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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代理權是依據什麼產生的

發布時間:2025-03-19 14:38:07

Ⅰ 貨運代理基本知識

貨運代理基本知識

作為國際貨運代理人,由於船舶進出於不同國家,故而應熟知世界地理及航線,港口所處位置,轉運地及其內陸集散地。那麼,下面是底油我為大家正整理的貨運代理基本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貨運代理須熟知海運地理方面的常識。

首先,作為國際貨運代理人,由於船舶進出於不同國家,故而應熟知世界地理及航線,港口所處位置,轉運地及其內陸集散地。其次,貨代還應了解國際貿易的模式及其發展趨勢、貨物的流向等,如西歐和美、加、日等工業化程度較高的國家,大量從發展中國家進口原材料,並向這些國家出口工業製成品。

二、貨運代理應熟知不同類型運輸方式對貨物的適用性。

世界航運市場上存在4種運輸方式:班輪運輸、租船運輸、無船承運人運輸和多式聯運。班輪運輸的特點是定時間、定航線、定港口順序和定費率。租船運輸即不定期運輸,指不設固定的航線和時間表,按照航運市場供求關系,可以在任何航線上從事營運業務,運價尚可協商,適合於大宗散貨承運。無船承運人是指從事定期營運的承運人,但並不擁有或經營海上運輸所需的船舶,無船承運人相對於實際托運人是承運人身份,但相對於實際承運人又是托運人的身份。對於貨主或托運人而言,選擇好適當的`運輸方式,決定於貨運代理是否精於以下幾個方面業務:

1、運輸服務的定期性,如貨物須在某一固定時間內運出則應選擇班輪運輸;

2、運輸速度;

3、運輸費用,當運輸時間和運輸速度不是托運人或貨主考慮的主要因素時,運價就成為最重要的了;

4、運輸的可靠性,選擇貨運所要託付的船公司前應考察其實力信譽,以減少海事欺詐而成為受害者的可能性;

5、經營狀況和責任,表面上某一船舶所有人對船舶享有所有權,而事實上他將船舶抵押給銀行,並通過與銀行的經營合同而成為經營人。這會給將來貨物運輸糾紛訴諸法院時的貨主利益帶來負面影響。

三、貨運代理應了解不同類型的船舶對貨主貨物的適應性。

作為貨運代理人,必須了解船舶特徵,如船舶登記國和和噸位、總登記噸(GRT)、凈登記噸(NRT)、散裝窖、包裝窖、總載重噸(DWT)、載重線、船級等方面的知識。較佳的貨運代理還應了解幾種覺的貨船類型,如班輪、半集裝箱船、半托盤船、散貨船、滾裝船及全集裝箱船等。第三代集裝箱船具有2000-3000TEU的載箱能力,能夠通過巴拿馬運河,故又稱巴拿馬型船舶。

四、一流的貨運代理應熟知航運法規。

除應了解《海牙規則》《威斯比規則》《漢堡規則〉以外,還應適當了解貨物出口地或目的港國家的海運法規,港口操作習慣等。

五、一流的貨運代理應熟練操作海上貨物運輸的單證,並確保基製作的正確、清晰和及時。

主要海運單證包括提單、海運單、艙單、發貨單、提貨單、裝箱單、港站收據、大副收據等等。

六、較佳的貨運代理應懂得海關手續和港口作業流程。

在進出口貿易中,清關是貨運代理的一項傳統職能。在貨運代理與海關當局中及其客戶的雙重關系中,對於貨運代理的法律直位,各國規定不盡相同, 但海關代理通常是由政府授權的。客戶應考慮貨代作為海關代理的身份,在其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是否具有保護客戶和海關當局雙方責任的能力。貨運代理具備輸到離港手續、保稅貯存、內陸結關等的代理能力,港口程序的運作能力是非常重要的。此外,貨運代理所能提供的較低運費率也是考慮的重要因素,貨運代理主要與班輪費率關系密切。當然,對貨運代理的考察,還應注意資信等其他一些因素。一流貨運代理的運作,對貨主完成貿易合同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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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內河船舶糾紛法院管轄

法律主觀:

