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規劃中需要算哪些數據
1 列出與工程設計有關的依據性文件的名稱和文號,如選址及環境評價報告、地形圖,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立項報告的批文、設計任務書或協議書等。
2 設計所採用的主要法規和標准。
3 設計基礎資料,如氣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質、地震、區域位置等。
4 簡述建設方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項目設計的要求,如對總平面布置、建築立面造型等。當城市規劃對建築高度有限制時,應說明建築、構築物的控制高度(包括最高和最低高度限值)。
5 委託設計的內容和范圍,包括功能項目和設備設施的配套情況。
6 工程規模(如總建築面積、總投資、容納人數等)和設計標准(包括工程等級、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耐火等級、裝修標准等)。
7 列出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如總用地面積、總建築面積及各分項建築面積(還要分別列出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建築面積)、建築基底總面積、綠地總面積、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停車泊位數(分室內、外和地上、地下),以及主要建築或核心建築的層數、層高和總高度等項指標。根據不同的建築功。還應表述能反映工程規模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如住宅的套型、套數及每套的建築面積、使用面積,旅館建築中的客房數和床位數,醫院建築中的門診人次和病床數等指標。當工程項目(如城市居住區規劃)另有相應的設計規范或標准時,技術經濟指標還應按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