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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開展普查數據審核工作

發布時間:2023-06-29 18:14:48

1. 普查登記的方法及要求

普查登記是經濟普查的中心環節,直接決定著整個普查的數據質量和工作進度。普查登記包括前期准備,數據採集與報送,數據檢查、審核與驗收等方面的工作。為確保普查登記工作順利進行,制定本細則。

(一)前期准備。

1.編制普查單位名錄。

省級普查機構將單位清查結果上報國務院經普辦。國務院經普辦根據審核確定的清查數據結果和部門確認結果分類標記一套表法人單位,非一套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以及金融、鐵路部門負責普查登記的單位等,結合省級普查機構上報的擴大范圍的聯網直報單位名錄,整理形成地方普查機構負責的聯網直報普查單位名錄、填報普查單位名錄、部門普查單位名錄,然後將分省普查單位名錄統一反饋至省級普查機構,各省級普查機構將填報普查單位名錄分解至縣級普查機構(詳見《普查單位清查辦法》)。

省級擴大范圍的聯網直報非一套表單位參照國家一套表單位進行數據准備、數據採集與報送、數據審核與驗收等工作,並在上報國家時將相關表式轉換為非一套表表式。

2.編制個體經營戶名錄。

省級普查機構根據單位清查結果,匯總生成本地區個體經營戶信息,上報國務院經普辦。國務院經普辦根據審核確定的個體經營戶清查數據結果,結合稅務部門提供的一般納稅人個體工商戶資料,以及從業人員期末人數達到一定規模的個體經營戶清查數據,整理生成個體經營戶普查用名錄;其餘從業人員期末人數在規模以下的個體經營戶結合交通運輸部門提供的個體運輸戶名錄資料,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總體、逐縣(市、區、旗)抽取普查樣本小區,並下發至各省級普查機構。由省級普查機構確定個體經營戶普查和抽樣調查的完整名錄,並逐級分解至縣級普查機構(詳見《個體經營戶抽樣調查方案》)。

3.數據准備。

對於一套表單位,國務院經普辦在聯網直報平台中統一組織部署普查單位的底冊名錄信息和普查表式等內容。

對於非一套表單位,縣級普查機構組織普查人員在端非一套表單位及個體經營戶數據採集軟體中導入普查單位的底冊名錄信息和普查表式等內容。

對於個體經營戶,縣級普查機構組織普查人員在端非一套表單位及個體經營戶數據採集軟體中導入一定規模以上個體經營戶普查名錄和抽中普查小區全部個體經營戶的底冊名錄信息和調查表式等內容。

4.普查告知。

國務院經普辦通過聯網直報平台向一套表單位發送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告知書。

各級地方普查機構通過電話、簡訊、微信、微博、電視、廣播、郵寄、上門等有效方式向一套表單位、非一套表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調查單位發送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告知,在單位或個體經營戶比較集中的街道、市場張貼宣傳海報等,指導和督促其做好相關准備工作,包括准備相關證照、統計台賬、財務報表等。

普查告知書樣式由國務院經普辦統一制定,各地普查機構印發。

(二)數據採集與報送。

1.數據採集。

對於一套表單位,由各級普查機構和相關專業組織普查對象在聯網直報平台上填報普查表。

對於非一套表單位,由普查員使用進行入戶調查,在普查單位名錄中的普查對象,使用調出該單位的名錄信息,現場採集普查表數據;如有新發現的不在普查單位名錄中的普查對象,使用新增單位普查表,標注單位所在的建築物,現場採集普查表數據。各地要結合地方實際採用不同方式由普查對象負責人對所填報的普查表數據進行簽字確認。

各級普查機構對標記為金融、鐵路部門負責普查登記的單位不進行普查登記,但需對本區域內除上述單位以外的金融業單位按照非一套表單位的要求進行普查登記。

對於個體經營戶調查單位,由普查員使用進行入戶調查,現場採集調查表數據。抽中普查小區中新發現的不在個體經營戶樣本單位名錄中的調查對象,要使用新增個體經營戶調查表,標注個體經營戶所在的建築物,然後現場採集調查表數據。各地要結合地方實際採用不同方式由個體經營戶戶主對所填報的普查表數據進行簽字確認。

普查員在入戶調查過程中,要認真查閱普查對象的相關經營證件和與經濟普查有關的會計、統計和業務核算等原始資料,保證普查相關資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確性。

