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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被代理人

發布時間:2022-01-29 12:01:58

『壹』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區別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授權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某種法律行為,但自己直接承擔權利和義務的人稱為被代理人,授權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某種法律行為,但自己直接承擔權利和義務的人稱為被代理人;
2、對民事行為能力的要求不同,公民、法人及其他民事主體不論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一般均可作為被代理人,但代理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貳』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責任是什麼

法律分析: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委託書授權不明的,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不受這個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叄』 委託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不是同一個意思

意思不一樣,委託代理人:當事人將權利委託給他人(委託代理人);被代理人:是當事人。
委託代理人,是指基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託,行使訴訟代理權,代為訴訟行為的人,委託代理人一般情況下是通曉法律的人士或律師。
被代理人,授權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某種法律行為,但自己直接承擔權利和義務的人,稱為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進行某種法律行為的權利,稱為代理權。

『肆』 被代理人如何理解

法律分析:授權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某種法律行為,但自己直接承擔權利和義務的人,稱為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進行某種法律行為的權利,稱為代理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伍』 如何區分代理人與被代理人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61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通俗點說,代理人就是被委託方,而被代理人就是委託方,代理人替被代理人處理事務。王某委託李某去采購一些設備,那麼王某就是被代理人,李某就是代理人。

(5)什麼叫被代理人擴展閱讀

代理關系包含以下三方面的關系:

1、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基於委託授權或法律規定而形成的代理權關系

其性質為發生在代理人與本人之間的內部關系,代理授權具有無因性,即此內部的基礎關系與代理權授予之間各自獨立,基礎關系的無效並不影響代理權授予的效力。基礎關系的類型很多,在委託代理中,比較常見的有委託、僱傭、合夥等,在法定代理中,基礎關系有監護、親屬關系等。

2、代理人依據代理權與第三人之間的代理行為的關系

代理人與第三人是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主體。

3、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的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承受關系

代理所產生的具有結果性的民事關系發生在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即代理人進行的代理活動的結果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

『陸』 什麼是代理人,什麼是被代理人

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我國民法規定的代理。

比方說,西安的甲想把在天津繼承的一處私房賣掉,但他既不知天津房屋買賣的行情,又沒有時間去天津處理賣房子的各種事宜。於是,甲把此事委託給天津的乙,乙以代理人的身份,用被代理人甲的名義,在找到了買主丙,乙便在甲的授權范圍內負責與丙談判、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的權利、義務則由甲向丙承擔。

由此可見,代理是發生在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上述案例中,甲即為被代理人(本人)、乙為代理人、丙是第三人。這種代理關系包含以下三方面的關系:

(1)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基於委託授權或法律規定而形成的代理權關系。也叫做代理的基礎關系,其性質為發生在代理人與本人之間的內部關系,代理授權具有無因性,即此內部的基礎關系與代理權授予之間各自獨立,基礎關系的無效並不影響代理權授予的效力。基礎關系的類型很多,在委託代理中,比較常見的有委託、僱傭、合夥等,在法定代理中,基礎關系有監護、親屬關系等。

(2)代理人依據代理權與第三人之間的代理行為的關系。代理人與第三人是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主體。

(3)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的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承受關系。代理所產生的具有結果性的民事關系發生在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即代理人進行的代理活動的結果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

其中,前一點為代理的內部關系,後兩點則為代理的外部關系。代理的內外部關系是有機聯系、不可割裂的,這種聯系具體表現為:代理的內部關系是外部關系得以產生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石,而代理的外部關系則是內部關系的目的和歸宿。

在代理關系的三方面主體中,代理人的地位顯得尤為突出,他既是代理權的享有者,又是代理行為的實施者。實踐中,代理關系當事人間的爭議很多都是圍繞著代理的許可權和代理行為的實施問題展開的。因此,了解代理人的代理權、代理行為及相關問題有重要意義。

代理人就是根據代理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並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與第三人進行代理行為的公民或法人。

『柒』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區別

法律分析:代理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被代理人是指授權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某種法律行為,但自己直接承擔權利和義務的人,稱為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進行某種法律行為的權利,稱為代理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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