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事訴訟代理人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具備民事行為能力。2、委託人委託訴訟代理人,必須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3、 僑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B.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訴訟代理人資格的認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對訴訟代理人資格的規定如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不得委託其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五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六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七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社會團體屬於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二) 被代理人屬於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於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
(三) 代理事務屬於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范圍;
(四) 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
專利代理人經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可以在專利糾紛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十五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六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七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社會團體屬於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二) 被代理人屬於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於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
(三) 代理事務屬於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范圍;
(四) 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
專利代理人經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可以在專利糾紛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
C. 什麼是民事訴訟的代理人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資格範圍是哪些
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范圍有哪些
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被委託的近親屬在參與訴訟活動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近親屬關系證明。近親屬的關系證明應由公安機關出具,可以提供結婚證、出生證、戶口簿等官方文件證明,也可以由受委託近親屬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親屬關系的身份證明。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不是所有的親戚都可以作為委託訴訟代理人,而必須是「近親屬」,「近親屬」是個法定概念,「親戚」不等於「近親屬」。
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來源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因此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范圍內實施訴訟行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實施訴訟代理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擔。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利,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如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另一類是純粹的訴訟權利或與實體權利關系不密切的訴訟權利,如申請迴避。對於前一類權利,由於與當事人的利益關系密切,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對這類權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別授權。所謂特別授權,是指被代理人對涉及自己的實體權利的處分事項,專門、明確地授予訴訟代理人特定許可權。在訴訟代理實務中,有的委託書只籠統地寫上「代理訴訟」、「特別代理」、「全權代理」,這都是不正確的。對此,《民訴意見》第69條專門規定,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D. 訴訟代理人的條件是什麼
訴訟代理人條件分為以下幾點:1、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條件;2、具備民事行為能力;3、委託人委託訴訟代理人,必須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4、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不符合民事訴訟代理人資格的規定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相關的法律規定,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一方的名義,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或者當事人授予的許可權范圍內代理實施訴訟行為的人。訴訟代理人有法定訴訟代理人和委託訴訟代理人之分。其中,法定訴訟代理人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委託訴訟代理人是根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E. 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條件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條件: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除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之外,當事人還可以委託其他公民為訴訟代理人。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F. 民事訴訟代理人資格有哪些
民事訴訟代理人資格範圍: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G. 訴訟代理人的許可權有哪些
授權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授權,即訴訟代理人可以代為查閱卷宗材料,申請迴避,進行陳述,到庭辯護,審查證據等。
另一種情況是由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等,由於這些行為與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緊密相關,這時當事人就必須作出相應的特別授權。
H. 什麼情況下需要有訴訟代理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 的意見》第67條的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沒有確定的監護人的,法院
應當在訴訟階段為其指定法定代理人,主要有以下情況:
(1) 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 由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2) 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一 人代為訴訟;
(3) 未成年當事人的父母已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並且i沒有具備監護能力
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經相關單位同意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親屬、
朋友的,法院可以指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 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訴訟期間的法定代理人;
(4) 無訴訟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沒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經相 關單位同意且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親屬、朋友的,法院可指定該當事人所
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訴訟期間的法 定代理人。
但是,如果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於法院指定的法定代
理人爭議很大且有信訪壓力,或者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承辦人可不直接指定 法定代理人,中止案件審理,勸服當事人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先由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在近親屬中 指定,對指定不服的,通過特別程序解決。
I. 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資格範圍
法律分析: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J. 不符合民事訴訟代理人資格的情況有哪些
法律分析: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時也不是、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或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