案件需要,警察不會對信息進行隨意查看。也不能向社會泄露。
公安機關按照標准化信息採集相關規定, 進行採集等正常警務工作需要, 不會對今後工作與生活造成影響。
屬於人員信息提取,用於充實人員信息資料庫,為破案找線索之用。
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二、派出所拿手機採集流程:
通常,去派出所警察將手機卡給採集,是公安機關按照標准化信息採集相關規定,進行採集等正常警務工作需要,不會對今後工作與生活造成影響。這是屬於民警在進行信息採集工作, 公安機關信息採集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其基礎信息化建設,充分發揮基礎信息在反恐維穩、打擊犯罪、重大安保、治安管理、服務群眾等方面的支撐作用,提高動態化、信息化條件下公安機關駕馭社會治安局勢的能力和水平,通常在採集的時候有相關的通知。
派出所和公安局採集手機信息是屬於人員信息提取,用於充實人員信息資料庫,為破案找線索之用。派出所作為司法機關,有權力也有義務依法查詢並採集您的包括但是不限於身份信息、履歷等信息,包括微信和刪除的信息等社交軟體的內容等,至於信息保密,如果任何執法個人泄露了您的信息,就是違法了。
三、採集手機信息時間:
派出所採集手機信息要一個月的時間。派出所拿手機去採集證據,是公安機關按照標准化信息採集相關規定,進行採集等正常警務工作需要,不會對今後工作與生活造成影響。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採集相關信息是公民應盡的義務。但是,要建立在為了國家的安全需要基礎上,對於明顯侵犯個人的隱私等不合理要求,也是可以拒絕的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當如實提供證據。慧培明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六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中基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第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九條 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