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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共機構數據清單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2-02 19:58:35

1. 徵信大數據主要有哪方面的數據

現在很多公司開啟了大數據徵信業務,因為各公司自身的數據來源不同,導致各大數據徵信產品使用的數據並不是相同的。我們來看看各公司都是用了哪些數據。
阿里巴巴
:代表產品芝麻徵信,主要使用的數據包括淘寶的
電商交易數據、螞蟻金服的金融數據、
公共機構數據、合作夥伴數據、個人提交數據,基本涵蓋了信用卡還款、網購、轉賬、理財、水電煤繳費、租房信息、社交關系等。
阿里巴巴
電商交易數據、螞蟻金服的金融數據、
公共機構數據、合作夥伴數據、個人提交數據,基本涵蓋了信用卡還款、網購、轉賬、理財、水電煤繳費、租房信息、社交關系等。
騰訊:
代表產品
騰訊信用,主要使用數據包括
社交網路數據,游戲數據,比如在線、財產、消費、社交等數據。
騰訊:
騰訊信用,主要使用數據包括
社交網路數據,游戲數據,比如在線、財產、消費、社交等數據。
傳統金融機構
:如鵬元、中誠信等公司,主要還是基於自身的金融數據,如交易數據,轉賬數據,等
傳統金融機構
:如鵬元、中誠信等公司,主要還是基於自身的金融數據,如交易數據,轉賬數據,等
傳統金融機構
新型大數據公司
:如集奧,他們本身並不生產數據,通過與外部合作,接入了包括微博社交數據、運營商數據,金融數據等相關數據;
新型大數據公司
:如集奧,他們本身並不生產數據,通過與外部合作,接入了包括微博社交數據、運營商數據,金融數據等相關數據;
新型大數據公司
另外,還要
運營商
:他們數據包括個人身份數據、消費數據、社交數據、終端數據、通話數據、上網數據,位置數據等等,相對比較全面,但利用比較低。詳細了解可見前期寫的文章《極簡了解電信運營商的數據資產》
另外,還要
運營商
:他們數據包括個人身份數據、消費數據、社交數據、終端數據、通話數據、上網數據,位置數據等等,相對比較全面,但利用比較低。詳細了解可見前期寫的文章《極簡了解電信運營商的數據資產》
運營商
謝謝。
謝謝。

2. 十項大數據工程如何\\\"數據強國\\\"

十項大數據工程如何"數據強國"

據了解,《綱要》是我國發布的首個大數據國家行動計劃,旨在全面推進我國大數據發展和應用,加快建設數據強國。該計劃提出從政府大數據、大數據產業、大數據安全保障體系三個方面著手推進大數據領域的十大工程。

其中,包括推進政府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程、國家大數據資源統籌發展工程、政府治理大數據工程、公共服務大數據工程等4大「政府大數據」工程;工業和新興產業大數據工程、現代農業大數據工程、萬眾創新大數據工程、大數據關鍵技術及產品研發與產業化工程、大數據產業支撐能力提升工程等5大「大數據產業」工程;以及網路和大數據安全保障工程。

2020年民生保障領域的政府數據向社會開放

與十八大以來發布的諸多國務院文件一樣,《綱要》明確了行動計劃中的部分任務的完成時間:2017年底前跨部門數據資源共享共用格局基本形成;到2018年,開展政府和社會合作開發利用大數據試點,中央層面構建形成統一的互聯網政務數據服務平台,跨部門共享校核的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法人單位信息資源庫、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基礎信息庫等國家基礎信息資源體系基本建成,2018年底前建成國家政府數據統一開放平台等。

到2020年,形成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數據處理、分析、可視化軟體和硬體支撐平台等產品。培育10家國際領先的大數據核心龍頭企業,500家大數據應用、服務和產品製造企業。實現關鍵部門的關鍵設備安全可靠。

2020年底前,逐步實現信用、交通、醫療、衛生、就業、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資源、農業、環境、安監、金融、質量、統計、氣象、海洋、企業登記監管等民生保障服務相關領域的政府數據集向社會開放。

建立國家大數據發展應用統籌協調機制

《綱要》提出建立國家大數據發展和應用統籌協調機制,推動形成職責明晰、協同推進的工作格局,強化國家數據資源統籌管理。同時設立大數據專家咨詢委員會,為大數據發展應用及相關工程實施提供決策咨詢。

《綱要》還表示,要修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制定政府信息資源管理辦法,建立政府部門數據資源統籌管理和共享復用制度;同時研究推動網上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工作,推動出台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基礎信息網絡和關鍵行業領域重要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

另外,《綱要》明確要加快建立大數據市場交易標准體系,同時強化中央財政資金引導,集中力量支持大數據核心關鍵技術攻關、產業鏈構建、重大應用示範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等。

延伸

十項大數據工程如何「數據強國」?

