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司法實踐中,藐視法庭會有什麼後果
在司法實踐中,法庭秩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任何藐視法庭的行為都將面臨嚴格的後果。 為了保障訴訟過程的公正進行,所有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庭紀律。
律師作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若嚴重擾亂法庭,將面臨一系列嚴厲措施:
對於未經許可的錄像、直播行為,審判長有權暫扣存儲介質或相關設備,並刪除相關內容,以維護庭審的嚴肅性。
被告人著裝與戒具使用,在押人員需穿著規定服裝,庭審期間除非必要,否則不得使用戒具。法庭會根據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作出相應決定。
法庭秩序的維護中,對違反者,審判長會根據情節分別處理,從警告、訓誡到罰款或拘留,嚴重者甚至可能觸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被罰款或拘留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若能出具保證書並改正行為,經法庭許可,可能獲得繼續擔任職務的機會,但有特定違規行為者將被禁止繼續代理同一案件。
最後,對於不滿罰款或拘留決定的,訴訟參與人或旁聽人員有權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但在此期間,原決定將照常執行。
⑵ 在法庭上,審判長提出問題叫被告回答,被告可不可以不回答如拒絕回答審判長提問會面臨什麼樣的後果
你好,在法庭上,審判長向被告發問,被告可以選擇不回答。但是拒絕回答可能會讓法官無法形成內心確信,從而作出對你不利的判定,影響判決。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 一方當事人對於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並詢問後,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
⑶ 審判長迴避由誰決定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時候,如果是申請審判長迴避的,應該向法院提出申請,由院長作出決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一、迴避的程序是什麼
1、迴避的提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迴避。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1條的規定,二審人民法院發現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迴避制度的,應當裁定撤消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迴避的審查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條和第31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的迴避,應當由法院院長審查和決定。
3、迴避的效力。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如果對迴避決定不服,可以當庭申請復議一次。如果沒有當庭申請復議,迴避決定就會發生效力。
二、法院審判案件的流程是什麼
法院審理案件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審理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起訴。
2、受理。
3、開庭。
4、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