一、內河 運輸合同 糾紛是海事法院管轄么
內河船舶只要符合海事法院管轄的要求就屬於海事法院管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 第三條:本法所稱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但是用於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稱船舶,包括船舶屬具。
二、海事法院都管轄什麼樣的官司
1、船舶碰撞 損害賠償 案件,包括浪損等間接碰撞的損害賠償案件;
2、船舶觸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築物和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觸碰碼頭、防波堤、棧橋、船閘、橋梁,以及觸碰航標等助航設施和其他海上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
3、船舷損壞在空中架設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設的設施損害賠償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質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貨物損害的損害賠償案件;
5、海上或港口建設、作業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貨物損害的損害賠償案件;
6、船舶航行、作業損壞漁網、其他捕魚設施和水產養殖的賠償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廢棄物、海上作業設施不當影響船舶航行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案件;
8、海上運輸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載貨物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11、水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遠洋運輸、含有海運區段的國際多式聯運、沿海和內河運輸.以及水水聯運、水陸聯運等水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12、水上旅客和行李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13、船舶的建造、買賣、修理和拆解合同糾紛案件;
14、以船舶作抵押或以船舶營運收入作抵押的借貸合同糾紛;
15、租船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賃、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內河運輸船舶的祖賃、承包合同糾紛案件;
16、船舶代理合同糾紛案件;
17、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
18、供應船舶營運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糾紛案件;
19、海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
20、海上救助、打撈合同糾紛案件;
21、拖航合同糾紛案件;
22、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海運貨物保險、船舶保險、油污和其他保賠責任險、人身保險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23、海上運輸聯營合同糾紛案件;
24、其他海商合同糾紛案件。
25、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三、海事訴訟管轄相比於民事訴訟管轄有哪些特別規定
1、專門管轄,是專門法院和普通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職能劃分,是法律規定由專門法院管轄某一類型案件。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4條、第6條、第7條、第9條和第11條,特定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
2、級別管轄
在我國,基層法院不管轄海事案件。海事法院與中級法院同級,是受理各類海事案件的一審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除管轄在轄區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外,是海事的二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海事審判進行指導和監督。
3、地域管轄
(1)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當同一海事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海事法院管轄區域時,各海事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一法院起訴。
(2) 在海事訴訟中,特殊地域管轄較為常見。在一個海事案件中,如果當事人既可按一般地域管轄原則行使訴權,又可按特殊地域管轄原則行使訴權,選擇權在原告。
一般原則,應該先適用民訴法再適用海訴法。海船租用合同、保賠保險、海船船員勞務合同、海事擔保糾紛等使用海訴法的規定。
從上文我們知道,在我國海洋運輸合同一般情況下也是歸屬於海事法院管轄的,所以建議在海運合同方面出現糾紛問題的。

Ⅲ 船公司與貨代公司的區別 船舶代理公司(船代)是幹嘛的與貨代有何區別

船務代理公司,通常被稱為船舶代理公司或外輪代理公司,簡稱船代,其主要職責是為船舶和船公司提供一系列特定的服務。簡單來說,船代就像船公司的代理人。船代的主要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船舶代理服務,此外,他們還能夠攬貨、簽發提單。這部分業務與貨代有一定的重疊,但船代在運價、船期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這是因為船代可以依賴所代理船公司的支持,因此在獲取資源和信息方面具有先天的優勢。

船代與貨代之間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業務范圍和資源優勢上。貨代公司專注於貨物的代理服務,包括攬貨、倉儲、運輸、報關等環節,而船代則更多地專注於船舶的代理服務,例如船舶的進出港手續辦理、代理租船、船舶修理等。在攬貨和簽發提單方面,船代由於與船公司有直接的合作關系,因此在價格談判和船期安排上具有更多的主動權。

以船代的身份承攬貨物,不僅能夠獲得更優惠的運價,還可以享受船公司提供的優先船期,確保貨物能夠按時運抵目的地。此外,船代在處理進出口手續、協調船公司資源等方面也具有獨特的優勢,能夠為客戶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務。

盡管船代和貨代在業務上有一定的重疊,但兩者在服務對象、業務范圍和服務內容上仍然存在明顯的區別。對於貨主來說,了解這兩者之間的區別有助於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服務提供商,從而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成本。

Ⅳ 海運中裝貨港和卸貨港船舶代理人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裝貨港和卸貨港船舶代理人的工作職責主要就是代理作用.確保貨物的安全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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