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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監管數據壟斷

發布時間:2023-03-26 04:04:51

⑴ 姬煜彤:互聯網巨頭的壟斷與反壟斷規制

自從BAT等巨頭崛起後,我國互聯網行業鮮有在技術和商業模式創新上能夠獨立發展壯大的企業,即便有一些獨角獸企業,如滴滴、大眾點評等,其背後均有BAT的資本力量。(圖源:網路)

一、互聯網領域反壟斷已成為一種全球性趨勢

伴隨著大數據及人工智慧技術的應用,互聯網行業出現了以阿里巴巴、騰訊、谷歌(Google)、臉書(Facebook)等為代表的一批經營雙邊甚至多邊市場的互聯網平台企業。在大數據時代,此類互聯網寡指搭頭主導的平台經濟模式正在使市場競爭在搜索引擎、電子商務、即時通訊等不同維度上呈現出「加速競爭」和「固化板結」的反向發展態勢。[1]

在當前的環境下,傳統反壟斷法是否依然適用於數字經濟時代,互聯網 科技 巨頭對平台數據壟斷會對市場競爭造成怎樣的損害,以及如何保持互聯網行業長期、 健康 和穩定的發展,已經成為超越單個國家和單一法律部分迫切需要解決的 社會 問題。

其中,曾參加2020年總統競選的伊麗莎白·沃倫曾表示,如果她當選美國總統,她將拆分亞馬遜、谷歌和臉書公司,以促進 科技 行業的競爭。目前她已擔任美國財政部長。

此外,有三分之二的美國人支持通過撤銷企業近期不斷合並小企業的方式,來拆分大 科技 公司,比如撤銷Facebook對Instagram的收購,希望藉此來確保未來能夠有更充分的競爭。

在歐洲,自2007年成功坐實微軟的壟斷行為以來,歐盟正持續加大對大型 科技 企業的監管力度,其中最為引人注目的是對大型互聯網平台所開展的調查,已經對谷歌公司做出了三項共計90億美元的反壟斷罰款。2020年12月15日,歐盟委員會公布《數字市場法案》和《數字服務方案》兩項提案,正是歐盟在數字反壟斷領域和數字經濟發展上對 科技 巨頭的精準打擊。

在中國,過去十年間,奇虎360和騰訊互不兼容的「二選一」案件、順豐速運與阿里巴巴輪乎在客戶物流信息控制權上存有爭議、騰訊微信與華為的數據權利爭議等數據糾紛案例一再表明,各大平台的數據爭奪戰已呈愈演愈烈之勢。

對此,我國市場監臘逗悉管總局反壟斷局也將加強互聯網領域的反壟斷工作作為一個重要目標。後疫情時代,隨著我國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應用的深入,「線上+線下」深度融合是未來發展趨勢,我國的互聯網反壟斷也進入了一個新的時代。

2020年11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以線上業務及其對數據和演算法的使用為重點,對互聯網平台公司做了諸多規范,其中, 令許多用戶苦惱的「二選一」、大數據殺熟、捆綁交易,以及低價傾銷、拒絕交易等現象都被定義為壟斷。

二、互聯網壟斷的形成機理及其造成的競爭損害

與傳統行業壟斷不同的是,互聯網行業本身具備一定的自然壟斷屬性,它們的「規模效應」非常強大,互聯網巨頭展示的這種超級規模效應也被稱為「網路效應」,是互聯網行業快速成長及盈利的關鍵。例如,消費者熱衷於從淘寶上購物是由於淘寶天貓平台的商家很多,而商家們也願意在用戶多的平台上開店,平台用戶多則會吸引更多的商家入駐,以此類推。因此,隨著平台規模的變大,從買家和賣家免費獲得的數據會沉澱到平台上,讓平台能夠更精準地把買家和賣家撮合起來,這樣平台就會有更大的增長。

更為重要的是,這種數據的積累會對平台的消費者產生很強的黏性,在互聯網行業中,當消費者習慣了接受某項互聯網產品或服務,在價格及便捷性沒有太大差異的情況下,就不會輕易從一個系統轉換到另一個系統[2],因為用戶使用新產品需要付出轉移成本,例如學習新的操作方式等,只有當新的產品帶給消費者的價值大於轉移成本時用戶才會轉向新的產品。

