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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代理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2-05-21 11:24:55

Ⅰ 稅務代理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稅務代理是社會中介服務,注冊稅務師在從事稅務代理的活動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①自願委託原則;②依法代理原則;③獨立、公正原則;④維護國家利益和保護委託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Ⅱ 稅務代理的定義及好處

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代理范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目前,在稅務代理理論或者實務工作中,無論是管理部門、行業內部或者社會上,對稅務代理的屬性沒有清晰定位以至存在爭議。本文僅提出一些個人看法,旨在拋磚引玉,希冀促進稅務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一、稅務代理的主要任務和基本原則
從我國頒布稅務代理制度的立法原意看,稅務代理的主要任務和原則是:
1、稅務代理的主要任務是為需要服務的納稅人提供幫助。稅務代理的重點是為納稅人提供「咨詢」服務,特別是為廣大的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提倡稅務代理人為個體戶建帳和申報納稅提供代理服務。
2、稅務代理的首要原則是必須遵循納稅人「自願」聘請稅務代理人,稅務機關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納稅人接受稅務代理服務。
3、稅務代理行業管理應當遵循「開放」的基本原則。為納稅人提供咨詢服務應不局限於稅務師事務所一種組織形式,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當被允許從事稅務代理行業。
從稅務代理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看,[#ff0000]「咨詢」、「自願」、「稅務代理人」[/#]構成稅務代理行業的關鍵詞。制定稅務代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不能脫離這些核心法律概念意思。
稅務代理人的概念比較廣泛。《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11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託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顯然,在法律條文上,注冊稅務師不等同於稅務代理人,應僅是稅務代理人的一種,稅務代理行業管理部門把稅務代理人解釋為注冊稅務師違反國家立法原意(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徵求權威法學家的意見)。根據國際慣例,在英、美和歐洲大部分國家以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無專門的稅務代理立法,稅務代理業務主要由注冊會計師完成。即使在專門有稅務代理立法的國家,注冊會計師也自動取得稅務代理資格。稅務機關應允許經參加全國統一考試獲得注冊會計師資格,甚至律師資格的經申請成為稅務代理人。凡具備上述三種資格的人士只要向稅務代理管理機關申請稅務代理業務,稅務代理管理機關應當予以批准。
為納稅人提供更好的咨詢服務是稅務代理行業設立的宗旨,只有「開放」行業管理才符合此立法原意,而「封閉」行業管理是不符合此立法原意的。即使在安然事件後,美國國會立法限制注冊會計師部分咨詢業務(其實立法限制的是注冊會計師從事上市公司部分咨詢業務,而非我們所理解的所有公司的所有咨詢業務),稅務代理行業仍然保留在注冊會計師咨詢業務范圍內。注冊會計師從事審計業務,並不會影響稅務代理的獨立性,因為稅務代理是審計的副產品,注冊會計師在出具審計報告時必須審查稅務的帳務處理,稅務代理和審計報告內容應當一致,不應產生矛盾。無論是國際上,還是國內,都沒有注冊會計師從事審計業務影響稅務代理「獨立性」的理論依據和典型案例。注冊會計師從事稅務代理也可以避免納稅人接受雙重「審查」而減輕納稅人負擔,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相反,納稅人對稅局有天然的敬畏心理,如果稅務代理人利用和稅局的天然關系拉攏審計業務和其他注冊會計師合作分成(注冊會計師在制度上並不存在和稅局的天然聯系),無疑使審計業務,特別是中小型企業的審計業務從屬於稅務代理,對審計業務的獨立性產生毀滅性影響。
高素質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參與稅務代理行業,有利於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做大做好稅務代理市場!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律師才能做到三贏的局面!

