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代理人
代理人也叫經紀人或「授權代表」,指自然人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或口頭約定,向被代理者收取一定傭金,全權或在一定的授權范圍內,代表被代理人或者授權單位,在代理期限內行使被代理者的權力,完成相關的使命或者任務。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在一定許可權內代替或協助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⑵ 公民代理最新規定
公民代理需要條件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或者是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公民代理訴訟是指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為訴訟。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委託為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