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人代表的風險和好處
風險和好處見下面:
法定代表人沒有盡到謹慎、勤勉、忠誠、保密等義務,而向本企業/公司承擔的合同責任。法定代表人在表見代理情況下,應當向本企業/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高型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戚山猜法追究刑事責任。好處是企業法定唯備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
㈡ 代理法人如何規避風險
1. 擔任掛名法人前需審慎:在受邀請擔任公司掛名法人代表之前,應全面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
2. 警惕非法經營及違規財務行為:若發現公司存在非法經營、逃稅等不當行為,應拒絕擔任掛名法人代表。
3. 及時變更身份:若已擔任掛名法人代表,應立即要求公司進行身份變更,以降低潛在風險。
4. 法律依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法人獨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作為法人擁有獨立財產權,並對其債務承擔全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負責。
㈢ 代理法人的風險
法律分析:(一)民事責任1、損失賠償責任。因法定代表人的故意、過失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有權就該損失向法定代表人主張賠償責任。2、法定代表人濫用職權所獲取的收入歸入公司。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如果公司存在非法經營、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可以直接對其進行罰款,同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當然,法定代表人不知情且無過錯的除外。
(三)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如下:一般情況下,對於公司的犯罪行為,應由公司承擔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並不因此而承擔刑事責任。但是考慮到多數情況下公司犯罪是按照公司主管人員的意志而實施的,因此,公司犯罪時不僅僅會處罰公司,很多情況下還會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槐中,我們稱之為雙罰制度。在雙罰制度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通常會被理解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原因之一並依法完成清臘明敗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輪顫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