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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數據需要政府監管

發布時間:2023-02-09 08:42:53

A. 數據安全管理所遵循的原則

數據安全管理遵循政府監管原則。

信息安全或數據安全有對立的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數據本身的安全,主要是指採用現代密碼演算法對數據進行主動保護,如數據保密、數據完整性、雙向強身份認證等,二是數據防護的安全,主要是採用現代信息存儲手段對數據進行主動防護,如通過磁碟陣列、數據備份、異地容災等手段保證數據的安全,數據安全是一種主動的保護措施,數據本身的安全必須基於可靠的加密演算法與安全體系,主要是有對稱演算法與公開密鑰密碼體系兩種。

數據處理的安全是指如何有效的防止數據在錄入、處理、統計或列印中由於硬體故障、斷電、死機、人為的誤操作、程序缺陷、病毒或黑客等造成的資料庫損壞或數據丟失現象,某些敏感或保密的數據可能不具備資格的人員或操作員閱讀,而造成數據泄密等後果。

B. 流量數據那個部門監管

對鋼鐵、造紙、酒精等 12 個高耗能、高污染行業落後生產能力的淘 汰力度,盡早完成強制淘汰或關閉落後工藝、設備與產品任務。 (二)注重源頭控制,嚴把環境准入關和驗收關。 跨省界流域交 界地區尤其是上游地區應嚴格控制新污染源的產生,按照國務院批 准、由七部門印發的《關於加強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 „ 2007 ‟ 201 號)要求,自 2009 年起,停止審批向河流排放重金屬、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項目。 毗鄰上游地區擬建項目, 經環境影響評價 預測可能會嚴重影響跨省界斷面水質或造成超標的, 在審批前應採取 適當方式征詢下游相鄰環保部門的意見。 相鄰省級環保部門對該項目 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 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環境保護部審 批。新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未經驗收擅自投產的, 要依法責令停產停 建。 (三)強化監督執法,加大污染整治力度。 加大對跨省界流域環 境整治力度, 水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 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 縣予以公布, 對超過總量指標的地區, 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評報告。 對長期超 標排污、私設暗管偷排偷放、 污染直排、影響跨省界水質的企業,依 法停產整治或關閉。 加快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 並嚴格控制流域農 業面源污染。 (四)落實治污責任, 嚴格實行跨省界流域斷面水質考核。 敦促 政府確保跨省界流域水質達到 《「十一五」 水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 任書》 中確定的目標。 我部對跨省界斷面水質按年度目標進行考核評 定, 對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務的, 暫停審批影響跨省界流域水質的主 要區域新增排污總量的建設項目環評報告。 因跨省界水污染引起的損 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按 《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 加快制定上下游流域生態補償政策, 並鼓勵地方積極探索和建立生態 補償機制。 (五) 加強溝通協調, 合理確定跨省界流域的水環境質量適用標 准。 部分流域省界相鄰地區執行水環境質量標准不協調, 適用標准不 合理, 影響監督管理與責任考核, 應加強相鄰省界地區執行水環境質 量標準的統一性和合理性。 重要流域跨省界流域的水環境質量適用標 准由我部會同水利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其 余流域由相鄰省級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當地政府確定。 如確實無 法協調的,由我部協調確定。 