因此,這種互聯網現象也被稱為「鎖定效應」,是網路消費者基於設備成本、更新成本的考慮,而對前期互聯網產品的路徑依賴,也即「用戶黏度」。更可怕的是,這種先發優勢一旦獲得確立,便會促使馬太效應中「強者愈強,弱者愈弱」現象的出現,讓更小的競爭對手沒有插足的空隙。

實際上,前文所提到的互聯網企業規模的大小與互聯網壟斷對消費者的傷害和壟斷違法並無直接,但有間接的關系。如果互聯網巨頭運用其「規模大」的優勢抑制競爭、扼殺創新,它們的作用就是負面的。具體來看,互聯網巨頭壟斷導致的競爭損害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互聯網巨頭利用大數據技術優勢,實施不正當定價行為減損了消費者福利。 首先,從平台競爭方面考察,通過各種數字定價演算法的交叉運用,優勢平台可以在競爭對手價格變化發生之前就對價格威脅進行預警並做出反應,使其能夠以數據為依託在市場中形成關於價格競爭的結構優勢[3],從而精準地實施以打擊競爭對手為目的的掠奪性定價,迫使競爭對手退出市場。

其次,從消費者角度來分析,定價演算法能夠基於消費者的 歷史 瀏覽記錄、消費支付能力、瀏覽終端類別,甚至是性別年齡、所屬行業等進行多維度的綜合判斷後,可能會針對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務,向不同的消費者提供不同的價格,有可能形成價格歧視,即通俗意義上講的「大數據殺熟」。例如,Orbitz對蘋果OSX用戶進行了「操縱」,使之訂購更貴的酒店,因為演算法認為蘋果用戶比普通PC用戶更加富有。[4]

由此可見,互聯網巨頭基於其演算法的設定,限制了行業間正常的價格競爭,並且直接減損了消費者福利。

二是互聯網巨頭沒有新創企業構成的競爭壓力,將會扼殺互聯網行業內創新發展的能力。 自從BAT等巨頭崛起後,我國互聯網行業鮮有在技術和商業模式創新上能夠獨立發展壯大的企業,即便有一些獨角獸企業,如滴滴、大眾點評等,其背後均有BAT的資本力量。[5]據統計,2018年全年,網路、阿里巴巴和騰訊分別在傳媒文化領域投資11億、556億和152億元,分別占其對外投資總額約15%、43%和17%。

BAT的文娛投資版圖共覆蓋132家公司,涵蓋傳媒、影視、漫畫、視頻、文學、出版等各個領域,構建起「大文娛」生態,幾乎全方位掌控了信息內容領域的產出渠道。騰訊視頻、網路愛奇藝、阿里優酷作為國內前三的視頻平台,幾乎壟斷了網路電視劇、網路大電影、網路綜藝的生產和傳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一些小企業為了獲得生存便生產出一系列色情、低俗的內容吸引流量。由此可見,互聯網壟斷導致的創新文化不正對我國互聯網行業發展貽害無窮。

三是互聯網巨頭的市場擠出行為,降低了整體經濟的競爭力和活力。 從目前平台市場競爭的表現形式看,優勢平台不僅能夠迅速鎖定新業務市場的主導地位,還會以數據斷流為手段,試圖將競爭者擠出競爭市場。近年來,一些具有先發優勢的電商平台要求平台用戶進行「二選一」強制不兼容行為,以達到其對消費者用戶數據進行壟斷控制的目的。

此外,互聯網平台限制合作商戶與競爭對手從事交易。谷歌因為在線搜索廣告代理領域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在與第三方網站的合同中強加了限制性條款,阻止競爭對手將搜索廣告投放在這些第三方網站上,於2019年3月被歐盟罰款約14.9億歐元。[6]蘋果在IOS移動操作系統阻礙用戶從蘋果應用商店以外的任何來源下載應用程序,也已經被美國納入反壟斷調查對象。

三、應對互聯網巨頭壟斷的可行路徑

1. 重點從執法層面加強監管,制定數字化時代務實的反壟斷執法策略

目前,我國BAT等互聯網企業憑借著雄厚的資本和強大的實力,已經縱向滲透到各項商業服務中,破壞市場正常競爭和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濫用壟斷行為屢屢發生,對此,我國的反壟斷行政執法機構需要積極作為,及時回應各方反映的問題並主動地對重要的壟斷風險問題進行調查,從而維護反壟斷執法的渠道暢通和必要的震懾力,並通過調查了解市場上的競爭狀態、消費者福利水平、行業壁壘情況等方面的實證證據。

