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消防系統報警記錄包括哪些內容
消防主機有:火警記錄、監管記錄、反饋記錄、埋褲系統狀態記錄、故障記彎虧簡錄等具體要看廠家和機型。
消防值班記錄有:火警記錄、故障記錄、報修記錄、(日、周、月、季度、年)防火巡查記錄、維修空悔保養記錄等。
② 報案記錄可以查到嗎
報案記錄可以查到,當然去派出所查詢,是去派出所報案的,有書面記錄,電腦錄入,打電話報警,110指揮中心有報警的通話記錄,派出所會有轉達來的出警記錄,裡面會有報案人信息。
主體是所報案情的詳細內容,包括報案的內容、案件發現或發生的時間和地點、經過和結果、涉案人員(包括嫌疑對象)的情況以及損失(傷害)情況等。
在記寫《報案筆錄》的主體內容時,公安機關接報人員應積極主動地問明案件的基本情況,尤其是案件的基本要素、關鍵情節應該詳細、具體地記錄。
如果報案人(包含控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舉報人——被害人以外的知情人、扭送人)確指了具體的犯罪嫌疑人,那麼接報人員在《報案筆錄》的主體喊嘩末尾應該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
報案後查詢案件進展的方法是:
1、剛立案的,想查分到哪個法官手裡和案號,可以到立案庭的自助查詢機鄭旦行上去查。沒有自助查詢機的可以就去問立案的法官;
2、分了法官的可以給主審法官打電話詢問案件進展情況;
3、憑本人身份證,去法院查詢案件進展情況,找到法院後,先打個電話咨詢下該法院檔案室的接待時間。
報過警會記錄到檔案嗎?
1、 報警記錄不會記錄到個人檔案,但會有報警記錄。派出所一般會有記錄記錄個人信息了,然後會記錄報案人的姓名的和個人信息的。這個是可以查詢的到。根據公安工作的實際情況,不能隨意使用詢問筆錄代替報案筆錄。在公安工作中,不是所有的報案筆錄(尤其是沒有明確的犯罪嫌疑人的報案筆錄)都能夠作為證據。
2、 報案筆錄只有出現報案人或相關人員舉證犯罪嫌疑人時,才能告知誣告的責任。而詢問筆錄是7種證據之一,它必須明確告知被詢問人作偽證、隱匿罪證或誣告等行為所負的法律責任。報案內容主要是所報案情的詳細內容,包括報案的內容、案件發現或發生的時間和地點、經過和結果、涉案人員(包括嫌疑對象)的情況以及損失(傷害)情況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遲運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③ 報警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么
【法律分析】
報案筆錄是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在接受公民或單位代表報案、控告、舉報犯罪事實或扭送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時,當場製作的反映報案、控告、舉報、扭送、自首活動過程和記錄相關案情的法律文書,可以作為證據。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畢物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中罩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通話記錄,如果沒有改動,是通話的客觀記載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賣數鬧,否則,法院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四十七、 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六十六條,修改為:「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法違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監察機關、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將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況予以公告,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被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④ 打110報案會有記錄么
有,110接警檔案,一般保存5年。110接警記錄的內容包括:案發敗首猜的具體地點、時間,案件或事件的具體情況,報警人的姓名及聯系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人民_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芹猛地點。
第一百三十五條察型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