普查對象的財務指標,應當依據真實、合法的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申報資料填報。如有確鑿證據證明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申報資料明顯不符合實際的,應當據實填報。

2.基層數據初審與上報。

一套表單位,要在聯網直報平台上執行數據審核,對平台審核出現的錯誤及時修改或說明,然後保存並上報數據。

通過進行普查登記的非一套表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調查單位,普查員要在現場執行數據審核,發現問題或審核不通過的要進行現場核實,及時修改或說明,並利用無線網路,或由基層普查機構通過非一套表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數據處理軟體上傳報送普查數據。各級普查機構要對已上傳至數據處理軟體中的全部普查數據執行數據審核,對發現的錯誤及時修改或說明,然後保存並上報數據。

各級普查機構要及時上報每個普查對象的普查數據,並在基層數據上報期間對數據進行隨報隨審。

3.登記查疑補漏。

縣級普查機構要及時根據部門提供的新增單位、統計調查發現的新增單位、入戶調查結果與普查單位名錄差異情況,以及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關聯審核情況進行查疑補漏。

(1)入戶調查後,縣級普查機構要將部門提供的新增單位名錄和統計調查發現的新增單位與普查登記單位進行比對,對於新增單位名錄中存在,但是入戶調查中沒有進行普查登記的單位,要進一步實地核查,補充填報調查遺漏單位的普查表。

(2)對於普查過程中新增的單位和普查單位名錄中沒有查找到的單位應重點核查,確認為重復的單位,要在普查單位名錄中加以標注;對名錄中沒有查找到的單位,應進一步實地核查。

(3)各級普查機構要及時根據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關聯審核情況開展查疑補漏工作。將法人單位填報的所屬產業活動單位情況表,與產業活動單位自行填報的調查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及歸屬法人單位信息進行關聯比對,核准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之間的關聯關系,補充填報遺漏的產業活動單位或法人單位。

查疑補漏結束後,普查單位名錄底冊中所有單位都必須標注核查情況。

(三)數據檢查、審核與驗收。

1.數據檢查。

縣級普查機構要隨機抽選3-5個普查小區,組織統計人員對小區內全部已上報單位進行數據質量檢查,對照單位的證照、財務報表、業務資料或統計台賬全面核實普查數據填報核查表。沒有達到數據檢查要求的普查小區,該小區所屬鄉(鎮、街道)區域內所有普查單位要全部重新進行登記復核。縣級普查機構要對相關檢查工作記錄備案,並向上級普查機構報告檢查工作情況。

省、地級普查機構要在下一級每個普查區域內至少抽選並參加一個普查小區的數據檢查工作,對沒有達到數據檢查要求的普查小區,該小區所屬鄉(鎮、街道)區域內所有單位要進行全面復查。主要數據檢查合格標准:

①統計單位錯報率低於5‰;

②主要經濟指標錯報率低於10‰。

2.數據集中審核。

各級普查機構要組織對一套表單位普查數據,以及上傳至非一套表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數據處理軟體的非一套表單位普查數據和個體經營戶樣本單位調查數據進行審核。

各級普查機構組織工業、投資、貿易、社科文和服務業等專業按照職責分工對單位基本情況表中的專業性指標及法人單位所屬產業活動單位情況表進行審核;組織名錄庫管理部門對單位基本情況表進行全面審核;組織相關專業按照職責分工對專業報表和其他報表中的專業性指標進行審核。

審核不通過的一套表單位相關問題要返回普查對象,非一套表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相關問題要返回縣級普查機構,由各級普查機構組織相關普查對象進行核實,對於與客觀情況不符的,要據實修改,系統保留修改痕跡,對於客觀情況與審核條件矛盾的,則進行保存並填寫說明信息。

3.基層數據驗收。

各級普查機構按照統一要求組織開展數據驗收工作。上一級普查機構負責驗收下一級普查機構上報的基層普查數據,對通過數據檢查和數據審核的普查數據進行驗收並由各級普查機構負責人對綜合數據進行簽字確認。