二、稅務代理行業的「鑒證」與「代理」之爭
「鑒證」一詞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權威的《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出版)也沒有收錄。按字面理解,鑒證就是鑒定證明的意思。而代理是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代理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無論是經濟法理論還是行政法學理論都沒有鑒證與非鑒證劃分的學說,[#c04000]現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把中介行業區分為鑒證與非鑒證行業並不科學,建議棄用「鑒證」一詞,以免誤導社會。[/#]
「鑒證」與「代理」也是一對矛盾的概念,同一份報告不可能既是「代理」行為,又是「鑒證」行為。中介行業應該根據法律屬性予以定位,如注冊會計師可以定義為法律授權出具審計報告,法律允許出具咨詢報告的專業人士,而稅務代理人可以定義為法律授權代理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代理,法律允許進行稅收籌劃的專業人士。
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代理人僅在代理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納稅人沒有將有關資料告之稅務代理人,稅務代理人是不因此承擔法律責任的。但是注冊會計師即使不明知委託人的會計資料違反規定,也不能當然的免除其法律責任。因為注冊會計師法明確規定,注冊會計師按照執業規則應當知道的,應承擔法律責任。在這點上,注冊會計師與注冊稅務師有著根本的區別,顯然,注冊會計師具有鑒證的法律後果,而注冊稅務師則沒有。
另外,注冊會計師需要運用多種技術手段,獨立審計也是一門單獨的學科,理論和實踐性都特別強,對人的素質要求特別高;而稅務代理是一般性的事務工作,稅務代理不是一門學科,企業一般財務人員足以勝任。據此,稅務代理人也無須鑒證職能。

三、稅務代理行業的認識誤區
目前,稅務代理行業有一個很大的認識誤區,認為稅務代理行業有為稅務機關服務的職能,稅務代理有助於增加稅收、降低稅收成本。這種認識是十分錯誤的,將嚴重妨礙稅收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發展。盡管健全、完善的稅務代理制度可能有助於增加稅收、降低稅收成本,但這決不是稅務代理的立法原意,切忌利用所謂稅務代理增加稅收、降低稅收成本的假說,強制納稅人接受稅務代理。理由如下:
一方面,國家設立專門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內設登記、徵收、稽查部門,這些機構的設置足以保證國家依法徵收稅收。不管是否設立稅務代理制度,按時征繳稅收、降低稅收成本是稅務機關本身的義務,設立稅務代理制度不能免除稅務機關本身的義務,這種義務更不能轉嫁到稅務代理頭上。正如司法公正,法官是司法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官只能靠自己堅持司法公正,不能把司法公正轉嫁到律師頭上。如果任由稅務機關轉嫁自身的責任,將會使稅務機關減少追求公正、效率的原動力,而一旦稅收體制出現大的問題,稅務代理行業是不可能負擔起如此重任的,造成的損失將會由全體納稅人承擔,而造成的損失是無法得到彌補的。
另一方面,按照行政法學的觀點,行政法作為管理的職能早已過時(管理論),而西方國家實施行政法的目的是為了限制、控制行政機關職權的學說也暫不被我們所接受(控制論),但是行政法是為了平衡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的法理學說已被我國法學界廣為接受(平衡論)。 在如此繁復的稅法面前,納稅人無疑處於弱勢地位。[#c04000]國家為了平衡作為強者的稅務機關和作為弱者的納稅人權利義務關系,在賦予稅務機關很大權力的同時,也設立稅務代理制度,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四、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
關於稅務代理的行政、刑事責任,目前稅務代理行業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罰款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的一些部門規章規定,而刑法沒有明確的懲處條款。這些法律規定不系統,且規章因法律位階較低,受《行政處罰法》制約更難發揮效用。稅務代理行業立法因而有非常迫切的必要,即使人大立法難以立即實現,至少也應該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規范稅務代理行業。立法的內容應包括資格取得、行業准入、執業准則及規范、法律責任等。
稅務代理的民事責任主要應遵守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關於代理的法律規定。如以注冊會計師按照執業規則應當知道的視作「明知」,注冊會計師不僅對委託人承擔民事責任,還對利害關系人也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作比較,注冊會計師承擔的民事責任比注冊稅務師大得多,加上行政法、刑法對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兩者不可同日而語。