1.政府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程

推動政府數據資源共享。制定政府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形成政府數據統一共享交換平台。到2018年,中央政府層面實現金稅、金關、金財、金審、金盾、金宏、金保、金土、金農、金水、金質等信息系統通過統一平台進行數據共享和交換。

形成國家政府數據統一開放平台。建立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數據資源清單,制定實施政府數據開放共享標准,制定數據開放計劃。

2.國家大數據資源統籌發展工程

整合各類政府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統。在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政府集中構建統一的互聯網政務數據服務平台和信息惠民服務平台。

整合分散的數據中心資源。構建形成布局合理、規模適度、保障有力、綠色集約的政務數據中心體系。開展區域試點。

加快完善國家基礎信息資源體系。到2018年,跨部門共享校核的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法人單位信息資源庫、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基礎信息庫等國家基礎信息資源體系基本建成。

加強互聯網信息採集利用。制定完善互聯網信息保存相關法律法規,構建互聯網信息保存和信息服務體系。

3.政府治理大數據工程

推動宏觀調控決策支持、風險預警和執行監督大數據應用。探索建立國家宏觀調控決策支持、風險預警和執行監督大數據應用體系。

推動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和信用信息系統建設。鼓勵互聯網企業運用大數據技術建立市場化的第三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設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初步建成社會信用體系。

建設社會治理大數據應用體系。實時採集並匯總分析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市場監管、檢驗檢測、違法失信、企業生產經營、銷售物流、投訴舉報、消費維權等數據。

4.公共服務大數據工程

醫療健康服務大數據。建設覆蓋公共衛生、醫療服務、醫療保障、葯品供應、計劃生育和綜合管理業務的醫療健康管理和服務大數據應用體系。

社會保障服務大數據。建設由城市延伸到農村的統一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保障大數據平台。

教育文化大數據。建立各階段適齡入學人口基礎資料庫、學生基礎資料庫和終身電子學籍檔案。

交通旅遊服務大數據。建立綜合交通服務大數據平台。建立旅遊投訴及評價全媒體交互中心。

5.工業和新興產業大數據工程

工業大數據應用。研究推動大數據在研發設計、生產製造、經營管理、市場營銷、售後服務等產業鏈各環節的應用。

服務業大數據應用。研發面向服務業的大數據解決方案。

培育數據應用新業態。大力培育互聯網金融、數據服務、數據處理分析、數據影視、數據探礦、數據化學、數據材料、數據制葯等新業態。

電子商務大數據應用。電子商務企業應依法向政府部門報送數據。

6.現代農業大數據工程

農業農村信息綜合服務。建設農產品全球生產、消費、庫存、進出口、價格、成本等數據調查分析系統工程,構建面向農業農村的綜合信息服務平台。

農業資源要素數據共享。建立我國農業耕地、草原、林地、水利設施、水資源、農業設施設備、新型經營主體、農業勞動力、金融資本等資源要素數據監測體系。

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服務。建立農產品生產的生態環境、生產資料、生產過程、市場流通、加工儲藏、檢驗檢測等數據共享機制。

7.萬眾創新大數據工程

大數據創新應用。鼓勵企業和公眾發掘利用開放數據資源。

大數據創新服務。研發一批大數據公共服務產品。

發展科學大數據。構建科學大數據國家重大基礎設施。發展科學大數據應用服務中心。

知識服務大數據應用。建立國家知識服務平台與知識資源服務中心。

8.大數據關鍵技術及產品研發與產業化工程

加強大數據基礎研究。探討建立數據科學的學科體系;研究面向大數據計算的新體系和大數據分析理論,探索建立數據科學驅動行業應用的模型。

大數據技術產品研發。加強數據存儲、整理、分析處理、可視化、信息安全與隱私保護等領域技術產品的研發。

提升大數據技術服務能力。以應用帶動大數據技術和產品研發,形成面向各行業的成熟的大數據解決方案。

9.大數據產業支撐能力提升工程

培育骨幹企業。到2020年,培育10家國際領先的大數據核心龍頭企業,500家大數據應用、服務和產品製造企業。

大數據產業公共服務。形成面向大數據相關領域的公共服務平台。

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大數據。形成全國統一的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大數據平台。