2. 作為普查對象,我應如何做好調查配合工作

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四章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對政府部門的要求如下: 1、國務院設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國務院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負責經濟普查的組織和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統計局,具體負責經濟普查的日常組織和協調。 2、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應當各負其責、密切配合,認真做好相關工作。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國務院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統一規定和要求,具體組織實施當地的經濟普查工作。 4、街道辦事處和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並認真做好經濟普查工作。 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四章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以及第二十五條,對普查機構的要求如下: 1、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經濟普查機構,負責完成國務院和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定的經濟普查任務。 2、大型企業應當設立經濟普查機構,負責本企業經濟普查表的填報工作。其他各類法人單位應當指定相關人員負責本單位經濟普查表的填報工作。 3、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在經濟普查准備階段應當進行單位清查,准確界定經濟普查表的種類。 4、各級編制、民政、稅務、市場監管以及其他具有單位設立審批、登記職能的部門,負責向同級經濟普查機構提供其審批或者登記的單位資料,並共同做好單位清查工作。 5、各級編制、民政、稅務、市場監管以及其他具有單位設立審批、登記職能的部門,負責向同級經濟普查機構提供其審批或者登記的單位資料,並共同做好單位清查工作。 6、縣級經濟普查機構以本地區現有基本單位名錄庫為基礎,結合有關部門提供的單位資料,按照經濟普查小區逐一核實清查,形成經濟普查單位名錄。 7、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按照清查形成的單位名錄,做好經濟普查數據的採集、審核和上報等工作。法人單位填報法人單位調查表,並負責組織其下屬的產業活動單位填報產業活動單位調查表。 8、各級經濟普查機構依法獨立行使調查、報告、監督的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9、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對經濟普查機構依法提供的經濟普查資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強令或者授意經濟普查機構篡改經濟普查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 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四章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對普查人員的要求如下: 1、地方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商調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 2、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應當身體健康、責任心強並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 3、聘用人員應當由當地經濟普查機構支付勞動報酬。商調人員的工資由原單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變。 4、地方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統一對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進行業務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頒發普查指導員證或者普查員證。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在執行經濟普查任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 5、普查員負責組織指導經濟普查對象填報經濟普查表,普查指導員負責指導、檢查普查員的工作。 6、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有權查閱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財務會計、統計和業務核算等相關原始資料及有關經營證件,有權要求經濟普查對象改正其經濟普查表中不確實的內容。 7、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有權查閱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財務會計、統計和業務核算等相關原始資料及有關經營證件,有權要求經濟普查對象改正其經濟普查表中不確實的內容。 8、各級經濟普查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調查、報告、監督的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9、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對經濟普查人員依法提供的經濟普查資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強令或者授意經濟普查人員篡改經濟普查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

3. 普查分為幾個階段,每個階段的主要工作是什麼

普查分為4個階段,其重要工作內容是:

1、普查准備階段:

組建各級普查機構,落實經費和物資保障,制定普查實施方案,進行普查試點,開展普查宣傳,選聘與培訓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劃分普查區域,繪制普查地圖,編制單位核查底冊,做好數據處理環境准備,完成PDA軟體、普查區圖和單位核查底冊的載入等工作。

2、普查登記與數據審核驗收階:

普查員使用PDA採集普查數據,對普查單位進行GPS定位、底冊信息核查和相關證照拍照,通過網路將普查數據報送到指定伺服器,普查機構對普查表數據按專業進行審核、檢查和驗收。

3、普查數據匯總和質量抽查階段:

匯總生成分地區、分行業等分組普查數據,組織開展事後質量抽查和數據質量評估,對主要指標和分地區、分行業數據進行比較分析,評估普查數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等。

4、數據發布與資料開發階段:

發布普查公報,編印普查資料,開展普查專題分析研究,全面更新覆蓋國民經濟各行業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基礎信息資料庫和統計電子地理信息系統,進行業務技術總結等。

(3)如何開展普查數據審核工作擴展閱讀

普查原則:

1、必須統一規定調查資料所屬的標准時點。

2、正確確定調查期限、選擇登記時間。為了提高資料的准確性,一般應選擇在調查對象變動較小和登記、填報較為方便的時間,並盡可能在各普查地區同時進行,力求最短時間完成;

3、規定統一的調查項目和計量單位。同種普查,各次基本項目應力求—致,以便歷次普查資料的匯總和對比;

4、普查盡可能按一定周期進行,以便於研究現象的發展趨勢及其規律性。



4. 農業普查數據採集與處理的步驟有哪些

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數據處理工作方案


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以下簡稱「三農普」)數據處理工作遵循「創新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則,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實現普查數據處理的信息化、網路化,全面提升普查數據處理工作效率和數據質量。

為了做好三農普數據處理工作,根據《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和《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方案》,特製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則

三農普數據處理工作按照「統一標准、分級負責、規范管理、安全高效」的原則進行。

——統一標准:在國務院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農普辦」)統一部署下,要求數據處理工作「統一技術環境標准,統一數據處理標准,統一數據處理軟體」,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普查數據的採集、上報與處理。

