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統計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組織實施保險統計工作,加強保險統計監督管理,保障保險統計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保險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依法對保險業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為實施保險監管、促進保險業發展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第三條保險統計工作應當遵循客觀、科學、統一、及時的原則。第四條保險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負責監督和管理全國保險統計工作;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授權,負責監督和管理轄區內保險統計工作。
保險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本機構保險統計工作,管理本機構保險統計信息。第五條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保險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第六條本規定所稱保險統計是指下列活動:
(一)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反映保險機構經營管理情況的資料進行調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統計信息和統計咨詢意見,實施保險統計監督和管理;
(二)保險機構依法對反映本機構經營管理情況的資料進行調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統計信息和統計咨詢意見,並對本機構保險統計工作進行管理。第七條本規定所稱保險統計信息是指反映保險機構經營管理情況的有關數據、報表、報告和文件,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統計資料。第八條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經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第二章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第九條中國保監會履行下列統計工作職責:
(一)制定保險統計制度和統計標准,建立健全保險統計指標體系;
(二)負責保險監管統計信息系統的設計、開發、維護、管理和升級,建立保險行業統計信息資料庫;
(三)制定和實施保險統計工作規劃,組織、協調、管理保險行業統計工作;
(四)採集、審核、匯總、分析保險統計信息,編制保險業報表和統計分析報告,對外公布有關保險統計信息;
(五)管理保險統計信息,維護保險行業統計信息資料庫;
(六)組織和實施保險行業統計調查和統計監督檢查;
(七)組織保險統計人員業務培訓。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轄區內履行前款第(三)項至第(七)項職責。第十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設立統計部門,負責監督和歸口管理保險統計工作。第十一條保險機構開展下列統計工作:
(一)管理本機構保險統計工作;
(二)制定本機構保險統計制度;
(三)收集、審核、匯總、編制本機構保險統計信息,依照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統計信息;
(四)完成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規定的統計調查任務;
(五)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統計信息管理系統;
(六)組織本機構統計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和統計質量檢查;
(七)組織保險統計人員業務培訓;
(八)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規定的其他統計工作。第十二條保險公司及其支公司以上分支機構應當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為保險統計負責人。
保險統計負責人負責組織開展本機構的保險統計工作。第十三條保險公司及其支公司以上分支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職能部門負責統計工作,設置統計崗位,並配備相應數量的統計人員。
負責統計工作的職能部門為統計聯系部門,該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保險統計聯系人。第十四條保險統計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備完成保險統計工作必需的專業知識。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在指定或者變更保險統計負責人、保險統計聯系人後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保險公司支公司以上分支機構應當在指定或者變更保險統計負責人、保險統計聯系人後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第三章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第十六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根據監管需要,對保險機構進行統計調查。統計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業務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人員配備和統計信息化建設等情況。
2. 什麼是保險公司月報對月報有什麼要求
保險公司的營業統計報表一般由承保數量、保險金額、保險業務收入、財產保險類賠款、人身保險類給付等主要指標組成,通常分為月報、季報、中報和年報。保險公司的營業統計報表的編制和報送,除了要遵守保險法的規定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外,還要遵守統計法的規定和國家統計管理部門的要求。 為了及時了解和掌握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有效控制保險業的風險,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法對保險公司月報提出以下要求: 1.時間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於每月月底前將上一月的營業統計報表報送金融監督管理部門。 2.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要求。
3. 中國保監會報送數據
近日,中國保監會中介監管部下發《關於進一步規范保險中介統計工作的通知》(保監中介函[2005]60號),要求加強保險中介業務統計工作,進一步明確了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統計工作的管理內容。為確保保險中介業務統計信息真實、准確、完整,我局要求各公司按季度報送《保險公司中介業務情況匯總表》。具體如下:一、《保險公司中介業務情況匯總表》是反映保險公司與中介機構業務往來和經營狀況的基礎性報表,各公司應認真、准確填寫,並於每個季度結束後10日內報送我局。二、《保險公司中介業務情況匯總表》應以紙質和電子版兩種形式報送。紙質報表以A4紙列印,加蓋公章後以快遞方式報送我局統計研究處。電子版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至zhongjie@三、各公司可從我局網站()右側中部「文件下載」欄目中下載該報表模版。四、各公司應確定專人負責該報表的填報工作,於2005年7月8日前將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包括電話、傳真、郵箱)傳真至我局。五、保險中介業務統計工作是各公司了解保險市場運行情況,為公司經營決策提供數據支持的重要基礎,各公司要充分認識做好保險中介業務統計的重要性。我局將按照《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考核各公司保險中介業務統計報表報送情況。六、本通知自2005年第二季度開始執行。出自:2008-11-2214:59:52中國養老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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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業上報給統計局的報表應該由哪個部門做
