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政務信息資源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有哪些
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政..府中與信息採集能力,信息處理能力,信息利用能力,以及信息交流能力有關的一切資源,包括人員、設備、資金、信息及技術。換而言之,政務信息資源並不僅僅指政..府信息而言,其涵義和涉及的范圍比信息本身更要廣泛得多。相應地,政務信息資源的管理也包括對人員、設備、資金及技術的管理。政務信息資源看作是等同於政..府.部.門的人力資源、物質資源和財務資源的組織資源,政務信息資源管理從支持政..府職能發展到政府的管理職能,同政..府的其他重要職能一樣重要。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的關鍵標准包括 6個方面的內容,其中「第1部分:總體框架」規定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的總體結構、基本功能等內容;「第2部分:技術要求」規定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建設的基本技術要求;「第3部分:核心元數據」規定了公共資源核心元數據和交換服務資源核心元數據應當遵循的內容標准;「第 4部分:政務信息資源分類」規定了政務信息資源的分類與編碼;「第5部
分:政務信息資源標識符編碼方案」規定了政務信息資源的唯一標識符編碼方案;「第 6部分:管理要求」規定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的基本管理要求。
(1) 總體框架
「總體框架」給出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所涉及的關鍵術語,定義了政務信息資源、公共資源、交換資源、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等關鍵概念,明確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管理者、提供者和使用者三個角色及其職責。各級政務部門工作人員和相關的技術開發人員在建設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時,可按照「總體框架」規定的總體結構建立起符合其概念模型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系統,並要實現對目錄內容的編目、注冊、發布、查詢和維護等基本功能。
(2) 技術要求
目錄技術要求的核心是目錄服務規范,它能夠整合分布在各部門的政務信息資源,並形成完整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為政務信息資源的交換建立良好的基礎。
目錄服務規范主要定義由發現和管理兩大類介面組成,並為其提供外部介面。其中,發現服務是對政務信息資源的查找、瀏覽、定位功能。發現服務對政務信息資源的查找、瀏覽及定位是通過元數據進行的,提供對政務信息資源的元數據級的訪問。管理服務提供對目錄本身的管理功能,如修改目錄信息、增加或刪除目錄等。根據不同的應用需求,目錄服務規范規定了針對公共資源的服務介面規范和交換服務資源的服務介面規范兩部分的技術規定。
(3) 元數據
從組成上來說,元數據的主要內容包括信息資源的標識、內容、分發、數據質量、數據表現、數據模式、圖示表達、限制和維護等信息。
標識是信息資源的一個重要特性,包括信息資源的唯一標識符、信息資源的摘要信息、創建信息資源目的、信息資源的狀態等信息。內容重點描述信息資源的基本數據組成,包括信息資源包含哪些具體的數據。分發著重說明使用者如何獲得信息資源的信息,包括數據分發格式信息、分發者信息以及用戶獲取數據集的途徑。數據質量信息包含數據志信息以及數據質量報告等內容,數據志說明的是信息資源的生產依據和過程,數據質量報告給出了按特定的數據生產標准進行評價的結果。數據表現確定了數據的展現方式,包括圖形、影像、文字等方式的說明。數據模式信息包含有關數據的物理模式的信息。圖示表達則進一步說明了採用圖形進行數據表達的具體規則。限制和維護信息既包括信息資源本身也包括元數據的使用以及日常維護方面的信息。
一般來說,元數據的具體組成需要結合具體的領域、部門以及具體的信息資源的情況來加以確定。
㈡ 政務信息系統中的數據資源描述怎麼填
各級各類信息系統的使用產生了海量的信息 數據, 形成規模巨大的政務信息資源, 為政務服務的利 用和開發提供了資源基礎 。 目前, 我國的政務信息系統普遍分散構建, 受限於 管理體制 、 技術水平 、 法律制度和傳統等因素, 造成政 、 「相互封閉 」 , 府信息資源「條塊分割」 無法實現信息 資源的有效流動, 形成 「信息孤島 」 效應, 制約了電子 政務的進一步發展 。因此, 面向政府信息資源, 構建跨 地域 、 跨部門, 縱橫相連的政務信息資源平台, 具有重 要意義 。本文從政府服務角度出發, 引入「雲計算 」 技 術, 通過分析政務信息資源管理層級, 設計了基於「支 」 、 「業務雲 」 撐雲 和「公共雲 」 的政務信息資源「雲平 , 「雲服務 」 台」 並提出了政務信息資源 整合模型 。
㈢ 山東省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電子政務建設與發展,推進政務數據共享與開放,提高政府服務與管理能力,優化營商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的規劃建設與管理、應用與服務、安全與保障以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是指各級行政機關運用信息技術,向社會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等各類數據,包括行政機關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經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等。第四條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整合共享、開放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相關工作的領導,將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建設、管理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的管理、指導、協調、推進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託統一的政務服務平台,為轄區群眾提供優質便捷的公共服務。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級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發展規劃,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省級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發展規劃,制定本系統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相關建設專項規劃,並報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發、維護或者購買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相關建設項目,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審核;涉及固定資產投資和國家投資補助的,按照有關投資的法律、法規執行。第十條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省級電子政務雲節點,並統籌全省電子政務雲平台的建設、運行和監管,建立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雲服務管理體系。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電子政務雲節點的建設、運行和監管,並將建設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不得新建電子政務雲節點;已經建設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逐步歸並整合。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託省級或者市級電子政務雲節點開展部署業務系統、應用管理等活動,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電子政務網路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對政務服務的支撐能力。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統一身份認證、電子印章等共性應用支撐系統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為各級行政機關開展政務服務提供保障。第三章政務數據管理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務數據的匯聚和統籌管理。第十五條政務數據實行目錄管理。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省級政務數據總目錄,統籌全省政務數據目錄編制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級政務數據總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的具體要求,編制本部門的政務數據目錄,明確政務數據的分類、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類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內容,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數據目錄更新機制;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改或者本部門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
㈣ 什麼是政府數據資源基本目錄和共享目錄
可以看一下兩部門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試行)》的通知,裡面有說明。2017年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