——分級負責:本次普查的數據處理工作,分別由鄉、縣、地市、省和國家級普查機構組織實施。各級普查機構要按照各自分工,做好統籌規劃,加強組織協調,按時完成各項數據處理工作任務。

——規范管理:本次普查規模大,技術要求高,數據處理人員多,數據處理設備量大,各級普查機構必須嚴格管理,建立崗位責任制,落實責任、強化基礎。

——安全高效:各級普查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安全意識,規范管理,嚴格執行數據處理的各項業務規程和安全要求,確保數據處理系統高效運行和普查數據的安全與完整。

二、工作內容

本次普查數據處理對象為以下普查表式:

——農戶填報的《農戶普查表》;

——規模農業經營戶填報的《規模農業經營戶普查表》;

——農業經營單位填報的《農業經營單位普查表》;

——村民委員會填報的《行政村普查表》;

——鄉鎮人民政府填報的《鄉鎮普查表》。

數據處理工作是要完成上述5種表式的數據採集與錄入、數據報送與接收、數據交換與備份、數據審核與驗收、數據匯總與反饋,以及數據歸檔等工作。

三、數據處理流程

本次普查的數據處理是按照「移動採集、網上報送、兩級部署、四級審核」的工作模式進行。數據處理流程如下:

(一)入戶前准備。

在普查入戶登記前,普查員領取PDA(移動採集終端(以下簡稱「PDA」)進行注冊,接收數據採集應用程序、普查制度等,並進行數據應用程序的安裝和普查制度的載入。

(二)數據採集與報送。

三農普根據不同的調查對象,採用不同的數據採集和數據報送方式。

1.農戶、規模農業經營戶和農業經營單位。

普查員入戶進行現場登記,通過PDA數據採集程序採集農戶、規模農業經營戶以及農業經營單位的數據並進行初審,通過移動互聯網將普查數據上傳到省級農普辦。

2.村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

村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填報的普查數據由鄉級普查機構通過固定互聯網在普查數據處理系統中進行錄入與初審,並報送至省級農普辦。

(三)數據審核與驗收。

縣、地市、省級普查機構利用普查數據處理系統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數據審核、查詢、驗收等工作。

普查數據經省級普查機構審核確認後,向國務院農普辦上報凈化後的普查數據和審核報告單。

國務院農普辦接收、審核和驗收省級普查機構上報的數據和審核報告單。

(四)數據匯總。

國務院農普辦對驗收後的普查數據進行匯總。

(五)數據反饋與歸檔。

普查數據經國務院農普辦評估後進行反饋並歸檔。

四、數據處理軟體

普查數據處理軟體由國務院農普辦統一開發,包括:移動採集終端管理系統、PDA數據採集程序、普查數據處理系統等。移動採集終端管理系統和普查數據處理系統分別在國家、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進行兩級部署。

(一)移動終端管理系統:負責PDA的注冊管理;完成數據採集應用程序、普查制度、程序補丁包、普查制度修訂包和培訓教材等相關數據向PDA推送等任務。

(二)PDA數據採集程序:負責農戶、規模農業經營戶和農業經營單位的數據採集。完成數據初審、數據上傳等任務。

(三)普查數據處理系統:由數據採集報送、數據交換和數據處理三個中心構成。省級數據採集報送中心接收所轄地區PDA端上傳的農戶、規模農業經營戶和農業經營單位的普查數據、採集與報送行政村和鄉鎮的普查數據,並由數據交換中心將數據傳送到省級數據處理中心,同時與國家級數據交換中心進行定時同步。縣、地市和省級統計人員登錄省級數據處理中心進行數據審核與查詢,並在報告期將凈化後的數據和審核報告單通過數據交換中心提交到國家。省級數據匯總工作在省級數據處理中心完成。

國家級數據交換中心將同步到的省級普查數據傳送到國家級數據處理中心;國家級統計人員登錄國家級數據處理中心瀏覽、查詢普查數據;根據省級農普辦上報的審核報告單進行數據審核與驗收,並完成數據的匯總、反饋與歸檔等工作。


普查數據處理系統示意圖

五、數據處理環境要求

(一)鄉級數據處理環境要求。

鄉級普查機構要具備必要的數據處理辦公環境和網路環境,2台以上計算機、1台筆記本電腦、1-2台激光列印機、防病毒系統、大容量移動硬碟等。同時,根據本地區業務情況為一線普查員配備PDA。

