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哪些信息屬於個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的核心特點為「可識別性」,既包括對個體身份的識別,也包括對個體特徵的識別;對個體身份的識別確定信息主體「是誰」,對個體特徵的識別確定信息主體「是什麼樣的人」,即該信息能夠顯現個人自然痕跡或社會痕跡,勾勒出個人人格形象。
判定某項信息是否屬於個人信息,應考慮以下兩條路徑:一是識別,即從信息到個人,由信息本身的特殊性識別出特定自然人;同時,識別個人的信息可以是單獨的信息,也可以是信息組合。可識別性需要從信息特徵以及信息處理方的角度結合具體場景進行判斷。二是關聯,即從個人到信息,如已知特定自然人,則在該特定自然人活動中產生的信息即為個人信息。符合上述兩種情形之一的信息,即應判定為個人信息。
以我們日常使用的社交類app為例,網路id、昵稱、頭像、好友關系等信息與用戶主體身份具有強對應關系,在特定場景下單獨或結合其他數據可對應到用戶的具體主體身份信息,符合「從信息到個人」的特徵;app使用信息,包括在線時長、最近瀏覽、個人偏好、發表的評論、看法等,能夠反映個人思想、習慣等,符合「從個人到信息」的特徵,所以,以上都屬於個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