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別人給我開發票,我收到後做賬,該走什麼科目
需要看你之前是否有付過款,且付款的時候有沒有掛在預付賬款,若有掛在預付賬款的話,
則:借:相關費用/成本(根據發票內容而定)
貸:預付賬款
若沒有付款,沒有掛過預付賬款的話:
借:相關費用/成本(根據發票內容而定)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
發票開具是指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何種情況下開具發票,基於證明商品和資金所有權轉移的需要、進行會計核算的需要和進行稅收管理的需要,發票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由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特殊情況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同時,開具發票的范圍與發票使用的范圍是一致的。因此,用票人發生非經營性業務時不得開具發票,單位內部各部門間發生業務往來結算款項時亦不得開具發票,可使用內部結算憑證。
發票的開具是實現其使用價值,反映經濟業務活動的重要環節,發票開具是否真實、完整、正確,直接關繫到能否達到發票管理的預期目的。
原則
1、「都開」的原則
單位和個人凡是發生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時,收款方均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開具發票。(如廢舊物資收購、農副產品收購等)
2、「都要」的原則
就是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問收款方取得發票。同時對取得發票的一方提出禁止性規定: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管理
(一)普通發票開具的管理。
發票的開具是實現其使用價值、反映經濟業務活動的重要環節,發票開具是否真實、完整、正確,直接關繫到能否達到發票管理的預期目的。
1、銷貨方按規定開具發票。
銷售商、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款項時,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在發票開具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銷貨方在整本發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有無缺頁、錯號、發票聯無發票監制章或印製不清楚等現象,如發現問題應報送稅務機關處理。
(2)整本發票開始使用後,應做到按號碼順序填寫,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復寫、列印、內容完全一致。填開的發票不得塗改、挖補、撕毀。
(3)開具發票要按照規定的時限、逐欄填寫,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未經稅務機關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4)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5)銷貨方應在規定的使用范圍內開具發票,不準買賣、轉借、轉讓和代理開具。
(6)銷貨方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並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要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