10.網路和大數據安全保障工程

網路和大數據安全支撐體系建設。到2020年,實現關鍵部門的關鍵設備安全可靠。完善網路安全保密防護體系。

大數據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建設完善金融、能源、交通、電信、統計、廣電、公共安全、公共事業等重要數據資源和信息系統的安全保密防護體系。

網路安全信息共享和重大風險識別大數據支撐體系建設。建立網路安全信息共享機制,推動政府、行業、企業間的網路風險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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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統計局對公共機構要的數據是什麼

統計局的數據通常最終匯總到綜合科,但綜合科掌握的數據並不都對外公開,也就是說統計局的數據並不都是對外公開的,通常對外公開的數據包括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月報)、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季度報表)、固定資產投資(月報)、地區生產總值以及房地產等數據的總量和增速。每年1月免報,起報時間為每年2月下旬開始報送(1-2月)數據。從三月起每個月的中下旬會公布上個月的數據。
每年為一個統計周期。
按照統計法律法規的要求,統計局很多數據是不對外公開的,尤其是涉及單體調查對象的數據,比如你想了解某個企業報了那些數據是多少,統計局不能對外公開的

4. 非政府公共機構有哪些

中國非政府公共組織的若干法律問題

任進

一、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界定、法律地位和范圍
(一)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界定
公共管理組織,是指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的需要和滿足公眾的要求,依法對涉及公共利益的各項公共事務實施管理的政府組織及其他公共組織。
傳統觀念認為,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職能僅屬於國家所有,即「公共管理」局限於「國家行政」,國家行政機關是惟一的公共管理主體。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變化,現代公共事務日益增多,一些公共事務特別是社會性、專業性較強的公共事務,逐漸由國家行政機關轉移或下放給各種非政府公共組織(NGO)管理或參與管理。因此, 公共行政包括國家行政和行使某種公共職能的社會組織(如非營利性的行業、專業協會組織)的行政。(註:羅豪才:「行政法與依法行政」,《國家行政學院學報》,第2000年第1期,第53頁。)相應地, 公共管理組織分為政府組織和非政府公共組織。這在許多西方國家表現得比較明顯。
在我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轉變,一些原先由政府行使的公共管理職能逐步轉移、下放或還給某些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甚至民辦非企業單位行使。這些公共組織依法進行登記,並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進行公共事務管理,被稱為「准公共管理組織」。
關於非政府公共組織, 根據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Lester M.Salamon教授的定義,一般將具有以下7個屬性的組織稱為「非政府公共組織」。這7個屬性是:組織性、民間性、非營利性、自治性、 志願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註:王名:「中國的非政府公共部門(上)」,《中國行政管理》,2001年第5期,第32—33頁。)
在我國,對非政府公共組織的定義和范圍,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學者認為,中國的非政府公共組織,就是指政府以外的其它公共組織,包括社會團體、某些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甚至企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但企業單位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營利性為目的的組織;事業單位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由國家機關舉辦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註:《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2條。 )似乎不太符合國際上「非政府公共組織」的一般屬性如非營利性、民間性等。有學者認為,從中國有關規定來看,中國非政府公共組織的定義與國際上的非政府公共組織定義在內涵上是基本一致的,比如非政府性、非營利性、非政治性和非宗教性。另外的三種屬性,即組織性、自治性和志願性在有關規定中也都不同程度地有所反映。因此,中國的非政府公共組織中,主要包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兩種形式。(註:王名:「中國的非政府公共部門(上)」,《中國行政管理》,2001年第5期,第33—34頁。)
(二)中國非政府公共組織的法律地位
從一般意義而言,中國非政府公共組織,具有準公共管理主體、公共管理相對人和民事主體三種法律地位和身份。
1、作為准公共管理主體
從其依法管理公共事務而言,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作為准公共管理主體,但須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
2、作為公共管理相對人
從其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機關指導、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而言,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作為公共管理相對人,具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地位。
3、作為民事主體
從其從事各種民事活動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0條的規定,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的地位,即依法經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民辦非企業單位有的具有法人資格,有的是合夥或個體性質,依法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
(三)中國非政府公共組織的范圍
根據「非政府公共組織」的一般定義和屬性,中國的非政府公共組織,主要有:
1、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註:《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2條。)社會團體成為公共管理組織, 需要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進行登記;而社會團體成為公共管理主體,還需經過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2條的規定,消費者協會履行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等職能。又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第12條的規定,紅十字會的職責之一是:「依照國際紅十字會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託事宜。」
2、非營利性社會中介組織
非營利性社會中介組織如行業協會、商會等,性質上屬於社會團體。社會中介組織,主要是非營利性社會中介組織,經合法登記後成為公共管理組織;而他們參與公共管理,為社會公眾提供中介服務,還要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35條和第37條的規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組織實施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受理向其注冊的會計師申請並辦理注冊或不予注冊;准予注冊的注冊會計師協會有依法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的權力;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擬訂注冊會計師執業准則、規則;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對注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又如《民政部、國家科委關於委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對全國性自然科學、技術科學類社會團體管理的通知》規定,關於全國性自然科學、技術科學類社會團體的審查和管理,均委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負責。
3、民辦非企業單位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註:《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2條。 )同社會團體一樣,民辦非企業單位也要按照有關規定先進行合法登記,然後再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而成為公共管理主體。如《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第31條規定,經批准實施學歷教育的學校的學生,完成學業、考試合格的,由所在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
有些組織未進行合法登記並由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就按照各自的組織規則、自治章程、會員大會決定或內部規章制度行使公共管理職能。從嚴格法律意義上看,這些組織不是非政府公共組織,也不具有公共管理的主體資格。
