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哪個部門認定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
2. 我國招標代理機構的類型有哪些
招標代理代理類型廣泛,但並沒有具體的類型。要是有的話招標代理的類型一般都是按專業分的,像是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水利工程招標代理,交通工程招標代理,國際招標招標代理等。
3. 誰工程建設的招標代理歸哪裡管
你是想問,誰作為項目的建設單位歸誰管?還是誰做這個項目的招標歸誰管?
一般代理公司要參加政府項目的話,是要在當地發改委備案的,並且在主管單位(或許叫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等等名稱)備案登記。
如果是企業項目,這個就看企業自己是怎麼要求的。
具體要求,你向主管單位問是最穩妥的,包括當地是一切法律法規、實施辦法等等。
我看到你說是采購項目的話,一般各地都有專門的采購管理局(或者科室),一般他們雖說是主管,但是還想還是建設單位說話頂事,他們應該是起協調的作用。
建議想項目建設單位方向去找找,就是說,看這批設備或者其他什麼的,是哪個單位在采購。
這樣,他們就可以在文件中推薦你的產品。。。
4.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誰定
答:事實應該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主人定。
5.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去哪裡申請,什麼部門,謝謝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即為國家建設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包括建設委員會、建設廳、建設局等。
6.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2007年,現行)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已於2006年12月30日經建設部第1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維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機構資格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裝修工程項目。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以下簡稱工程招標代理),是指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的委託,從事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材料采購招標的代理業務。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
第四條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並在其資格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應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五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級、乙級和暫定級。
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承擔各類工程的招標代理業務。
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總投資6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六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依法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七條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乙級、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由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第八條申請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中介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所需設施及辦公條件;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
(五)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申請甲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乙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滿3年;
(二)近3年內累計工程招標代理中標金額在16億元人民幣以上(以中標通知書為依據,下同);
(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專職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5人),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於10人;
(四)技術經濟負責人為本機構專職人員,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驗,具有高級技術經濟職稱和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
(五)注冊資本金不少於200萬元。
第十條申請乙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滿1年;
(二)近3年內累計工程招標代理中標金額在8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專職人員不少於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人員不少於6人(其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3人),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於6人;
(四)技術經濟負責人為本機構專職人員,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歷,具有高級技術經濟職稱和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
(五)注冊資本金不少於100萬元。
第十一條新設立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具備第八條和第十條第(三)、(四)、(五)項條件的,可以申請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
第十二條申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機構,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請報告;
(二)《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請表》及電子文檔;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章程以及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專職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職稱證書或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證書、社會保險繳費憑證以及人事檔案代理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經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個人簡歷等材料,技術經濟負責人還應提供從事工程管理經歷證明;
(七)辦公場所證明,主要辦公設備清單;
(八)出資證明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企業財務報告(含報表及說明,下同);
(九)評標專家庫成員名單;
(十)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申請甲級、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還應當提供工程招標代理有效業績證明(工程招標代理合同、中標通知書和招標人評價意見)。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申請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應當向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4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
第十四條乙級、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具體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認定的乙級、暫定級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名單在認定後15日內,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在認定前由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評審。
第十六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級、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七條甲級、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資格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其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資格許可機關提出資格延續申請。
對於在資格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業績、專職人員滿足資格條件的甲級、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經原資格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八條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應當重新申請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
第十九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原資格許可機關辦理資格證書變更手續,原資格許可機關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一)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二)技術經濟負責人發生變更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變更資格證書的情形。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辦理變更後15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申請資格證書變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格證書變更申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資格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四)與資格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合並的,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機構可以承繼合並前各方中較高的資格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格條件。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後的一方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承繼原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但應當符合原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條件。承繼原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協商確定;其他各方資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領取新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格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需增補(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應當持資格證書增補申請等材料向資格許可機關申請辦理。遺失資格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資格許可機關應當在2日內辦理完畢。
第二十三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實施代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超出合同約定實施代理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其資格證書有效期內,妥善保存工程招標代理過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偽造、隱匿工程招標代理過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工程招標代理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所代理招標工程的招投標人有隸屬關系、合作經營關系以及其他利益關系;
(二)從事同一工程的招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活動;
