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水利部下面有哪些部門
(一)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規劃計劃司。擬訂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重大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組織實施中央水利建設投資計劃,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司。起草水利法律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研究擬訂水利工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部行政應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事糾紛,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
(四)財務司。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承擔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工作。組織提出中央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的建議。
(五)人事司。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六)水資源管理司。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
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國家水資源公報。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工作。
(七)全國節約用水辦公室。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
(八)水利工程建設司。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制定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和驗收,指導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險水庫、重要水閘的除險加固。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九)運行管理司。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
(十)河湖管理司。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開發、治理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導河道采砂規劃和計劃的編制,組織實施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
(十一)水土保持司。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核大中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十二)農村水利水電司。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
組織擬訂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以及小水電代燃料等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協調牧區水利工作。
(十三)水庫移民司。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後期扶持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審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組織開展新增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協調推動對口支援工作。
(十四)監督司。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及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
(十五)水旱災害防禦司。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
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承擔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
(十六)水文司。組織指導全國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含水位、流量、水質等要素)監測工作,負責國家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
(十七)三峽工程管理司。組織提出三峽工程運行的有關政策建議,組織指導三峽工程運行調度規程規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三峽工程運行安全。組織三峽工程驗收有關工作。承擔三峽後續工作規劃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十八)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司。協調落實南水北調工程有關重大政策和措施。組織南水北調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和工程驗收有關工作。制定南水北調年度供水計劃並組織調度實施。指導監督工程運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南水北調後續工程前期和建設管理工作。督促指導地方配套工程建設。
(十九)調水管理司。承擔跨區域跨流域水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指導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大型調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導監督跨區域跨流域調水工程的調度管理等工作。
(二十)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承辦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承辦國際合作和外事工作,擬訂水利行業技術標准、規程規范並監督實施,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1)水安全數據哪個部門擴展閱讀:
歷史沿革: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決定撤銷電力工業部和水利工業部,設水利電力部。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六次會議決定撤銷水利電力部,分別設水利部和電力工業部。
1982年機構改革將水利部和電力工業部合並設水利電力部。
1988年4月,七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成立水利部。
1988年7月22日,水利部重新組建。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水利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水利部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將水利部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將水利部的有關農業投資項目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將水利部的水旱災害防治相關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為優化水利部職責,將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並入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