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葯品經營許可的貿易公司能進口代理對照葯業務嗎
有葯品經營許可的貿易公司不能進口代理對照葯業務。
進口葯品必須要在葯監局通過備案,進口的企業必須要有進出口經營權和葯品經營許可證、進口葯品注冊證等,這些都是最基本的條件,只有葯品經營許可證是不能進口代理對照葯業務的,還要有進出口經營權。
對於需要從國外進口葯品的企業來講,最便捷的處理方式就是通過委託專業服務葯品進出口的物流報關企業來操作。
⑵ 進口葯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進口葯品的監督管理,保證進口葯品的質量和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進口葯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負責其轄區內的進口葯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進口葯品必須經口岸葯品檢驗所法定檢驗。衛生部授權的口岸葯品檢驗所(以下簡稱口岸葯檢所)代表國家對進口葯品實施法定檢驗。
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負責對口岸葯檢所進行技術指導和有爭議的檢驗結果的裁決。第四條進口葯品必須是國內醫療需要的安全有效的品種。第二章進口葯品的注冊第五條國家對進口葯品實行注冊制度。凡進口的葯品,必須具有衛生部核發的《進口葯品注冊證》。《進口葯品注冊證》對該證載明的品名和生產國家、廠商有效。
醫療特需或國內生產不能滿足醫療需要,但又尚未取得《進口葯品注冊證》的品種,進口單位需報經衛生部審查批准,發給《一次性進口葯品批件》。《一次性進口葯品批件》只對該批件載明的品名、生產廠商、數量、期限和口岸葯檢所有效。第六條申請《進口葯品注冊證》的國外生產廠商或經營代理商須提出申請,並填寫「進口葯品注冊證申請表」一式兩份,連同要求的資料,報送衛生部葯政局。特殊需要一次性進口的,由國內進口單位提出申請,連同要求的資料報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初審後,轉報衛生部葯政局批准。第七條申請《進口葯品注冊證》需報送以下資料:
1.葯品生產國衛生當局簽發的批准該葯品生產、銷售、出口及符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的證明文件,且附中文譯本;
2.專利品證明文件;
3.葯品說明書及中文譯本;
4.技術資料;
(1)葯品處方,包括活性成份、輔料的名稱(包括非專利名、商品名和化學名)和用量等;
(2)葯品生產方法;
(3)葯品質量標准及檢驗方法,並附中文譯本;
(4)葯品的葯理、毒理實驗摘要及文獻資料;
(5)葯品的臨床資料,包括適應症、劑量、給葯途徑、與其它葯物的配伍作用、毒副反應、禁忌症和注意事項等;
(6)葯品的穩定性實驗資料。
5.葯品實樣;
6.包裝材料和包裝樣本。第八條申請《進口葯品注冊證》所附質量標准若為葯典或生物製品規程未收載的企業標准,生產廠商應提供三批樣品,送衛生部葯政局指定的口岸葯檢所進行葯品及其質量標準的復核,符合要求,方可進行審查。第九條首次進口的葯品需在中國境內進行臨床試驗或驗證。第十條《進口葯品注冊證》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到期時,國外生產廠商或經營代理商可申請換證,但必須在注冊證失效前6個月向原發證機構提出,並附生產國批准該葯品生產和銷售的文本、說明書和質量標准等資料,經審核同意方可換證。
進口葯品質量標准、生產工藝、適應症、說明書等資料若有修改的,生產廠商應及時向衛生部葯政局補報有關資料,以備審核。第三章進口葯品的合同和質量標准第十一條進口葯品的外貿單位,必須具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並按本《辦法》對外簽訂合同。進口單位應在合同簽訂後15日內,將合同副本和《進口葯品注冊證》復印件或《一次性進口葯品批件》報送到貨口岸葯檢所。第十二條進口葯品合同中必須載明質量標准,進口葯品的質量標准應為現行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衛生部葯品標准或國際上通用的葯典。上述葯典或標准未收載的應採用衛生部核發《進口葯品注冊證》時核準的質量標准。進口單位應在到貨以前及時將該標准報送到貨口岸葯檢所。第十三條凡進口葯品檢驗需要的特殊試劑、標准品或對照品,均應在合同中訂明由賣方提供。第四章進口葯品的檢驗第十四條葯品到達口岸後,進口單位或代理接運單位應及時向口岸葯檢所報驗,填寫「進口葯品報驗單」,並附發票、裝箱單、運單及生產廠家出具的品質證書等,海關憑口岸葯檢所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的已接受報驗的印章放行。入倉暫存待驗。第十五條報驗單位應在海關放行後7日內與口岸葯檢所約定抽樣日期,共同到存貨現場抽樣。抽樣分別按《進口葯品抽樣規定》、《進口葯材抽樣規定》辦理。報驗單位在未收到口岸葯檢所檢驗合格的報告書前,不得調撥、銷售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