事實上,歐盟已經提出,目前的反壟斷法框架足以為執法工作提供靈活的依據,但是這些法律中的既定概念、學說和方法論,需要加強市場執法調查才能進行解釋和完善。[7]

2. 在反壟斷體系中設定消費者舉報程序,同時增強創新型企業在反壟斷調查中的話語權

首先,我國應當建立消費者舉報機制,普及反壟斷必要性的宣傳,並教育消費者如何對壟斷行為進行舉報和維權,提高消費者訴商家反壟斷案件的成功概率。 我國可以進一步完善統一的舉報接收渠道,使互聯網消費者可以通過互聯網、電話、簡訊等各種渠道舉報,其中網上舉報窗口依託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建設,消費者通過點擊設置在國家發改委門戶網站的相關鏈接,即可向相關主管部門反映問題。

其次,由於占據壟斷地位的互聯網巨頭們可能會利用自身構建的傳媒優勢,在公共輿論場以及專家研討會上發出有利於自身壟斷地位的言論,左右甚至干涉相關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調查。因此, 未來我國應當增強對中小型互聯網企業的意見聽取,特別是要增強受到壟斷危害的創新型企業在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調查中的發言權和話語權,以更好地計量互聯網巨頭市場壟斷的危害程度。

美國反壟斷機構就非常注重聽取遭受壟斷危害的企業的意見,2019年,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已向多家可能受到 科技 巨頭損害的公司發出提供信息的請求,委員會將根據有多少公司自願回應請求,來決定是否要發出傳票。

3. 優化數據流動分享機制,以「數據可攜帶權」撬動企業之間數據流動

反壟斷法對互聯網平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制屬於事後審查,通常會有滯後性,因此,我國可以借鑒歐盟國家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簡稱GDPR)中對數據資源進行干預和監管的相關規定。歐盟GDPR認為,「數據可攜帶權」是平台數據運用管理的重要規則。可攜帶權的設計初衷是對當前平台的「先發優勢」形成削弱,通過增強數據可移植性來為新進入平台增加競爭砝碼,使優秀的新進平台有機會獲得顧客的青睞,對市場競爭有一定的驅動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 在中國語境下借鑒與運用數據可攜帶權,需要結合具體場景,對企業與公共部門施加不同類型與程度的數據攜帶權。 因為數據可攜帶權的實現需要付出一定成本確立通用的數據傳輸格式,如果一刀切地在整個行業實行,對於規模較小的企業而言合規成本較高,可能仍然導致其處於競爭劣勢地位。[8]因此,事先調研相關行業的市場集中度情況,依此推行數據可攜帶原則才可能真正有利於公民權益與產業發展。

參考文獻:

[1][3] 袁昊. 新興權利視域下互聯網平台數據壟斷的法律規制[J].西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 社會 科學版),2020(5):81-91.

[2]王賀. 互聯網平台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反壟斷規制研究[J].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20,(6):77-83.

[4] OTA上買的機票酒店就一定便宜嗎?[EB/OL]. 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1234726.html,2017-4-10.

[5]方興東, 嚴峰. 中國互聯網行業壟斷行為復雜性、危害性和對策研究[J]. 汕頭大學學報(人文 社會 科學版),2017(3):49-54.

[6] Ioannis Kokkoris. The Google Case in the EU: Is There a Case,The Antitrust Bulletin,Vol. 62,No. 2,May 2017,pp.313-333.

[7]周圍. 演算法共謀的反壟斷法規制[J].法學,2020 (1):40-59.

[8]楊東.個人數據該歸誰所有?[EB/OL].https://bigdata.huanqiu.com/article/9CaKrnKlaMc,2019-6-27.

