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強制執行委託律師行嗎
可以強制執行委託律師。
申請強制執行是可以委託律師進行全權代理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當事人可以委託律師代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委託他人申請執行時,應當向執行法院出具授權委託書和當事人、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強制執行是執行什麼:
強制執行是執行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七條 案外人異議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百二十八條 執行機構
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第二百二十九條 委託執行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條 執行和解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執行擔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第二百三十二條 執行當事人變更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第二百三十三條 執行回轉
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第二百三十四條 調解書執行
人民法院製作的調解書的執行,適用本編的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檢察監督執行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對於被執行人來講,法院之所以採取強制措施,本身就是因為被執行人沒有履行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雖然被執行人可以申請執行異議,但法院的強制執行工作,一般不會因為被執行人提出了異議就無法進行。
B. 可以委託別人代理申請強制執行嗎
民事行為可以委託別人代理,如果自己不方便申請強制執行,那麼可以委託律師代理或者委託其他人代理,委託其他人全權代理的應當予以進行代理公證。
C. 申請強制執行可以委託代理人嗎
民事行為可以委託別人代理,如果自己不方便申請強制執行,那麼可以委託律師代理或者委託其他人代理,委託其他人全權代理的應當予以進行代理公證。
一、申請強制執行可以委託么?
1、可以委託他人向法院提出撤銷強制執行的申請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條
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2、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系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二、可以委託他人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嗎?
1、強制執行可以委託他人代理。
強制執行申請書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對方拒不履行裁判確定的義務的情況下,根據已經發生效力的法律文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責令對方履行義務時使用的文書。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債務人未按照判決或裁定所確定的期間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申請強制執行必須符合的條件
(1)必須有生效的判決文書作為執行的依據。對於一審判決,必須是在法定期間內無人上訴才發生法律效力,而二審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
(2)裁判文書必須具有可執行的內容,即要求裁判文書須具有能通過積極作為完成的內容。例如,判決撤銷海關科以相對人罰款的決定,如果該行政決定尚未執行,被人民法院撤銷後,相對人的義務已經不復存在,案件因無執行內容,無需進入執行程序。
(3)義務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這是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前提條件。
(4)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執行申請。
(5)符合人民法院訴訟執行管轄的規定。
三、想申請強制執行商業保險怎麼辦?
1、想強制執行商業保險,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
對於具有很強人身性質的商業險是不能予以強制執行的,比如人壽險,但對於非人身屬性的商業險是可以強制執行其現金價值或保險金。因此要看分紅保險是不是屬於人身屬性的保險,如果是,法院不會強制執行;如果不是,法院可以予以凍結執行。
2、終身壽險或消費型壽險,意外險或終身重疾都是可以不被凍結的。
(1)基本就是保終身的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是可以不被凍結的,如果是年金險返還的年金,雖然也不會凍結,但是卻不能避稅避債,如果直接返到卡的錢會被凍結,一直不領取放在保險公司可以不被凍結。
(2)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非常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獲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能限制被保險人或收益人獲得保險金的權力。任何單位當然包括法院,所以法院不得查封凍結其保障型人壽保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託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的許可權。委託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