五、稅務代理行業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方面,稅務機關並不合適作為稅務代理行業的主管機關。稅務機關是唯一受理稅務代理報告的當事人,也是相關利益方。如果同時又作為稅務代理行業的管理方,顯然影響其獨立性。稅務代理行業執業准則不成體系,過程也極不透明,完全受稅務機關一方控制,而沒有其他第三方的制衡,這也是目前稅務代理行業沒有暴露大問題的主要原因。只要這種單極體制存在,就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單純靠稅務機關的自律,沒有外部的監督,從歷史的經驗看,這種體制是失效的。為此,[#c04000]建議國家稅務總局把住資格考試關和法律監督關,而把其他的職能如注冊、行業內部執業規范、行業自律等交給行業協會。[/#]當然這種體制安排的前提必須是行業協會與稅務機關徹底脫鉤,稅務機關依法對行業協會進行監督,而行業協會在法律框架范圍內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
另一方面,在實際工作中,[#c04000]各地方稅務機關根本就沒有理解國家制定稅務代理的初衷和立法原意,曲解稅務代理規定,按照有利於稅務機關的規定執行稅務代理政策。[/#]比如,強制納稅人接受稅務代理服務;強制納稅人接受注冊稅務師的所得稅匯算清繳查帳。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應當向地方各級稅務機關指導、管理稅務代理政策不偏離立法原意。當然,稅務代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稅務機關應當鼓勵納稅人聘請稅務代理人進行納稅申報,比如對聘請稅務代理人的納稅人減少檢查次數,對信譽好的稅務代理人代理的納稅人減少檢查次數,但同時應嚴防納稅人串通稅務代理人偷漏稅,對此種行為,稅務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從嚴懲處。只有這樣,稅務代理才能被納稅人真正所接受,為社會造福,為民族謀利!

[#c04000]鳴謝:[/#]
這篇文章的觀點是在與網友的探討中產生的,不管是支持,還是反對我的觀點,我衷心感謝各位網友!沒有這場爭論,也就沒有這篇關於稅務代理成文的觀點。

附:
代理政策摘錄——關於開展稅務代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節選) ——國稅發[1994]211號
……
第二條 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在本辦法規定的代理范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
第三條 稅務代理人是指具有豐富的稅收實務工作經驗和較高的稅收、會計專業理論知識以及法律基礎知識,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准,從事稅務代理的專門人員及其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 經國家批准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稅務咨詢機構需要開展稅務代理業務的,必須在本機構內設置專門的稅務代理部、配備五名以上經稅務機關審定注冊的稅務師,並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准,方能從事稅務代理業務

代理政策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節選)
……
第八十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託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
……

代理政策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節選)
……
第一百一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託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

代理政策摘錄——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1996年11月22日,由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頌發《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116號),開始在稅務代理行業實行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將稅務代理人員納入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准入控制范疇,標志著稅務代理作為國家確認的一種社會中介服務行業,已經進入了規范發展的新階段。

代理政策摘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節選)?
1997年1月23日 國辦發〔1997〕1號
……?
要積極、穩妥地發展稅務代理服務。國家在社會中介服務行業中建立稅務代理業,為需要服務的納稅人提供幫助。稅務代理實行自願的原則。納稅人出於自身的需要,可以依法委託社會中介服務組織進行稅務代理。稅務代理的重點是為納稅人提供咨詢服務……。稅務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稅務代理,已建立的稅務代理實體,必須與稅務機關脫鉤。?

代理政策摘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節選)
1997年2月21日 國稅發[1997]27號
……?
納稅人可依照稅收法規,委託社會中介服務組織代為辦理涉稅事宜。稅務代理服務的重點是廣大的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倡為個體戶建帳和申報納稅提供代理服務。要加強對稅務代理行業的管理監督,嚴格稅務代理機構和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的審批,嚴格代理服務收費標准,稅務代理機構必須與稅務機關在人、財、物上脫鉤。
……

代理政策摘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節選)
2002年5月16日 國稅發[2000]84號
……
第五十七條 根據本辦法和有關稅收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在稅前扣除的事項,省級稅務機關可以作出規定,要求納稅人在上報稅務機關審核批准時,附送中國注冊稅務師或注冊會計師的審核證明。

Ⅲ 什麼是稅務代理人

稅務代理人(Tax Agents)是指具有豐富的納稅事務工作經驗和較高的稅收、會計專業理論以及法律基礎知識,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准,從事稅務代理的專門人員及其工作機構。

