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行政訴訟模擬法庭劇本
書記員:下面請原告及其委託代理人,被告及其委託代理人入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97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3條第1款之規定,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
原告王楠是否到庭?
原 告:到庭
書記員:原告訴訟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 代:到庭
書記員:原告證人是否到庭?
原 代:到庭
書記員: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被 告:到庭
書記員:被告訴訟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 代:到庭
書記員:被告證人是否到庭
被 代:到庭
書記員:請注意,下面宣讀法庭規則,訴訟參與人及旁聽人員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1〉未經法庭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錄音、錄像。
〈2〉與本案無關人員不得隨意走動,不得進入審判區。
〈3〉不準吸煙,不準隨地吐痰。
〈4〉不準鼓掌,不準喧嘩。
〈5〉不準發言,不準提問。
〈6〉攜帶手機、尋呼機者需關機。
〈7〉不得從事其他妨礙審判的行為。
凡違反上述法庭規則者將給予口頭警告、訓誡、逐出法庭,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宣讀完畢。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合議庭入庭]
書記員:報告審判長,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證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備工作就緒,可以開庭。
審判長:全體請坐
審判長:王楠訴江北市人事局對其「不予錄用」行政決定不服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現有江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本案審判長:王雙喜;審判員:徐凌飛,劉燕,依法組成合議庭,馮玉紅擔任本案書記員。
審判長:(敲法槌)現在開庭
審判長:根據法律規定,現在核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
原 告:王楠
審判長:年齡?
原 告:24歲
審判長:民族?
原 告:漢族
審判長:籍貫?
原 告:遠東省江北市
審判長:住址?
原 告:江北市咸安區解放路20號
審判長:原告代理人宣讀授權委託書
原 代:(宣讀)
審判長:被告?
被 告:江北市人事局
審判長:法定代表人?
被 告:劉鐵
審判長:住所地?
被 告:江北市東山區中華路11號
審判長:被告代理人宣讀授權委託書
被 代:(宣讀)
審判長:原告,對被告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原 告:沒有
審判長:被告,對原告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被 告:沒有
審判長:經審查,雙方當事人出庭人員身份均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訴訟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享有以下訴訟權利: 委託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權利 提出迴避申請的權利 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 進行辯論的權利 提起上訴的權利 查閱有關資料的權利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承辦本案的審判員、書記員、鑒定人員或其他人員迴避。
原告,是否申請迴避?
原 告:不申請
審判長:被告,你是否申請迴避?
被 告:不申請
審判長: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負有以下義務:
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遵守訴訟秩序
3.履行發生法律效率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審判長:原告,是否聽清楚?
原 告:聽清楚了
審判長:被告,是否聽清楚?
被 告:聽清楚了
[法庭調查階段]
審判長:下面進行法庭調查。雙方當事人應圍繞本案爭議的主要事實和進行陳述,提供證據應客觀、真實,如有偽證,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審判長:下面由原告宣讀起訴狀
原 代:(宣讀)
審判長:原告,你還有要補充的嗎?
原 告:沒有
審判長:下面由被告宣讀答辯狀
被 告:(宣讀)
審判長:被告,你還有要補充的嗎?
被 告:沒有
審判長:(合議)經法庭調查,合議庭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二)體檢標準是否應與職位相符;(三)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原告的平等權利和政治權利審判長:原告,對以上爭議焦點你是否同意,
原 告:同意
審判長:是否還有補充
原 告:沒有
審判長:被告,對以上爭議焦點你是否同意
被 告:同意
審判長:是否還有補充
被 告:沒有
[被告舉證階段]
審判長:下面進入舉證階段,首先由被告方舉證,在此期間,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被告所舉證據進行質疑、盤問,在詢問被告方證人時要注意語言文明、得體,不得對其進行人身攻擊和侮辱。被告,就你行政決定的主要事實和依據出示證據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一份證據,由遠東省人事廳、衛生廳共同制定的《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體檢實施細則(試行)》一份,用於證明江北市人事局招錄國家公務員工作是嚴格依據這一規范性文件做出的。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遞交原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原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原 代:沒有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二份證據,江北市第一人民醫院出具的原告的體檢結論一份,用於證明其2003年8月20日的體檢結論為不合格。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遞交原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原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原 代:沒有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三份證據,解放軍863醫院出具的原告的復檢結論一份,用於證明其2003年8月25日的復檢結論為不合格。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遞交原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原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原 代:沒有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被 代:請法庭准許證人江北市第一人民醫院副主任醫師李晶出庭作證。
審判長:傳證人李晶到庭(告訴證人可以坐下)
審判員:證人,你的姓名?