(二)縣級數據處理環境要求。

縣級普查機構必須具備專用的數據處理辦公環境,100M以上區域網和2M以上與地(市)級、省級及國家級統計內網接入的網路環境,4台以上計算機、2-3台激光列印機、客戶端安全管理系統等。

(三)地市級數據處理環境要求。

地市級普查機構必須具備必要的數據處理辦公環境,具備100M以上區域網和10M以上與省級、國家級統計內網接入的網路環境, 8台及以上計算機、2-3台激光列印機,客戶端安全管理系統以及UPS供電環境等。

(四)省級數據處理環境要求。

1.移動終端管理平台:配備3台伺服器,含操作系統、相應的資料庫軟體和應用中間件。其中,PDA不超過10萬台的省,配備1台低檔伺服器用作資料庫伺服器,1台低檔和1台中檔伺服器用作應用伺服器;PDA超過10萬台的省,配備1台低檔伺服器用作資料庫伺服器,2台中檔伺服器用作應用伺服器。

2.普查數據處理系統:

——數據採集報送中心:配備4台伺服器,含操作系統、相應的資料庫軟體、應用中間件和消息中間件。其中,2台中檔伺服器用作資料庫伺服器,2台低檔伺服器用作應用伺服器。

——數據交換中心:配備6台伺服器,含操作系統、相應的資料庫軟體、應用中間件和消息中間件。其中,2台低檔伺服器作為前置交換伺服器,4台中檔伺服器作為交換資料庫伺服器。

——數據處理中心:配備6-8台伺服器,含操作系統、相應的資料庫軟體、應用中間件和消息中間件。其中,2台高檔伺服器用作資料庫伺服器,4-6台中低檔伺服器用作應用伺服器(農戶數量不超過1000萬時,配備4台;超過1000萬時,配備6台)。

3.安全設備:配備1套網頁漏洞檢測工具,1台資料庫安全審計系統,2台應用防火牆,1台堡壘主機,互聯網出口處1台DDoS防護設備。省級身份認證系統(在二經普統一配置的基礎上或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進行升級和擴容),用戶容量根據實際業務需求配備。

4.其他設備:配備2台負載均衡交換機,2台光纖交換機和2台存儲設備。

5.網路環境:互聯網接入帶寬大於100M。

6.機房環境:要求機房承重荷載、用電負荷、空調系統及供配電符合國家相應的標准規范;要求機房分區,數據採集報送中心要放入互聯網專區(DMZ區),數據交換中心和數據處理中心要放入等級保護的本項目專區。

設備配置參數參考附件。

(五)國家級數據處理環境要求。

(略)。

六、數據處理人員配備要求

為保證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數據採集、處理和系統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應設立數據處理相關技術工作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配備相應的數據處理人員。其中,省級數據處理人員配備要求如下:

1.組織協調:1人。負責數據處理相關工作的組織和協調。

2.系統管理:1-2人。負責系統軟硬體的運維管理和相關技術支持等。

3.網路管理:1-2人。負責網路環境的運維管理和相關技術支持等。

4.應用管理:4-6人。負責各應用系統的管理和相關技術支持等。其中,移動終端管理平台1-2人;數據採集報送中心1人;數據交換中心1人;數據處理中心2-3人。

5.安全管理:1人。負責信息安全管理。

6.機房管理:1人。負責機房環境的管理。

7.PDA管理:1-2人。組織地市級農業普查辦公室進行PDA的驗收和發放,聯系並指導上網卡的登記注冊等工作。

七、安全保密

三農普數據處理工作依託於網路進行,信息網絡的安全保密管理是一項重要的工作,必須按照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的管理要求和技術標准進行安全管理,在數據處理中採取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各級農普辦要按照國家相關的安全保密管理要求制定本級的三農普數據處理安全保密管理辦法。

省級節點在系統部署時,應遵循專區專域的原則,並對資料庫等重要系統的訪問採取最小授權的白名單訪問控制策略。省級和國家級的數據交換通過統計專網進行。地市和縣級農普辦數據處理要按照三農普數據處理安全保密管理辦法開展工作。

各級數據處理人員都要遵守普查保密規定,對經手的普查資料嚴格保密。

八、技術培訓

三農普數據處理技術培訓工作根據業務情況分級或跨級組織與部署。

九、數據處理經費

按照財政分級負擔原則和《全國農業普查條例》,普查數據處理設備由各級財政分別負擔。國家農普辦將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積極申請三農普數據處理專項設備的中央投資。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現行投資政策規定,中央財政資金只能用於中西部地區的普查設備補助。請各級普查機構提早做好普查數據處理設備經費的申請和落實工作。