(三)超越資格許可范圍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四)明知委託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五)採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六)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轉讓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七)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八)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九)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決定拒不執行或者以弄虛作假方式隱瞞真相;
(十)擅自修改經招標人同意並加蓋了招標人公章的工程招標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工程招標代理資格證書;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申請資格升級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或者重新申請暫定級資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資格許可機關不予批准。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核查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經營業績、市場行為、代理質量狀況等情況,加強對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取得工程招標代理資格後,不再符合相應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資格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標代理資格。被撤回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可以按照其實際達到的條件,向資格許可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申請。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格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招標代理資格:
(一)資格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資格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資格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資格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作出資格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招標代理資格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格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並公告其資格證書作廢,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資格證書交回資格許可機關:
(一)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資格證書被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示。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格許可機關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檔案信息應當包括機構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違約等情況。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三十一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資格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該機構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
第三十二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由資格許可機關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該機構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
第三十三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不及時辦理資格證書變更手續的,由原資格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由原資格許可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未取得工程招標代理資格或者超越資格許可范圍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該工程招標代理無效,由原資格許可機關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工程招標代理資格證書的,由原資格許可機關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二)項行為之一的,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79號)同時廢止。
7. 招標代理是什麼意思,其機構作用又是什麼
招標代理是指具備相關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公司)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受招標人的委託或授權辦理招標事宜的行為。招標代理機構是幫助不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招標人選擇能力強和資信好的投標人,以保證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和建設目標的實現。
招標代理機構,是社會中介組織,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否則,就會形成政企不分,會對其他代理機構構成不公平待遇。
《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在招標投標法中規定,招標人可以自行招標,也可以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項。這兩種方法並存是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也適應了招標人實際需要,至於採用哪一種方法則由招標人依照法律上的要求自行決定,招標人有自主抉擇的權利,但是又不是無條件地進行抉擇。
因此在法律中明確,只有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才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在立法中還考慮到應當防止自行招標中可能有的弊病,保證招標質量,因此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1、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從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中央投資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含國債)、專項建設基金、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和其他中央財政性投資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2、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住建部負責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裝修工程項目。
3、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現已取消)
商務部負責從事利用國外貸款和國內資金進行國際采購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文中第38項,取消商務部審批。
4、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現已取消)
財政部負責從事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業務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是指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采購代理業務,以及政府采購咨詢、培訓等相關專業服務。需要注意的是,對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不實行資格認定製度。
5、葯品招標代理機構(現已取消)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並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部備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文第105項取消國家食品葯品監管局審批。
6、科技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科技部負責科技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負責全國范圍內科技評估、科技項目招標投標資格認定工作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指導,並具體負責國家科技計劃中重大項目科技評估、科技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資格認定。
7、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現已取消)
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通信發展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受理。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文中第10項,取消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
8. 招標辦屬於哪個部門管理
【法律分析】:招標公司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在進行項目招投標時,招投標行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否則會受到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招標辦即招標辦公室。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實行分級管理。其管理機構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施工招標投標辦事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
它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2、制定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實施辦法和實施細則,並負責監督實施;
3、受理建設工程項目發包方案備案、招標方式審批,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管;
4、負責招標單位自行招標能力和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資格)審查;
5、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9. 工程招標代理資質甲級是由建設部的什麼部門審批的
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市場監管司,資質處(以前是國家建設部建築市場管理司/招標投標監管處)。
建築市場監管司職責: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咨詢單位資質標准並監督執行;認定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
10. 招標辦是什麼部門
分析如下:
招標辦即招標辦公室。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實行分級管理。
其管理機構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施工招標投標辦事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
它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2、制定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實施辦法和實施細則,並負責監督實施;
3、受理建設工程項目發包方案備案、招標方式審批,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管;
4、負責招標單位自行招標能力和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資格)審查;
5、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等。
(10)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由哪個部門管理擴展閱讀: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這里有幾層含義:
(1)招標代理機構的性質既不是一級行政機關,也不是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而是以自己的知識、智力為招標人提供服務的獨立於任何行政機關的組織。招標代理機構可以以多種組織形式存在,如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合夥等。自然人一般不能從事招標代理業務。
(2)招標代理機構需依法登記設立,招標代理機構的設立不需有關行政機關的審批,但其從事有關招標代理業務的資格需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定。
(3)招標代理機構的業務范圍包括: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即接受招標人委託,組織招標活動。具體業務活動包括幫助招標人或受其委託擬定招標文件,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審查投標人的資質,組織評標、定標等等;提供與招標代理業務相關的服務即指提供與招標活動有關的咨詢、代書及其他服務性工作。
(參考資料:網路:招標代理機構)