證 人:李晶
審判員:民族?
證 人:漢族
審判員:工作單位?
證 人:江北市第一人民醫院
審判員:住址?
證 人:江北市幸福小區51號
審判員:李晶,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實事求是,對所知事實如實陳述,如有偽證,要承擔法律責任,你聽清楚了嗎?
證 人:聽清楚了
審判員: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證 人:(簽字)
審判員:證人,請你把原告在你院做體檢的情況描述一下
證 人:我看了她前面幾項檢查都合格,接下來我給她做了肝功能檢測,也正常,我又給她做了乙肝五項檢測,她的一四五項呈陽性。
審判員:被告有無要詢問證人的?
被 代:有。
審判員:可以詢問
被 代:證人,你可記得,原告在你院進行乙型肝炎五項檢測是什麼時候?
證 人:2003年8月20日
被 代:檢測結果是什麼?
證 人:在乙型肝炎五項檢測中第一四五項呈陽性,即醫學上所稱的小三陽
被 代:你能否解釋一下什麼是小三陽?
證 人:所謂小三陽就是指乙肝五項檢測中表面抗原,E抗體,核心抗體呈陽性,它的病毒復制較慢,有傳染性。
被 代:你院綜合原告的各項體檢結果做出的體檢結論是什麼?
證 人:不合格
被 代:這結論是根據什麼做出的?
證 人:是依據《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標准》和我院的體檢結果做出的。
被 代:詢問完畢。
審判員:原告有無要詢問證人的?
原 代:有。
審判員:可以詢問
原 代:證人,你的職稱是什麼?
證 人:副主任醫師
原 代:你從事這一工作有多長時間?
證 人:10年
原 代:2003年8月20日我當事人在你院所做的體檢結論是什麼?
證 人:體檢不合格
原 代:作為醫療機構,你們有什麼資格做出這種不合格的結論呢?
證 人:我院是依據江北市人事局的委託。
原 代:詢問完畢。
審判員:證人,休庭後到書記員處看筆錄,有錯誤可以補正,無錯誤簽名蓋章予以確認。
證人李晶,你可以退庭了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被 代:請法庭准許證人解放軍863醫院傳染病科主任醫師、遠東省乙型肝炎治協會副會長邊霞出庭做證。
審判長:傳證人邊霞到庭(告訴證人可以坐下)
審判員:證人,你的姓名?
證 人:邊霞
審判員:民族
證 人:蒙古族
審判員:工作單位
證 人:解放軍863醫院
審判員:住址
證 人:江北市新城區海洋路101號
審判員: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實事求是,對所知事實如實陳述,如作偽證,要承擔法律責任,你聽清楚了嗎?
證 人:聽清楚了
審判員: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審判員:被告方,有要詢問證人的嗎?
被 代:有。
審判員:可以詢問
被 代:證人,能否告訴法庭你院的級別?
證 人:國家三甲醫院
被 代:作為公務員招錄體檢復檢的指定醫院你院對原告王楠作出的復檢結論是什麼?
證 人:體檢不合格
被 代:詢問完畢。
審判員:原告方,有要詢問證人的嗎?
原 代:有。
審判員:可以詢問
原 代:證人,你的職稱是什麼?
證 人:傳染病科主任醫師
原 代:你從事這一工作有多長時間?
證 人:15年
原 代:2003年8月25日我當事人在你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項檢測結果是什麼?
證 人:在兩對半檢測中她的一五兩項呈陽性。
原 代:能否說一下一五陽與小三陽的區別?
證 人:在乙型肝炎五項檢測指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兩對半檢測中,小三陽表現為表面抗原,E抗體,核心抗體,一四五三項均呈陽性,一五陽是表面抗原,核心抗體一五兩項呈陽性。小三陽是急性乙肝病毒感染趨向恢復,病毒復制較慢,傳染性相對較小;一五陽是新近感染乙肝病毒或向慢性化發展,是乙肝病毒的慢性攜帶者。
原 代:一五陽是否具有傳染性?