二、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管理行為
非政府公共組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或有關機關或組織的委託,行使某些公共管理職能。這種授權或委託,有的是概括性的,如根據《對外經濟貿易社會團體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授權,具有業務協調和部分行業管理職能的社會團體,必須執行有關對外經濟貿易管理的行政法規和規章。有的是專門授權或委託。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專門授權或委託規定,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管理行為主要有:
(一)行業管理和服務
履行行業管理和服務,是非政府公共組織的主要職能。如《國務院關於組建國家電力公司的通知》規定,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履行對電力工業的行業管理和服務職能。
(二)制定行業規章、章程或規則
非政府公共組織可以制定本行業的自律性規范。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162條和167條的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業協會履行「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等職責。這類規章、章程或規則經批准、備案或批轉,具有法律效力,違反者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管理或參與管理價格
許多非政府公共組織特別是行業協會有一定程度管理各自價格的職能。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17條的規定,行業組織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加強價格自律,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又如1998年12月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關於制止低價傾銷工業品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規定》中規定,對削價競爭嚴重,並對行業發展造成危害的工業品,由國家主管部門提出,報請國家計委同意,列入制止低價傾銷的范圍。授權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定期發布行業平均成本,引導企業合理制定價格。
(四)審批或許可
審批或許可一般由行政機關作出,但在少數情況下,某些非政府公共組織,可根據公共管理相對人申請,通過頒發批文或許可證等形式,依法賦予其從事某種事項或活動的資格和權利。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的規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系統舉行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審批並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
(五)審查
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關於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人員出國(境)申辦護照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體勞動者協會和私營企業協會會員因商務和其他私人事務出國(境),歸口由市、縣級個體勞動者協會和私營企業協會負責審查並出具意見。
(六)日常監督檢查
某些非政府公共組織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具有對公共管理相對人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權力。如根據《基金會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 基金會對接受資助者使用資助資金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如果發現不按原定的協議使用資金,基金會有權減少、停止或收回資助的資金。
(七)注冊登記
某些非政府公共組織依法履行注冊登記管理職能。如《律師事務所審批登記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各級律師協會負責辦理律師事務所的開業、變更和注銷登記。
(八)協調
如根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職能配置、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規定》,由進出口商會承擔進出口商品的價格、市場、客戶(少數關系國計民生和特定商品除外)的協調職能;由對外承包工程商會承擔海外承包工程招標的協調職能。
(九)獎勵
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40條的規定,律師協會依照章程對律師給予獎勵。
(十)對違反行業自律性章程的成員的懲戒
許多非政府組織的自律性章程有對違章者懲戒的規定。如根據《出口商品行業商會暫行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對違反出口商會章程的會員,出口商會理事會有權批評、警告、通報;對嚴重違反者,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討論決定,可建議外經貿部有限期地停止其出口活動。
三、對非政府公共組織及其公共管理行為的規范和管理
非政府公共組織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非政府公共組織的數量及管理公共事務的范圍將日益增長和擴大。為了規范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管理,保障它們的合法權益並充分發揮它們的作用,除了憲法規定了公民有結社自由外,還由法律、法規規定了非政府公共組織及其公共管理行為的各項制度。這些制度大致涉及兩個大的方面:一是非政府公共組織與主管行政機關的關系方面;另一個是非政府公共組織與其所管理的事務關系以及其代表的利益關系方面。
(一)對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登記管理
非政府公共組織的成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履行必要的程序,這是其得到國家認可、取得合法性的前提條件。因此,法律、法規規定了非政府公共組織成立的必備條件、登記管理的機關及必經程序。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全國性的社會團體, 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該條例還詳細規定了社會團體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條件和必經程序。
(二)對非政府公共組織的業務指導
如根據《對外經濟貿易社會團體管理辦法》第12條、第13條的規定,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對經核准登記的對外經濟貿易社會團體的業務指導,包括通報對外經濟貿易的形勢和有關政策、規章;根據需要和對外經濟貿易社會團體的要求,由有關負責人定期或不定期聽取社會團體的工作報告;對社會團體的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按有關規定,轉發或發送有關對外經濟貿易的文件。有關出版、印刷和廣播電影電視等管理條例中也規定,全國性的出版、印刷、廣播電影電視行業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三)對非政府公共組織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非政府公共組織的合法性不僅體現在其成立、變更、注銷的過程,還體現在其活動過程中對法律、法規的遵守和不對國家利益造成損害,以及不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侵犯。因此法律、法規在規定非政府公共組織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管理和必經程序的同時,還授權國家行政機關對非政府公共組織日常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五章、《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四章、《對外經濟貿易社會團體管理辦法》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別規定了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業務主管機關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責。此外,一些單行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也有這方面的類似規定。如《民辦高等學校設置暫行規定》中規定,民辦高等學校由所在地方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民辦高等學校校長的任命,須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四)對非政府公共組織及有關個人法律責任的追究
