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全權代理什麼可以全權代理,什麼不可以全權代理
全權代理,關鍵是人家委託你有多大的權利
『貳』 授權委託書和全權代理(特別授權)之間有什麼區別
案件代理和案件辯護的區別是兩者所針對的對象是不一樣的,在案件代理的過程當中主要是民事方面的一些訴訟,而案件辯護的話,是刑事方面針對犯罪嫌疑人所進行的一個辯護進入到訴訟程序當中的,具體的方式也是不一樣的。
【法律分析】
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後者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為委託進入訴訟,還可以通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託進入訴訟的辯護人護與代理人的地位有較大差別:前者具有獨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檢察院及其他個人團體的干涉,後者必須在委託人依法授權的范圍內活動,因為代理人的行為不僅同被代理人在行為上有共同的效力,產生的法律效果由委託人全部。法定訴訟代理人的確定:(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2)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3)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委託訴訟代理人的確定:(1)以下人員可以作為委託代理人①律師;②當事人的近親屬;③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④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2)以下人員不能作為委託代理人①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③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④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叄』 什麼是全權委託
法律分析:「全權委託」是更貼近日常用語的說法,接受全權委託的受託人,完全有權利代表委託人處理委託的事情,應該相當於法律上的特別授權。但是因為該說法授權內容不明,所以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話,委託書上只寫明「全權委託」、「全權代理」字樣的視為約定不明,只等同於一般授權。一般授權的代理內容相對有限,只能代理法律規定的屬於特別授權以外的事項;而特別授權的內容則應當在出具的委託書上註明: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總之,委託的事項中可能涉及到的盡量詳細明確,特別授權不能用「全權委託」、「全權代理」一言以蔽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
『肆』 特殊代理和全權代理有什麼區別
特別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寫訴狀等法律文書等訴訟權利。
『伍』 企業全權代理有什麼條件
全權代理的效力有:
1、全權代理人在代理范圍內代理被代理人的全部民事活動;
2、全權代理人在代理范圍內代理被代理人實施的民事行為,對被代理人有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託書,應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陸』 全權代理和特別授權的區別
法律分析:特別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處分被代理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為。即有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以及提起反訴或上訴。全權代理的范圍是最廣的,相當於當事人本人的意思表示,普通公民遞交的委託書往往多寫為全權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柒』 請問民法中全權代理的定義是什麼
從我國法律上來看,無法給出一個我認為合適的定義,因為我國法律不承認「全權代理」,對於被代理人的實體權利,必須嚴格由被代理人自己來控制,即使讓別人代理自己的實體權利,也需要在委託書上註明代理 的時哪些實體權利。
為了方便,同時也為了照顧那些不懂法的人,在實務中現在一般都避免了全權代理,一般都使用特別授權委託。
『捌』 全權代理和獨家代理有什麼區別
代理是民法中的一個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分為法定代理和委託代理。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可代理一切法律行為的,屬於概括代理,又稱一般代理或者全權代理,二者區別在於代理許可權區別。在訴訟程序中對律師進行的委託授權,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寫訴狀等法律文書等訴訟權利。全權代理即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另外,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在案件進程中,如當事人對聘請的律師不滿意時,可單方面解除聘請合同。如因律師過錯,律師事務所應退回預收的全部律師服務費;非因律師過錯,所收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