證 人:一五陽由於是乙肝病毒攜帶者,其可排出病毒成為傳染源,因此我們認為它具有傳染性。
原 代:我的詢問完畢
審判員:證人,休庭後到書記員處看筆錄,有錯誤可以補正,無錯誤簽字蓋章,予以確認。
證人邊霞你可以退庭了。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被 代:沒有
審判長:下面由原告進行舉證,在此期間,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對原告所舉證據進行質疑,盤問,在詢問原告方證人時要注意語言文明,得體,不得對其進行人身攻擊和侮辱。原告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代:有.請求法庭准許出示第一份證據我當事人於2003年5月30日江北市人事局組織的公務員招錄考試筆試,面試成績單各一份用以證明我當事人在此次公務員招錄考試中綜合成績排名第一。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遞交被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被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被 代:沒有
審判長:原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代:請求法庭准許出示第二份證據《遠東省人事廳行政復議決定書》行復字(第03023號)一份用以證明我當事人對江北市人事局行政決定不服,提起過行政復議。
審判長:被告,是否收到過該行政復議決定書?
被 代:收到過。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被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被 代:沒有異議。
審判長:原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代:有.請法庭允許出示第三份證據遠東省人民醫院傳染病科主任醫師姚波出具的我當事人於2003年9月10日在該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項檢測結果一份用以證明我當事人的檢測結果為「一五陽」屬於乙肝病毒攜帶者。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遞交被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被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被 代:沒有
審判長:原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告:有請法庭允許證人遠東省人民醫院傳染病科主任醫師姚波出庭作證,用以證明我當事人於2003年9月10日在該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項檢測結果為「一五陽」。
審判長:傳證人姚波到庭。證人你可以坐下。
審判員:證人,你的姓名?
證 人:姚波
審判員:民族?
證 人:漢族
審判員:工作單位?
證 人:遠東省人民醫院
審判員:住址?
證 人:遠東省人民醫院家屬樓15樓807室
審判員:姚波,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實事求是,對所知事實如實陳述,如有偽證,要承擔法律責任,你聽清楚了嗎?
證 人:聽清楚了
審判員: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證 人:(簽字)
審判員:原告有無要詢問證人的?
原 代:有。
審判員:可以詢問
原 代:有。證人,你的職稱是什麼?
證 人:傳染病科主任醫師。
原 代:你從事這一工作有多長時間?
證 人:16年
原 代:2003年9月10日我當事人在你院所作的乙型肝炎五項檢測的結果是什麼?
證 人:乙型肝炎五項檢測中,表面抗原和核心抗體呈陽性,也就是「一五陽」,肝功正常,B超檢查正常,沒有肝炎症狀及體征。
原 代:一五陽與小三陽有什麼區別?
證 人:小三陽是乙肝五項檢測中一,四,五項呈陽性,即表面抗原,E抗體,核心抗體呈陽性,而一五陽是表面抗原,核心抗體呈陽性。小三陽的傳染性很小,而一五陽確切的說不具有傳染性。
原 代:這么說,一五陽是不具有任何傳染性的,對嗎?
證 人:是的。不具有傳染性。
原 代:詢問完畢。
審判員:被告有無要詢問證人的?
被 代:有。
審判員:可以詢問
被 代:證人,你與原告以前是否認識?
證 人:不認識。
被 代:你是否記得原告是何時到你院做何種檢測的?
證 人:她是2003年9月10日去我院所做的乙型肝炎五項檢測,即通常所說的兩對半檢測。
被 代:你確定在你院檢測的人就是本案的原告王楠嗎?
證 人:是的,我確定就是她
被 代:你怎麼會記得這么清楚?
