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數據安全法規定什麼工作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
數據安全法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工作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安全負責。
數據安全法是數據安全領域的基礎性法律,也是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貫徹實施數據安全法,切實維護國家數據安全,就要將該法確立的數據安全保護管理制度落到實處。
關於監管體系,數據安全法明確以下幾點:
1、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數據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數據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數據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2、各地區、各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工作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及數據安全負責。其中,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管職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國家網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統籌協調網路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
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數據安全行為規范和團體標准,加強行業自律,指導會員加強數據安全保護,提高數據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3、任何個人、組織都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投訴、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工作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及數據安全負責。
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國家網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統籌協調網路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