納稅人向營業地稅務機關提交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向稅務機關報驗登記。

營業地稅務機關將納稅人提交的「證明單」的第二聯和第三聯與其經營情況核對,查實無誤後,留存「證明單」,予以登記。納稅人便可持原所在地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進行經營,對應在經營地納稅的應就地繳稅。

納稅人經營活動結束後,要向營業地稅務機關結清發票或稅款,然後由稅務機關在「證明單」第二聯上加蓋公章,交給納稅人,由納稅人連同完稅證明等一並交原填發稅務機關。

(3)稅務代理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稅務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及代理責任

在中介機構的稅務代理活動中,注冊稅務師應當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願委託和自願選擇為前提,遵守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獨立、公正執行業務,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一、稅務代理人的權利。

(1)注冊稅務師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業務代理范圍,代理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託的稅務事宜。注冊稅務師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進行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常年代理臨時代理。

(2)注冊稅務師從事代理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注冊稅務師有權根據中介機構代理業務需要,查詢被代理人的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查看業務現場和設施。被代理人應當向代理人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和財務資料。

(4)注冊稅務師可向當地稅務機關查詢稅收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資料。

(5)注冊稅務師對稅務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

二、稅務代理人的義務。

(1)注冊稅務師在辦理代理業務時,應向被代理人或有關稅務機關出示由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核發的注冊登記證明。注冊稅務師對其代理的業務所出具的文書有簽名蓋章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注冊稅務師應保守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

(3)注冊稅務師對被代理人偷稅、騙稅的行為,應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稅務機關。

(4)注冊稅務師應按規定接受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掌握最新的稅收政策法規,提高操作技能。

(5)注冊稅務師應當建立稅務代理檔案,如實記載各項代理業務的始末和保存計稅資料及涉稅文件。稅務代理檔案至少保存五年。

三、稅務代理人的代理責任

(1)稅務師未按照委託代理協議書的約定進行代理,或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代理活動的,由縣及縣以上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並追究相應的責任;

(2)稅務師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違反《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從事代理活動兩次以上的,由省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停止其從事代理業務1年以上;

(3)稅務師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為違法的,除由縣及縣以上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並追究相應的責任外,省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將注銷其資格,收回中國稅務師執業證書》,禁止其從事稅務代理業務。

Ⅳ 代理國地稅是什麼意思,我現在沒有銀行回單,只有流水,備註上寫代理國地稅,這個怎麼做賬

就是上月份的國地稅匯總交納或叫代扣,一般是增值稅和城建稅教育附加稅。

稅務代理的法律特徵主要包括:

1、稅務代理行為是以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的名義進行的。

2、稅務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3、稅務代理人在其許可權范圍內有獨立意思表示的權利。

4、稅務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

(4)稅務代理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稅務代理作為民事代理中的一種委託代理,主要特點表現如如下幾個方面:

1、公正性。稅務代理機構不是稅務行政機關,而是征納雙方的中介結構,因而只能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客觀地評價代理人的經濟行為;同時代理人必須在法律范圍內為被代理人辦理稅收事宜,獨立、公正地執行業務。既維護國家利益,又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2、自願性。稅務代理的選擇一般由單向選擇和雙向選擇,無論哪種選擇都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稅務代理人實施稅務代理行為,應當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願委託和自願選擇為前提。

Ⅳ 稅務代理業務包含哪些內容

稅務代理的業務范圍包括:

1.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

2.辦理發票准購手續;

3.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

4.申請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延期繳稅;

5.製作涉稅文書;

6.進行稅務檢查;

7.建賬建制;

8.辦理賬務;

9.開展稅務咨詢、稅務業務培訓;

10.受聘稅務顧問;

