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安機關信息共享應當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公安機關信息共享應當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1、政府責任原則;
2、一般公開原則;
3、政府各部門之間信息互通共享原則;
4、及時公開原則;
5、保證公民能夠便捷知道有關政府信息原則。
公安機關信息共享原則
為促進公安機關信息共享和深度應用,規范公安機關信息共享工作,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信息,是指存儲在信息系統中、在公安信息通信網內使用的公安內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公安內部信息是指公安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採集、生成的信息。
公安外部信息是指從公安機關以外的部門和單位獲取的信息。
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信息共享,是指通過信息資源服務平台等綜合性信息平台,在保證信息安全的同時對公安信息實現不同層級、不同地區公安機關和公安機關內部不同部門之間的交流和共用。
公安機關應當以信息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
公安機關信息共享應當遵循集中管理、保障安全、按需共享、授權使用的原則。
職責分工
公安機關信息共享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實施、分工負責。
公安機關領導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科技信息化領導機構負責信息共享重大事項決策等工作。
公安機關科技信息化部門是信息共享的組織管理部門,負責匯集公安內部、外部信息,規劃、組織、協調、指導、管理信息共享工作。
公安機關其他部門負責提出本部門信息共享需求,開展共享應用。
公安部和省級公安機關承擔下列職責:
制定信息共享制度和標准規范;
編制、發布信息共享目錄;
建設信息資源服務平台,獲取、匯集公安內部、外部信息,向本級及下級公安機關提供信息共享服務;
建立共享信息的質量管理和糾錯機制;
指導協調和監督評估本級及下級公安機關信息共享工作。
地級及以下公安機關負責採集信息,開展本轄區公安信息共享應用。
信息共享內容與范圍
公安部和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制定信息共享目錄,以確定信息共享的內容和范圍。各級公安機關及其部門、警種依據信息共享目錄開展共享應用。
已經列入公安部信息共享目錄的,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列入本級信息共享目錄。
具有普遍共享需求的信息均應當列入共享目錄。對於無法提供共享的信息,信息佔有方應當向本級公安機關領導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科技信息化領導機構說明理由,經批准後,可以不列入共享目錄。
信息共享目錄應當包括共享信息的名稱、數據標准、授權范圍、使用方式、更新周期、責任部門等內容。
信息共享目錄由公安機關科技信息化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需求部門和提供部門編制,報科技信息化領導機構審定並由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後發布實施。
信息共享目錄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動態更新。
信息共享的范圍根據信息敏感程度、工作職責和實際需要確定。
人員、案事件、物品、地址、組織的名稱、編碼等具有標識性、基準性特徵的基礎信息,原則上在全警范圍內共享使用。屬於國家秘密、可能影響國家安全以及在偵案件等信息除外。
反映警務工作詳細內容和具體工作動態的業務信息,應當依據制度規范或者共享協議,在相關地區、部門間共享使用。
呈現人員活動變化和物品流動等相關痕跡信息、狀態信息和研判結果信息,在相關人員中共享使用。
條信息共享目錄確定的共享范圍和使用許可權無法滿足特定工作需要的,需求方與提供方可以協商確定授權期限、授權范圍、使用方式、責任人等事項,由科技信息化部門通過開放臨時授權實現信息共享。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按照下列辦法審批後通過臨時授權實現信息共享:
屬於本級公安機關跨部門信息共享的申請,由需求方提請本級公安機關科技信息化部門審核後報本級公安機關領導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科技信息化領導機構審批。
屬於跨層級、跨地區信息共享的申請,需求方提交本級公安機關領導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科技信息化領導機構審批同意後,由本級公安機關科技信息化部門匯總上報至需求方和提供方的共同上級公安機關科技信息化部門。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科技信息化部門與有關業務部門協商後報本級公安機關領導機構或其授權的科技信息化領導機構審批。
信息共享實現
公安部和省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統一的標准規范,依據信息共享目錄匯集、整合公安內部、外部信息,建設信息資源服務平台,提供跨層級、跨地區、跨部門的信息共享服務。
信息共享應用主要通過下列方式實現:
授權使用應用功能。以公安數字證書授權訪問的方式,提供信息查詢、比對、檢索、瀏覽等信息服務。
數據介面服務調用。以數據介面或者服務調用的方式,通過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提供信息查詢比對、數據復用、統計分析等信息服務。
批量數據共享交換。以批量數據交換的方式,提供上傳、下載等信息傳輸服務。
安全管理
公安機關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應當符合國家和公安部有關信息安全管理的規定。
通過信息資源服務平台開展信息共享應用的,由科技信息化部門組織協商確定授權策略。通過其他信息平台開展信息共享應用的,由信息平台責任部門負責安全管理和授權。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安全管理工作機制。提供信息共享服務的信息平台應當具備公安身份認證和訪問控制管理、應用日誌安全審計等功能,能夠對用戶行為和數據介面服務進行安全監測和責任審計,對數據異常、違規操作、越權訪問等進行追蹤溯源。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數據災備、病毒防範、入侵檢測、邊界接入、流量監控等安全措施,建立事故應急處置和安全演練等常態化工作機制,保障信息安全。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並對責任單位和人員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分:
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的;
違反規定使用共享信息的;
採取不當信息共享方式,影響信息共享安全的;
其他影響信息共享服務的行為。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提供虛假共享信息的;
篡改、毀損共享信息的;
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共享信息的;
出售、非法提供共享信息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准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