本文系IPP獨家稿件。

作者:姬煜彤,華南理工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助理,政策分析師。

⑵ 如何治理我國的壟斷現象

根據薩繆爾森對壟斷的定義,「壟斷」是「單一的出售者完全控制某一產業」。而 在馬克思的政治經濟學中將「壟斷」描述 為「少數資本主義大企業聯合起來,控制 和獨佔一個或幾個部門的產品生產和銷 售市場」。可見,「壟斷」既是指獨占市場的 狀態,又是指排斥與限制競爭以達到獨占 市場狀態的行為過程。 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分散式生產 向集中式生產過渡。當生產集中發展到一 定階段時,必然會出現市場壟斷。從積極 的方面來看,市場壟斷有利於實現規模經 濟;從消極的方面來看,市場壟斷會降低 資源的配置效率、阻礙技術進步,同時也 不利於消費者。我國的市場經濟中同樣有 壟斷的存在,由於市場壟斷具有積極和消 極雙重作用,我們對其既要利用又要限 制,這就是對市場壟斷的治理問題。 一、我國市場壟斷的現狀概述 經濟學將壟斷按其出現原因分為三 種類型:!自然壟斷,由生產上的規模經 濟導致;"行為壟斷,由少數廠商的合謀 行為導致;#行政壟斷,由政府限制競爭 的法令和政策導致。這三種壟斷現象在我 國市場經濟中皆有體現。 如果由一個企業生產整個行業產品的成本比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分別 生產該產品的成本總和更低,這個企業就 是自然壟斷的。一般認為,電信、電力、鐵 路運輸、自來水和燃氣供應等基礎設施產 業是自然壟斷行業。這些行業在我國一直 處於壟斷地位。 行為壟斷是指由少數廠商合謀,通過某種形式的行為來控制某種產品的生 產和市場銷售。壟斷的形式可以是壟斷協 議,例如!$%% 年中國彩電業生產顯像管 的幾大企業達成壟斷協議,限制產量;也 可以是企業聯合,現在我國企業合並的現 象比較多,有些大企業之間的合並能夠使 企業對市場的支配能力增強,繼而排斥競 行政壟斷。指國家行政權力機關或經濟管理部門憑借其經濟管理權,排斥市 場競爭。在我國,各行政機關制訂對其轄 區范圍內有強制力的地方性規章、命令、 決定等方式,或以管理和維護市場秩序等 方式來實現對競爭的限制。我國的行政壟 斷已制約了經濟的發展。 二、對我國市場壟斷的治理 根據經濟學上的「可競爭理論」:由於 存在新企業進入市場的威脅,使得在一個 市場上,即使一個生產者控制了$』(甚至 $)(以上的市場,潛在的壓力仍然可以使 壟斷者像競爭性企業一樣做出競爭反應, 從而使該行業產品保持低價並實現有效 率的生產。因而,行為壟斷的危害僅是一 時性的。同樣,自然壟斷條件下,雖然行業 內實際競爭者的數量被限制了,但如果市 場是完全可競爭的,潛在競爭的壓力仍會 迫使壟斷企業提高效率,並確保價格與平 均生產成本相一致。因此,在一個完善的 自由市場中,由自然壟斷和行為壟斷而產 生的對消費者利益的損害,可以由市場來 解決。治理這兩種壟斷,其根本途徑是保 證市場的自由性。而唯一能對經濟發展造 成損害的壟斷應是無法通過市場解決的 壟斷,就是行政壟斷。 對自然壟斷的治理。自然壟斷是經濟規律導致的,其對經濟有正面影響也有 負面影響,而自然壟斷的產業基本上是公 共基礎設施產業,這種產業在國民經濟中 的重要地位使得政府必然對其進行治 理。對自然壟斷的治理問題理論界已經有 比較深入的研究。其中著名的施蒂格勒的 「規制失效」理論認為:政府規制企業的初 衷是善意的,即提高生產與市場效率、保 護消費者利益、維護社會福利。但是,規制 失效最終會造成規製程序和結果偏離這 一初衷。這一點從我國對自然壟斷行業的 治理實踐中就可以看出。 上世紀$』 年代以來,我國對自然壟 斷產業進行的治理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阻止非規模經濟企業進入自然壟斷行 業;"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部分公用事業的 產品或服務濫用經濟優勢,制定壟斷價格 的行為;#避免了公用產品或服務價格的 劇烈波動。同時我們也要看到我們在對自 然壟斷的治理機制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主 改革論壇萬方數據 要表現為政企不分現象依然存在、政府定 價時由於信息不對稱而使價格管制流於 形式、治理的法律框架不完善等。 要治理我國自然壟斷產業所帶來的 弊端,最根本的解決思路就是打破壟斷、 引入競爭。實踐表明,在電力、通信和運輸 等領域引入競爭機制非常有效。我國「十 五」計劃明確了電力、鐵路、民航、通信等 壟斷行業要引入競爭機制,正是認識到競 爭的作用。 就治理的機制來說,我們要改進舊的 政府治理機制中的過分嚴格、不合理之 處,同時要建立一個新的政府治理機制。 這是一個放鬆和重建並行的過程。 針對治理中存在的問題,放鬆規制首 先要實現政企分開、轉變政府職能。政企 分開以減少政府對企業經營的過度干 預。轉變職能是要向服務型政府轉變。 要對自然壟斷行業的市場准入制度 進行調整。降低市場准入的門檻,有利於 將競爭引進自然壟斷行業。加入!"# 政府放鬆准入管理勢在必行,這是政府行為與國際接軌的必然要求。由於放鬆准入 規制事實上是削減了行政審批機構的權 力,必然會受到某些既得利益集團的阻 礙,這是一個痛苦但必經的過程。同時要 注意,要放開市場,也要引入競爭。