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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數據必須由政府監管

發布時間:2023-09-20 02:01:40

⑴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什麼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及其安全監管適用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及其安全監管,適用本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六條規定: 各地區、各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工作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及數據安全負責。

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國家網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統籌協調網路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

第七條規定 國家保護個人、組織與數據有關的權益,鼓勵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促進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

⑵ 政府市場監管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監管,簡而言之即監督、管理與控制。

1、對於行業發展,政府通過各種法定監管機構,運用督查、檢查、抽查、巡查和審核審計等方法

3、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對進入行業的事業體和事件進行監督管理,以保證行業管理目標得以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⑶ 江西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和促進本省公共數據開放、共享、利用與安全管理,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推動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開放、共享、利用與安全管理(以下統稱公共數據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涉及國家秘密的公共數據管理,按照相關保密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公共數據,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數據開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面向社會提供具備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供社會化利用的數據集的公共服務。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數據共享,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因履行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需要通過政務數據統一共享交換平台使用或者提供公共數據的行為。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數據管理工作的領導與協調,建立健全公共數據管理工作機制,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將公共數據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統籌解決。第五條省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推動公共數據資源開放、共享、利用以及公共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

省人民政府負責政務數據的主管部門為省公共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公共數據開放共享工作的實施以及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推動公共數據開放共享平台(以下簡稱公共數據平台)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具體工作由省大數據中心負責。

設區的市網信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數據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管理相關工作。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保密、密碼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數據安全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是本機構公共數據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下列工作:

(一)明確公共數據管理的目標、責任、實施機構和工作人員;

(二)編制本機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依法制定本機構公共數據採集清單和規范;

(三)本機構公共數據的校核、更新、匯聚;

(四)本機構公共數據的開放共享;

(五)本機構公共數據的安全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第七條省網信部門負責組建公共數據專家委員會,就公共數據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和爭議問題提供咨詢意見。第二章目錄與平台管理第八條省公共數據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公共數據分類分級的要求,制定本省公共數據分類分級規則,促進公共數據分類分級開放、共享。

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本省公共數據分類分級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行業公共數據分類分級實施細則。第九條公共數據開放、共享實行目錄管理。

省公共數據管理部門依據公共數據分類分級規則,制定公共數據目錄編制規范,組織編制全省公共數據開放、共享目錄,並通過公共數據平台發布和更新。設區的市公共數據管理部門可以組織編制市本級公共數據開放、共享補充目錄。公共數據開放、共享目錄實行動態調整。

全省公共數據開放、共享目錄以及補充目錄應當標注公共數據名稱,以及公共數據開放共享主體、屬性、格式、類型、更新頻率等內容。第十條省公共數據管理部門應當依託現有的政務數據統一共享交換平台搭建公共數據平台,提供公共數據開放共享服務。其他部門不得重復建設獨立的公共數據平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公共數據目錄,按照應用需求將公共數據歸集到公共數據平台。

設區的市公共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對已有的公共數據平台進行整合優化,實現省、市兩級公共數據互聯互通。第十一條省公共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全省一體化公共數據資源體系,完善人口、法人、信用、電子證照、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基礎資料庫,以及地區和部門的公共數據資源專題庫,並按照公共數據資源屬地管理要求,通過協議等方式將公共數據及時返回設區的市公共數據管理部門,推動公共數據跨層級、跨地域、跨部門有序流通和共享。

⑷ 山東省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電子政務建設與發展,推進政務數據共享與開放,提高政府服務與管理能力,優化營商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的規劃建設與管理、應用與服務、安全與保障以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是指各級行政機關運用信息技術,向社會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等各類數據,包括行政機關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經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等。第四條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整合共享、開放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相關工作的領導,將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建設、管理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的管理、指導、協調、推進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託統一的政務服務平台,為轄區群眾提供優質便捷的公共服務。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級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發展規劃,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省級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發展規劃,制定本系統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相關建設專項規劃,並報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發、維護或者購買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相關建設項目,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審核;涉及固定資產投資和國家投資補助的,按照有關投資的法律、法規執行。第十條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省級電子政務雲節點,並統籌全省電子政務雲平台的建設、運行和監管,建立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雲服務管理體系。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電子政務雲節點的建設、運行和監管,並將建設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不得新建電子政務雲節點;已經建設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逐步歸並整合。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託省級或者市級電子政務雲節點開展部署業務系統、應用管理等活動,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電子政務網路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對政務服務的支撐能力。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統一身份認證、電子印章等共性應用支撐系統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為各級行政機關開展政務服務提供保障。第三章政務數據管理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務數據的匯聚和統籌管理。第十五條政務數據實行目錄管理。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省級政務數據總目錄,統籌全省政務數據目錄編制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級政務數據總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的具體要求,編制本部門的政務數據目錄,明確政務數據的分類、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類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內容,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數據目錄更新機制;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改或者本部門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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