法律、法規規定了對非政府公共組織違反公共管理法規的法律責任制度。這種法律責任的形式和種類有:(1)行政責任:包括警告、 責令改正、限期補辦登記手續、撤銷登記、罰款、沒收非法財產;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以及取消從業資格、罰款等;(2)民事責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58條規定,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保證,而該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3)刑事責任。 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六章、《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五章,分別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有關管理條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181條規定,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變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取消從業資格, 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 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非政府公共組織公共管理職能和許可權的確認、委託或授予
非政府公共組織作為公共管理主體,具有一定的公共管理職能和許可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29條和第31條規定,全國性的單項體育協會有權對本項目的運動員進行注冊管理,有權管理全國的單項體育競賽,有權對違反體育規則的行為進行處罰等等。
(六)非政府公共組織對政府活動的監督和對公共決策的參與
非政府公共組織一方面作為公共管理主體,要實施對公共事務的管理,另一方面作為代表某些社會成員利益的代言人,也要參與對政府活動的監督和公共管理的決策,因此法律規定了有些非政府公共組織對政府活動和行政決策的參與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關於有關社會組織參與立法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的規定,以及對認為與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規章,社會團體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的規定。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23條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建立聽證會制度,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制定標准應當發揮行業協會、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和學術團體的作用。制定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準的部門應當組織由用戶、生產單位、行業協會、科學技術研究單位、學術團體及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標准化技術委員會,負責標准草擬和參加標准草案的技術審查工作。
(七)對非政府公共組織公共管理行為不服的救濟
當非政府公共組織處於公共管理主體地位時,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別是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因此,非政府公共組織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時,具有行政訴訟被告的主體資格,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八)對政府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行政行為的監督
法律、法規規定了對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制度。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九)對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行為不服時的救濟
當非政府公共組織處於公共管理相對人地位時,如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某些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如《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規定,對符合法律條件的行業協會的設立申請,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不予批准或者社會團體管理部門不予登記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立法完善
建國以來,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政府職能極其廣泛,非政府公共組織只有很小的活動空間。改革開放以後,有關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立法有所發展。除了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外,還頒布了一系列的專門法律、法規、規章,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1993年)、《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2000年)等。
但總的來說,現有的立法不能適應或不能完全適應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發展需要,一是立法不健全。一些應當制定的法律由於種種原因沒有制定,如結社法;對有些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解決的問題,如對社會中介組織的管理問題,沒有及時立法;對政府職能轉變以後,從政府機構轉移、下放或還給非政府公共組織的許多職能如何行使和管理的問題,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等等。二是立法不完善。有的立法帶有較重的政治與行政色彩;有的規定不夠規范;有的規定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觸;一些本應由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往往由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等形式規定,層次較低,缺乏應有的效力;有的對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登記管理和日常監督管理規定得多,對其應有的權利保障不夠;有的對非政府公共組織對政府活動的監督和對公共事務的參與規定得不夠;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有認識上的原因,有理論研究不夠的原因,有體制改革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為了進一步規范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管理行為,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構建非政府公共組織的法律機制,有必要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對有關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立法加以健全和完善。
首先,要正確認識非政府公共組織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重大意義。一方面,它既可以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協助政府對社會及成員進行管理,實現公共管理的目的,維護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又可以作為其聯系的某些社會成員利益的代表,對政府進行監督,並參與政府決策,維護社會成員的利益。因此要轉變對非政府公共組織的一些偏見,如把非政府公共組織看作是政府的附屬物,或把它作為某些社會成員利益的代表而處於與政府對立地位的認識。
其次,要加強對非政府公共組織有關法律問題的理論研究。要弄清非政府公共組織的法律意義、范圍、法律地位及其與有關各方的關系;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各級政府和各類非政府公共組織的職能和許可權等問題進行研究,分清哪些職能和許可權只應由政府行使,哪些職能和許可權既可以由政府行使也可以由非政府公共組織行使,哪些職能和許可權宜由非政府公共組織行使;加強對國外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研究,學習和借鑒其有益形式為我所用。特別是要加強對我國加入《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公約和WTO等組織對我國公共管理影響的研究。
再次,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有關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立法。要隨著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發展進程,適時制定《結社法》,以落實憲法的有關規定;要隨著政治體制改革與行政體制改革的深化、政府職能的進一步轉變,制定各類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的登記管理和日常監督管理辦法;在立法中既要規范對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管理,又要加強非政府公共組織對政府活動的監督和對公共事務的參與;要建立對非政府公共組織管理行為不服時的救濟制度和對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行為的監督制度,並引入公法人制度;針對長期以來我國非政府公共組織中存在的政治和行政痕跡,在立法中不僅要規范對非政府公共組織管理和監督,還應更多地體現對非政府公共組織社會自治能力的培育,反映其代表的利益關系。總之,要通過加強和完善立法,建立健全有中國特色的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管理模式。