十、組織實施

國務院農普辦設立數據處理組,統一部署、組織和實施三農普數據處理工作。

各級普查機構應按照國務院農普辦的組織形式,成立數據處理組。各級數據處理組接受上級數據處理組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指導,並在本級農普辦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級的數據處理工作。

(一)准備階段。

主要任務是做好三農普數據處理前期的各項准備工作。包括:制定三農普數據處理方案和實施細則;制定有關數據處理的各類標准;數據處理軟體和硬體的采購;組織數據處理工作試點;數據處理軟硬體的技術培訓;數據處理環境的搭建等。

(二)數據處理和上報階段。

本階段的主要任務包括:組織普查員完成普查數據的現場錄入和數據上傳;組織鄉級普查機構進行數據的網上報送;組織完成數據審核、驗收、匯總和數據歸檔等工作。

(三)資料開發階段。

本階段的主要工作任務是完成三農普匯編資料的分類匯總等工作。

(四)工作總結階段。

從工作組織、系統環境保障,技術方案、主要問題及經驗等方面,對本次數據處理工作進行認真總結。

十一、工作任務

各級普查機構數據處理工作任務如下:

(一)國家級。

1.負責制定數據處理工作方案與實施細則。

2.負責制定數據處理設備配備方案和組織數據處理設備的采購。

3.負責數據處理軟體的研製與開發。

4.負責國家級數據處理環境的准備和部署,負責系統安全。

5.負責組織國家級數據處理試點工作。

6.負責組織編寫數據處理軟體操作手冊。

7.指導省級數據處理工作和負責相關的技術支持。

8.接收省級上報的普查數據。

9.負責審核、驗收、匯總、備份及歸檔普查數據。

10.完成數據處理工作總結。

(二)省級。

1.負責制定本省的數據處理方案和實施細則。

2.負責組織接收並驗收采購的數據處理設備。

3.負責組織落實省級數據處理試點工作。

4.負責本省數據處理環境的准備和部署,負責系統安全。

5.負責本省相關的數據准備和PDA端的數據推送。

6.協助本省資產管理部門進行PDA設備及IT資產的管理。

7.指導地市級數據處理工作和負責相關的技術支持。

8.接收普查數據,並進行數據備份。

9.審核本省普查數據,並向國務院農普辦提交審核報告。

10.完成本省的數據匯總。

11.完成本省數據處理工作總結。

(三)地市級。

1.負責制定本地市的數據處理工作計劃與細則。

2.負責組織接收並驗收采購的數據處理設備。

3.負責本地市數據處理環境的准備及系統安全等工作。

4.協助本地市資產管理部門進行PDA設備及IT資產的管理。

5.指導縣級數據處理工作和負責相關的技術支持工作。

6.對本地市數據進行審核。

7.完成本地市數據處理工作總結。

(四)縣級。

1.負責制定本縣的數據處理工作計劃與細則。

2.負責組織接收並驗收采購的數據處理設備。

3.負責本縣數據處理環境准備和系統安全等工作。

4.協助本縣資產管理部門進行PDA設備及IT資產的管理。

5.指導鄉級數據處理工作。

6.對本縣數據進行審核。

7.完成本縣數據處理工作總結。

(五)鄉級。

1.負責制定本鄉鎮的數據處理工作計劃與細則。

2.負責本鄉鎮數據處理環境准備和系統安全等工作。

3.組織本鄉《鄉鎮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的數據錄入與上報工作。

4.組織和指導普查員注冊PDA,接收和裝載省級普查機構推送的數據。

5.組織和指導普查員利用PDA對《農戶普查表》、《規模農業經營戶普查表》和《農業經營單位普查表》的數據進行現場採集、初審與上傳。

十一、時間進度安排

(一)軟體開發。

2016年9月底前,完成數據處理系統的開發。

(二)系統環境准備。

2016年10月底,完成數據處理軟硬體設備采購,搭建好系統環境。

(三)數據處理試點。

2016年10月底,完成數據處理試點工作。

(四)數據處理軟硬體培訓。

2016年11月底前,完成數據處理軟硬體培訓工作。

(五)數據採集與處理。

參見三農普方案。

(六)數據處理工作總結。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數據處理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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