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涉訴/代理案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涉訴/代理案件是指已符合立案條件、正式受理的案件,涉及民事訴訟以及訴訟代理人的相關案件,對於滿足民事訴訟的條件的,是可以由當事人或者是代理人提起民事訴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七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㈡ 律師代理案件是什麼意思
一般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的區別主要在於代理許可權的范圍。一般代理是根據委託人的授權,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包括代為起訴、應訴,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申請迴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鑒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申請執行,以及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特別授權代理是根據委託人的授權,在代理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同時,又可處理委託人的民事實體權利的代理。包括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代為和解,代為反訴,以及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等。
全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圍內,可以代理完成任何事務的代理行為。但需注意的是,全權代理不等於全部代理。如果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法定代理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一種代理形式,通常是指父母、配偶、子女等與被代理人存在親權或監護關系的親屬,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作為其監護人。法定代理是全權代理,法定代理人所做的一切訴訟行為,被視為是被代理的當事人本人所為的訴訟行為,與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㈢ 涉訴/代理案件是什麼意思
涉訴和代理是不同的。如A向法院告B或B向法院告A,此時就屬於涉訴。而代理案件,是指聘請律師,找律師代理打官司,讓律師參加幫助出庭、收集證據辯論等工作。因此,具體要問指什麼案件的話,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㈣ 涉訴/代理案件是什麼
涉訴/代理案件是指已符合立案條件、正式受理的意思。如果當事人的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