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國 新《合同法》規定的數據電文形式是什麼
《電子簽名法》中有,第二條,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現實生活中的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電話錄音、錄像、手機簡訊、即時通信息(如QQ信息)等形成的符合一定法律形式的信息,均可以認為是《電子簽名法》中的數據電文。
(1)數據電文的有哪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八條
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關因素。
第九條
數據電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發件人發送:
(一)經發件人授權發送的;
(二)發件人的信息系統自動發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發件人認可的方法對數據電文進行驗證後結果相符的。
當事人對前款規定的事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數據電文需要確認收訖的,應當確認收訖。發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訖確認時,數據電文視為已經收到。
⑵ 數據電文的定義
數據電文定義:數據電文也稱為電子信息、電子通信、電子數據、電子記錄、電子文件等。一般是指通過電子手段形成的各種信息。數據電文一詞最早在國際法律文件中出現是在1986年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和國際標准化組織共同制定的《行政、商業和運輸、電子數據交換規則》。該規則規定,貿易數據電文是指當事人之間為締結或履行貿易交易而交換的貿易數據。1996年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採用了這一概念,該法規定,"數據電文"是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者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者傳真。各國電子簽名法或電子商務法也對數據電文作了類似的規定。如美國國際國內商務電子簽名法規定,"電子記錄"是指由電子手段創制、生成、發送、傳輸、接收或者儲存的合同或其他記錄;韓國電子商務基本法規定,"電子信息"是指以使用包括計算機在內的電子數據處理設備的電子或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還有「EDI」也是屬於數據電文,雙方通過一個賬號的密碼登陸這個平台,獲取數據。"數據電文"的概念並不僅限於通信方面,還應包括計算機產生的並非用於通信的記錄。"電文"這一概念應包括"記錄"這一概念。"數據電文"定義的目的是要包括所有以無紙形式生成、儲存或傳輸的各類電文。為此,所有信息的通信與儲存方式,只要可用於實現與定義內所列舉的方式的相同功能,都應當包括在類似手段中。"數據電文"的定義還包括其廢除或修改的情況。
⑶ 什麼是數據電文
數據電文是指以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路傳輸等電子方式進行納稅申報。這種方式運用了新的電子信息技術,代表著納稅申報方式的發展方向,使用范圍逐漸擴大。但由於採用數據電文申報方式,其數據的可靠性尚不夠穩定,因此稅法要求納稅人採取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紙質) 資料,並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數據電文一詞最早在國際法律文件中出現是在1986年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和國際標准化組織共同制定的《行政、商業和運輸、電子數據交換規則》。該規則規定,貿易數據電文是指當事人之間為締結或履行貿易交易而交換的貿易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