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表見代理合同的效力認定原則
表見代理合同的效力認定:表見代理行為有效。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效力及於被代理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百零四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外,該代錶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貳』 表見代理構成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表見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規定,可知表見代理應具備以下構成條件:
1、須行為人無代理權
成立表見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為人無代理權。所說無代理權是指實施代理行為時無代理權或者對於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無代理權。如果代理人擁有代理權,則屬於有代理權,不發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2、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這是成立表見代理的客觀要件。這一要件是以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某種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聯系為基礎的。這種聯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應依一般交易情況而定。通常情況下,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發出的證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對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權的通知或者公告,這些證明文件構成認定表見代理的客觀依據。
3、須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
這是表見代理成立的主觀要件,即相對人不知行為人所為的行為系無權代理行為。如果相對人出於惡意,即明知他人為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的必要,故表見代理不能成立。
4、須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
表見代理發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見代理應具備民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則不成立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可分為三類:1、有授權表象的表見代理;2、有未越權表象的表見代理;3、有代理權尚未終止的表象的表見代理。法律確立表見代理規則的主要意義就在於維護代理制度的信用與穩定,保護善意無過失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而保障交易安全。在此從以下幾方面來闡述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表見代理應當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見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與第三人締結民事關系。
2、表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須具備成立的有效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3、客觀上須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見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並能夠使第三人在主觀上形成該代理人不容懷疑的具有代理權的認識。第三人作為該行為的相對方,其目的應是追求通過表見代理人從被代理人處獲得該民事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
4、第三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仍與之簽訂合同,也不是由於自己疏忽大意,缺乏應有的謹慎而輕易將沒有代理權的行為人認作有代理權的人,而是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5、被代理人在主觀上存在過失。表見代理的這一構成要件,民法學界對此有較多的爭議。
『叄』 表見代理的條件及法律效力如何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如下:
(1)無權代理人並沒有獲得本人的授權。在表見代理的情況下,行為人未經授權而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表見代理亦屬於廣義的無權代理的范圍。
(2)相對人主觀上須為善意、無過失。所謂主觀上是善意的,是指相對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無權代理人實際上沒有代理權,所謂無過失,是指相對人的這種不知道並不是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如果相對人明知行為人無代理權,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代理權,卻因過失而不知,則他對無權代理行為亦負有責任,因此在法律上沒有必要對其進行保護。
(3)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所訂立的合同,本身並不具有無效和應被撤銷的內容。如果具有上述因素,顯然該合同應按無效和可撤銷的規定處理。
(4)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這一要件是以行為人與本人之間存在某種事實上或法律上的聯系為基礎的。這種聯系是否存在或是否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應依一般交易情況而定。
表見代理具有以下效力:
對本人來說,產生有權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對人與本人之間產生民事法律關系,本人應受表見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約束,享有該行為設定的權利和履行該行為設定的義務。本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抗辯,不得以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為理由而拒絕承受表見代理的後果,也不得以自己沒有過失作為抗辯。
對相對人來說,既可主張狹義無權代理,也可主張成立表見代理。主張前者,他可向無權代理人追究責任,主張後者,他可向本人追究責任。
(3)表見代理如何認定擴展閱讀:
行為人沒有代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據此可以看出,表見代理的基本要件是:
1、行為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相對人簽訂合同。
2、相對人與行為人之間訂立合同應當符合和有效的要件要求。
3、客觀上須有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4、相對人必須是善意的,且無過失。
表見代理如何認定,關鍵之處在於對第3個要件的理解,即如何確定相對人有充分的理由認為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相對人的理由是相對人在主觀上的感受,通過某些事實,經過判斷,足以認為行為人是有代理權的人。但是,這種相對人的主觀判斷的確定標准,並不是主觀標准,而是客觀
『肆』 應該怎麼認定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呢
法律分析: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徵,而以本人的名義所為之代理。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為有代理權而須由本人負授權之責的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伍』 法律對「表見代理」是怎麼規定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無權代理人所為的代理行為,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應當承擔代理的法律後果。這主要是為了保護善意的無過失當事人的利益。學理界稱此種情況為「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產生的法律後果:
1、 表見代理成立,訂立的合同有效,表見代理中的相對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撤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以通知對方的方式作出。本條所指的無權代理應當是狹義的無權代理,在此情況下,相對人有撤銷權。而《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表見代理的情況雖然也是無權代理,但是這種情況屬於廣義的無權代理,與第48條的規定中的狹義的無權代理不同,其根本區別是:是否存在有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本無代理權的行為人有代理權的客觀事實。表見代理雖屬無權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表見代理成立,行為人的代理行為就應當按有效的代理來看待;在此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就應當是有效合同。所以,相對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撤銷權。
2、 本人(被代理人)對相對人(善意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表見代理被認定成立後,其在法律上產生的後果同有權代理的法律後果一樣,即由被代理人對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3、 代理人對本人(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代理人因表見代理成立而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被代理人有權根據是否與代理人有委託關系、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權以及代理權是否已經終止等不同的情況,以及無權代理人的過錯情況,依法請求無權代理人給予相應的賠償。無權代理人應當賠償給被代理人造成的損失。
4、 無權代理人對被代理人的費用返還請求權。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時,無權代理人應依法賠償。同時,並非所有的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都必然對被代理人不利,當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是使被代理人從中受益時,根據公平原則,權利義務應當對等,無權代理人有權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因實施代理行為而支出的相關的合理費用。
『陸』 什麼是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後,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如:業務員被取消代理權後,仍舊拿著蓋過原單位的章的合同去簽約,合同的對方仍以為該業務員有權簽約,而簽訂合約,業務員的這種代理行為就屬於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直接發生代理的效力,無須被代理人的追認,善意的相對人(如合同的相對方)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
在審判實踐中,認定表見代理,一般圍繞表見代理的三要件即認定代理人的行為有無代理權、相對人有無主觀過失、合同的內容進行審理。
『柒』 怎麼認定銀行表見代理
認定表見代理的方法是,判斷在當事人事實上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的情形下,相對人是否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如果有理由相信的,則是表見代理。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捌』 如何理解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無代理權,但有可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由,因而法律強使被代理人對於無過失的相對人承擔責任的一種特殊的代理。例如趙某被單位開除,其單位應及時要求趙某停止一切以本單位名義進行的活動,收回空白合同及介紹信等。但是,該單位並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如果趙某仍以該單位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相對人根據趙某所持有的該單位介紹信和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完全相信趙某有代理權而與之訂立合同,則合同有效,該單位應履行合同義務。這時,雖然趙某實際上並不享有代理權,但卻構成了表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