你們單位一定沒有專門的統計部門,那就看報表的種類了。
財務狀況表是財務部做,勞動統計報表是人事部做,能源報表是辦公室做。
5. 中國保險業的監管部門是什麼部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是中國內地負責監督管理保險市場的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辦公地址在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5號。
內設機構
中國保監會內設發展改革部、政策研究室、財務會計部、財產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人身保險監管部、保險中介監管部、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國際部、法規部、統計信息部、派出機構管理部、人事教育部、監察局等部門。
派出機構
截至2006年3月,保監會在除西藏外的26個省(自治區)、4個直轄市、5個計劃單列市共設有35個派出機構。保監會對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派出機構統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某地監管局」,簡稱「某地保監局」。例如,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肅監管局,簡稱「甘肅保監局」。
主要職責
擬訂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訂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訂業內規章。
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並、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訂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准。
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制定保險行業信息化標准;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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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企業統計報表應該是由財務室報還是辦公室報
正常的應該由統計部門負責編報。
不設單獨的統計部門的,一般是財務部門負責處理。
7. 保險公司要不要向保監會報送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
你所說的保險公司是哪個級別的,保險公司總公司對應的報送部門是保監會;保險公司省分公司對應的報送部門是保監局;三級、四級機構對應的報送部門是當地的監管分局,如果沒有監管分局的話,三四級機構的報送材料應統一匯總至省分公司,由省公司按要求向保監局報送。
8. 年報,月報表一般由哪個部門負責上報
財務部門
9. 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保險統計管理,保障保險統計信息的真實、完整、准確、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統計是指下列活動:
(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反映保險機構經營情況的資料進行調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統計信息和統計咨詢意見,實施保險統計監督和管理;
(二)保險機構依法對反映本機構經營情況的資料進行調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統計信息和統計咨詢意見,並對本機構保險統計工作進行管理。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統計信息是指保險機構依法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的,反映保險機構經營情況的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包括反映財務和業務狀況的統計數據、經營情況分析,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統計資料。第四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依法對保險機構統計信息進行採集、審核、匯總、分析、公布,開展統計預測,為實施保險監管、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提供決策參考和依據。
保險機構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依法完成各項保險統計工作,開展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真實、完整、准確、及時地報送有關保險統計信息。第五條保險統計工作應當遵循客觀、科學、統一、及時的原則。第六條保險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中國保監會負責監督和管理全國保險統計工作,管理全國保險行業統計信息;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授權,負責監督和管理轄區內有關保險統計工作,管理轄區內保險行業統計信息。
保險機構負責管理本機構保險統計工作。第七條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對在保險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八條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經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第二章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第九條中國保監會履行下列統計工作職責:
(一)擬訂保險統計制度和統計標准,建立健全保險統計指標體系;
(二)負責中國保監會統計信息系統的設計、開發、維護、管理和升級。第十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履行以下統計工作職責:
(一)組織、協調、管理保險機構統計工作,制定和實施保險機構統計工作計劃;
(二)採集、審核、匯總、分析保險統計信息,編制統計分析報告,公布有關保險統計信息;
(三)管理保險統計信息,建立和維護保險行業統計信息資料庫;
(四)組織和實施保險行業統計調查和統計監督檢查;
(五)組織保險統計人員業務培訓。第十一條保險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職能部門負責統計工作,設立統計崗位,配備相應的統計人員。第十二條保險機構依法履行下列統計工作職責:
(一)管理本機構保險統計工作;
(二)制定本機構保險統計制度;
(三)收集、匯總、編制、管理本機構保險統計信息,依法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機構報送統計信息;
(四)完成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部署的統計調查任務,在保險機構內部開展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
(五)加強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建設,建立健全統計信息管理系統;
(六)組織實施本機構統計法規和統計質量檢查;
(七)組織保險統計人員業務培訓。第十三條統計人員的配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統計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恪守職業道德,具備完成統計工作必需的專業知識;
(二)統計人員數量應當根據統計工作需要保持適度性;
(三)統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性。第三章統計信息採集和報送第十四條保險統計信息可以採用調查表、調查問卷等形式,通過網路系統、傳真等方式進行採集和報送。第十五條保險統計年度為公歷年度,即從每年的1月1日0時0點0分起至當年12月31日24時止。第十六條保險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統計信息的頻度為:月度快報、月報、季報、半年報、年報和不定期報。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改變保險統計信息的報送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