二、建立預防與處臵跨省界水污染糾紛長效工作機制 根據跨省界流域水污染情況及省界斷面水質目標要求, 省級環保 部門要督促並協助有關地方政府, 在與相鄰省級環保部門和地方政府 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建立預防與處臵跨省界水污染糾紛長效工作機 制。 (一)定期聯席會商。 督促並協助跨省界流域上下游地區人民政 府建立聯席會商機制, 下游地區政府至少每年汛期前主動召集一次聯 席會議, 相互通報並商討跨省界水污染防治工作, 上游地區政府應予 以配合。 督促流域省界相鄰地區政府要組織制定科學合理的閘壩調控 方案,並監督落實。 (二)信息互通共享。 流域省界地區相鄰環保部門定期互通水污 染防治進展、斷面水質等情況。環保部門要與水利、漁政等部門定期 互通省界斷面水質、水量、水文、閘壩運行等信息。當上游地區發生 污染事故或污染物排放、 流域水量水質水文等出現異常並可能威脅下 游水質時, 除按規定上報外, 上游政府或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立即通知 下游政府或環保等有關部門, 並對重點污染源採取限產、 限排或暫時 關閉等措施。 當下游地區發生水質惡化或死魚等嚴重污染事故並確認 由上游來水所致時, 除按規定上報外, 應及時通報上游政府和環保等 相關部門。 上游地區應積極採取措施控制污染, 並向下游地區及時通 報事故調查處理進展。 (三)聯合採樣監測。 由我部組織跨省界流域相鄰兩省環保部門 共同制定跨省界水質監測方案, 明確采樣斷面與時間、 監測指標與方 法,定期開展聯合監測。敏感時期增加監測頻次, 環保部門要組織水 利、 漁政等部門及時通報監測數據等情況。 一旦發生跨省界水污染事 故, 相鄰環保部門立即啟動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監測預案, 在規定時間 內到達同一斷面共同采樣監測, 一方無故不到或不按規定監測的以另 一方監測數據為准。雙方對監測數據提出異議時, 應保存水樣, 由中 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監測。 (四)聯合執法監督。 在定期會晤、信息共享和聯合監測的基礎 上, 跨省界流域相鄰環保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成聯合檢查組, 共 同對兩地水污染防治情況開展現場檢查, 加強流域重點水污染源、 城 鎮污水處理廠等環保措施落實情況的督查, 預防跨界水污染事故的發 生。 同時要互相通報在聯合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環境保護部 區域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要加強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區的環境監管和督 查。 (五)敏感時期預警。 在敏感時段(如枯水期、汛期)和河流敏 感區域(如飲用水源地),跨省界流域相鄰環保部門要及時了解重點 污染源排污變化情況,必要時採取限產限排等控制排污總量的措施。 加強與水利、漁政等部門的協調與溝通,及時了解江河流量、閘壩調 控、 污水處理廠運行等情況, 在確保跨省界斷面水質未明顯下降的前 提下,實施小流量排放等措施,保障水環境安全。 (六)協同應急處臵。 一旦發生跨省界水污染突發事件,交界地 區環保部門要立即報請當地政府迅速啟動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提 出控制、 消除污染的具體應急措施, 協助當地政府控制和處臵水污染。 並按有關程序及時上報情況。 (七)協調處理糾紛。 跨省界水污染糾紛發生後,應依法由相鄰 兩省人民政府共同協商處理。 經協商確實無法達成共識的, 相鄰兩省 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我部進行協調。經協調並達成共識時,按協調 意見落實。 經協調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 由我部提出處理意見上報 國務院批准,並按國務院批復意見執行。 (八)開展後督查工作。 對於引發跨省界水污染糾紛的企事業單 位, 當地政府和環保部門要依法處罰並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由相鄰兩 省環保部門組成聯合督查組對其整改情況開展後督查, 確保整改措施 落實到位。必要時,由我部組織進行督查、督辦。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高度重視跨省界流域環境污染問題, 加強協 調與合作, 聯防治污、 聯動預警、聯合處臵,積極有效地預防和處臵 跨省界水污染糾紛問題,維護環境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八年七月七日