日本的 電信業改革就是因為放寬進入卻未引入 競爭因而日本始終未能培育出世界性的 電信企業。 自然壟斷行業中的某些業務是可競 爭的。要將競爭性業務和壟斷業務區分開 來。對競爭性業務,政府要放鬆規制,而對 壟斷業務要採取強化規制,這樣也可以提 高社會效益。 我們要設立專門的治理機構,同時健 全相應的法律法規,使政府對自然壟斷行 業進行依法治理,使政府治理行為有法可 據,並有明確的實施程序。 對行為壟斷的治理。治理行為壟斷,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完善的市場法制體 系,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公平競爭,規范市 場經濟秩序。對此,可以借鑒國外的反壟 斷立法執法經驗。德國以及歐共體的反壟 斷法從幾個方面對於壟斷行為進行了限 制:!禁止限制競爭協議。將限制競爭行 為分為兩類,對於部分限制競爭協議,根 據其訂立時的時間、地域、國家相關產業 政策等具體情況可以適用「合理原則」;對 於三種卡特爾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在 法律中列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並對 其進行限制;#禁止違法的企業兼並;$ 成立專門的壟斷管理機關。 針對我國的現狀,參考國外的經驗, 我們要加強市場規范: 首先,要加快我國《反壟斷法》立法工 作。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反壟斷 法。反壟斷法律規范主要分散體現於《反 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招標投標 法》、《電信條例》及一些地方性法規中。這 些規定比較零散,不能形成制止壟斷行為 的合力,而且對壟斷行為法律責任的規定 不明確。反壟斷法應主要對目前存在的行 業壟斷、地區封鎖、企業間限制競爭協議、 國內大企業和外國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 位等競爭行為進行規范。 其次,加強反壟斷執法機構建設。我 國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具有獨立性,否則 其行為就必然受地方政府權力影響。反壟 斷執法機構必須配備具有較強專業知識 的執法人員。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 定,由價格部門監管價格壟斷行為,由商 務部門監管外資企業壟斷行為,行業主管 部門監管有關行業企業壟斷行為,工商行 政管理部門監管一般壟斷行為。執法主體 不統一,分散了執法力量。我國在確立反 壟斷執法機關時可以借鑒國外做法,保持 執法機關相對獨立和統一。 對行政壟斷的治理。在我國,行政壟斷主要表現為地區壟斷和部門壟斷。行 政壟斷是我國目前力求徹底根治的目 標。根據官方對部分壟斷行業在 年之間收取的各類非法費用的估算,中國的行政壟斷已經造成了巨大的經濟 損失,甚至超過了政府官員貪污受賄所造 成的經濟損失。可見,治理行政壟斷是我 國市場壟斷治理的當務之急。 由於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還在進行中, 法治化程度不高,而且行政權力過大,地 方和部門對各自的行政利益均持保護態 度,這些都是造成我國行政壟斷泛濫的原 針對行政壟斷的成因,我們應從以下幾方面採取措施來對其進行限制: 第一,強調依法行政。法定壟斷的一 個重要成因就是地方政府和各政府部門 對行政權力的濫用。首先要加強立法,使 行政機關在法律的規范下行使職權。同時 我們要公開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職能及 其職責許可權,加強對行政機關行為的監 督。要建立完善的法規、部門規章的審核 制度,同時加強行政違法救濟,建立行政 公益訴訟制度。 第二,在法律中明確規定行政壟斷的 責任。我國現行的反對行政壟斷行為的最 重要法規就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我國治 理行政壟斷的法律大部分位階不高,由國 務院及其部委發布,權威性不夠。而且法 律制裁不力,《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規定,對行政性壟斷行為「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給予「責令其改正」的處罰。這 種制裁手段未對違法行政機關作根本上 的利益觸動,因而難以起到警戒作用。 因此,我國的反壟斷法應像德國法一 樣,以專章列舉的方式,明確行政壟斷行 為的各種形式。同時要建立專門管理行政 壟斷行為的獨立的監督檢查機關。要發揮 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最重要的 是要建立起公平競爭、統一開放的市場體 系。我國市場中存在的大量壟斷現象會阻 礙經濟效率的提高。因此,我國要充分研 究我國市場的特徵和壟斷現象的成因,並 制定出對策,有效對壟斷進行治理,以保 證我國經濟高速健康發展。 作者單位:江西財經大學特區經濟