11.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進行稅務行政訴訟等。

Ⅵ 稅務代理的簡介

稅務代理是代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具有代理的一般屬性,屬於民事代理中委託代理的一種。具體來說,稅務代理就是指稅務代理人在國家法律規定的代理范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 國家對從事稅務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注冊登記制度。按本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並注冊的人員,方可從事稅務代理活動。 一般來說,您可以在注冊稅務師的幫助下,減少納稅錯誤,用足,用活稅收優惠政策,做好稅收籌劃,注冊稅務師還可以協調稅收征納雙方的分歧和矛盾,依法提出意見進行調解,也可接受您的委託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相關事宜。 稅務代理的法律特徵主要包括
1.稅務代理行為是以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的名義進行的。
2.稅務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3.稅務代理人在其許可權范圍內有獨立意思表示的權利。
4.稅務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 稅務代理的業務范圍包括
1.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
2.辦理發票准購手續;
3.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
4.申請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延期繳稅;
5.製作涉稅文書;
6.進行稅務檢查;
7.建賬建制,辦理賬務;
8.開展稅務咨詢、稅務業務培訓;
9.受聘稅務顧問;
10.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進行稅務行政訴訟等。
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除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委託代理或行使的以外,不在稅務代理的業務范圍之列。稅務代理根據代理許可權范圍的不同可分為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臨時代理。實行稅務代理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是加強稅收徵收管理的內在需要,也是發揮社會力量協稅護稅的一種比較好的形式。隨著中國稅制體系的日趨健全和稅收宣傳體系透明度的日益提高,以及一批具有稅務代理資格人員的出現,推行稅務代理的條件已逐步成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對稅務代理提供了法律依據之後,隨著中國稅收徵收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行稅務代理已是勢在必行。為此,中國應積極推行稅務代理制度,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實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代理辦稅的制度,使其逐步成為稅收徵收管理體系中一個不可缺少的環節。但正由於稅務代理是一項社會性的中介事務,涉及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和稅務代理人以及國家之間的利益關系,因而中國建立稅務代理制度必須遵循自願、公正和嚴格管理的原則。 稅務代理作為民事代理中的一種委託代理,主要特點表現如如下幾個方面:
1.公正性。稅務代理機構不是稅務行政機關,而是征納雙方的中介結構,因而只能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客觀地評價代理人的經濟行為;同時代理人必須在法律范圍內為被代理人辦理稅收事宜,獨立、公正地執行業務。既維護國家利益,又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2.自願性。稅務代理的選擇一般由單向選擇和雙向選擇,無論哪種選擇都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稅務代理人實施稅務代理行為,應當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願委託和資源選擇為前提。
3.有償性。稅務代理機構是社會中介機構,他不是國家行政機關的附屬機構,因此,同其他企事業單位一樣要自負盈虧,有幸有償服務,通過代理取得收入並抵補費用,獲得利潤。
4.獨立性。稅務代理機構與國家行政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等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既不受稅務行政部門的干預,又不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所左右,獨立代辦稅務事宜。
5.確定性。稅務代理人的稅務代理范圍,是以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形式確定的。因此,稅務代理人不得超越規定的內容從事代理活動。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委託其代理外,代理人不得代理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權力。 稅務代理的一般程序按其性質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准備階段、實施階段、代理完成階段。
准備階段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稅務代理機構提出稅務代理時,稅務代理機構要對要求代理方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在此基礎上確定是否接受該項代理業務。雙方在充分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簽定委託代理協議書,約定代理內容、代理許可權和代理期限。稅務代理機構在受理某項代理業務後,應確定稅務代理風險,編制稅務代理計劃、安排實施代理工作。
實施階段是稅務代理全過程的中心環節,其工作是按照代理計劃,根據委託代理協議書約定的代理事項、許可權、期限開展工作。
代理完成階段是實質性的代理業務結束,此階段的工作主要是整理代理業務工作底稿,編制有關表格,並將有關資料存檔備查。 稅務代理制度在稅收征納關系中的作用
1.稅務代理有利於依法治稅;
2.稅務代理有利於完善稅收征管的監督制約機制;
3.稅務代理有利於保護征納雙方的合法權益。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根據需要委託稅務代理人進行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臨時代理、常年代理。
稅務代理是一項社會性中介事務,稅務代理必須遵守以下三項基本原則:
1.依法代理原則
法律、法規是任何活動都要遵守的行為准則,開展稅務代理首先必須維護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尊嚴,在稅務代理的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全面履行職責,不能超越代理范圍和代理許可權。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證國家的稅收利益,維護稅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又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使其代理成果被稅務機關所認可。因此,依法代理是稅務代理業生存和發展的基本前提。
2.自願有償原則
稅務代理屬於委託代理,稅務代理關系的產生必須以委託與受託雙方自願為前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委託和不委託的選擇權,也有選擇委託人的自主權。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沒有自願委託他人代理稅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強令代理。代理人作為受託方,也有選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可見,稅務代理當事人雙方之間是一種雙向選擇形成的合同關系,理應遵守合同中的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等原則。稅務代理不僅一種社會中介服務,而且是一種專業知識服務,因而稅務代理人在執行稅務代理業務時也應得到相應的報酬,這種報酬應依照國家規定的中介服務收費標准確定。
3.客觀公正原則
稅務代理是一種社會中介服務,稅務代理人介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之間,既要維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因此,稅務代理必須堅持客觀公正原則,以服務為宗旨,正確處理征納矛盾,協調征納關系。在稅務代理過程中,既要對被代理人負責,又要對國家負責,代理行為既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又要符合被代理人的意願,而不能偏向任何一方。 稅務代理的范圍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允許稅務代理人從事的業務內容。盡管世界各國所規定的業務不盡相同,但其基本原則是大致一樣的,即稅務代理的業務范圍主要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所委託的各項涉稅事宜。
《稅務代理業務規程》規定,代理人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從事下列范圍內的業務代理:
1.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2.辦理納稅、退稅和減免稅申報,
3.建賬建制、辦理賬務,
4.辦理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
5.辦理納稅申報和扣減稅款報考,
6.製作涉稅文書,
7.開展稅務咨詢(顧問)、稅收籌劃、涉稅培訓等涉稅服務業務,
8.稅務行政復議手續,
9.審查納稅情況,
10.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11.利用主機共享服務系統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2.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除此之外,涉稅簽證業務范圍包括:
1.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簽證
2.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算和財產損失的簽證
3.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的其他涉稅簽證業務 一、從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方面產生執業風險的因素
(一)企業委託代理的意向;
(二)企業納稅意識的強弱;
(三)企業財務核算的基礎。
二、從稅務代理執業人員方面產生的風險因素
(一)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專業勝任能力;
(二)稅務代理機構執業質量控製程度。