C. 政府市場監管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監管,簡而言之即監督、管理與控制。

1、對於行業發展,政府通過各種法定監管機構,運用督查、檢查、抽查、巡查和審核審計等方法

3、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對進入行業的事業體和事件進行監督管理,以保證行業管理目標得以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D. 數據安全法規定國家建立的數據安全制度包括哪些

數據安全法明確了6項數據安全制度:
(1)數據分類分級與核心數據保護制度。確立了依據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危害程度進行分類分級的原則,要求國家網信部門協調編制重要數據目錄,各地區、各部門負責地方、領域的目錄編制和數據保護,特別強調對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國家核心數據,實行更加嚴格的管理制度。
(2)數據安全風險評估與工作協調機制。規定國家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機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數據安全風險信息的獲取、分析、研判、預警工作。
(3)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要求對於發生數據安全事件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
(4)數據安全審查制度。要求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數據處理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5)數據出口管制制度。要求對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國際義務相關的屬於管制物項的數據依法實施出口管制。
(6)歧視反制制度。規定對我國採取相關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國家和地區,我國可以對其採取對等措施。
一.數據安全與發展。
當前,數據已經成為我國數字經濟的核心生產要素之一,其有效利用事關社會和經濟發展,同時又從微觀到宏觀層面影響國家安全。因此,數據安全法首先闡明了數據安全與發展的關系,強調「國家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促進數據安全,以數據安全保障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同時,數據安全法還明確了同步促進數據開發利用、數據安全的技術研究與應用、標准化以及教育培訓的措施,要求鼓勵數據安全檢測評估、認證等服務的發展,支持有關專業機構依法開展服務活動;建立健全了數據交易管理制度,要求規范數據交易行為,培育數據交易市場
二.數據安全義務。數據安全法規定了4類數據安全義務:
(1)數據處理者的安全義務。重要數據處理者應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定期開展風險評估,並向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國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依據網路安全法執行,其他數據處理者的數據出境管理由網信辦另行制定政策;組織、個人應合法、依規收集和使用數據等。
(2)數據交易中介服務機構義務。數據交易中介服務機構應當要求數據提供方說明數據來源,審核交易雙方的身份,並留存審核、交易記錄。
(3)有關組織、個人的數據支持義務。公安或國家安全機關因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或者偵查犯罪的需要調取數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依法進行,有關組織、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4)跨境司法或執法機構數據提供審批義務。未經主管機關批准,境內的組織、個人不得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存儲於境內的數據。
三.政務數據安全與開放。數據安全法就政務數據安全與開放作出相應規定。
(1)政務數據安全要求。一方面,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合規收集、使用數據,並對履職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等數據予以保密。另一方面,國家機關需要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2)外包政務系統數據安全要求。國家機關委託他人建設、維護電子政務系統,存儲、加工政務數據,應當經過嚴格的批准程序,受託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同時國家機關應當監督受託方履行相應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3)政務數據開放要求。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數據外,國家機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按照規定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務數據,同時應制定政務數據開放目錄,構建統一規范、互聯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務數據開放平台,推動政務數據開放利用。
四.法律責任。對於數據處理者與數據交易中介服務機構不履行數據安全義務、數據安全監管履職國家工作人員濫權舞弊、違法獲取或濫用數據等行為,數據安全法也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其中,對於不履行數據安全義務的數據處理者除罰款外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而對於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且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對於違規數據出境或未經授權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數據的,同樣會處以相應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
第二十一條國家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根據數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對數據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要數據目錄,加強對重要數據的保護。
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數據屬於國家核心數據,實行更加嚴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按照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確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機制。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數據安全風險信息的獲取、分析、研判、預警工作。
第二十三條國家建立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數據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數據處理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五條國家對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國際義務相關的屬於管制物項的數據依法實施出口管制。
第二十六條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與數據和數據開發利用技術等有關的投資、貿易等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採取措施。

E.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什麼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及其安全監管適用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及其安全監管,適用本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六條規定: 各地區、各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工作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及數據安全負責。

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國家網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統籌協調網路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

第七條規定 國家保護個人、組織與數據有關的權益,鼓勵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促進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

F. 政府市場監管的手段有哪些

市場經濟作為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以其自身的復雜構成,其存在與發展的必然要求而言,它就是法律經濟,也必然是法制經濟,而法制經濟即經濟關系廣泛法制化的經濟。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法的兩個核心構成要素,共同維護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是經濟關系法制化的典型代表,在市場經濟的運行中承擔不同的職能,發揮著各自的作用。
一、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的對比分析
1、理論基礎兩者都以國家干預理論作為其理論基礎。所不同的是市場管理法所依據的是直接干預理論,而宏觀調控法則是間接干預理論。市場經濟是以市場作為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商品經濟,市場有著及時性、靈活性等特點,能有效地促進市場競爭,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但又有著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如自發性、盲目性等,市場主體為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會採取不正當的競爭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壟斷、貧富懸殊等社會不正義問題,這些是市場自身無法克服的,也正是國家干預的根源所在,國家依法干預市場活動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壟斷、抑制貧富差距擴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場經濟必須確立政府的干預。市場管理法和宏觀調控法正是基於這樣一種理論而產生,而區別就在於:市場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預為理論依據,而宏觀調控法以政府間接干預為理論依據。
2、側重點市場失靈是國家干預的根源,但現代市場經濟理論和實踐表明,國家干預也並非沒有缺陷,政府幹預的失靈(如過度干預、濫用干預權等)同樣會妨礙交易的正常進行,政府規制的失敗,就要求必須確立對政府幹預的規范,其中包括約束政府幹預經濟的權力,規范政府幹預的行為,從這一方面來看的話,筆者認為對市場管理法來說,它著重強調的是對市場主體一方行為的約束,通過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的約束,維護市場的競爭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觀調控法則更加註重對政府幹預行為的約束,以確保政府的宏觀調控權的正當行使。所以,筆者認為,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市場管理法側重於確立政府幹預,宏觀調控法側重於規范政府幹預,但只是側重,兩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敗的雙調整基礎上才能有效發揮其作用。
3、調整方式由於兩者所依據的理論基礎存在差異,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調整方式的差異,市場管理法通過國家對市場的直接干預來實現其職能,它通過運用行政命令,規章制度之類的公權力直接干預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進行規制,如通過制定和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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