5. 中國國務院於多少年發布了關於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統治

2015年。大數據是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應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徵的數據集合,正快速發展為對數量巨大、來源分散、格式多樣的數據進行採集、存儲和關聯分析,從中發現新知識、創造新價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服務業態。 信息技術與經濟社會的交匯融合引發了數據迅猛增長,數據已成為國家基礎性戰略資源,大數據正日益對全球生產、流通、分配、消費活動以及經濟運行機制、社會生活方式和國家治理能力產生重要影響。目前,我國在大數據發展和應用方面已具備一定基礎,擁有市場優勢和發展潛力,但也存在政府數據開放共享不足、產業基礎薄弱、缺乏頂層設計和統籌規劃、法律法規建設滯後、創新應用領域不廣等問題,亟待解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推進我國大數據發展和應用,加快建設數據強國,特製定本行動綱要。 一、發展形勢和重要意義 全球范圍內,運用大數據推動經濟發展、完善社會治理、提升政府服務和監管能力正成為趨勢,有關發達國家相繼制定實施大數據戰略性文件,大力推動大數據發展和應用。目前,我國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用戶規模居全球第一,擁有豐富的數據資源和應用市場優勢,大數據部分關鍵技術研發取得突破,涌現出一批互聯網創新企業和創新應用,一些地方政府已啟動大數據相關工作。堅持創新驅動發展,加快大數據部署,深化大數據應用,已成為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和推動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內在需要和必然選擇。 (一)大數據成為推動經濟轉型發展的新動力。以數據流引領技術流、物質流、資金流、人才流,將深刻影響社會分工協作的組織模式,促進生產組織方式的集約和創新。大數據推動社會生產要素的網路化共享、集約化整合、協作化開發和高效化利用,改變了傳統的生產方式和經濟運行機制,可顯著提升經濟運行水平和效率。大數據持續激發商業模式創新,不斷催生新業態,已成為互聯網等新興領域促進業務創新增值、提升企業核心價值的重要驅動力。大數據產業正在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將對未來信息產業格局產生重要影響。 (二)大數據成為重塑國家競爭優勢的新機遇。在全球信息化快速發展的大背景下,大數據已成為國家重要的基礎性戰略資源,正引領新一輪科技創新。充分利用我國的數據規模優勢,實現數據規模、質量和應用水平同步提升,發掘和釋放數據資源的潛在價值,有利於更好發揮數據資源的戰略作用,增強網路空間數據主權保護能力,維護國家安全,有效提升國家競爭力。 (三)大數據成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新途徑。大數據應用能夠揭示傳統技術方式難以展現的關聯關系,推動政府數據開放共享,促進社會事業數據融合和資源整合,將極大提升政府整體數據分析能力,為有效處理復雜社會問題提供新的手段。建立「用數據說話、用數據決策、用數據管理、用數據創新」的管理機制,實現基於數據的科學決策,將推動政府管理理念和社會治理模式進步,加快建設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相適應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逐步實現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大力推動政府信息系統和公共數據互聯開放共享,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消除信息孤島,推進數據資源向社會開放,增強政府公信力,引導社會發展,服務公眾企業;以企業為主體,營造寬松公平環境,加大大數據關鍵技術研發、產業發展和人才培養力度,著力推進數據匯集和發掘,深化大數據在各行業創新應用,促進大數據產業健康發展;完善法規制度和標准體系,科學規范利用大數據,切實保障數據安全。通過促進大數據發展,加快建設數據強國,釋放技術紅利、制度紅利和創新紅利,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推動經濟轉型升級。 (二)總體目標。立足我國國情和現實需要,推動大數據發展和應用在未來5—10年逐步實現以下目標: 打造精準治理、多方協作的社會治理新模式。將大數據作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通過高效採集、有效整合、深化應用政府數據和社會數據,提升政府決策和風險防範水平,提高社會治理的精準性和有效性,增強鄉村社會治理能力;助力簡政放權,支持從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後監管轉變,推動商事制度改革;促進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有機結合,有效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性。