⑶ 數字經濟企業如何應對最嚴數據法律

2018年5月25日,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GDPR)將正式生效。GDPR序言共173條,正文分為11章99條。歷經多年商討的GDPR新條例的實施,意味著歐盟的數據保護水平將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堪稱世界史上最嚴格的數據保護法律,必將對未來全球數字經濟產生深遠影響。

GDPR即將生效,中國發布的《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范》(下稱《信息規范》)也於2018年5月1日起實施。

一些國內企業長期缺乏規則意識,可能並沒有嘗到應有的苦果。由於多種因素導致的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形,一旦到了國外可能就不靈。企業的不合規經營行為,一旦被其他國家政府發現追究起來,處以巨額罰款或禁止業務往來,可能是滅頂之災。特別是在近幾年全球貿易保護主義似乎有所抬頭的新時代背景下,企業不合規經營,必將產生數年甚至永遠難以消化的「惡果」。

面對即將落下的GDPR利劍,全球數字經濟企業需要積極應對,努力減少合規風險,防止入「罪」被「罰」。各國政府也需要積極擔當作為,為本國數字經濟企業的海外發展保駕護航。

GDPR一大「殺手鐧」:重罰

除了擴大個人數據的保護范圍、賦予數據主體一系列強大的權利外,GDPR有兩大「殺手鐧」:一是設定了重罰;二是確立了「長臂」管轄原則。

對於數據處理的違法行為,GDPR主要設定兩個等級的處罰。第一等級最高可處以1000萬歐元,或上一財年全球營業額2%的行政處罰,以較高者為准。如果根據全球營業額進行處罰,在地域上是全球范圍內,而非在歐盟境內的營業額;在基數上,是全球營業額(annual turnover),而非全球凈利潤。該等級的處罰究竟適用哪些情形,GDPR第83條第4款規定三大類數據違法行為:第一,數據控制者與處理者沒有盡到相應數據保護義務。譬如未實施適當的技術和組織措施、未盡職責保持數據處理活動的記錄、沒有及時向監管機構通知數據已泄露、未進行數據保護影響評估等;第二,沒有對數據保護認證組織履行義務;第三,沒有對監管部門履行義務。

針對嚴重違法的數據處理行為,GDPR設定了第二等級的行政處罰:最高可處以2000萬歐元,或上一財年全球營業額4%的行政處罰,以較高者為准。GDPR第83條第5款規定了五大類嚴重違法的具體情形:第一,違反數據處理的基本原則與條件。數據處理應當遵循六大原則:合法、正當與透明原則,目的有限原則,數據最小化原則,准確性原則,儲存限制原則,完整性與保密性原則。數據處理應當符合相應的合法性條件;第二,侵犯數據主體的同意權、訪問權、糾正權、被遺忘權、數據可攜帶權、拒絕權、獲得救濟權等多項權利;第三,不符合條件將個人數據傳輸給第三國或國際組織;第四,沒有對成員國履行相應的義務;第五,未能遵守監管機構的相關要求。