證 人:因為那天早上下了雨,我比平時去的晚了些,而且那天就她一個人在那等候檢查,我們在檢查之前聊了幾句,所以記得清楚。
被 代:好,我的詢問完畢。
審判員:證人,休庭後到書記員處看筆錄,有錯誤可以補正,無錯誤簽名蓋章予以確認。
證人姚波,你可以退庭了
審判長:原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代:有。請法庭允許出示第五份證據美國斯坦福大學亞洲肝病中心所做的研究報告一份用以證明乙肝病毒攜帶者不具有任何傳染性。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遞交被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被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被 代:有異議!美國斯坦福大學的研究結果只屬外國學術組織的學術觀點,不足以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交。
審判長:本庭會考慮你的意見。原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代:沒有
審判長:經徵求合議庭成員的意見,對通過當庭質證的下列當事人所舉之證,證人證言等證據的法律效力進行確認:
被告方的證據有:
(1)遠東省人事廳,衛生廳共同制定的《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體檢實施細則(試行)》一份
(2)江北市第一人民醫院出具的體檢結論書一份
(3)解放軍863醫院出具的體檢結論書一份
(4)證人李晶,邊霞的證言。
原告方的證據有:
(1)公務員考試筆試,面試成績單各一份
(2)行政復議決定書一份
(3)遠東省人民醫院出具的體檢結論書一份
(4)證人姚波的證言
(5)美國斯坦福大學亞洲肝病中心研究報告一份
以上證據,具有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其證明效力本庭均予以認定。
[法庭辯論階段]
審判長:下面進行法庭辯論,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應就本案的主要事實、證據以及做出具體
行政行為的依據展開辯論,不在枝節問題上或與本案無關的問題上糾纏,辯論應當
實事求是,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不得責罵或進行人身攻擊。
首先由原告方發表代理意見
原 代:(代理詞)
審判長:由被告發表代理意見
被 代:(代理詞)
審判長:下面進行自由辯論,原告方先發言。
原 代: 我們認為,作為醫療機構,醫院沒有權利對一個人做出不符合公務員體檢標準的結論,它只能就一個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做出醫學檢查,不能做出具有強制性的結論。
被 代:我們認為普通醫院的確是無權對一個人是否符合公務員體檢標准做出結論,但江北市第一人民醫院及解放軍863醫院是經我當事人江北市人事局根據《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所指定的對報考公務員的考生進行體檢的綜合性醫院,其是有權對考生做出體檢結論的。
原 代:經檢查,我當事人為「一五陽」,屬於乙肝病毒攜帶者。《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體檢標准》中非常明確地列出了屬於「乙肝兩對半檢查不合格」的七種情況,包括大小三陽在內,其中並不包括一五陽的情況,被告對此如何解釋?
被 代:請原告律師明確,我當事人江北市人事局是行政機關,而非醫療機構。我當事人只根據指定醫院做出的體檢結論做出行政行為,不考慮其他因素。
原 代:但是被告江北市人事局並沒有提出哪部法律,法規,規章的哪一條款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不能被錄用為公務員。
被 代:《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六款和《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體檢標准》第十六條第五款中都明確規定報考國家公務員必須身體健康這一條件。原告律師能否指出哪部法律,法規中規定了乙肝病毒攜帶者屬於身體健康,能夠擔任國家公務員?
原 代:我國《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不應按現症肝炎病人處理,除不能獻血及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學習。我當事人報考的是江北縣委辦公室經濟管理職位,並不屬於上述規定的除外情況,而《遠定省國家公務員體檢實施細則(試行)》違反了上述規定,不具有參照性。
被 代:《遠定省國家公務員體檢實施細則(試行)》是遠東省人事廳,衛生廳根據《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所制定的,是遠東省依法對錄用國家公務員時所適用 的,其充分考慮到國家公務員工作性質的特殊性及社會公共利益,才對乙肝病毒攜帶者做出必要的限制,這與《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並不沖突,屬合法有效的規范性文件,其效力應得到承認。
原 代:我們認為身體健康的含義,就是必須具備正常履行職責所需的身體條件,只要醫學證明其身體條件能夠保證履行職責就可以錄用。因此,非健康因素不應該成為我當事人被拒絕錄用的理由,就錄用公務員來說是必要的,但是,如果這種條件超出了工作性質的需要,就會構成歧視。江北市人事局的做法實際上違背了憲法關於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嚴重侵犯了我當事人的平等權利。
被 代:對原告律師所提出的身體健康的含義,我們認為純屬個人觀點,毫無依據。因為在《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中也只原則性要求公務員必須身體健康,並未做出具體規定。其次,原告方將不錄取乙肝患者為公務員視為乙肝歧視侵犯其平等權利,這種觀點本身就存在問題。首先,憲法上規定的平等權利並不是絕對的,憲法上確保的是機會均等的權利,要獲得相應職位還得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標准和資格要求。我當事人江北市人事局作為組織招考機關並沒有限制原告參加公務員考試和進行體檢,而是嚴格按照《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做出「不予錄用」的決定,這並不構成對原告的歧視和侵犯其平等權。
原 代:根據美國斯坦福大學亞洲肝病研究中心的報告表明,乙肝病毒攜帶者在醫學上已經被視為健康的人,如果不是歧視為什麼要拒錄乙肝患者為公務員呢?公民通過擔任公務員的職務,參與國家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行使《憲法》上的政治權利,被告的拒錄行為,不是連憲法所確認和保護的公民的政治權利也剝奪了嗎?
