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借腹生子法律問題
借腹生子,一種改變了傳統生育方式的行為,對傳統的生育觀和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戰。為了保護借腹生子母親、借腹生子子女及其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借腹生子協議和借腹生子生育需要得到法律的規制。
借腹生子指的是女性接受他人的委託,通過人工生育方式為委託方生育子女。這一行為中,為他人生育的女性被稱為借腹生子媽媽,委託他人生育子女的人被稱為委託方或委託父母。不育或不願生育的夫妻均可以通過這種方式生育子女。
借腹生子分為三種形式:一是精子和卵子均來自夫妻雙方,僅借用借腹生子者的子宮;二是精子來自丈夫,卵子由借腹生子者提供,經體外授精後,由借腹生子者懷孕生育;三是卵子由妻子提供,經異質人工授精後通過胚胎移植由代理母親借腹生子生育。
生育權是人類維護人口生產不斷延續的一項自然權利。隨著社會進步,生育權已演變為法律上的權利,成為公民的一項民事權利,國家通過立法予以確認,以保障人口質量和控制人口數量。
生育權最早出現於19世紀後期,是女權主義者追求的「自願成為母親」的權利。它包括三項權利:生育決定權、選擇生育方式的權利以及對生育嬰兒的性別進行選擇的權利。對於不願生育或不能生育者,他們可以通過人工生育方式行使生育權,只要在合理范圍內,都視為正當行使。因此,借腹生子行為是借腹生子媽媽行使生育決定權的結果。
然而,借腹生子行為的性質不加分析而一概予以否認或禁止,將會侵犯委託人的生育權利和代理母親的生育權。如果借腹生子者與孩子存在直接的基因關系,法律更應保障借腹生子者的生育自由。
總的來說,借腹生子生育是利用醫學科技實現生育權的方式,不僅幫助不育者實現生育和養育孩子的願望,也讓他們有機會享受天倫之樂。然而,借腹生子合法嗎?借腹生子技術的實施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與現行法律、法規、倫理和社會道德相違背。我國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借腹生子技術。衛生行政部門將嚴肅查處任何非法實施借腹生子技術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盡管該技術存在社會和醫學需求,但其特殊性帶來了巨大的社會和患者家庭隱患,與現行倫理道德規范相違背。目前的法律也不允許實施借腹生子技術,並且一旦產生糾紛,缺乏法律支持和保護。
是指藉助別人的子宮,植入夫妻的受精卵,生下與自己和丈夫有血緣關系的孩子。「借腹生子」給不育不孕夫婦帶來福音,對優生優育、滿足部分生理缺陷者有一定的社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