可見,GDPR設定的「罪」是相當多的,「罰」是非常嚴厲的。制定任何法律的目的不在於處罰,處罰只是保障法律有效實施的必要手段。「重典治亂」未必總能取得良好效果,但確實可以起到一定威懾作用。GDPR以重罰為理念,試圖倒逼數字經濟企業完善數據保護制度。

無論是對於數據處理違法行為的認定及其嚴重程度判斷,還是對於處罰金額的最終作出,歐盟監管機構都享有巨大的執法裁量權。如何減少數據保護監管的權力尋租,防止監管「俘獲」,消除腐敗,確保公正執法,是接下來歐盟當局特別是法治水平不高的一些成員國需認真對待的問題。

另一「殺手鐧」:「長臂」管轄原則

確立「長臂」管轄原則,或稱為效果原則,是GDPR的另一大「殺手鐧」。法律是國家主權的體現,一般只在一國領土范圍內發生效力,即屬地原則。但隨著近些年來網路技術的不斷提高,具有虛擬性、無國界性的電子商務、互聯網金融,在全球范圍內得到蓬勃發展。在數字經濟時代,再繼續堅持傳統的屬地主義原則,或許無法有效保護本國公民的權益和國家利益。

GDPR的適用范圍極廣,將法律適用的屬地主義與屬人主義原則結合起來,擴大法律適用的域外效力。

首先,在歐盟境內設立數據控制或處理機構,不管其對個人數據處理的行為是否發生在歐盟境內,都受GDPR的拘束。此管轄規則屬於傳統的屬地主義原則,在歐盟內設有機構,當然應受歐盟法的約束。

第一,高度重視個人數據保護。企業高管團隊應當對GDPR有清醒的認識和准確的預判,盡早制定周密的戰略計劃,不計成本消除各種不合規隱患,加強人員管理與培訓。企業相關業務部門應及時全面分析已經採集、存儲的個人數據的種類、用途與獲取方式,刪除不合法、不必要的個人數據,實現個人數據保存時間的最小化,並不斷加強數據安全保障。

第二,完善數據主體的權利設置與行使操作規程。GDPR賦予了數據主體一系列強大的權利,對於這些權利的保護不足和侵犯屬於嚴重違法行為,歐盟監管機構可處以最高額度的罰款。在賦予數據主體同意權、訪問權、可攜帶權、被遺忘權、更正權等重要權利外,還應當核實這些權利設置與行使是否符合GDPR的要求,例如檢查設置的同意權是否符合GDPR的要求。我國《信息規范》要求收集個人數據時原則上應獲得授權同意,收集個人敏感信息還需明示同意,另外還明確了撤回同意權。

第三,完善數據處理機制。運用適當的組織措施與技術措施,確保數據處理符合GDPR的基本原則與合法性條件。以透明的方式,使用簡明易懂的語言,及時如實告知收集、存儲、使用個人數據的情況。建立健全數據保護影響評估機制與事先協商制度,對個人數據進行去標識化處理,完善數據匿名化處理規程,提高數據處理過程的安全性,並對個人數據處理活動進行記錄。

第四,必要時任命數據保護官。GDPR要求相關企業以透明的方式,任命具有專門數據保護知識的數據保護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DPO)。DPO可以確保數據控制者和處理者遵從GDPR的相關規定,同時也扮演著與監管機構之間的聯系人和合作者的角色。如果經評估必須設立DPO,則應保障DPO的任命、權利和職責符合強制性規定,並為DPO獨立履行職責提供充足的資源。另外,企業可考慮聘請外部數據保護顧問。

第五,完善數據泄密報告與處理機制。GDPR要求原則上自知道個人數據泄露72小時內,向監管機構報告,並將可能產生高風險的泄露信息通知受到影響的個人。企業應詳細記錄個人數據泄露情況,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不斷修改完善現有的數據泄露管理流程。我國《信息規范》要求企業定期組織內部相關人員,進行個人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響應培訓和應急演練,及時更新應急預案。

另外,數字經濟企業還應當從更新隱私聲明與政策、刪除相關協議文本中侵犯數據主體權利的「霸王」條款、完善數據跨境流動機制等方面積極採取應對措施,減少不合規風險。

政府應為數字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GDPR是法律,屬於歐盟的上層建築,但其所要調整的卻是全世界的數字經濟企業。由於不同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別,所以不同的經濟基礎與同一的上層建築之間,必然存在難以調和的矛盾。一方面個人數據權利要保護,另一方面技術要創新、市場要發展,二者之間發生沖突在所難免。