Ⅶ 稅務師考的稅代是什麼意思

指代理人接受納稅主體的委託,在法定的代理范圍內依法代其辦理相關稅務事宜的行為

。簡單來說,稅務師是一個中介職業,一般受客戶委託,幫其解決與稅相關的問題。

稅務代理的業務范圍包括

1.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

2.辦理發票准購手續;

3.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

4.申請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延期繳稅;

5.製作涉稅文書;

6.進行稅務檢查;

7.建賬建制,辦理賬務;

8.開展稅務咨詢、稅務業務培訓;

9.受聘稅務顧問;

10.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進行稅務行政訴訟等。

環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稅務師考的稅代是什麼意思? ]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Ⅷ 稅務代理的特點

稅務代理的法律特徵主要包括
1.稅務代理行為是以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的名義進行的。
2.稅務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3.稅務代理人在其許可權范圍內有獨立意思表示的權利。
4.稅務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

Ⅸ 稅務代理與 代理記賬 有什麼區別

稅務代理與代理記賬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稅務代理,指的是代理機構接受納稅人的委託,在法定的代理范圍內,以納稅人的名義,幫助納稅人辦理企業的相關稅務管理繳納事宜。

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託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


2、法律依據和法律後果不同

稅務代理是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開展業務的。代理記賬則是依據《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開展業務的。

稅務代理是以納稅人的名義進行的,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稅務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納稅人。

3、工作范圍不同

稅務代理的工作范圍比較廣,可以做代理記賬、可以做代理申報納稅,還可以做稅收鑒證。
代理記賬僅僅可以可以做代理記賬和代理申報納稅,不可以做稅收鑒證。

(9)稅務代理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代理記賬機構需要具備的條件

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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