2017年底前形成跨部門數據資源共享共用格局。 建立運行平穩、安全高效的經濟運行新機制。充分運用大數據,不斷提升信用、財政、金融、稅收、農業、統計、進出口、資源環境、產品質量、企業登記監管等領域數據資源的獲取和利用能力,豐富經濟統計數據來源,實現對經濟運行更為准確的監測、分析、預測、預警,提高決策的針對性、科學性和時效性,提升宏觀調控以及產業發展、信用體系、市場監管等方面管理效能,保障供需平衡,促進經濟平穩運行。 構建以人為本、惠及全民的民生服務新體系。圍繞服務型政府建設,在公用事業、市政管理、城鄉環境、農村生活、健康醫療、減災救災、社會救助、養老服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教育、交通旅遊、質量安全、消費維權、社區服務等領域全面推廣大數據應用,利用大數據洞察民生需求,優化資源配置,豐富服務內容,拓展服務渠道,擴大服務范圍,提高服務質量,提升城市輻射能力,推動公共服務向基層延伸,縮小城鄉、區域差距,促進形成公平普惠、便捷高效的民生服務體系,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個性化、多樣化需求。 開啟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創新驅動新格局。形成公共數據資源合理適度開放共享的法規制度和政策體系,2018年底前建成國家政府數據統一開放平台,率先在信用、交通、醫療、衛生、就業、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資源、農業、環境、安監、金融、質量、統計、氣象、海洋、企業登記監管等重要領域實現公共數據資源合理適度向社會開放,帶動社會公眾開展大數據增值性、公益性開發和創新應用,充分釋放數據紅利,激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活力。 培育高端智能、新興繁榮的產業發展新生態。推動大數據與雲計算、物聯網、移動互聯網等新一代信息技術融合發展,探索大數據與傳統產業協同發展的新業態、新模式,促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和新興產業發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形成一批滿足大數據重大應用需求的產品、系統和解決方案,建立安全可信的大數據技術體系,大數據產品和服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國內市場佔有率顯著提高。培育一批面向全球的骨幹企業和特色鮮明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構建形成政產學研用多方聯動、協調發展的大數據產業生態體系。 三、主要任務 (一)加快政府數據開放共享,推動資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 1.大力推動政府部門數據共享。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規劃,明確各部門數據共享的范圍邊界和使用方式,釐清各部門數據管理及共享的義務和權利,依託政府數據統一共享交換平台,大力推進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法人單位信息資源庫、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基礎信息庫等國家基礎數據資源,以及金稅、金關、金財、金審、金盾、金宏、金保、金土、金農、金水、金質等信息系統跨部門、跨區域共享。加快各地區、各部門、各有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豐富面向公眾的信用信息服務,提高政府服務和監管水平。結合信息惠民工程實施和智慧城市建設,推動中央部門與地方政府條塊結合、聯合試點,實現公共服務的多方數據共享、制度對接和協同配合。 2.穩步推動公共數據資源開放。在依法加強安全保障和隱私保護的前提下,穩步推動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建立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數據資源清單,按照「增量先行」的方式,加強對政府部門數據的國家統籌管理,加快建設國家政府數據統一開放平台。制定公共機構數據開放計劃,落實數據開放和維護責任,推進公共機構數據資源統一匯聚和集中向社會開放,提升政府數據開放共享標准化程度,優先推動信用、交通、醫療、衛生、就業、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資源、農業、環境、安監、金融、質量、統計、氣象、海洋、企業登記監管等民生保障服務相關領域的政府數據集向社會開放。建立政府和社會互動的大數據採集形成機制,制定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目錄。通過政務數據公開共享,引導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主動採集並開放數據。

