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員工虛假匯報會受到什麼處理
首先看你單位對提供虛假信息是如何定義,及規定的。其次,員工在應聘時填寫的應聘登記表裡,最後是否有一欄文字,提醒著求職者,若是提供虛假信息,一經發現,將受到公司處罰,情節嚴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其實,對於提供虛假信息的員工,我們也偶爾會遇到,是否要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第一,看單位如何規定這類情況。
第二,看員工的崗位及工作能力,核心或重點崗位,肯定不允許出現這種不誠實情況,若是基層崗位,情節不嚴重,還可以警告一次,若是能力不錯,用人部門覺得是可培養對象且情節不嚴重,可按較輕的情況處理,但要留心觀察,若出現其他不誠信行為,立即辭退。對於能力不行,且還出現不誠信行為,直接按規定走。
第三,看單位的企業文化,若單位堅持塑造誠信的文化氛圍,那員工出現不誠信行為肯定是不能容忍的,
二、相關法律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員工入職填寫個人資料表的時候提交虛假材料」 填寫虛假信息 和 提供虛假材料 是兩個不一樣的情況
2、以上條例第一款情形出現,在某些條件下公司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 屬於合法解除的:提供虛假的執業技能證書、身份證、學歷證等可能對任職該崗位造成影響的 屬於違法解除(或者說產生糾紛仲裁不會支持的)的:是否已婚、是否已育等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3、另外你必須要有證據證明虛假,以及這個虛假影響其任職這個崗位。
4、醫療期內不得隨便解除(不能按勞動合同法40條 41條 約定情形解除) 但虛假、欺騙這個,不在此范圍內。
Ⅱ 員工報假賬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法律分析:員工用假的會計憑證報假賬,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以三千以上五萬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可以被判處有期徒刑;如果涉及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則處罰更為嚴重。員工構成嚴重違規違紀,公司可以予以解僱。法律規定,員工存有虛假報銷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公司有權做出解除勞動合同之處理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