被 代:我們認為 首先那是美國的研究結果,我國醫療權威組織未曾公布這樣的結論,我當事人依據的是我省的規范性文件和指定醫院做出的體檢結論,而不是國外某個學術機構的學術觀點。其次,我當事人的行政行為並不存在剝奪原告政治權利的情況,剛才我方在代理詞中已經闡述了平等權的含義,報考公務員參與國家管理僅是公民實現其政治權利的途徑之一,且考慮到公務員接觸人員多,范圍廣等情況,對錄取國家公務員提出較高要求也是必要的,這是我當事人江北市人事局人事選擇權的體現。 審判長:原告,有無新的觀點?
原 代:沒有
審判長:被告,有無新的觀點?
被 代:沒有
審判長:原告,還有無補充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代:沒有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補充證據向本庭出示?
被 代:沒有
審判長:原告方作最後陳述
原告:審判長,審判員:如果說被告依據初檢結論「小三陽」做出「不予錄用」的行政決定我認為是可以諒解的。但是,被告在復檢醫院出具「一五陽」即乙肝病毒攜帶者的體檢結論之後,依然無視相關法律規定,做出「不予錄用」的行政決定,是對我的惡意歧視!懇請法庭維護全中國1.2億多乙肝患者的平等就業權和違法參與國家政治,經濟管理的憲法權利。依法做出公正判決,判決被告的行政決定違法。還法律,法規的本來面目!
審判長:被告方作最後陳述
被告:審判長,審判員:我局招錄公務員工作歷來貫徹的是在法律范圍內「任人為賢」的方針,原告王楠的確是一個非常優秀的人才,但面對其「不合格」,的體檢結論,為了正確使用法律、法規,為了更好的實現政府職能,已達到服務社會,造福人民的目的。考慮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本局不得不依法對原告王楠做出「不予錄用」的行政決定,請求法院給與依法判決。
審判長:經法庭調查,雙方當事人爭議集中於被告的行政決定是否合法,並從三個方面展開辯駁:(一)法律依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二)體檢標準是否應與職位相符(三)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權利和政治權利
原告方認為:《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細則(試行)》與國家規定不符,其筆試,面試成績合格,體檢標准符合《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應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被告不予錄用的行為屬違法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平等就業權利和政治權利
被告方認為:《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細則(試行)》是根據《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制定的,原告的體檢結論不合格,根據《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細則(試行)》不應錄用,其行為屬合法的行政行為,沒有侵犯原告的平等就業權利和政治權利
審判長:下面合議庭進行合議,待合議後,對本案進行當庭宣判。休庭後,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到書記員處查閱庭審筆錄,並簽名。如有遺漏差錯,有權申請補正。
休庭!(敲法槌)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退庭。
書記員:休庭結束,現在復庭。全體起立,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入庭。
審判長:本案經合議庭認真評議,本庭認為本案事實已經清楚,是非責任已經明確,下面進行宣判 (宣讀判決書)
審判長:(宣讀完畢)原告,是否上訴?
原? 告:不上訴
審判長:被告,是否上訴?