專欄1政府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程
推動政府數據資源共享。制定政府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整合政府部門公共數據資源,促進互聯互通,提高共享能力,提升政府數據的一致性和准確性。2017年底前,明確各部門數據共享的范圍邊界和使用方式,跨部門數據資源共享共用格局基本形成。 形成政府數據統一共享交換平台。充分利用統一的國家電子政務網路,構建跨部門的政府數據統一共享交換平台,到2018年,中央政府層面實現數據統一共享交換平台的全覆蓋,實現金稅、金關、金財、金審、金盾、金宏、金保、金土、金農、金水、金質等信息系統通過統一平台進行數據共享和交換。 形成國家政府數據統一開放平台。建立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數據資源清單,制定實施政府數據開放共享標准,制定數據開放計劃。2018年底前,建成國家政府數據統一開放平台。2020年底前,逐步實現信用、交通、醫療、衛生、就業、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資源、農業、環境、安監、金融、質量、統計、氣象、海洋、企業登記監管等民生保障服務相關領域的政府數據集向社會開放。

3.統籌規劃大數據基礎設施建設。結合國家政務信息化工程建設規劃,統籌政務數據資源和社會數據資源,布局國家大數據平台、數據中心等基礎設施。加快完善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法人單位信息資源庫、

6. 公共數據處理活動有哪些

今年3月1日,備受矚目的《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這一全國首部公共數據領域的地方性法規,全文不到萬字,管理的卻是海量數據。截至目前,浙江省級公共數據平台已歸集省級公共數據800多億條,共享調用700多億次,開放數據集近2萬個;1.2萬余個政務應用,提供著方方面面服務……在浙江省數字化改革格局不斷放大做深的當下,群眾、企業、基層等各方主體的數字化需求不斷增長,數據要素市場化改革方興未艾,《條例》更肩負規范拓展公共數據開發利用「跑道」的重任,公共數據的價值也有待進一步激發釋放。

《條例》共8章51條,從明確公共數據定義范圍、平台建設規范、收集歸集規則、共享開放機制、授權運營制度、安全管理規范等方面對公共數據發展和管理作出具體規定。

條例解讀


《條例》的適用范圍

 《條例》規范的是浙江省行政域內公共數據收集、歸集、存儲、加工、傳輸、共享、開放、利用等數據處理活動,以及公共數據安全等管理活動。

公共數據包含以下四種類型:1.浙江省國家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能過程中 收集產生的數據;2.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依法履 行職能過程中收集產生的數據;3.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在依法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數據;4.稅務、海關、金融監督管理等國家有關部門派駐浙江管理機構根據需求提供的數據。

與草案相比,正式稿刪除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提供的數據」,整體排除了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收集產生的數據,進一步限定了公共數據的范圍,突出「公共」屬性。

02
內容解讀

(一)哪些部門需要履行公共數據管理職責?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發展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大數據發展工作的部門;

•公共數據生產部門:收集產生公共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本領域公共數據處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公共數據安全監管部門:網信、公安、國家安全、保密、密碼等部門。

(二)公共數據的收集應符合哪些要求?

•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按照法定許可權、范圍、程序和標准規范收集;

•可以通過共享獲取數據的,不得重復收集;

•組織及個人針對公共數據收集活動有義務進行配合。針對個人信息的收集,這一條為《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和(四)款規定的因履行法定職責或法定義務以及應對突發公共安全衛生事件處理個人信息無需取得個人同意的適用;

•個人身份信息收集的「兩個不得強制」:不得強制採用多種方式或特定方式驗證身份;已經通過有效身份證件驗明身份的,不得強制通過收集指紋、虹膜、人臉等生物識別信息重復驗證;

•突發事件中數據收集的限制:收集的數據不得用於與應對突發事件無關的事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對涉及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的數據進行封存並關停數據應用。

針對個人身份信息收集的「兩個不得強制」,雖然《條例》僅針對公共數據的收集,但浙江省內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需要對個人進行身份驗證的,很大可能需要參照該條執行。

(三)組織及個人在公共數據處理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

•數據校核申請權: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涉及自身的公共數據有異議或者發現公共數據不準確、不完整的,也可以向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出校核申請。

個人對構成個人信息的數據校核申請權為《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的更正補充權,除此之外,如果公共機構採集的信息為個人信息,個人還依法享有《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賦予的查閱、復制、轉移權等。

(四)組織和個人如何獲取及使用公共數據?

省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將組織編制全省公共數據開放目錄,組織和個人可在開放目錄范圍內申請使用公共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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