GDPR是一把雙刃劍。歐盟GDPR選擇了偏重保護個人數據權利,可能會對技術與市場的發展產生一定的阻礙。發展數字經濟,建設數字中國,不僅需要靠企業不斷提升數據治理水平,還需要靠政府主動採取措施,解決企業無法克服的實際困難。

首先,政府應當高度重視GDPR給數字經濟帶來的挑戰。嚴格的個人數據保護,帶來高額合規成本。由於信息資產管理的運營成本會顯著增加,而且擔心被重罰,一些企業已經暫停歐盟的相關業務。GDPR的實施可能不利於中小數字經濟企業成長,並可能助長巨頭企業的壟斷地位。因而,政府應當在戰略上予以重視,積極制定各種鼓勵扶持政策,有效支持企業提升數據治理水平,消除數據壟斷,降低GDPR合規風險。

其次,與歐盟積極溝通,完善對話協商機制。相關政府職能部門需要認真研究歐盟GDPR的監管規則,緊密協同配合,擔當有為。在積極制定政策法律不斷完善企業數據保護水平的基礎上,與歐盟監管當局開展平等對話協商,表明難點與決心,贏得理解,減少不必要的處罰與貿易糾紛。

再次,完善數據保護執法合作機制。對於GDPR 的監管挑戰,各國政府應當充分研究歐盟數據保護監管的利益關切和行動計劃,加強信息開放與共享,健全實體法之間的協調機制,尋找監管標準的最大公約數,積極尋求產業合作和個人信息保護執法合作,實現全球數據保護的共商共治。

除了作為重罰的依據,歐盟還可能將GDPR作為新的技術壁壘,阻礙全球數字經濟企業在歐盟的發展擴張。在我國正在推行「一帶一路」倡議的大背景下,GDPR也可能成為阻擋我國數字經濟企業「走出去」的障礙。但無論如何,在互聯網時代,合規經營是數字經濟企業做大做強的不二法則。盡管「規」可能很嚴厲,但只要「規」是合法有效的存在,企業就應當嚴格遵守。(來源:《財經》雜志)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消息來自新華網。

⑷ 人民日報是如何看待反壟斷的如何處理壟斷問題

我國反壟斷法自2008年8月1日實施以來,在制定配套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經營者集中度反壟斷審查等方面取得了顯著進展,在查處其他壟斷行為方面,也採取了一些明顯的行動。對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聯合限制競爭告雹祥、經營者集中、行政壟斷的反壟斷規制,經營者集中的執行總體上比較順暢。

必須看到,《反壟斷法》適用於所有主體,對內資外資、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大中型企業、互聯網企業和傳統企業一視同仁。其目的是保證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肆晌。只有不斷完善平台企業壟斷認定、數據採集與使用管理、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規范,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整個行業才能保持創新活力,實現健康發展。相信通過加強反壟斷監管,可以消除影響平台經濟健康發展的障礙,平台經濟也將迎來更好的發展環境。

⑸ 在平台壟斷治理中如何有效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

在平台壟斷治理中,宏觀調控可以發揮重要作用。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建議陵段:

1. 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規:政府可以通過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平台壟斷的行為和行業競爭的規則。這些法律法規可以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2. 加強監管力度:政府可以通過加強監管力度,對平台壟斷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監管機構可以對平台的市場份額、價格等進行監測,對疑似壟斷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

3. 促進市場競爭:政府可以通過促進市場競爭,來減少平台壟斷的可能性。例如,政府可以鼓勵新的競爭者進入市場,提高市場的透明度和競爭性。

4. 支持新技術和新業態的發展:政府可以通過支持新技術和新業態的發展,來創造更多的市場競爭機會。例如,政府可以鼓勵創新企業的發展,支持新興技術的研究和應用。

5. 加強國際合作:政府可以通尺滑譽過加強國際合作,來應對讓改跨國平台壟斷的挑戰。例如,政府可以與其他國家的監管機構合作,共同研究和應對跨國平台壟斷的問題。

總之,平台壟斷治理需要政府、市場和社會各方的共同努力,充分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促進市場的公平競爭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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