被? 告:不上訴
審判長:閉庭!(敲法槌)
② 行政訴訟案件原告代理詞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中,寫的代理詞是由當事人的代理人在法庭辯論階段為維護代理人合法權益而發表的綜合性發言,又稱代理意見書。 當然代理詞最重要的部分是質證和辯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十九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③ 二審代理詞是怎樣的
二審 原告 代理 詞 審判長、審判員: 我接受本公司的委託,作為民事 訴訟 代理人參加上訴一案的訴訟活動。在庭前,我仔細聽取了的陳述,認真查閱了有關法律、 法規 。今天,又參加了法庭調查。通過這一系列的訴訟活動,我對本案情況有了比較全面的了解,並結合本代理人所參加的 一審 庭審中法庭調查的情況,以及上訴人的陳述,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評議時參考: 第一,本代理人認為本案的基本事實是____上訴人沒有履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但上訴人再次在二審中提出同樣的在一審舉證期限過後開庭時提出 證人 出庭作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舉證規則,也不是新 證據 ,應當視為上訴人放棄了舉證權利,為此被上訴人的證人證言拒絕質證,剛才上訴人的代理人辯論中講到,屬於新的證據,根據開庭時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上訴人認為該證人的證言自相矛盾,被上訴人也注意到了被上訴人的代理人做的調查筆錄矛盾,完全與該證人的說法不一致,同時該證人實際是上訴人的員工,在證據效力上缺乏真實性,沒有證據效力,也無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第二,對於上訴人還另行提供了________的錄音證據,被上訴人認為對該錄音證據合法性存在疑問。無法進行質證,實際是證人提供證人證言的一種方式,也不符合舉證規則要求,因此被上訴人對此拒絕質證。 第三,上訴人提供的漢夢服飾公司場外照片同樣不能證明是上訴人已經履行了,該照片與本案無關,另外上訴人還欠被上訴人 工程款 50萬元未付,作為上訴人將另行訴訟解決。 綜上所述,本代理人認為,本案是由於上訴人沒有履行,實際雙方放棄了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與義務,至於上訴人與的瓜葛與本案無關,但省高院的 判決書 里沒有提到, 訴訟時效 早過了,不應該保護,但上訴人的證據至今也沒有提供,損害了國家的利益。庭審中幾位證人,其中位不屬於二審中的新證據,另外一位證人的證言缺乏真實性,錄音證據也不符合最高法院的舉證規則,應當視為上訴人放棄了該「錄音證據」舉證的權利。 第四,本代理人懇請法庭能採納本代理人的意見,作出公正的判決。 被上訴人代理人: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④ 行政訴訟中的訴訟代理詞在哪個階段念
開庭後就需要念訴訟代理詞。
代理詞無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體通用的文章結構,一般的代理詞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詞都應有一個確切的標題,標題應反映案件性質和所代理的當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訴訟代理詞」等,使聽眾一開始就了解代理詞的性質。因為代理詞是一種講演辭,主要向合議庭陳述,因此開頭的習慣稱呼語是:「審判長、審判員:」
二、序言
序言亦即開場白,要盡量簡潔,重點在代理意見部分。序言包括:
1.說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託和受指派,擔任本案當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說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後進行工作的情況,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閱案卷、調查了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對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說。如繫上訴案件,則要說明對一審判決的看法和意見。
三、正文
正文是代理詞的核心內容。這一部分應根據具體案情、被代理人所處的訴訟地位、訴訟目的和請求以及被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的關系等因素來確定其內容。代理人應當在代理許可權內,依據事實和法律,陳述並論證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實與理由成立,從而支持其主張和請求,同時揭示、駁斥對方的錯誤。代理意見通常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等幾方面或其中一、兩個方面展開論述。一般地講,代理意見的內容主要應從以下方面進行闡述:
1.陳述糾紛事實,提出有關證據,反駁對方不實之處;
2.對糾紛的主要情節,形成糾紛的原因以及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進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認定性質;
3.闡明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促使當事人彼此之間互相諒解,把權利和義務有機地統一起來;
4.提出對糾紛解決的辦法和意見。這部分內容既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有利於糾紛的解決;
5.如系二審,還應對原判決進行評論,提出要求和意見。
這部分內容,要從具體案情出發,抓住本案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闡明幾個問題,為解決糾紛提出切實可行的主張、意見、辦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確、合法、及時的處理。
四、結束語
本部分是歸納全文的結論性見解和具體主張,為被代理人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要求要言不繁、簡潔明了,使聽眾對整個代理詞留下深刻、鮮明的印象。
代理人具名和註明日期。
代理詞在寫法上應注意以下問題:
1.代理詞主要用證明的方法來寫,對錯誤的觀點有時也可以進行必要的駁斥,用反駁的方法來寫,但通常是把正面說理與反面駁斥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正面說理為主,或兩種方法兼而有之。
2.代理詞必須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礎上動筆製作,這樣才能對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於不敗之地。
3.代理記號要尊重事實、忠於法律,對糾紛事實和證據進行透徹的分析論證。不能歪曲事實和法律,強詞奪理,向法庭提出無理要求。
4.代理詞所提意見要切合實際,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體現出解決問題誠意;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措詞懇切,語氣平和,這樣才能為對方當事人和法庭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